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2 月19 日,钱某在小区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钱某认为,小区的金海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海物业辩称,第一,金海物业是新入驻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前物业服务企业的不配合及小区没有业委会等原因,一直无法完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因而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修;第二,钱某作为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观察导致其摔倒,应当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那么,谁应当对钱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海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金海物业辩称,因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金海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另外,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对于钱某的损失,应由钱某和金海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