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弘法到违戒:金代僧人日常生活的多重面相

2022-12-24 14:43王德朋
关键词:金代僧人寺院

王德朋

(内蒙古民族大学 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028043)

在人们的传统印象里,朝暮课诵、讲经说法是僧人日常生活的主题,但是看似传统的日常生活因时代的不同而各具特色。目前,学术界对中古时期僧人的日常生活涉猎较多①,对金代僧人的日常生活情况着墨甚少,大多是在研究金代佛教情况时偶有述及②,专文探讨方面则是空白。本文拟在考察佛家史乘和石刻资料的基础上,对金代僧人的日常生活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在坐禅诵经中参究佛法

坐禅,是僧尼修行身心的重要方法之一。金代僧人非常重视坐禅,中京龙门山乾元禅寺慧杲禅师“惟以坐禅为乐”[1]1599,实公律师尹矧乃“坐禅乃六时不倦”[2]。课诵的主要内容是念诵经文,真定府获鹿县灵岩院净琛长老自落发受戒之后,“诵经持戒如素习焉”[3]220,中都崇圣寺德备和尚“日诵上生法华观音品、大悲咒梵行品等经,以为常课”[4],忻州兴化寺尼善德“至二十五岁,日持《法华经》一部、《梵网经》一卷、《金刚经》一卷至终。虽风雨、事疾,未尝或辍”,同寺尼明济“持诵《法华经》不舍昼夜,恒终梵行,如素日以当天”[5]。

与僧尼个人诵经紧密相连的是为大众讲经。佛教发展到金代,理论体系已经相当成熟,高僧大德精研佛理,佛学造诣很深,一些寺院时常力邀他们说法。金代史料中的《开讲疏》和《开堂疏》就是寺院向这些高僧发出的邀请文书,这些《开堂疏》和《开讲疏》的行文结构大致相同,皆以邀请高僧说法为宗旨,例如《灵岩寺宝公开堂疏》开篇即云:“今请灵严禅寺宝公长老,开堂演法。”[1]1643《请云长老开堂疏》表达了众生希望云长老“早生法席,佇听潮音”的迫切心情,希望他“试拈一瓣之香,为阐三乘之教”,“以一则语,振祖师将坠之风”[1]1649。类似的《开堂疏》和《开讲疏》从文体上看虽有寻章摘句、堆砌辞藻之嫌,但力邀高僧讲法的虔诚之心历历可见。

金代僧人除坐禅、诵经之外,还要参加各种法会。法会是为说法、供佛、施僧而举行的佛教集会,经南朝梁武帝的提倡,中国的佛教法会逐渐兴盛,法会的名称也多种多样,例如“水陆会”“放生会”“狮子会”“华严会”“龙华会”等。

此外,还有专为某一目的举行的法会。有的法会为的是追荐亡灵:正隆年间繁山寺灵岩院举办的一次水陆大会,即因繁山寺旧地“乃平昔用武争战之地,暴骨郊原,沉魂滞魄,久幽泉壤,无所凭依”,因而“命工图像,凡绘水陆一会”,以便“上助善提之因,下拔沉轮之苦”[6]28;有的为雕印佛经:大定年间,威德院明玘举办水陆大会即因“玘初刻《华严经》本数年,迨是而成。因大作水陆,以新经千部施”[7]727;一些寺院得以重修、增广或者修缮后,有时也举行盛大法会以示庆贺:汾州平遥县慈相寺于北宋末年毁于兵火,天会年间经众僧努力得以重修,毕工以后,“作大佛事三昼夜,饭缁素万人,庆其成也。”[8]1992这些法会多数在佛教寺院举行,因而成为僧尼讲经说法传扬禅理的重要途径。

安居是佛教的修行方式之一,起源于古印度的传统宗教,后为佛教采用。在印度佛教中,安居只在雨季进行,此即汉化佛教的夏安居。禅宗大兴之后,中土佛教模仿夏安居的形式创制冬安居。安居期间,僧尼需要修学戒律、坐禅念佛、修治房舍。金代僧人继承了安居之法,道悟禅师在泰和五年(1205年)“结夏于临洮之大势寺”[1]1608,金烛和尚大定年间云游各地时,“西入汴梁集千僧结冬期”[6]96,此处的“结冬期”即为冬安居,金烛和尚集结千名僧人在冬安居期间修习,可见他在佛教界声名之盛以及冬安居声势之大。讲经是安居期间重要的佛事活动之一。道悟在临洮大势寺结夏时,“开圆觉经”[1]1608;有些寺院在安居期间邀请非本寺院的高僧讲经,碧落治平院重修之后,“请到裕州宝泉山因公和尚,结冬开演《圆觉》,静讲一百日”[9]。佛陀创立安居制度的本意在于避免僧众因雨季游方践踏虫蚊等生灵而触犯杀生之戒,该制度逐渐演化为僧人重要的修持之法。金代僧人在安居期间诵经说法、讨论律制、辩义析疑、启发智慧、收摄身心、克期取证,对提高僧人的佛学修养具有重要意义。

二、振锡游方,寻师问学

佛教僧人为求法悟道、增广学问,往往游历各地,遍访高僧硕学,佛教谓之“振锡”。僧人振锡游方的习俗由来已久,及至金代,振锡游方成为一些僧人尤其是高僧大德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代的一些僧人游方范围颇广,足迹几乎遍布名山大川,三泉寺祥英禅师“游方在念,利物为怀,遍涉名山,访参师友”[1]1613;王山十方圆明禅院体公禅师“初谒定林开禅师”,“至卫,礼浮图山平禅师”,“又至南京法云禅师处”,“又至东平谒普照月禅师”,“末至灵岩宝和尚处”[6]37,游历不可谓不广。金烛和尚的游方过程更具代表性,他出家受戒后,“道心即启,遂欲游方参知识”,自大定四年(1164年)至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始诣清凉山礼曼殊大士,盘桓久之,径入燕山,谒天都诸名寺。遨游乎寿圣竹林之间,复过崇寿,遇善公长老”[6]95,此后又“适山东平东寄灵泉寺,西入汴梁集千僧结冬期,迤逦转嵩少宝刹,精蓝靡不周历”[6]96,十余年里遍访五台、幽燕诸地,流连于寿圣、竹林等名刹之间,可谓振锡游方的代表人物。

金代僧人游方的缘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僧人奉师命游方。例如,灵岩寺定光禅师受戒后,“其师召谓之曰:‘怀与安,实败名。汝器识远大,未可量也。盍游方以广学问’”[1]1580,定光禅师由此踏上游方之路。

其二,僧人因醒悟而参学。例如,甘泉普济寺行通和尚早年开悟,曰“:迅速光阴,何当得悟见性成佛之理?未几辞师,遍参知识。”[1]1612—1613金城山白瀑院圆正法师闻同住僧唱苦声而有省,曰“:‘法离文字语言,讲亦奚为?’遂舍法席,遍历诸方,参寻禅德,往往赞师法器之人也。”[1]1330道有高下,根有深浅,学法之人难以自行开悟者须参礼大德求开示,金代的一些僧人有此认识,振锡离寺,拔草寻流,遍参八方尊宿,终成一代名僧。

在金代佛教史上,上述两类游方的缘起并非泾渭分明、彼此无涉。实际上,有时某位僧人的振锡远游既是个人开悟的结果,也是师尊推动的结果。他们振锡游方的原因和时机都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

金代僧人游方的缘起、选择的时机各不相同,游方目的也各具特色。相了禅师游方是为了解决读经时遇到的疑惑:“因读《圆觉》,至修多罗教如标月指处。忽尔动疑曰:经既为标,月何所在?吾将问之诸方知识也。”[10]善崇和尚游方是为摆脱名利之心,“一日辞游,叹曰:名利惑心,诚为罪薮。遽然拂袖挂钵携节,云水栖游,凡十五载而归止斯山。”[11]289政言禅师游方是为挣脱已有成就的束缚:“一旦思惟入海筭沙,自困何益?乃留心祖道,置文字,捐衣盂,飞锡游方,飘然云往。”[11]106澄徽和尚游方是因为不甘终老于故纸之间,他“厌抄书之繁,投卷叹曰:‘渠宁老于故纸间也!’即拂衣去,依清拙真禅师于亳、泗间”,“再参少林隆、宝应迁,最后入龙潭虚明寿和尚之室。”[7]656长期的心灵体悟和名师指点推动游方僧不断提高佛学素养,他们在振锡游方的过程中常常因声名远播而应邀主持寺务,由振锡游方转为住锡任事。金烛和尚游方时“,识基公,遽以摩纳僧伽梨付之。因请主善西堂”[6]96;行通游方得青州希辩接引,希辩寂灭后,“师继住持,数十载”[1]1613;慧杲于游方中得照公禅师印可后,照公“付以颂拂,请为座元”[1]1599;政言禅师游方至南京得遇浩公僧录后,“居无几何,命师主席”[11]106;澄徽和尚于游方中入龙潭虚明寿和尚之室后“,师扣请未几,即以第一座处之”[7]656。

金虽处北地,佛教发展程度无法与唐宋比肩,但是金代佛教仍然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的游方传统,而且逐渐形成自身特色。一些金代僧人不惮苦辛,涉险履危,寻师问道,使游方发挥了提高僧人自身素养、弘扬佛法、推动金代佛教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农禅一体影响下的生产劳动

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印度佛教单纯依靠信众供养的乞食制度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逐渐发生改变,以农业劳动为中心的普请制日益成熟,禅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作务”观念更将农禅一体发展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的影响下,僧尼参加农业生产,不仅能够维持生活所必须,而且是体味佛法的重要途径。自魏晋以来,生产劳动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僧尼的日常生活之中。

金代僧人从事生产,一方面是受禅宗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从史料来看,金代一些寺院拥有较多寺产,有的寺院拥有大量土地,例如泽州硖石山福严禅院“有山田二千亩”[8]2046,王山十方圆明禅院有“甓门膏腴几三百亩”[6]38,漫真村宁国院“寺业相承,膏腴三十八亩”[3]458;有的寺院栽植大量粮食作物或者树木,例如中都大庆寿寺种有粟园,“祖师以华严经为字号种之。当身迷望,岁收数十斛,为常住供”[12],凤翔府青秋乡槐芽社惠济院有“古槐树四棵,柏树四十八棵,索罗树一棵,药树一棵,苦莲树一棵,柿树三棵,其小树不计”[3]188,漫真村宁国院“于寺宇植杂果树百余本”[3]458。除了土地和林木之外,一些寺院拥有自己的质坊,洪皓在《松漠纪闻》中记载:“延寿院主有质坊二十八所”[13]207。这些名目繁多的寺产一部分采取佣耕、住佃方式,即雇人耕种或者将土地出租,一部分由寺院“二税户”耕种,另外一部分由僧人亲自耕种。

从金代的情况看,一些僧尼具戒前长期在寺院从事生产劳动,例如崇遐和尚入定州开元寺毗卢院之后,“于常住执役九龄,至大定初始受具。”[1]1135创建寺院或者兵火战乱时期,僧人更要从事生产。例如,金朝初年,泰山谷山寺僧人善宁面对“残扰殆遍”的废寺,决意重兴,“于是日趋山下,匄菽粟,携火具,结茅而休焉。往来山坂无难色,暇日畚筑溪涧,勤苦作劳而无怠意。短褐芒履,从事如初。”善宁垦田种树,成果颇丰,“自是涧隈山胁,稍可种艺,植粟数千株。迨于今充岁用焉。斋粥所须,日益办具。”善宁之后,法朗继之,“锄理荒险,不避寒暑。”法朗之后,崇公继之,“经画作劳,能继二祖。”[1]1035善宁、法朗、崇公,谷山寺前后三代僧人躬行作务,亲事生产,劳动耕作不仅是他们自存自养之道,也是日常修行的一部分。金朝末年,战火连绵,僧人生计艰难,亲执耒耜成为生存所必须,龙兴汴公禅师于焚荡之余“日与残僧三四辈灌园自给”[7]655,河内县云阳山洪胜和尚“纳身之园圃畦蔬,四时不辍,寒暑勿惮。幸有余力,又冲于杵臼之间。”[14]这两位僧人的生活既受禅宗农禅合一思想的影响,也是金末僧人迫于生计不得不从事生产劳动的真实写照。

总之,农禅一体既是禅宗门人的修行方式,也是他们的生活方式,金代僧人继承了农禅并重的禅门家风,坐禅诵经之余仍然保持亲事农桑的传统。

四、广种福田,参与公益活动

佛教以利益众生、慈悲济世为念,社会公益事业自然成为佛教僧尼饶益众生的重要途径。金代僧人继承了这一传统,弘法过程中广种福田,救拔众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从史料来看,金代僧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途径多种多样,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下列几种方式。

第一,参与赈济。

有金百余年间,自然灾害频发,政府为防灾减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由于灾害频仍、政府财力有限,每逢灾害发生,大量百姓流离失所。政府力有不逮或者束手无策时,寺院和僧尼就成为不可忽视的赈灾力量。事实上,中国的佛教寺院一向有赈灾传统,在长期赈灾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社会的充分信任。在此背景下,金代一些高僧大德或者寺院凭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积极参与赈济活动。有的赈济活动以僧人个人名义进行,例如,金末元初的海云印简在救灾过程中“积其所余以济其困苦之众。宣宗闻之,遣使赐以通玄广惠大师之号”[15]。有的赈济活动是僧人或者寺院受政府委托而开展:泰和四年(1204年),山东、河北大旱,从二月一直持续到五月,章宗四处遣官祈雨,但皆无效验。大旱之下,章宗“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撤乐”[16]268,自言“朕德有衍,上天示异”[16]268,这次旱情不仅影响当年的生产活动,甚至直接威胁次年的百姓生计。为赈济灾民,泰和五年(1205年)三月,章宗“命给米诸寺,自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作糜以食贫民”[16]271。与此类似的还有大定二年(1162年)甘泉普济寺僧人赐紫严肃大师受宫中差遣,“充都下煗汤院提点,设济饥民”[1]1588。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受政府委派参与赈灾之外,民间自发的赈灾活动有时也请僧人主持。例如:以济贫为务的宣德州广济院因财力单薄,无法继续发挥赈灾功能。幸得善人张子行施米五十石救急,慈善事业方得延续。为用好张子行的捐赠,众人“及请行僧善潜主张”[6]191。善潜生平事迹未见僧史著录,从《张子行墓志》来看,他是一位声名卓著、深受大众信任的高僧。严肃、善潜等僧人受政府或者民间委托主持赈济,既体现了佛家“与一切众生乐”“拔一切众生苦”的慈悲理念,又切实减少了灾荒造成的损害,救助了一方生灵。

第二,施舍医药。

施舍医药是佛教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学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佛教慈善活动往往同疗救众病联系在一起,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同佛教有密切关系。金代,一些僧人、寺院将自身的精湛医术同佛教慈善相结合,致力于以医术拯救众生、拔苦去难。这方面的代表是少林寺的医药施舍事业,元好问撰写《少林药局记》专述其事。据元氏言,青州希辨住持仰山时,度医者新公为僧,主持药局。新公圆寂后,其子继之,“故百年以来,诸禅刹之有药局自青州始”,这大概是金代禅刹设立药局之滥觞。少林药局始于东林志隆,他主持少林期间,有檀越“施有以白金为百年斋者”,志隆“图为悠久计,乃复用青州故事”,在少林设立药局,“取世所必用疗疾之功博者百余方以为药,使病者自择焉”,并且委派行事干练,清廉无私的僧人负责药局运转。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寺院从事医药慈善活动时,会面临获利同慈善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妨害善举,青州希辨当年设立药局时就明确“仍不许出子钱致赢余,恐以利心而妨道业”,但是后来可能有所变化,故有“二十年间,斋厨仰给”[7]730之说。平遥慈相寺有开山祖师所遗医眼之方,福澄住持该寺时,“世鬻以资道用。至公住持,利入百倍”[8]1992,看来福澄也以行医图利。寺院及僧人行医时的趋利行为虽然与佛教悲田思想不尽相符,但是在古代医疗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寺院及僧人以医术拔济众生之举仍然值得肯定。

第三,兴修公共水利设施。

水患是金代面临的重要灾害之一,每次水害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针对这种情况,水害过后,一些僧人主动以自己的影响力召集乡民筹集钱物修复水毁道路。例如:平遥县慈相寺常受水患之苦,该寺僧人福澄“乃役夫二千,凿水远流,遂免其患”[8]1992。文妙大师带领乡民修筑惠远桥的事迹更有代表性。惠远桥所在的洪洞位于交通要道,商旅往来昼夜不绝。洪洞境内的霍水经常泛滥:“当夏秋霖潦,涨水暴至,虽期会之急若星火,然且不得渡。迨乎孟冬,则又劳民费财,以构舆梁,世以为痛,而莫知改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父老告病于僧录文妙大师广公,以桥事为请。”文妙大师慨然应允,“亲率其徒,出化闾里”,为修建桥梁筹集资金。在文妙大师的带动下,众人纷纷解囊,“檀施翕然踊跃欢喜而劝成之。未几,会诸木石,而建大桥”。该桥建成后,“居民无岁役之劳,行者忘滞留之叹”[1]308,彻底解决了霍水为害交通的问题,极大地方便了旅人往来。

金代史料中还有一些僧人带头整治水患、修筑桥梁的事例。这些高僧大德在水患面前发心向善,汇聚大众,修建水利设施,重修水毁道路,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水利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违犯僧制,时有发生

僧制是指规范僧尼行为的制度,中土僧制既包含僧人自己创制的内容,也包含政府制定的对僧人的诸多约束。金代僧人触犯律条、违反僧制的行为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侵夺他人财产

佛陀时代的僧侣以托钵乞食为生,不从事生产经营,不允许僧尼私蓄任何财产,认为个人私财会滋生贪念,佛陀甚至将黄金视为毒蛇。佛教传入中国后,寺院经济逐渐兴起,随着国家及信众个人向寺院和僧侣的赏赐和布施日渐增多以及农禅经济的日渐流行,僧侣个人也开始拥有私产,个别寺院、僧尼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财产以为己有。金人王鼎记曰:“昔有为僧者,往往指射佛宇,诳诱世财而乾没者有之”[1]1086,此处的“往往”透露出金代僧人利用信众对佛教的崇信而侵夺诱骗财产者不在少数。熙宗年间制定的《皇统新律》规定:“惟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17]《皇统新律》对僧尼盗财者处以极刑,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僧尼以非法手段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十分严重。

(二)触犯国家刑律

僧人触犯国家刑律者历代不绝,在金代僧人中也不罕见。按照僧制,“在律,僧不杀生”[16]2127,但是金代的个别僧人敢于杀伤人命。据《金史》记载,世宗时期,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16]2127金世宗即位后多次下诏禁止典卖奴婢,对已经典卖为奴者予以释放或者官为赎买,这些政策当然延及寺院奴婢,即辽代所称“二税户”,一些寺院或者僧人拒不执行政府法令,隐瞒“二税户”的真实情况,令这些奴婢脱离国家户籍以便长期甚至永久为寺院及僧侣个人服务,此即《金史》所记“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16]1033锦州龙宫寺的僧人阻止“二税户”变为国家编户,甚至将欲脱奴为民者害于岛中,嚣张的气焰已经远远超出无视国家法令的程度。

《金史·大怀贞传》记载了涉及僧人的一桩命案。大定时期,大怀贞以断案公正、明察秋毫著称,任节度使期间“尝以私忌饭僧数人,就中一僧异常,怀贞问曰:‘汝何许人也?’对曰:‘山西人。’复问‘曾为盗杀人否?’对曰:‘无之’。后三日诘盗,果引此僧,皆服其明察。”[16]2040这段史料的本意是赞扬大怀贞断案如神,但是偶然饭僧即牵扯出一桩命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金代僧人违法者不在少数。

(三)危害国家政权

僧人犯罪多涉及民事纠纷或者刑案争斗,金代的某些僧人则公然对抗国家,企图推翻大金王朝的统治。崇庆二年(1213年)二月,进士放榜期间,“有狂僧公言:‘杀天子’”[16]541,此事虽属狂言,但是敢于放言“杀天子”者在整个僧史上堪称罕见。一些僧人力图以暴力推翻国家,大定三年(1163年)即有东京僧人法通“以妖术乱众”[16]130;大定十年(1170年)又有“南方无赖之徒,假托释道,以妖幻惑人,愚民无知,遂至犯法”[16]1961,此前更有大名府僧人智究谋反事件。世宗执政期间,金代出现了“君臣守职,上下相安,家给人足,仓廪有余”[16]204的局面,这并不意味着世宗年间平安无事,民变蜂起就是大定年间的一个严重问题,各地连绵不断的变乱几乎贯穿大定始终,以致清代史家做出“大定中乱民独多”[18]的评价,僧人也成为大定年间“乱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段史料中的僧人智究,假托佛经,聚众谋乱,劫军寨、掠甲仗,企图攻州夺府,已经威胁到金朝统治。

(四)勾结权贵

魏晋以降,僧侣往来于权贵之门的例子不胜枚举,及至金代仍然有不少僧人或为谋取私利,或为逃脱法律制裁托庇于权贵之门。大定年间,有犯法僧人为地方官乌古论元忠属吏所获,该僧竟然说动皇姑梁国大长公主为自己求情[6]206,该案虽然因元忠不畏皇姑威势而得以秉公办理,但是足以说明僧尼同权贵勾结之深。大定末年,“应州僧与永功有旧,将诉事于彰国军节度使移剌胡剌,求永功手书与胡剌为地”[16]1903。此处所说的永功是世宗之子,判大宗正事,权势显赫的皇子不惜屈尊降驾为僧人办理私事,亦可见僧人与权贵结交之深。为防止僧人借助权贵的势力妄自尊大,章宗时以立法形式严禁僧尼结交权贵,规定“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尼道士出入”[16]217,但是严令之下仍然有僧尼犯禁。明昌二年(1191年),“僧徒多游贵戚门”,时王翛知大兴府事,对此风深恶痛绝,“乃禁僧午后不得出寺”,禁令颁布后,“尝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16]2316。王翛不畏皇姑权势,最后将违令僧人杖毙。通观此事,前有章宗敕令,后有地方官条禁,国家对僧人的管理不可谓不严,僧人仍然敢于违犯禁令,究其根由,有皇姑大长公主之类的豪门权贵为僧人提供庇护是主因。

(五)违犯僧人戒律

佛教自诞生以来,戒律体系逐渐成熟,诸戒内容尽管不同,但是行淫、偷盗、杀人、妄语是根本大戒,行淫尤为僧尼所忌。据《僧祗律》的记载,佛陀为弟子制定的第一条戒律便是淫戒。尽管有戒律约束,金代僧尼犯戒者也不鲜见。《归潜志》记载了僧人私通民妇的一个实例:明昌二年(1191年)进士王子明以侠义闻名,“其友人出游久,妻与一僧私”[19],王子明发现此事,与友人设计以铁简击杀此僧。僧尼之间通奸或者僧尼与平民通奸,无论从佛门戒律角度还是从国家法令角度来看都是不可容忍的,金代对有此行者甚至处以死刑。洪皓《松漠纪闻》云:“僧尼自相通及犯品官家者,皆死”[13]207;熙宗时制订的《皇统新制》云:“刑法大率与旧制不相远,惟僧尼犯奸者死”[20],二者反映的情况大体一致。国家以死刑应对僧尼通奸,既反映了统治者对这种违戒行为的严厉态度,也反映了僧尼通奸绝非个别现象。

僧人作恶不仅危害国家和社会,而且影响僧团形象,一些寺院因此以山林规约形式规范僧人的日常生活。以泰山谷山寺为例,存留至今的《泰山谷山寺敕牒碑》展示了寺院清规在调节僧团内部关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该清规总计二十一条,涉及财产管理、各僧职掌、寺院承嗣、行为准则等方面,而且对违规行为设定了一系列罚则:

不许应赴近远檀越、商经,毫纤道□□□□者。据有□以上,当倍罚入常住,如就山门者而论。

山门□近□远,不□安置□□寮□;如违犯者,许众徒弟、法属摈罚当人出方,更不收系者。

诸方堂众、僧徒人等,不许私地频数下山于村庄处□夜;如稍有不应为而为,许诸人举之,当须决罚摈赶出方,抹床历者。

应□在方僧□犯□、□淫、盗罪明显验实者,即时焚烧□需出方;情理重者解献官□□罪施行。[21]

上述罚则涉及日常接待、出外夜宿、作奸犯科等诸多方面,惩罚办法据情而定,从寺内处分到解送官府不等。一个明显倾向是:凡违反山林规约的,适用丛林之“罚”;作奸犯科的,适用国家之“法”,把寺院自律性规约和国家强制性法律结合到一起。

综上所述,金代僧人的日常生活以修道弘法为主题,无论是坐禅诵经还是振锡远游抑或作务行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追求佛陀教法的真义、扩大佛教的社会影响、提高僧人的佛学修养。在多数僧人虔心向佛的同时,也有少数僧人违僧制、破佛戒、犯国法,给金代佛教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这种弘法利生和违反戒律并存的现象,真实反映了金代僧人日常生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注 释]

①参见莽萍:《中古北朝佛教与社会救济》,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鲁西奇:《中古早期中国南方地区普通僧人的生计》,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季爱民:《唐代西州僧尼的社会生活》,载《西域研究》2007年第4期;石小英:《浅析8至10世纪敦煌尼僧居家生活》,载《宗教学研究》2016年第2期。

②王新英:《从石刻史料看金代佛教信仰》(载《东北史地》2010年第1期)探讨了金代僧尼的佛教信仰情况;刘晓:《金元北方云门宗初探——以大圣安寺为中心》(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探讨了以中都大圣安寺为核心的云门宗僧团的法脉传承及弘法情况;刘晓:《万松行秀新考——以〈万松舍利塔铭〉为中心》(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考察了万松行秀的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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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册封始于金代
煮竹
白云深处
宽恕
当老鼠变成虎
谁怕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