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与技术运用相关问题

2023-01-06 03:4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2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大数据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办案,不僅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当前,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虽探索有力、成效较好,但各地实践中仍存在着平台建设相对独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安全意识不到位等问题。湖州市检察机关作为全省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的重要推动者和积极参与者,通过“信息共享+数字建模+成果推广+安全管理”的模式,实现了数据高效归集、数据全面赋能、成果更好转化等目标。湖州的实践与经验表明可以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并且也表明可从遵守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升数据获取能力、丰富大数据应用方式、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效能等层面进一步助推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 执法司法信息共享 检察监督 数据赋能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并对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2022年1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1]检察办案体系与法律监督体系如何跟进适应“数字革命”成为了当下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环即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现状

2017年6月,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 2021年11月,最高检确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从各地实践看,目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程序辅助。这类平台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裁量等提供智慧支持。比如,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智慧公诉辅助办案平台,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量化分析,归纳出湖北地域类案审查的共同点,为检察办案提供科学指引。再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小嘟”软件,通过设置确定的基准刑、确定的从重从轻情节,检察官在勾选相应选项后,系统自动提出提起公诉、相对不起诉、是否适用缓刑或附加刑等建议。[2]

2.办案协同。比如,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以刑事案件为突破口,着力打通政法各单位办案平台,案件网上流转、全程在线办理,倒逼执法、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又如,天津政法系统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实现检察院与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减刑假释办案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3.检察管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捕诉一体”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检察官权力相对更加集中、自由裁量权更大,检察官被围猎的风险更大。大数据是推动检察管理迭代升级的关键变量,可以提升检察管理的质效。比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数智案管”检察办案监督平台,可实现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分析研判等案件全周期精准管理。

(二)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比较独立。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从自身的建设能力和实际情况出发,对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进行了探索,但很多平台应用于政法机关之间,甚至是检察机关内部,跨部门、跨系统的平台较少,即便有也是局限于检察机关与个别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从平台搭建的目的来看,主要是提升办案效率、加强内部管理,应用于协同社会治理的较少。

2.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过程中技术层面的障碍。法律监督平台建设的质量高低还取决于平台建设的技术水平。平台的建设不仅涉及平台研发、新媒体技术、智能算法模型、数据处理、平台对接等具有专业性知识,还需要参加平台建设的人员具备法律监督相关知识。平台建设完成后还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现实中各地检察机关配备的技术研发能力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还未普及。传统的检察监督办案人员对大数据等新知识相对匮乏,在平台的运营维护、技术修复方面缺乏经验,导致平台的发展受限。

3.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平台建设还存在安全意识不到位的问题。平台安全性包括两方面,一是技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问题,比如平台建设过程中数据加密、网络入侵防御、平台身份验证技术不达标;二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问题,例如由于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掌握平台信息的主体对信息较为随意或任意地进行处理,导致数据泄漏。检察监督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的安全性标准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来确定安全边界,切实保障平台系统的平稳性以及业务管理、数据处理和数据流通的安全性。严禁将平台直接链接外部网络,应当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措施,确保平台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安全交换。因此提高安全性问题,是大数据监督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的地方探索和实践

2021年12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正式批复湖州为全省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湖州集合三十多家单位成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组,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州市院”)从“为什么要运用大数据”和“怎样运用大数据”等关键问题出发,率先推动构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针对专门监督应用场景进行数字建模,实现了大数据引领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性变革。

(一)平台建设:搭建“1+1+2”系统架构

湖州探索搭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1+1+2”(“一中心”“一平台”“两朵云”)系统架构。“一中心”即执法司法云数据中心,是基于云计算架构,高度虚拟化、自动化、节能化,集中管理执法司法数据的地方。“一平台”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是对跨网系之间执法司法数据的传输、清洗、存储、交换、统计等功能的软件集合。“两朵云”即政务云和政法云,是对政务数据和政法数据集中管理的存储、计算资源,其中政务云主要存储行政机关信息和政法机关部分管理类信息,政法云则存储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政法云、政务云的资源数据都统一接入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云和政法云在逻辑隔离的前提下,通过网闸实现数据互通,这是湖州市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试点在机制上的创新和技术上的突破。网闸类似于机场摆渡车,根据需要在合适的时间点设置数据访问时间,在政务云和政法云一天访问量最低的时间将数据摆渡给需求方。网闸配备有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等硬件设备,部署在政法网一端,保障数据安全,通过加密算法、减密算法等访问策略阻却非法访问。

(二)数据归集:从单方提供到数据共享

湖州改变检察机关单向向其他部门要数据的方式,通过细化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两张清单”,明确共享信息单位、数据目录、具体字段、共享方式、共享路径等内容,并做到一次签约,长期使用,着力消除执法司法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共享成员单位既提供本部门数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出数据需求。具体而言,数据共享的实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动化数据归集。在各家子平台上传的数据会传输至主平台完成数据汇集,进而将数据共享至需求单位。主平台还对接现有的市级IRS平台的行政单位的数据和省政法委数据中心平台的数据。对于平台无法提供的数据,根据需求单位的具体应用场景,对接相关业务系统获取并汇集。二是智能化数据处理。平台对已汇集数据进行清洗、归类等操作后,重新编目,以便后续共享。平台会去除重复数据和无效数据,这些数据清洗后,会按照“行政执法单位”和“政法四家”两大类进行归类编目,形成湖州市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三是实时化数据共享。主平台根据数据需求,分发数据至子平台,需求单位可通过页面获取相关数据。政务数据会通过主平台分发数据并上传至IRS,以供各单位获取。政法数据则通过主平台分发数据至政法各家子平台,子平台对接各家业务系统,各家可直接利用数据进行后续业务办理。截止2022年10月底,向省委政法委争取到近五年省级政法数据回流,39家单位落实信息供给、16家单位提出需求,3.2亿条数据归集导入共享平台,实现政法类、执法类、管理类数据全面汇聚,跨系统、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跨网系间数据共享。

(三)数字建模:从个院开发到全市推广

大数据法律监督依赖于监督模型背后算法对数据分析、挖掘、加工、提炼的有效程度。数据只是生产资料,监督模型是基础设施,算法类似于生产工具,三者的深度发酵才能酿出大数据时代检察监督的“佳酿”。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以数据建模的形式构建专门的应用场景,以“画布”“算子”等形式进行数据分组统计、运算、碰撞,从数十万、数百万数据中碰撞检索出有效线索,研判出所需的检察监督信息。目前已建成126个有效模型,基本实现了大数据助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同时,积极推行“个院开发—全市推广”的模式,助推数字监督成果最大化。譬如,多次行政处罚类案监督应用场景经推广应用,初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共46条,其中涉嫌盗窃罪线索10条、寻衅滋事罪线索36条,已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14份;涉卖淫犯罪领域公安民警徇私枉法类案监督应用场景经推广应用,立案侦查公安民警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后延伸筛查了部分涉毒、涉赌案件,先后成功立案侦查了某公安分局副局长1人、纪委书记1人、中层2人;生态公益林保护专项监督应用场景经推广应用,查实了不当领取公益林补贴人员77人,覆盖三个县十余个乡镇,涉及林地面积482亩,推动9家单位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

(四)数据安全:机防+人防+制度防

数据安全是一切数据归集和使用的前提。湖州通过机防、人防、制度防三个层面,对数据安全进行立体防护。在机防方面,政务云和政法云之間通过配备网闸实现网络边界安全隔离,并设置白名单策略限制访问设备,确保数据安全。在人防方面,数据申请通过后,仅在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下发,严格禁止使用人员下载数据,并定时督查申请人使用数据的安全情况。在制度防方面,制定执法司法共享数据使用和管理办法等配套机制,规范数据归集、使用与管理,加强对共享信息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存储、传输、共享安全。

首先,对共享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不共享或在共享前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其次,严格执行数据使用审批流程。检察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层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技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在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保障办案信息安全、明确失泄密责任的基础上,将共享数据传输至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最后,平台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每一步数据使用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面对数字化改革的大潮,如何破除数据壁垒,如何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更好助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自我监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遵守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

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完善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平台的建设并非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平台建设的规范性。平台的数据管理、网络服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标准。二是平台建设的可扩展性。一方面平台的建设需要与现有的平台数据进行集成对接;另一方面需要前瞻未来技术的发展,适应后期平台的升级、改造。三是平台建设的安全性。平台存在大量的基础数据,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例如访问权限的设置和数据的加密,确保数据共享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四是平台建设的合作性。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不仅需要懂技术的人与熟悉检察监督业务流程的人的合作,还需要检察系统与共享数据单位的合作。建立在各方参与和通力合作基础上的监督平台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效益。

(二)进一步提升平台数据的获取能力

一要注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政法一体化平台系统(备案审查案件)、行刑衔接系统等既有数据系统的数据盘活。全国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对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保存,积累了大量司法行为数据、文书数据,这些数据完全可以进行深度激活和挖掘,成为大数据监督的有生组成力量。二要改变仅仅依赖专网数据的做法,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检察网自身等多路径充分获取、挖掘、利用数据。最高法有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七大平台,对外开放大量的法院数据;最高检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公众公开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上数据均可作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数据的来源。三要积极参与已有实时监控模型,注重平台数据实时聚合的监督效应。零散的单项数据一般难以分析出有效信息,但是在经过人工设定和智能筛选出的实时海量数据汇聚后,事物发展趋势、运行规律就显现出来。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互相配合、整体运作,可以达到及时、精准治理。

(三)进一步丰富平台数据的应用方式

目前运用大数据平台进行检察监督的模型,基本都是检察人员以自身的司法经验进行场景设计,建模的思路都是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有些再延伸到社会治理。然而,现实法律世界存在着大量未经经验浸润的法律逻辑,也存在着未经逻辑规整的经验,这就导致了人工经验的局限性,造成覆盖罪名少、精度不足等问题。因此,可以直接从法律法规、司法规则出发,对这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验,比如对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数据碰撞分析,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线索。随着人工智能水平的发展,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甚至可以实现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出资源模式,由机器对海量数据学习后自动生成算法模型。模型生成后可上架到大数据平台中心,以供全省乃至全国干警建模参考及分析使用。

(四)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效能

促进社会治理提质增效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主要目标之一。实践中,运用大数据发现的线索很多是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一方面,必须强化检察一体履职理念,实现数据运用更科学、更充分。检察各业务部门在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要自觉加强横向协作配合,促进“四大检察”实质性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如何深度运用数据上下功夫,积极构建各领域、各部门协同共治的多跨应用场景,实现更加快速、更加精准、更加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大数据法律监督效能。

*课题组成员:黄辉,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钱建美,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刘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313000]

[1] 参见《划重点!2022,检察工作这样干!》,最高人民检察官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E74QoK5dDg8nWq-csGt05A,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日。

[2] 参见 《人工智能助力精准量刑: 相城区检察院 “量刑小嘟”软件,集量刑与监督一体》,江苏检察网http://szxc.jsjc.gov.cn/yw/202112/t20211224_132500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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