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与生态文明建设

2022-11-22 05:08王鹏伟
关键词:价值论中心主义尺度

王鹏伟

广东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 524023

现代西方环境哲学是对近代以来所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是其主流。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应该尊重和保护大自然。因为,大自然(至少是其中的某些自然物)也像人类一样具有道德地位并因此拥有内在价值,这一观点通常被称为自然内在价值论。更准确地说,应称之为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然而,从根本上说,大自然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遑论道德地位。所谓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所要表明的实际上是大自然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因此,我们说生态文明建设要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实际上指的是我们要尊重大自然的客观规律——这是人的生态实践活动的外在尺度、客体尺度和真理尺度。然则,生态文明建设更要弘扬人的内在价值,这是人的生态实践的内在尺度、主体尺度和价值尺度。

一、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理论根源

环境哲学的内在价值概念来源于英国分析哲学家摩尔。根据《伦理学原理》,摩尔提出内在价值概念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是为了阐明人怎么做才是道德的。摩尔的结论是:应正确地做正确的事,即具有内在价值的事。他认为,对于作为手段善的只能从功利角度来确定,并且遵从通常意义上的道德法则或规则会比其他可能的选择带来更好的结果。“因此,在可疑的情况下,个人与其遵循在特殊情况下所不能见到其好效果的法则,不如直接考虑他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效果的内在价值,以决定取舍。”[1]174就是说,实践伦理的关键就是找出什么行为(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并实践之。

如何判定某一行为(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呢?摩尔没有明确指出判定的标准,他只是指出有三类理想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它们是:最高善或绝对善,如天堂、上帝等;人世间最好的事物状态,如各种乌托邦;就其本身而言是非常善的事物。前两者是不易把控的,因而最现实的就是找出第三类事物。摩尔指出,“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2]260。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从大自然具有“内在性质”来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譬如,罗尔斯顿就指出,“内在价值是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的事物”[3]253。

那么,大自然因之具有内在价值的内在性质是什么呢?答案有很多,但最终可归结为:大自然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善”和“好”)。比如,余谋昌指出,“内在价值是由生存主体的目的性来定义的”,“目的性表示生命主体追求自己的生存。这种生存、这种追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一种‘善’,是‘好’,是合理的。这是人和事物的内在价值的根据”[4]。确实,在英语世界中,“善”和“好”都是“good”,而若某一存在拥有自身的“good”,就代表它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interests)。罗尔斯顿认为整个宇宙都具有内在价值,它创生了包括具有内在价值的人在内的万物。实际上,将自然内在价值论推导至极必然是存在价值论,即认为一切存在都具有内在价值。这也是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以自然内在价值论为理论基石,从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可统称为动物中心主义)起,不断拓展道德关怀对象的必然结果,也表明了自然内在价值论的错误所在。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的错误所在

自然内在价值论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它混淆了人们对价值概念的惯常理解,将自然科学中的价值概念当成了哲学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概念。价值概念原初是存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表示大自然对人类利益和需求的满足,或者一个人对他人或社会的贡献。由此可见,价值原本是具有社会人文属性的概念。后来,随着生物科学特别是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的发展,价值概念被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等借用并得到了广泛应用。人们发现,事物尤其是生物是以系统有机的方式存在发展的,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环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关系,而不是以机械无机的方式存在的,因而,将社会人文领域的价值概念转引过出来非常有利于描述和研究生命系统及其环境。而以生物科学,特别是生态学和系统科学为基础的现代西方环境哲学,其非人类中心主义流派的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概念主要就是从生态学和系统科学引入的。这显示出人文社会科学对自然科学的影响。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忘记,生态学和系统科学中的价值概念与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概念是截然不同的,是具有不同内涵的:生态学和系统科学中的价值概念,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现代环境哲学的价值概念所表征的仅仅是一种自然事实,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概念所表征的却是一种人文社会事实。因此,现代西方环境哲学以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为由而主张大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观点必然是错误的。

第一,从起源上看,价值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大自然并不具有内在价值。大自然先于人类而存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即便人类不存在了,大自然也可能会继续存在。但是如果没有人类,对于包括内在价值在内的哲学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由于人类的出现及其实践活动,自然才逐步向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转化,成为为人类而存在的大自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制约”[5]66,“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114。因此,现实中一切存在的价值及其意义都是由人所赋予,是对人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表征——价值就是对以人为主体的主客体关系的描述。正是人的出现才划分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没有人,是无所谓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区分的。在价值关系中,人按照自身的内在尺度,“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评价这些关系,根据人的本性的要求,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来安排世界”[7]521。因此,价值体现着人的本质,而主体性则是人的内在价值的充分表现。价值具有明显的“属人性”“为我性”和“社会性”,直接反映人的目的、利益、需要、能力和自由创造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必须尊重人的内在价值,这就是尊重人的主体性,即尊重人的主体尺度、内在尺度和价值尺度。

第二,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逻辑是错误的。非人类中心论者主要通过类比人类来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根由和推理过程是:人类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而大自然,至少其中的某些存在物也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因此,大自然也具有内在价值。这种证明是错误的。内在价值特质说——人因为具有某些特质而具有内在价值——本身是错误的。实际上,人具有内在价值不是因为他具有某些特质,而在于他是人——不仅是生物性的人,更是社会性的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是因为其社会性才具有内在价值的。同时,该证明用了类比推理,使用了归纳法,所得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第三,如果将大自然的内在性质界定为内在价值,就必须符合价值概念最基本的内涵,即价值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王海明认为,“价值,总是指‘什么东西对什么东西有价值’,总是指‘什么东西有价值’和‘对谁(或对什么东西)有价值’。什么东西有价值,乃价值客体是什么的问题;对谁有价值或对什么东西有价值,乃价值主体是什么的问题”[8]。非人类中心主义仅仅以大自然是存在的,是主体,有目的和利益等便认为它具有内在价值并因此具有道德地位,这显然违背了价值的关系说。当然,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联系就是关系,因而,从广义角度看,大自然(自然存在物)也是关系性存在物。但是,这里说大自然也是关系性存在物,并不是指大自然也像人类那样是社会实践性的存在物,而仅仅指大自然是以普遍联系的形式存在的自然存在物。因而,大自然这种自然存在物是没有社会价值属性的——如果说有的话,也是由人赋予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9]533。

第四,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是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佘正荣指出:“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物的客观价值,却没有不与人类价值发生关系的环境伦理。”[10]当然,单单从形式上讲,内在价值就是指在相互作用的一对关系中提供需要和满足的一方与获得需要和满足的一方的关系。因此,人与大自然之间也必然存在人满足物的需要的情形,如人被老虎吃掉和蚊子咬人。但是,自从人由自然生物性的人进化为实践性的社会人以后,原本只是无意识的物质进化过程和相互作用,就划分为作为价值存在的属人世界和为人服务的自然界了;从而,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中,他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存在与发展的正向作用,广义上说,人对大自然的利用就被看作是人具有内在价值的表现了,而大自然对人的利用却只能被看作是大自然对人的反作用,而不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既然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仅是自然现象,不具有道德意义,那么,大自然要具有道德地位,就必须介入人际交往,使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利益产生正向影响,具体来说,就是使人们之间发生道德关系。唯有此时,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才具有道德意义,但也只是具有间接的道德意义而已。

第五,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有无法克服的缺陷。一是无法解决是保护生命个体还是保护物种和生态的矛盾。正是这造成了现代环境哲学理论内部动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议。二是无法真正解决谁来实践环境伦理的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证明大自然具有道德地位时往往将人当成了自然存在物,而在论证人对大自然负有道德责任时又将人看成是社会道德存在物,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如果人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们利用大自然就是理所当然的,何须保护大自然呢?而如果大自然具有道德地位,为何它们又不能对人负有道德责任呢?非人类中心论者反驳说,某个体具有道德地位只意味着他是道德关怀的对象,而并不意味着他一定是具有道德能力的道德代理人,况且,也有人类成员不具有道德能力,但我们仍然给予他们以道德地位和道德关怀。确实如此。但是,我们赋予不具有道德能力的人以道德地位,是因为他们是具有社会性的人,而作为整体的人类是有道德能力的,而非其他任何原因;相反,非人存在几乎是没有什么道德能力的。三是无法解决人类利益与大自然利益冲突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三大问题,非人类中心论者把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设定成等级化的。“这些等级化结构通常是这样得出的:以被赋予价值的某种特性为基础,认为某些实体或实体集合比其他的有着更多的这种特性因而在道德平衡中有着更大的分量。”[11]44然而,这种设定又“明显地使生物圈平等主义的原则陷入混乱,它实际上是一个生物圈不平等主义的原则”[11]45。人的内在价值被认定为最高,因而他对大自然的利用也是适宜的。罗尔斯顿的自然内在价值论就是如此,这就意味着,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想具有现实可行性,就必然是事实上的(弱)人类中心主义。

第六,从终极意义上看,内在价值是人的物种权利。这意味着,人具有内在价值不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征或属性,如是主体,有理性、信念、意志、利益、目的等。以此主张事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就是内在价值特质说,而以事物具有某些特质而认定它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具有道德地位的学说,就是自然内在价值论、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道德地位特质论。科亨指出,“道德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所有人都是道德的存在物”,“我们不是在确认了某些人拥有某些特殊的能力后,才把权利分配给他们。这种错误的观点会使我们把权利有选择地奖赏给某些人而不给另一些人,而在人们丧失了那些能力时又取消他们的权利。恰恰相反,权利普遍地被人所拥有,它来自于人的王国,适用于所有的人”[12]227。内在价值特质说,必然导致科亨所批评的情况出现,不同物种之间必然存在临界特质。动物保护论者就常常以物种之间存在临界特征和有缺陷的人类成员的存在为借口,要求赋予动物道德地位,否则他们就认为是犯了物种歧视主义的错误。但是,这种要求和指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从物种层面来分析,人和动物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就成了一个假问题;在物种层面,一个物种所具有的展现价值丰富性的能力只是该物种的统计学意义上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准确地说,我们之能做出道德行为,这并不是由于我们在生物学上属于某个物种,而是由于我们具有某些人格的和心理的能力,这些能力是非常独特地只出现在智人这里,尽管这些能力在智力迟钝者和有精神障碍者那里不存在。我们发现,正是存在性的人格而非生物性的人性使得我们优于其他物种;但是,支撑着这种存在性人格的也正是生物性的人性,因此,肯定了前者的价值,也就等于肯定了后者的价值”[3]101。

因此,内在价值实际上也包括道德地位,只能是人的物种特权。诚然,人也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因而人与动物尤其是高级哺乳动物必然有着相似之处,但人超越了动物,与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人是唯一的真正的社会性存在物。实际上,仅仅从人的自然性,比如从基因方面就可以将人与其他动物有效地区分开来。但是,自然性并不能体现人对于其他动物的优越性和高贵性。实践基础上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而内在价值就是人类基于自身的社会性而赋予自己物种成员的特殊对待——道德对待——的资质要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人具有内在价值与说人是道德存在物是等价的。相反,大自然根本就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人类对大自然的利用是正常的。恩格斯指出,“肉食引起了两个新的有决定意义的进步,即火的使用和动物的驯养……这样,对于人来说,这两种进步就直接成为新的解放手段”[13]556。对待动物尚且如此,更不要说人对其他自然物的利用了。因此,环境伦理只能是人类的物种伦理。

那么,内在价值到底是什么?从根本上说,内在价值是对因人是人而应该受到尊重对待的一种抽象的规范性表达。从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来看,人应该被看作目的,大自然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相反。人以此而利用动物并不是物种歧视主义。

三、大自然事实性的“内在价值”的价值

我们知道,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以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生态科学、博物学和系统科学等为基础的。从某种程度上看,自然内在价值论属于广义价值论。有学者认为,自然内在价值论并没有摆脱传统哲学的价值论证模式。广义价值论的价值“仍然指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性质,不过这个主体推展到生命系统,这个客体的类也可以包括主体自身”[14]。在这种关系中,提供需要的一方是价值客体,具有工具价值,得到需要的一方是价值主体,具有内在价值。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无机物、无机系统也有内在价值。

笔者认为,如果说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话,那么,唯有其中的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自然界中的任何存在物。因为,唯有生命体尚可认定为主体、有自己真正的目的和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环境伦理,“就是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15]71。相反,非生命体既不是自足的主体,也没有自己明确的目的和利益。它们的目的和利益其实是人类的目的和利益,因而不可能具有内在价值。生态中心主义之所以认为物种、生态、生物圈等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就在于它们是由生命体构成或参与的。

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实际上表述的并不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大自然对人类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负熵输出,而是大自然的客观存在,或大自然需要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负熵输入。环境伦理是从整体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无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非人存在是主动的主体还是被动的客体,它们对于人而言都是客体。因而,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自然事实。自然内在价值论的错误,就是将自然科学中的价值概念混同于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概念。当然,虽然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不具有道德意义,但它还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首先,提供了人们尊重大自然的哲学依据。“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表明大自然并非是机械的、无机的,而是客观的、系统的、有机的、有着自身规律和特性的。人类对大自然的利用要想获得满意的效果就必须尊重大自然的客体尺度、外在尺度和真理尺度,按照非人类中心论者的话说,就是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刻舟求剑”“拔苗助长”等就深刻反映了不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不按规律办事就无法取得事功的道理。

其次,为环境人道主义提供了依据。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构成部分的价值呈金字塔式分布,越处于进化顶层价值就越丰富,“主观性的价值从上到下逐渐减弱,而存在于这个塔底的则完全是客体性的价值;但价值却是呈扇形逐步扩大的;从个体到个体的功能再到个体的生存环境”[ 3]295。即按照非生物、植物和无感觉的动物、有感觉的动物、人的顺序,自然物的内在价值由最小逐渐到最大,而它们的工具价值则从最大到最小。这意味着人对于存在于自然系统中的内在价值的工具性利用是正常的,前提是不能危及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和稳定。

最后,推动了对人的内在价值的探讨。既然人的内在价值最为丰富,那么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首要的就是尊重人的内在价值。然而,按照传统的价值关系说,人的价值取决于对他人和社会的工具性价值,这样,就必然会以个人贡献大小来衡量他们的价值。“在人的生存权问题上,我们的社会是依据某种跟贡献、跟他人的评价无关的东西,这就是与生俱来的、只要降生在人类的道德共同体中就要有的那一‘内在价值’。”[16]这里的“人类道德共同体”不可理解为由具有道德能力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而只是指由一定范围的全体人类成员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不是基于人格主义的共同体,而是基于人种身份的人道主义共同体。这充分体现在现代民主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上。当然,仅仅基于人的物种资格(即人的内在价值)而尊重人还不全面,还必须将其与基于人的工具价值(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而尊重人结合起来。

四、生态文明必须弘扬人的内在价值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无限发展而来的是一切事物的无限对象化,而这种肆无忌惮的对象化进程带来的不仅是人的理性和感性的撕裂,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断裂[17]。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大自然的客体尺度、外在尺度和真理尺度。按照非人类中心论者的话语来说,就是要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因为,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而“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7]77。“人们对自然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5]82因此,人际关系的和谐才是生态文明的关键。为此,生态文明建设还必须弘扬人的内在价值,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道德的、公平公正的、有利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在社会关系方面的第二次提升,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彻底和解。

人将内在价值映现在外物上,就形成了外物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人的价值存在,就是映现内在价值的存在[18]。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所映现出的外在价值都是高尚的。由于价值观等的不同,一些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一些人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某种程度上,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就是个别人、个别群体和国家为了小我的私利,不尊重他人的生态环境权益,甚至以邻为壑所导致的。作为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存在物,人应该道德地映现其内在价值,而不是相反。康德指出:内在价值,在“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19]10。人的内在价值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倾向于善的。人的内在价值不但具有工具价值所不具有的“为我性”,还具有工具价值的“利他性”。人的内在价值的为我性主要表现为:价值主体在做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即有利于价值客体的行为的同时,实现了自尊和自我的完善和提升。因此,弘扬人的内在价值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人际关系。在生态环境实践中,人的内在价值就是绝对命令,人的内在价值所提供的是生态文明的主体尺度、内在尺度和价值尺度。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按照非人类中心论者的话说,就是要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而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所表明的实际上乃是大自然具有固有的特性和规律,这提供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客体尺度。但是,生态文明建设更要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它提供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尺度。两个尺度有机地统一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人与大自然是一个命运休戚相关的生命共同体,人与大自然命脉互依,但人的命脉才是生态文明建设关注的重心[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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