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实践中汲取前行力量

2023-01-08 08:39龙婧婧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22年2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边区根据地

龙婧婧[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为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其中,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根据地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过程中,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军民进行长期武装斗争的地方。在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司法建设的重要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铸就了红色基因,为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保障广大人民生活作出了积极贡献,也深刻影响着我国司法发展、法治建设的现在和未来。学习和思考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建设的经验做法,对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四个自信”、推进新时代司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进攻大城市转为向农村进军,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和工农政权,开创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新道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作为体现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法就直接来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始终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并服务于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各项法律活动紧紧围绕革命战争的需要而展开。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等重要内容,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主张,反映了劳动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大纲的内容和精神,先后颁布了120多部法律法令,建立了较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司法中,党的绝对领导具体体现在:

一是服务于政权的司法。“枪杆子里出政权。”作为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必须成为建立及维护人民政权的工具,服务于党所确立的目标、贯彻执行党的政策。

苏区时期,中央政府针对与政府性质格格不入的贪污浪费行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贪污浪费专项斗争,《红色中华》发出“开展反贪污浪费的全线进攻”;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四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惩治贪污的法令,并加大司法惩治力度,曾任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因贪污公款三千余元而被判处死刑。不仅如此,无论是苏区时期惩治反革命,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锄奸反特、惩治盗匪,这些都是基于革命目标,利用司法这一工具来摧毁旧秩序及残余的破坏势力,建立和维护革命的新秩序,并在瓦解旧秩序的过程中来建设新秩序,体现了司法服务政权的首要功能。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法庭的作用是由政府的阶级性决定的,镇压地主阶级是苏维埃法庭的目的。

二是司法与行政组织的一体化架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其中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分别在中央采取“分立制”,在地方采取“合一制”。具体来看,在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受理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一审的裁判,解释一般法律,监督各级裁判部裁判。在地方,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为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之前的临时审判机关,负责管辖非军事人员的一切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在红军中设立各类军事裁判所;省、县、区裁判部各设检察员,实行“审检合一”制;各级检察员受同级裁判机关领导,其职责是进行预审、起诉等工作。

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原苏维埃裁判部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法院,建立了以高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机关体系,受边区参议会的监督与边区政府的领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法院为边区政府的组成部分,“边区法院审判独立,但仍隶属于主席团之下,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状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曾明确指出:“边区司法工作是整个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应该由政权机关统一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巩固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保护边区人民大众的利益。因此,边区司法工作必须服从边区政府的政策,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

三是党的政策成为司法适用的依据。1941年5月1日边区中央局提出的并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五一施政纲领”中提到:“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①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4页。1941年10月,在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对这一施政纲领逐一进行强调,指出其中的“镇压与宽大”政策对司法工作有重大意义。此后,“镇压与宽大”政策成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量刑轻重的直接依据。

二、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

为了谁、依靠谁,这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根本立场问题。土地革命前的根据地,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地主盘剥与割据混战相互纠葛,外部敌对与内在矛盾相互冲突,农民生活每况愈下。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亟待新的社会规范制度产生。谢觉哉曾指出,新民主主义无前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自然也是无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这些秩序与要求,已经是事实,制法已成为必须和可能。这表明革命根据地法制在于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在司法工作中则集中体现为坚持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司法理念,创设了一系列为民便民的诉讼制度。

一是公开审判制度。1932年6月9日,《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其程序要求是设置开庭预告程序,确保群众及时了解开庭信息;庭审过程中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允许群众揭发检举犯罪;公开宣告判决,且要求无论案件审判过程是否公开,判决结果都必须公开宣告;宣告时,当事人必须到场,还要组织人民群众去旁听②张希坡、韩延龙: 《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407 页。。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群众化的重要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促使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既有利于查明事实,和违法犯罪作斗争,还能教育群众,增强苏维埃法律和司法的影响。

二是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是指对于某些有重要意义案件,由各级裁判部组织流动的巡回法庭,去群众聚集地或案发地审理的方式,其特征在于审判的流动性和能动性。巡回法庭设立在各级裁判部之下,各省、市、区、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及军事裁判所都可设置。1933年3月28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其第12号命令中规定:“巡回法庭的权限与同级刑事民事法庭一样,是各级裁判部法庭的一种。”巡回审判制度虽非立法直接规定,但却被临时最高法庭积极运用,既有助于方便群众参与诉讼、了解诉讼,有效执行苏维埃法律,又有助于做好法制宣传,扩大了司法审判工作在苏区群众中的影响。

三是群众法庭,又称同志审判会。《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对该法庭的组织情形和权限作了规定,群众法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程序,而是组织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腐化行为的特殊形式,但却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审理“封捧儿因婚上诉案”中,依靠群众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根据边区法律采取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县政府在当地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审理,最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封捧儿婚姻自主有效。案件各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群众一致拥护。此后,人们将马锡五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式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用“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来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③王晓光、凌峰:《革命根据地铸就的红色法治基因》,《中国司法》,2019年第8期。。

五是其他简便灵活的诉讼程序。陕甘宁边区时期,结合当时情况和民意,形成了许多简便灵活的制度和做法,比如,面对文盲率较高的边区民众,大幅精简司法程序,不收诉讼费、送达费和抄录费,起诉口头和书面均可,书面诉状不拘格式;为适应群众生产生活相对较为分散的特点,“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早晨、晚上、山头、河边,老百姓随时可以要求拉话、要求审理案件”。在哈尔滨解放区,诉讼程序上不拘形式。比如,对勾结敌对分子压迫工人的张蕴三案的审理,采用了“群众公审”与“就地审判”相结合的便民诉讼方式,为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根据“便民”原则彻底改造了司法诉讼程序,把司法从特权阶级统治的工具变成了人民大众保护自己的武器。这些做法有效推动了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核心价值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调查。苏区时期,临时最高法庭主审何叔衡坚持法治原则,对于需要由他审理或审批的反革命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对与事实不符、量刑不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1932年“关温良、余远深等六犯反革命”一案中,其中五人均照原判执行,唯“余远深判处死刑暂时不予批准,因余的罪状不很明白,原判发还,待接到你们详细报告之后再作决定”④林海主编: 《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12 页。。在陕甘宁边区“张氏命案”的审理中,初审及复审机关认真听取民意,反复调查核实,及时采取司法措施,最终边区高等法院否定了初审机关死刑的提议,核准有期徒刑十年,既有效回应了民意,同时保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⑤韩伟:《回应民意 以刑弼教——陕甘宁边区的“张氏”命案》,《炎黄春秋》,2020年第6期。。抗战时期,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办理的“杜老五谋财杀人”等刑事案件,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勘验,收集比对血迹等各种证据,最终“排除了苏家兄弟的杀人嫌疑”⑥张希坡: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431页。,获得了公正的结果。

二是创设了一定的诉讼程序保障制度。革命根据地时期对于程序法的规范比较薄弱,于是在具体个案审理中逐步创设了一些程序性保障制度。如“黄克功杀人案”,黄克功因感情纠纷杀人后,边区司法机关创设了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和公审制度,仅用六天时间,便完成了从案件的侦破、起诉到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所有程序,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⑦汪世荣、刘全娥: 《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边区发生的“学疗命案”,一审因庭审虚化、量刑不当被上诉。边区高等法院在二审中实行审判公开并给予辩护人充分的权利,使刑事被告人与集控、审职能于一身的法官地位对等,凸显了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此案二审集中了任扶中、李木庵、孙孝实等法律专业人士,程序相对规范,以边区法和国民政府刑法、刑诉法为混合依据量刑,以民主集中制方式裁决,反映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经验⑧刘全娥: 《人权保障的司法进路——陕甘宁边区“学疗命案”的启迪》,《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16期。。

四、实现治理社会的司法效果

一是坚持教育感化、团结和睦、有利生产等原则。从苏区到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都坚持马列主义法律观,以阶级性、社会性的视角看待犯罪。除了必要的惩罚,革命根据地更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比如,苏区时期的劳动感化制度,即设置劳动感化院,通过生产改造、政治课、读书及文娱活动教育感化犯人;陕甘宁边区的“劳役交乡执行”等,都将犯罪者看作可以改造的对象,通过学习、劳动等方式使其转变思想,重新回归社会。

二是扩展应用调解制度。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是司法工作中的主要方式,其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而且扩展应用于除汉奸、反革命比较严重者外的刑事案件,其目的在于减少诉讼,有利于生产,团结各阶级。1948 年边区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工作就应该减少纠纷和增进团结,法官要下乡就地审判,对发生的纠纷进行耐心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调解,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警示作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除了打击犯罪、实现正义,也为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地不提倡严刑峻法,但对严重的违法犯罪给予必要的惩罚,为社会大众树立扬善抑恶的典型示范。革命根据地还通过丰富多样的审判形式发挥教育警示作用。革命根据地各级司法机关经常举行群众性公审大会,法院在公共场所开庭,由群众组织推选陪审员,检察员出庭公诉,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开辩论,甚至在场群众都有权发表意见,法官通过援法释理,起到了法律普及的作用。比如,延安时期影响颇大的“黄克功杀人案”“学疗命案”都采取了公开审判的形式,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再如,前文提到的巡回审判制度,以实地考察案情、倾听人民意见的方式开展审判,对人民群众产生了积极的法治教育效果。

猜你喜欢
陕甘宁边区边区根据地
陕甘宁边区的劳模运动
抗日战争时期的邓宝珊——支撑北线,保护边区
守望不朽的精神家园
——评《湘鄂渝黔边区少数民族艺术研究》
陕甘宁边区政权治理经验探究
闽北革命根据地从这里走来
新中国的雏形:陕甘宁边区
窗台上的妈妈
统一战线:杨得志开辟冀鲁豫边区的『秘密武器』
从陕甘宁边区到解放前甘肃老区的扶贫工作回顾
马锡五:抗战时期边区民主司法战线上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