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的生态法学解读

2023-01-05 01:32陈玉新米高扬河北石家庄050081
边缘法学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伦理观中心主义天人合一

陈玉新 米高扬 (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内容提要]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追求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有志之士穷毕生之精力追求的终极目标。“天人合一”思想是复杂博大的哲学命题,也是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伦理原则。本文从生态法学的角度解读这个命题,并尝试在重新阐释“天人合一”思想的条件下为生态法学的伦理基础增添几分合理的东方智慧。

一、“天人合一”思想的由来

寻根溯源,西周时期有“天惟时求民主”、“非我小国敢弋殷命,唯天不畀。”这里的“天”被赋予了世界主宰的涵义。《易经·序卦》“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使“天”具有了自然的涵义。至春秋中后期,有意志的上神天命论随着风雨飘摇的东周政权开始动摇,而《易经》中“天”的含义则分别被儒、道两家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两种看似迥然不同却殊途同归的“天人合一”思想。

1、儒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现

作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儒家哲学继承和发展了上古社会的天人观,在道德本体论之上建立了天人之学。从孔子“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到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的“知性知天”说,至董仲舒“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的“天人感应”论,张载“天人异用,不足以言诚;天人异知,不足以尽明,所谓诚明者,性与天道不见乎小大之别”的“性天统一”观。由二程“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的“天人同构”说,朱熹“圣人谓之太极者,所以指夫天地万物之根”的“天理本原”论,至王夫之、戴震的“天人合一”思想,儒家的“天人合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其主要观点如下:

(1)天人同一

儒家的天人关系从人性与天道的关系去理解,其理论基础在于天人同一。儒家以人道为出发点,提出人性与天同源,把天当作包括人在内的自然万物本原。首次明确“天人同源”思想的孟子认为“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即天生万物,人和万物只有一个来源。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和生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天道与人性是一致的。人心与天心可以互相感通,以人心之至诚合于天心,就能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实现与天地合德的崇高境界。《中庸》发展了这一观点:“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人的职责和使命是帮助自然界完成化育之功,使万物各尽其性,健康发展,维护自然的多样性和整体性,使整个自然界充满生机和活力,这是人性的实现。

首次提出“天人合一”的是宋儒张载,“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以天地为父母,天地间万事万物皆为一体,同为一性。二程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若夫至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哉?”就是说,在生命的层面,人与万物是平等的,没有贵贱高下之别。人是天地所生,应将天地放在自己的心中,以生生之仁心对待自然,这既是自然的要求,也是人性的极至。

(2)天人统一

由于天与人是统一的整体。儒家看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自然界的种种生物之间是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统一整体,认为人行事应与自然界的秩序相契合,“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作为有道德的人,应该承认天地万物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与自己休戚相关。天道与人道是统一的。朱子指出,人受天地之气而生,因此人心必以“仁”为本。就是说,仁德不仅实在人间,也要施于整个生态系统:创化生命、赞助化育。这样,人就可以从有限中解放出来而体验到无限,最终实现与天道和谐统一,获得所谓“天人合一”的最高幸福。

(3)道德有度

儒家重视人道,认为人能够遵循自然变化法则,并且能够引导自然变化。《荀子·天论》:“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通过“人治”促进天地人三者并进,人治不能过也不能不及,既要利用和改造自然,又要保护自然并对自然进行有度开发的态度,其目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孟子曾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即人必须有度、有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界,才能保证自然的丰富供给而不枯竭。

2、道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

与儒家以人道悟天道不同,道家以天道作为顿悟人道的逻辑起点,主张将人道完全融入天道,人必须按照天道运行的必然法则来实现人与天的融合。在强调“道”作为世界本原与法则的根本前提下,道家以天、人合于道的“天人一体”作为道家生态伦理观的根基,主要观点如下:

(1)天人平等

老子明确提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这既表示“道大,天大,地大”是“人大”的前提。这是对自然的尊重,也是对自然规律的服从和敬仰。古来学者多用荀子批评庄子的“蔽于天而不知人”,指责道家以人合天,放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于此处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偏颇:天的演变是自行运动的,人同样具备自主的能动性,能够顺应自然的发展。自然不是与人对立的至高权威,而人也不是世界的至高权威。人与自然在“道”的面前都是平等的。

道家认为天人合道,是统一的有机整体。老子在《道德经》中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认为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由道而生。庄子在《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阐发了天与人相合的思想。天地自然,人亦自然。天与人就在“自然”中互相融合,互相贯通。

(2)“道法自然”

《老子·道经》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对天人关系的看法决定了其处理天人关系的基本原则。既然道是宇宙万事万物的本原和应遵循的根本规律、根本原则,而且无处不在,无所不存,那么人作为道的衍生体必须“道法自然”,从属于自然法则,尊重自然界其他生命的生存和权利,人的活动就要受到自然条件、自然规律的限制和约束。

道的本质在于“无为”,虽成就了万物,但人对万物的利用要根据生命的自然需要,采取合理的态度,不能以人为去改变事物的“天理”,做到“无为”。道家所提倡的“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无“妄”“违”。老子就告诫我们,行为处事时,不要违反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不要强行干预,应该让万事万物自行发展。遵循自然发展规律,才能顺理成章地“无为而无不为”。不是不顾事物的内在本性和实际条件,为了个人私利对事物加以强制的、反自然的行为。”人“为无为”方能实现自然的和谐与平衡。

(3)“少私寡欲”

过度的贪欲是生态问题的根本症结。老子认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过分追求,非但无益,反而有害。老子提倡“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人必须约束自己的欲望,保持内心安宁平静,才可以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即“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老子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提醒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节制物欲”,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把握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过度索取,以至破坏生态平衡,危及人自身的生存。“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知止乎其所不能知,至矣。”只有认清事物的规律,掌握其自身固有的限度,并限制或禁止自己贪得无厌、永不满足的欲望,才能实现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长久和谐。

纵观上述,传统儒家和道家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和论证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了相互统一的天人合一观。无论是儒家的伦理本体论还是道家自然本体论,都表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强调自然与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天人合一”思想为今天的人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考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生态伦理价值。

二、生态法学的伦理基础

自20世纪以来的100余年中,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地威胁着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当我们分析其中的原因时,不难发现西方传统的伦理观正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思想根源。

1、人类中心主义

西方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即“人类中心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存在更高,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存在更具尊严”。这种伦理观是在近代机械论世界观、牛顿力学以及笛卡尔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基础上形成的。不可否认,它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代表了人类主体意识、主体性的一种觉醒,使人类社会向前跨越了一大步。但由于它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和对立,倡导人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把人的发展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与利用的基础上,忽视了自觉调整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合理比例。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地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

2、生态中心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西方人开始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主张以生态为中心看待自然事物的价值。生态中心主义认为整个非人类世界,从生命个体、物种到生态系统都有其内在的不局限于人类工具的价值,因而人对它们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进而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价值判断。利奥波德在其《沙乡年鉴》中首次阐述了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生态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思想,从理论上动摇了传统生态伦理学的若干基本信条,证明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但它从根本上否认人与自然的区别,否认人的重要性和主观能动性。

3、可持续发展观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各自无法克服的弊病,“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吸取了它们积极成分的基础上,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强调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首先,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生态经济性。通过对生态保护的追求减少经济生活中的“负效应”来获得更大、更持久的“发展”。其次,可持续发展中生态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的和谐并不是其最终目标,而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附带品。因此,从可持续发展思想出发,人们对生态保护的要求必然会仅仅停留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标准上,造成用于生态保护的支出最小化,用于经济发展的支出最大化。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总体来说,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本质上只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适时进化,偏重于技术和理性,而缺乏对自然的敬畏与亲近。

三、“天人合一”的生态法学价值

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观”,西方思维产生了巨大效用,也滋生了诸多令人恐慌的副作用。作为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林业法学,西方的生态伦理观显然无法充分地支撑其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儒、道“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对于林业法学伦理基础的重塑有着重要价值。

首先,“天人合一”思想认为人与自然具有无法割裂的密切关系,这为生态伦理主张敬畏生命、关爱自然奠定了基础。传统的“天人合一”理念坚信:宇宙万物生于同根,出自一源,创造万物的自然有生生之德,而衍生宇宙的道则有哺育天地之性,所以中华文明提倡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生命,效法天地。道家认为天地万物与人都是由道而生,都不能离开道而独立存在,人与自然在“道”的面前都是平等的。而在儒家看来,自然化育万物和人,这是天地之仁的集中体现。人就应该体天地之仁,以天理参赞万化,促进万物的本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由此可以发现,儒、道在万物和人同源的基础上,主张依自然的本性适度地利用资源,反对贪得无厌地追求物质财富,毁灭性地利用自然资源。相较西方生态法学的伦理观,这一思想更深刻,对人目前面临的生态危机更具意义。

其次,“天人合一”主张天地万物与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西方传统的“主客二分”思维方式对于林业的负面影响。儒、道“天人合一”思想都承认人作为生命形式之一与其他生物同属于一个生命场,彼此是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的关系。认为人只是整个自然界不停运动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有机体,不但要参与到自然的运动过程中,还要顺从并融入其运动过程,积极主动地减少甚至避免与生态环境的冲突和对抗,实现自己与万物、自然与社会的和谐。这种蕴含着天地万物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思想,为生态法学伦理观的重构提供了颇具价值的视角。

再次,“天人合一”不但肯定了人的内在价值,还对自然的内在价值予以了承认。儒、道的“天人合一”思想认为人与自然都存在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并且共处于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价值关系网之中,这为当代生态伦理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道家略有不同的是,儒家在肯定万物内在价值的同时,也关注事物之间相互的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从而得岀人在利用事物时必须了解事物的自然属性并恪守其运动规律的结论。目前已有许多西方法学家在反思基础时提出生态环境具有内在价值的主张,以儒、道为代表的“天人合一”思想就有了支撑林业法学重构其理论基础的可能行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由“天人合一”思想铺陈而出的生态观,以“道法自然”为行为准则,以“赞天地之化育”为目标,这对于当今我们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更加科学而合理地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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