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科普服务合作研究*

2022-12-06 14:07温亮明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2年11期
关键词:科普活动科技馆文化馆

李 洋 温亮明

(1.成都体育学院图书馆 四川成都 610041)

(2.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北京 100190)

(3.中国科学院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北京 100049)

1 引言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浅显易懂的表达形式,将深邃奥秘的科学技术知识解释给普通人民群众的一种社会性活动[1]。科普活动与科技进步存在着较强的正向相关关系[2],能够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推动科技创新[3]。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深刻诠释了科普与科研之间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及科普工作的重要性[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5]要求“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普工作,营造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6](以下简称《纲要》)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划,同时对新发展阶段的科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科普事业仍然面临着科普形式固定、科普内容单调、科普效率不高、科普创新不足等问题[7],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科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仅依靠个人、单一机构/团体/组织的力量显然不足以支撑起公民科学素质水平提升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8](以下简称《科普法》)也指出“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资源整合型的合作发展模式成为推进全社会科普工作的理想选择之一。当前,国内科普合作研究已较为丰富,形成了行业协/学会与企业[9-10]、图书馆与科技馆[11]、高校与企业[12-13]、高校与科普基地[14]、中小学与科普场馆(主要为科技馆、博物馆)[15-16]、科技馆与企业[17]、高校图书馆与中小学[18]、科普传媒机构与出版社[19]、科普基地联盟与学校[20]等多种合作模式,且以馆校合作为主。此外还有关于政府、媒体和科学家[21],政府、企业和公共机构[22],高校、科技局和旅游公司[23],中小学科普教育共同体[24]等方面的研究。此外,还有部分研究主题集中在科普合作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合作的主要对象及途径、合作的实践案例及经验启示、合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促进合作的建议与对策、合作的实施方案与政策保障、合作的课程开发与创新探索等方面。综合来看,我国相关机构已逐渐重视科普合作,但联动协同力度仍不足[25],相关研究一方面内容较为分散且趋同性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利益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门研究还相对较少且深度不够,因此还需聚焦此问题进一步研究探索。本文将尝试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供给机构为着力点,探索提出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科普服务合作路径,以期为公共文化机构科普工作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借鉴,进而为相关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2 公共文化机构开展科普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新闻出版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单位等利益相关机构在《科普法》《纲要》等国家重要政策法规中均被多次提及且赋予了相应的科普责任,而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给机构,在科普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具有一定必然性。

2.1 公共文化机构之间

《科普法》要求“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并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纲要》要求“推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拓展科普服务功能”。可见,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是我国科普工作的法定主体,应积极作为、探索创新,继续为我国科普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近年来,图书馆[26]、科技馆[27]、博物馆[28]、文化馆[29]已探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科普工作,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为提升公众科学素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虽然均为在业务工作方面略有交叉的公共文化机构,但他们在资源特点、用户群体、服务内容、工作职能等方面还存在较多差异,各自积累的科普服务工作经验也大为不同,因此他们之间具有合作开展科普服务的必要性,需要进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科普活动,进行科普合作。

2.2 公共文化机构与媒体

《科普法》要求“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等”。可见,《科普法》已对我国主要媒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工作提出了要求。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依托主流媒体面向公众搭建了多种科普交流渠道,在合作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取得了较好成效。进入新媒体时代,公众科普形式需求更加碎片化、即时化、互动化、网络化。为迎合公众需求变化,部分新媒体也积极作为,适时推出了一系列科普作品,然而当前充斥于网络上的部分科普作品多由非科普专业人士或非科普权威机构制作,作品内容的科学性一般由媒体平台自己判断,这种发布模式使得科普作品的准确性难以把握。因此,科普合作需要依靠各类媒体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已有的内容优势与媒体具有的传播优势进行结合。公共文化机构对科普内容进行把关,媒体将科普资源可视化、故事化,让公众不仅愿意看且能看得懂,公共文化机构与媒体合作开展科普服务具有天然优势。

2.3 公共文化机构与出版机构

图书是用文字、图画或其他信息符号,手写或印刷于纸张等载体上,具有相当篇幅,用来表达思想并制成卷册的著作物[30],其内容比较全面、成熟、可靠,有助于读者系统的掌握知识。科普图书作为科普的重要载体,在帮助读者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训练科学思维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31]。科普图书的出版量近年来也保持着增长势头[32],所以重视科普图书创作、加强科普图书出版,对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而言意义重大[33]。科普文章是将已有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思想和精神、科学知识和技术技能,通过易被读者理解的文字、通俗易懂的方法和深入浅出的语言,向读者传播与普及[34-35],其具有科学性、文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等特点,是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36],也是科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在长期的科普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多样化的科普经验、创造了丰富的科普知识、营造了浓厚的科普文化、挖掘了多元的科普资源,可与出版商进行合作,将其整理成科普图书或科普文章出版或发表。

2.4 公共文化机构与科研院所

《科普法》要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纲要》提出“推进高等教育阶段科学教育和科普工作;支持和指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共同体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开发科普资源,加强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加强专职科普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科普岗位,建立高校科普人才培养联盟,加大高层次科普专门人才培养力度,推动设立科普专业”。无论《科普法》还是《纲要》,均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科普工作提出了要求,因为二者均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优势[37],拥有参与展示科普工作的智力条件。相对而言,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的科普资源更具普适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普资源更具专业性,双方深度合作可最大化发挥科普资源的价值。

2.5 公共文化机构与企业

企业科普作为我国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自身成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众科学素质提高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企业科普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其工作创新迫在眉睫[38]。《科普法》要求“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纲要》提出“鼓励企业设立科普岗位;推动企业制定科普产品和服务标准;提倡企业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动员企业等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等”。因此,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履行好《科普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发挥企业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独特优势,为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作出企业应有的贡献,为我国科普事业的整体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当前,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在科普活动中展出的作品多为成品,单纯依靠讲解显然不足以理解展品成形的全过程,因此在某些特定的科普活动中,公共文化机构可与活动主题相关企业展开合作,让公众更直观、更清晰地了解展品从构思到创作再到成形的各环节工作内容及形成原理。

3 公共文化机构开展科普合作的路径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机构的科普工作成效,调动利益相关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价值,强化科普服务的力度是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科普服务可重点考虑的方向。下文提出了公共文化机构之间及公共文化机构与媒体、出版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利益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科普服务的路径。

3.1 公共文化机构之间合作

公共文化机构作为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益性机构[39],在科普工作中被赋予了重要职责和任务。在进行科普服务时,图书馆以收藏科普文献及阅读推广为主,相关的科普展览也主要为文字与图片等,这些实物对用户来说直观感受不强,形式单一、较为枯燥[11];科技馆以科普产品开发展览为主,观众通过参与体验、交流互动等形式学习科学知识、激发科学兴趣,但科学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理需要科学文献进一步补充[11];博物馆以历史科普实物收藏展览为主,藏品在进行展览时无法将全部信息及其蕴含的知识呈现给观众,即使已呈现的知识也可能因参观者知识背景所限而无法被理解,需要体系化的知识作为支撑[40];文化馆多重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类文化资源的开发,会举办较多文娱、民俗、书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展览与活动,如果与相关的文献、文物等配合展出,则在加深群众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的同时,也将提升科普活动效果[41]。因此在科普服务合作中,图书馆的科普文献可与科技馆的科普展品互相支撑,博物馆的珍贵文物可与图书馆的历史文献互相配合,文化馆的本地文化资源可与图书馆的地方文献互相支持,将相关科技知识、历史知识、文化知识与科普活动的实物展品链接起来形成体系,实现实物展品与图书馆藏书书目及知识单元之间的对照关联,并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呈现,使公众在获得科技成果直观感受的同时也深刻理解展品背后蕴含的理论知识,形成对某类主题科普活动的完整知识体系。

3.2 公共文化机构与新兴媒体合作

新兴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日常信息的主要渠道,利用新媒体传播科学知识和权威信息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常规手段之一[42],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可以考虑与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合作开展科普工作。面向不同的科普内容与受众,可以选择不同的媒体提供科普服务,如针对老年人、少年儿童等不擅长利用新媒体的群体,公共文化机构可与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合作,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定向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等;针对年轻一代,可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加强与公众的科普互动,满足其碎片化的科普需求。在合作过程中,媒体平台可邀请公共文化机构专业科普人员对用户上传的科普作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当前,为加强与公众交流互动并宣传机构资源和服务,部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开通了官方新媒体账号,可基于此开辟专门的科普频道,以已有资源为基础提供科普服务,未开通官方新媒体账号的公共文化机构要加快节奏适应环境变化,充分利用新媒体为公众提供便利的科普服务。在科普内容方面,各类型公共文化机构可依据自身工作特点与服务优势,与新媒体特点充分结合,发挥二者在科普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在此过程中要积极思考如何调动公众的互动性和参与度。

3.3 公共文化机构与出版机构合作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既有丰富的科普资源,也有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长期的科普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公共文化机构可考虑与出版机构合作,将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整理汇总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让更多的公众受益。科技馆可以撰写与本馆资源相关的展品介绍、工作原理、价值作用的科普读物,让公众了解科技发展带来的变化;图书馆可以对本馆的科普文献进行开发整理,对珍贵的科普资源进行深入解读,依据图书馆已有的技术优势挖掘出更深层次的科普材料;博物馆可以对本馆藏品的信息进行深入发掘,对藏品的出土过程、使用范畴与方法、制作原料、发展演变等进行详细梳理,同时可对藏品的社会影响力进行科学的史料考证,还原藏品所处时期的民众生活及社会现状;文化馆是最贴近本地民众生活的公共文化机构,可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将本地风土人情、地理风貌、人文景观、故事传说等与科普活动紧密结合,在科普工作中彰显本地文化和人文精神,凸显浓厚的地方风情和高雅的文化气韵。挖掘出的科普内容,在形成文字后便可以以科普文章的形式与杂志社合作发表,也可以以图书的形式与出版社合作结集出版,充分展示各馆科普资源的价值和作用。

3.4 公共文化机构与科研院所合作

科研院所是对专门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各类研究所或研究院的统称,是现代科学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43];我国高等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进行科学研究,高校也是我国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在开展科普活动时可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使各馆馆藏科普资源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资源充分结合。特定主题的科普活动可针对性地与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合作开展,对展品进行深入讲解,结合科学知识使公众更容易理解并接受展品的科学原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可将科普资源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图书馆的专业资源深度融合,开发新的科普文献作品,大学生和社会公众均可参与其中;博物馆可结合藏品特点和与藏品研究相关的院校、机构、科学家等进行合作,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融入科研视角,既能增强公众的体验感,又能使公众学到与藏品相关的科学知识;文化馆可与设有本地文化研究相关机构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合作,结合活动主题将本地风土人情背后的最新研究成果展现给公众。

3.5 公共文化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普工作可使企业的特有资源与公共文化机构的科普资源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各自价值。如科技馆可与展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组织公众参观展品生产线,使其了解展品的生产流程,理解科技产品的生产原理,加深对展品相关知识的学习;图书馆可与相关企业合作,将馆藏科普文献与企业产品或相关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使公众在阅读文献的同时对企业产品或不属于自身行业的工作有更为深刻的了解,同时图书馆也可向企业职工普及图书馆的相关知识和业务工作,以便企业职工利用图书馆资源学习业务知识;博物馆尤其是行业博物馆可针对性地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邀请与藏品相关的企业参与本馆科普工作,也可组织公众参观相关企业,使公众更多地了解藏品的发展历程和蕴含其中的科技文化知识,二者也可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互相学习,积累科普服务经验;文化馆可与本地文化经营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在科普活动中使公众了解文化产品的开发过程,理解文化产品与本地文化元素的结合途径,解读学习文化产品中蕴含的文化内涵,挖掘文化产品的创意等,在为公众生动普及文化产品相关知识的过程中提高其文化素养。此外,部分企业自身设有科普场馆,也会开发或购置科普设施设备,众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其科普场馆与设施设备,发挥各自科普资源优势,提升科普工作效果。

4 促进公共文化机构科普合作的策略

前文已述,合作开展科普服务工作,可使合作各方的科普资源优势互补,更好发挥资源价值,提升科普效果。然而,科普服务合作成效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为使合作取得较好成效,利益相关机构还需在具体化合作路径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谋划科普合作策略。

4.1 制定科普合作指导办法

我国现行科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中虽然已有对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要求,相关机构也在积极落实,但整体成效欠佳。为使科普合作机制能够可持续、常态化,还应针对各科普机构的特点制定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门指导办法。各级科普主管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对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对目前的工作亮点及凸显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以此为基础做好顶层设计,并依据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制定出台主管机构层面的科普合作指导办法或意见,为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开展科普工作给予指引,同时对合作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予以约束。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也要依据科普主管部门的指导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在已有合作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科普合作相关细则,或在本机构已有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列入或优化合作方面的工作制度,这样便可使合作开展科普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由于合作开展科普工作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协调各合作方配合开展工作尤为重要,此时科普主管部门要出面推动工作的开展。

4.2 建立科普合作激励机制

《纲要》已对科普工作建立激励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普工作的合作开展,需要主管部门结合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激励机制,鼓励合作与互利共赢,调动各机构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公共文化机构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得以落实。激励机制的建立要公平、公开、透明,加强信息沟通,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合作方之间的不信任感,切实保障科普工作中各参与方的权益,以此促进科普工作合作的常态化和可持续。任何工作中,人永远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要积极落实《纲要》要求,“推动将科普工作实绩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条件”,并着手“制定科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将人才评价指标适度向科普人员倾斜,使科普利益相关个人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在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过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4.3 进行科普合作效果评价

《纲要》提出“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制度,制定新时代公民科学素质标准,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科学素质建设能力监测评估”。笔者认为,在合作开展科普工作中同样需要加强对各合作方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制度、政策、规范、条例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健全科普合作工作绩效动态评价体系,对合作各方的科普效果进行评价考核。科学的评价机制及合理的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监督科普合作的过程、评价科普合作的结果,也能明确科普合作工作的亮点和问题,进而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可为进一步做好科普合作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和决策,保障科普合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评价监督机制的建立既要及时追踪国家及行业对科普工作提出的要求,又要深入科普工作一线充分调研,既要对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利益相关机构及潜在合作者进行严格考察,也要对从业者、研究者、参与者等进行广泛咨询,总之要广泛融入各参与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使得评价监督机制可行、可用,着实能够提升各合作方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进而促进我国科普事业可持续发展。

5 结语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在我国科普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我国科普事业可持续发展与全民素质提升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不同的科普工作利益相关机构在资源、服务、人员、作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其在科普工作的理念、价值观、愿景等方面又存在一致性,具有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条件与基础,可更好地发挥各合作方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同时也可跳出各自的知识领域与工作范畴,建立协同联动的合作机制,提高科普工作成效,共同促进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本文在当前国内科普合作相关研究概述的基础上,探讨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之间及其与媒体、出版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开展科普工作的可行性和路径,同时提出了促进科普合作的发展策略,以期为我国科普工作利益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科普实践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四类公共文化机构的科普工作提供发展思路与途径,同时也可充实国内科普合作的研究内容,进而促进我国科普事业创新发展,为《纲要》的落实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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