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措施研究

2022-12-07 09:55
文化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藏香唐卡生产性

王 钧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国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束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传承与保护、创新与发展领域的真空状态。

一、拉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状

(一)非遗品类

拉萨地区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个,占西藏自治区该项目的22%,居自治区首位;拥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4个,居自治区第二。类别涵盖传统舞蹈、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美术、传统音乐、民间文学。在拉萨落地的有三种非遗品类。

首先是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包括藏族唐卡——钦泽派、卫藏勉唐派、前藏噶玛噶赤派、藏族唐卡勉派、直贡唐卡画派。

其次是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包括藏纸制作技艺、拉萨甲料水磨坊制作技艺、打“阿嘎”地工序、拉萨雪堆白金属加工技艺、拉萨泥塑面具制作技艺、藏族矿植物颜料制作技艺、拉萨文房四宝、拉萨木雕技艺、手捏泥塑佛像技艺、拉萨风筝制作技艺、藏传矿植物绘画颜料制作技艺、白纳锻铜技艺、陶瓷制作技艺、直贡藏香制作技艺、直贡刺绣唐卡制作技艺、直贡唐卡画派、古荣糌粑制作技艺、尼木藏香制作技艺、尼木藏纸制作技艺、普松刻板制作技艺、雪拉鼓制作技艺、手捏佛像技艺、旁多藏刀制作技艺、陶瓷制作技艺[1]。

再次是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包括拉萨北派藏医水银洗练法、藏医药(藏医外治法)、藏医药浴治法、藏医炮制法、藏药七十位珍珠药丸配伍技艺、藏医千棍疗法、藏药仁青常觉配伍技艺、“门孜康”藏医院(老字号)、曼唐、藏药珊瑚七十药丸配伍技艺、直贡藏医派。

不难看出拉萨地区非遗资源之丰富、品类之众多,不愧于“非遗之冠”的美誉。

(二)拉萨非遗生产性保护措施

1.通盘的法律制度性保障

拉萨地区对非遗的立法性保护的法理依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文化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关于落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4)。

2.税收政策

拉萨对非遗产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举措,对恢复和发展具有藏区特色的手工业和手工艺品产业、做强名牌产品具有重要作用。它突出表现在,对产业相关的生产资料供应、税收、工资待遇、人事管理、户籍管理、经营等方面制定了较为优惠的政策。它极大地促进了以传统手工业为代表的非遗保护和传承。

3.投资配套支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西藏的援助力度。1987年,自治区政府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的方针,并将旅游业纳入了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拉萨成为首先获益的城市。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和9省援建的43项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营,拉萨饭店、西藏宾馆以及后来的香格里拉酒店、洲际大酒店、乃仓大酒店、瑞吉大酒店的落成,京藏公路、青藏铁路、林拉高铁(2021年)的开通,无疑为西藏的文化产业注入了无限活力,使拉萨市成为自治区基础设施最为完备的城市。

4.财政及金融政策环境

首先,2011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部分用以支持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研发。其次,提取1%的城市住房开发投资资金用于建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采取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补充国家资本金等方式对文化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再次,为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化建设设立西藏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最后,文化产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民族传统手工艺品进行资金扶持,每年项目的补助有10万元左右。

5.搭建文化产品市场

中央政府在西藏和平解放后,为了恢复民族手工业,对藏毯、藏医药产业加大了扶持力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手工业在该地区得到了极大地发展,文化旅游业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得以起步和发展,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坚持走“政府扶植、市场运作”的路线,繁荣了文化产品市场,提高了社会对藏文化产品,尤其是非遗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可和接受度,并逐步拓展至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6.强化文化产品的创新

西藏自治区绝大部分传统文化产品,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需要结合相当密切,实用价值较高。当地的非遗文化产品企业、非遗传承人、非遗衍生品制造厂商对产品从设计理念、制作工艺、材质选用等方面进行创新。有趣的是,“新唐卡抽象画”的出现。藏文化热带动了唐卡热,边巴成为推动唐卡产业化并走向市场的重要人物,他大胆地提出“改变唐卡题材”的想法,融入现代元素——藏族少女替代了度母,法器换成了横笛、吉他,背景中画上了飞机、火车和游客,借以表现西藏交通的发展。虽然他的特立独行、标新立异引来传统唐卡同门的非议,但他的确为唐卡这个古老的非遗产品注入了新气息,让观者耳目一新,给传统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带来了新的活力。在他之后,出现了以多吉顿珠、邓都、娘本为代表的多派唐卡,使非遗唐卡从不同角度实现了传统突围、艺术价值整合、唐卡艺术的当代表达,业界影响十分巨大。

二、拉萨生产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纵观拉萨地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在取得卓越成效的同时,还应该看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与层次、企业经营管理、政策与资本的协调搭配和人才等问题的制约。

(一)经济发展问题

非遗是一个地区重要的文化产业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一个城市的整体样貌,可以发现其发展规模和水平明显受到该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现从2019年经济数据分析,2019年拉萨市年度GDP达到617.88亿元,居自治区之首,比2018年增长了77.1亿元,占当年西藏整体GDP的36.39%,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排名为第264位,全国省会城市末位。但是,从文化市场的增加值占全国GDP总量的比重来看,西藏排在全国的第10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财政的大力投入推高了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使其经济地位得以大幅提升,其本质是第二产业的弱化,导致文化产业的比重被抬升,而其产业的效益在绝对额方面仍然落后。

(二)规模与层次问题

客观来说,拉萨地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仍处于初级发展和探索阶段,非遗资源虽然相当丰富却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非遗产业链上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生产规模不大,竞争力与内陆发达地区还无法相比。值得深思的是,尼木县素有“藏香之源”“藏文鼻祖之乡”(藏文创始人吞弥·桑布扎的故乡)的美誉,尼木藏香制作技艺在2008年就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吞巴村的藏香生产成为当地村民最重要的收入来源,2012年,吞巴村藏香生产收入达251.3万元,占当地经济收入的32.8%。吞巴村生产的藏香享誉全国,但该村的藏香生产长期以来停留在原始的家庭式手工作坊的初级手工业状态。各个家庭作坊不仅规模小,而且缺乏统一的管理、没有统一的品牌、没有统一的质量管控标准、更没有统一的包装,整体呈现小、散、乱的发展态式[2]。小规模而无序的产业生态直接导致了西藏市场上尼木藏香的混杂性和无序性,使本该具有“非遗文化价值”的“尼木藏香”在市场上失去其应有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经营问题

大多数的非遗项目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虽然偏远地区恰恰是非遗赖以生存的生活空间,但由于教育和信息渠道的不畅,使得企业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一些非遗传承人几乎完全不具备管理企业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绝大多数的非遗企业还停留在原始的家庭手工作坊的状态,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专业化生产滞后,产品档次低,生产装备原始落后,品牌意识薄弱。一些非遗项目并没有在生产中得到保护,反而没落衰败下去,有的则被假冒产品或国外进口的同类产品排挤出局。一些企业偏离了生产与保护的初始目的,也让非遗产品走向程式化、庸俗化、碎片化、山寨化和生产开发过度化,在著名的八廓街上随处可见质量低劣甚至假冒仿制的非遗商品,如复制的唐卡、假冒的藏饰天珠、印刷的藏毯和不知名的藏香等等。

(四)政策与资本问题

传承主体的权利保护力度不足是拉萨较为突出的问题,非遗传承人在项目中的权利主体地位未被给予明确的规定,没有主体权利,其造成的结果是属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范围非常之小,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或他人成规模的商用非遗项目,传承人无法作为主体权利人提起任何诉讼,也无法起诉他人存在的侵权行为,也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置于封闭的困境。

(五)人才问题

人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习人才,二是创新人才。绝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以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为主,而现代生活方式对青年一代产生巨大的冲击,他们的生活方式较其前辈发生了转变,时代感、时尚感、新鲜感越来越成为他们所追求的生活方向,对传统“老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意识日渐淡化,有的甚至产生抵触和不屑的情绪,一些优秀且亟待保护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创新创意人才的缺乏同样也限制着拉萨地区的非遗生产性保护,在拉萨正在发生着优秀的非遗文化、驰名的非遗产品与粗糙的外观、简陋的包装、拙劣营销方式倒挂的现象,其背后的根源在于缺少有创意的创新型人才,依靠本地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进外部力量,打通拉萨与内地人才常态化持久性互通的渠道。

三、拉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优化措施

(一)稳定的政策传导机制

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刚性施行、前瞻后顾,并可适度宽容的政策传导机制是非遗生产性保护中一个必要的前提。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手工业的决定》《吞巴——藏香原产地古村落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公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3]。

(二)高效的投融资机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渠道,分别是中央财政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中央财政主要是针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进行拨款,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录主要由西藏自治区财政拨款进行保护和传承。为解决生产性保护的长期性和财政资金短缺的矛盾,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发行非遗生产性保护基金、传承人保护专项基金、发行公益彩票,用以全过程弥补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

(三)契约化的各方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是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诉求均衡的必要保障,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涉及多个核心利益主体,各主体之间诉求多样,又基于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而串接起来,形成一个多维度、多方参与下的利益集合体。

(四)多方参与的开发运营机制和区内企业联动机构

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性工作,由于西藏自治区海拨高,交通不便利,与内陆形成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交流的高低落差,区内教育水平和文化普及程度参差不齐,使得从事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传承人、企业不得不面对经营管理缺位、经验不足、信息不畅、交流不足的窘境。为此,首先,应因地制宜,在网络技术、引进外脑和品牌合作上做足文章。自治区应通过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借由信息流的疏通,便利地了解整个产业发展动态,适时地跟进行业发展动态。其次,应通过与著名品牌合作,知识产权和内容设计的输出,达到品牌输出、扩大美誉度和非播非遗文化的作用。最后,非遗项目和企业也并非只能单打独斗、封闭经营,完全可以在非遗项目之间形成互鉴和互荐的共生关系。

(五)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

人才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石,非遗传承人固然重要,更加重要的是下一个接力的人,即传习人,对传习人的培养,一种是技艺培训,解决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公益或半公益性质的社会教育体系;另一种则是以非遗文化研究、文化挖掘与传承为目的的学院教育体系。而创意人才和管理人才只能从学院教育体系中产生。人才培养实践中应充分利用文化所在地和本地化生源优势,积极探索与内地有关学院相关学科进行人才交换或委托培养机制,更好地使文化所在地的生源实现本地非遗可应用人才的转化。

(六)可追溯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消费者是非遗文化的最终购买者,也是文化的体验者,更是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的依托和保证,也为非遗文化的普及与发扬提供了经济与精神上的源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非遗文化传承的动力[4]。除加强全社会对非遗的认知教育,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之外,应加强以传统手工、传统技艺、传统工艺的“纯正”非遗市场的建设,同时着力打造非遗创意和衍生品市场,将两个市场有序结合起来,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非遗产品的认证机制和可追溯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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