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与宽严:朱元璋“经济法”思想述要

2022-11-24 19:56秦启迪
关键词:洪武铜钱财税

秦启迪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朱元璋作为中国历史上颇具传奇色彩的开国之君,在法律领域造诣颇深,不仅对法律问题有着深入思考,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1]的指导思想,还亲自参与创制了一系列律令法典,如《大明律》《大明令》等,奠定了明代法制的根基。然而,学界对朱元璋法律思想的研究更多集中在政刑领域,对经济法方面关注甚少,而这同样是朱元璋法律思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认真研究探索。

经济法是近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社会尚没有现代完全意义上的经济法。尽管如此,经济关系却是一直存在的,而调整这一关系的法令同样层出不穷。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经济关系日趋多样复杂,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在古代和近现代有所区别。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表现为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市场准入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业监管法、证券监管法、保险监管法等)和宏观调控关系(包括产业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财税法、中央银行法、审计法、对外贸易法等)[2]。与之相应,当前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可以分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所谓市场监管,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而宏观调控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可以理解为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而在古代社会,经济关系则较为初级和单一,由于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社会市场不甚繁荣,所以中国古代的经济关系更多集中在宏观调控关系中,市场监管关系则比较淡薄,这在朱元璋“经济法”思想中有着显著体现。综合来看,朱元璋“经济法”思想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产业法律思想、财税法律思想、货币法律思想和对外贸易法律思想四大方面。

一、产业法律思想:劝耕农桑、民得所养

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2]。产业法方面,朱元璋树立了“保护以粮棉为核心的第一产业”之思想。早在元末战争时期朱元璋已有所关注,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的方式来干预指导产业布局和结构,以维护民生、保障生产、优化结构,为战时经济政策服务。

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朱元璋颁布“禁止种秫令”(秫即高粱)。朱元璋认为,十多年的战争花费甚多,给百姓造成巨大负担,民生艰难,社会经济十分脆弱,而造酒业浪费粮食,于民生无益,必须予以禁止,这样才能从源头杜绝浪费粮食问题。朱元璋令曰:“而今农民今岁无得种秫米,以塞造酒之源。欲使五谷丰积而价平,吾民得所养,以乐有生,庶几万民之富宝也。”[3]朱元璋通过产业法令形式禁止高粱种植,将资源向粮棉等第一产业集中,从根本上打击了造酒业,使得造酒相关行业迅速萧条落寞,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推行战时产业政策,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为政治大局服务。

另外,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朱元璋钦定并颁行的《教民榜文》中规定:“如今天下太平,百姓除本分纳粮当差之外,别无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照依号令,如法栽种桑株棗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棗柿丰年可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此事有益爾民,里甲、老人如常提督点视。敢有违者,家迁化外。”[4]不仅规定了里老人提督赋税之责,还表现出朱元璋的产业法思想,通过产业立法等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国家产业结构、布局和组织工作,在种植粮棉作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桑蚕丝织业和瓜果等农副产品,既能充足衣食,还能活跃和繁荣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和财税法律制度必须契合朝廷宏观政策,民以食为天,三农事业是封建社会统治的根基,是经济立法管控的重要领域,务必要细化内容、强化监管,为国家大政方针服务。

为了保证国家产业和经济政策能够有效施行,朱元璋于《教民榜文》中还特别规定了“里老人劝耕农桑之责”,类似于产业组织政策的实施。所谓产业组织政策,是指为优化产业内部企业、事业单位间相互联系机制和形式,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政府所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性的政策措施[2]。《教民榜文》规定:“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以致衣食不给,朝廷已当差人督促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听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促,见丁着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人窮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4]朱元璋以法令形式来推行产业组织政策,监管督促好逸恶劳之人,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协作,以期充分释放农民生产力,保证农业生产有序发展[5]。此外,还在《大明律·户律二·田宅》中进一步确立了“荒芜田地”条,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1]不仅对劝耕农桑、严禁懒惰再次作出规定,还明确制定了惩罚措施和量刑标准,规格之重可见一斑。

二、财税法律思想:取之有度、督课赋税

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税法则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通过税收立法加以明确规定的[2]。

1.取之有度、量入为出

针对财税立法的指导思想,朱元璋认为财税取之于民,民生艰苦,财税立法应当取之有度、量入为出、合理配置,根据民生实际和区域经济科学设定徭役赋税,保证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稳健运行。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朱元璋与世子朱标走访巡查农户生活,朱元璋对朱标说:“汝知农之劳乎?农夫四體务五谷,身不离田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故令汝知之。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方盡为上之道。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故为民上者,不可不体下情。”[3]朱元璋一席话道出了农民生活的艰辛和为国家做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农民是国家财政的来源,是朝廷赖以生存的衣食父母,作为统治者,必须要体恤民力,科学合理地制定财税政策法令,方能长治而久安。

不仅如此,明初律令并行,与吴元年律同时颁行的《大明令》是元明之际一部重要的过渡性法令,直到明代中后期仍不失法律效力。《大明令》于《户令》中明定:“凡内外大小衙门,非奉中书省明文,不得自擅科派,中书省非奉奏准,亦不许科派。”[1]明确禁止各级官吏随意摊派、横征暴敛,以保障财税立法和执法的稳健合理,维护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催征钱粮、勾摄公事

依法编定“里甲制”作为征缴钱粮赋税的组织架构。洪武十四年(1381年),依法编设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户”[5]。钱粮赋税是国家统治的物质基础,关系着朝廷安危稳定,里甲作为基层组织,是朝廷财税征收第一线,里甲长的职责就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在完成本户征缴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乡里其他各户的征收工作,是国家财税工作的基石。

洪武后期在中期里甲长征税的基础上增加了“里老人督课赋税之责”。以里老人的威望来协助里甲长征收赋税,专门负责监督点视财税经济工作。例如,《教民榜文》规定:“如今天下太平,百姓除本分纳粮当差之外,别无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照依号令,如法栽种桑株棗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棗柿丰年可以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此事有益爾民,里甲、老人如常提督点视。敢有违者,家迁化外。”[4]

此外,在督课赋税过程中,还要求里老人监察百姓纳粮当差中出现的“有司贪赃枉法行为”,严肃惩治税务执法中官吏的不法行为,展现出朱元璋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思想。《教民榜文》规定:“自古民人纳粮当差,本以永安。近年以来,有司不才,官吏不能教民为善,惟务贪赃……若本等税粮已纳,差役已当,其官吏、粮里人等,重行科敛差使者,许受害之家,会集多人绑缚赴京,治以重罪。”[4]可见,朱元璋不仅重视赋税征缴,对于税务执法中借公事榨取百姓利益的贪腐行为亦深恶痛绝。

三、货币法律思想:申明钞法、收钱归官

货币政策也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货币政策一般是国家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也是调控社会总需求的政策[2]。有明一代以白银作为法定流通货币,一般大额交易用白银,小额交易用铜钱,白银和铜钱构成了明代货币主体。洪武年间诏令用宝钞不用铜钱,后改为宝钞、铜钱兼用,以纸币为主,明朝276年历史中只发行过一种“大明宝钞”纸币。

1.“钱法”

明代铸造铜钱通常是一位皇帝铸造一种年号铜钱,因避讳朱元璋的“元”字,明代所有铜钱统称“通宝”,洪武年间曾铸有“洪武通宝”铜钱。洪武初年缺铜,铜钱成色不一,使用不便,于是发行宝钞通行使用。为了收集铜金属以便官用,朱元璋规定民间若有废铜必须卖给官府,不许私下买卖和藏匿。《大明律·户律四·仓库》“钱法”条规定:“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1]

2.“钞法”

洪武七年(1374年)颁布了“钞法”,大明宝钞的面额分为六等:壹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其中一贯等于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四贯合黄金一两。《大明律·户律四·仓库》“钞法”条规定:“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1]

洪武九年(1376年)冬,为了贯彻国家货币政策,朱元璋立“倒钞法”。随着行钞日久,很多钞票开始破烂,需要收回更换,于是敕令:“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六,五百文以下递减之。仍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若以贯伯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者,究其罪。”[6]不仅规范了烂钞收回和更换程序,而且对倒易者予以严肃惩办,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此后,朱元璋又谕令户部:申明钞法,打击奸商胥吏,保证货币稳定流通。当时奸商胥吏肆意折抑昏钞价值,甚至只收新钞,极大损害了百姓利益和钞法信誉,百姓抵触反感,钞法难以推行。为此,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八月,朱元璋指示户部臣属:“钞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虽或昏烂然均为一贯,何得至于抑折不行,使民损资失望。今当申明其禁,但字贯可验真伪即通行无阻。且以钞之弊者揭示于税务、河泊所,令视之为法以收税课,有故阻者罪之。”[6]

3.禁用铜钱

洪武后期朱元璋诏令禁用铜钱。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八月,由于两浙、福建、江西等处百姓重钱轻钞,致使物价上涨、钞法崩坏,原本便民利民之策难以推行,朱元璋遂告谕户部尚书郁新:“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6]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禁止铜钱使用,收缴入官,兑换宝钞代替,违令者处罪,朱元璋借助经济立法方式推行纸币流通、稳定经济秩序之决心显而易见。然而,由于当时纸质较差,大明宝钞难以耐久,且明代纸币只发不收,既不分界,也不回收旧钞,发行数量又无限制,致使市面上流通的纸币越来越多,泛滥成灾,发行当年就通货膨胀,贬值极快,人民纷纷弃之,不到二十年便趋于衰败。虽然宝钞纸币发行中存在各种问题,但有明一代仅以官方名义印制发行此一种钞票,并且以一贯为最高,从不发行大钞的做法对于币制统一和经济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对外贸易法律思想:交通外番之禁、番香番货之禁

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对于该领域,朱元璋首先申明“交通外番之禁”,不许官民人等与外番私自接触和交易货物,严格限制国际交流与贸易的发展。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月,朱元璋认为中国货物自前代以来就不许出口至外番,而现实中私相交易却频频出现,故必须严禁之。于是规定曰:“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6]同时,在《大明律·兵律三·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中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馱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1]通过对外贸易立法的方式,对国际交流与贸易活动进行管控和限制,明确赏罚之制,不仅处罚贩卖者,运输者也一并论罪。

四年以后,在过去禁止与诸番私自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控,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严禁民间私自贩卖和使用番香番货。朱元璋认为海外蛮夷多奸诈,除琉球、真腊、暹罗外,禁止民间私自往来贸易,以防诱骗为盗,胆敢触犯者必治以重罪。是年,又规定禁止贩卖和使用番香番货,如有发现,限三月内予以销毁。此外两广所产香木也不允许长途贩卖,只能当地人自用。民间如有祈祷祭祀活动,只许用松柏枫桃之香,禁用番香,如有违反必治罪之[6]。这一规定较先前更为严格,不仅不能与外番交往贸易,连进口和使用外番货物也明令禁止,正常的交流和进出口途径都受到极大限制。这一举措虽有当时国内外形势的现实考虑,也反映出朱元璋晚年对外贸易法思想趋于封闭保守,处理中外经贸关系上有自大狭隘之势,并且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外交往,不利于国际贸易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传播。

结语

由前述四方面的阐释可以看出,朱元璋“经济法”思想彰显着新旧交融、宽严相济、攻守并存的鲜明特点。例如,对外贸易法律思想上,相较前朝,明初限制与管控尤为严厉,甚至禁用番香番货,严格程度在历代对外贸易史上达到了新高度。在对内产业法律思想上,延续了历代“重农抑商”“崇本抑末”的指导思想。《商君书·农战》曰:“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贞观政要·卷八·论务农》言:“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朱元璋产业法律思想正是延续了这一理念。此外,朱元璋“经济法”思想亦有进步与宽缓的特点。例如,针对明初缺铜,铜钱成色混乱之困境,他果断推行纸币,并颁布了“钞法”“钱法”,虽然宝钞推行期间出现了诸多问题,但大明宝钞的发行承袭和发展了北宋的“交子”,将我国纸币发展史推向了新阶段,对于币制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另外,在财税法律思想上,朱元璋能顾念民生艰难,对赋税徭役奉行宽缓原则,做到取之有度、量入为出也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评析朱元璋“经济法”思想不能单纯就事论事,以今人的眼光苛责古人,而是要结合人物的时空环境予以具体分析。无论思想是进步抑或保守,除去朱元璋个人因素外,与他身处的环境同样紧密相关。例如,在财税法律思想方面,出身贫苦农民的朱元璋对底层民生艰难历历在目、感怀至深,加之元末农民战争的破坏,使得明初社会凋敝、百废待兴。洪武元年(1368年)闰七月,徐达率师北伐,沿途他所看到的景象是“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7],足见当时经济的残破程度。正基于此,在财税立法时朱元璋始终贯彻“取之有度、量入为出、合理配置”的指导思想。产业法律思想同样如此,元末社会混乱和长年战争破坏使得基层百姓在温饱线上痛苦挣扎,解决吃饭问题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新的统治集团必须集中资源和力量发展农业、劝耕农桑,以解决民众生存的燃眉之急,“劝耕农桑、民得所养”的产业法律思想应运而生。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回望六百年过往,有关朱元璋的评说屡见不鲜、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评说,正面与反面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协调、时间与空间相统一都是永恒的主线,而种种这些因素以及朱元璋法律思想的调整变化始终围绕着维系和巩固明王朝长久统治的核心主题。司马迁曾言:“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朱元璋“经济法”思想述要正是立足探究自然现象与人类社会间的关系以及古今社会演变进程,希望可述其精要、存史鉴今,对明初法律思想研究有些许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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