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

2023-01-09 09:34陈倚天
中国出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制作者版权保护创作

□文│储 翔 陈倚天

短视频已然成为中国发展最快的流行文化之一,但短视频的火爆之下隐藏着一些侵权行为,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此,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严厉遏止不法行为。2018年3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明令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与此同时,相关行业代表、从业人员也提出版权保护与治理的倡议。2021年4月,超过70家影视单位及500多名艺人呼吁清理侵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此类涉及侵权的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主要表现为创作者未经授权而截取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并经过技术拼接再演绎后二次上传来获取商业利益。由于短视频网络用户规模庞大,这种未经授权直接改编他人作品的“剪切”和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复制”,严重影响和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影响该领域的创作热情和创新发展。在短视频的视听作品地位认定问题解决后,明确其合理使用的标准,探索可行的规制与保护路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问题的产生动因

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传播的助推下,短视频应运而生。短视频通常由连续画面、背景音乐及字幕等组成,是区别于传统长视频(影视剧、综艺等)的内容载体。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使用率为90.5%,用户规模达9.34亿。[1]可见短视频在我国有着高速的扩张趋势和广泛的受众群体。我国短视频主流平台包括哔哩哔哩、快手、抖音等。二次创作短视频从最开始的自娱自乐,到如今演变为新兴文娱产业,制作者们通过在平台分享视频,吸引用户流量,与平台达成深度融合。平台则通过视频流量的变现,吸引商业合作,实现商业价值,形成了一条完整产业链。

1.产业发展环境下的著作权争议

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冲击着已有的市场格局。由于碎片化的信息获取,让作品版权呈现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融合式侵权,且侵权数量大幅增长。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显示,2019年至2021年5月,共监测到近1827.4万条二次创作盗版短视频。[2]

对于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观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观点从独创性角度出发,认为制作者的劳动并未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因此未产生新的著作权,故构成侵权。[3]赞同观点则从产业发展角度衡量,认为如果否认其创造性则会影响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4]本文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宜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而应当根据其自身特点与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综合研判。具言之,不少二次创作短视频在短短几十秒内可以创作出丰富内容,可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但具有独创性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5]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只影响对侵犯原著作权人何种权利的判断,不会影响对侵权与否的判断。不可否认的是,二次创作成果因融入了作者的个人思想和独特表达,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但二次创作作者未经原创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进行创作,超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时,则会构成侵权。

2.侵权表现及原因

在互联网背景下,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不同于传统视频侵权案件,体现出了融合式侵权的发展趋势。具言之,在著作人身权方面,可能会侵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财产权方面则会侵害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涉及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纠纷频出,一方面由于短视频内容创作数量井喷,另一方面则在于短视频产业链的不健康发展。首先,制作者的版权意识薄弱。短视频行业进入门槛低,目前大量创作者以普通网民为主,短视频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媒介素养偏低。制作者在对画面片段进行剪辑时无法意识到需要取得原作授权,而原著作权人也无法及时对侵权行为作出应对。其次,原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和制作者的创作成本较高。从原著作权人角度分析,由于短视频侵权难度较低,大量侵权行为发生出现多个侵权主体时,使得权利个体的追诉变得非常困难由此导致原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被迫放弃维权。从制作者角度出发,由于二次创作作品应用的画面可能来自于多个权利人,征求多个权利人许可对于个人用户而言比较困难。加之我国仍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许可模式进行交易,此种情形也让制作者疲于联系在先著作权人同意。不可否认的是,“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对于平衡在先权利人与创作者的初衷是好,但是在版权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最后,短视频平台的管控责任不到位,致使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正处于文化行业风口的短视频,为平台创造了可观的商业价值。一些短视频平台基于收入利润的考量,为吸引更多用户变现流量,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会放宽对短视频的审核标准。由于平台审查与管控不到位,导致大量侵权短视频出现。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分析

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和《WIPO版权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要求下,我国在立法技术上遵循了“三步检验法”的通用规定。事实上,“合理使用”一词并非出现在具体法条之中,而更多应用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情形。学界将“法定情形下,可既不征得权利人许可又不向其支付费用的使用作品行为”统称为“合理使用”。[6]目前对于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存在较多著作权法层面的争议,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其合理使用。对此,我们应当梳理其主要类型,再进行个案认定。

1.主要类型与特点

介绍类。对影视作品的剧情梗概进行大致梳理,通过引用原作的画面、字幕、特效、配乐,将原作转换为浓缩而精炼的表达。常见的有“X分钟看完电影”,目的是利用碎片化时间追求速看。

评析类。对影视作品的人物、剧情、摄影手法等进行解读、点评类的作品。目的侧重于分析和评价影视作品的审美价值、社会意义。评析类的画面剪辑,并非仅考虑影视原作中画面情节的时间线推进,而是根据制作者的偏好和讲解的侧重点,向观众传达自己表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剧情梗概、拍摄手法和镜头语言的理解等。该类短视频的重点在分析,试图通过制作者的分析向观众传达价值观,带有较为主观的色彩。

混剪类。由一部或多部影视综艺片段剪辑、编排而成,以特定人物为主的混剪,此类混剪最主要特点是进行了表达重构。从画面选取到情节安排,从出场人物到解说配音,都进行了自由创作与构思编排。

综合评价以上三类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笔者认为,介绍类短视频的画面选择覆盖了主要剧情,并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除了电影情节,并没有采取其他画面,从而导致限制讲解,使其没有创作空间,无法构成著作权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而评析类与混剪类产生了与原作不同的表达,可进一步分析其合理使用的制度运行及版权治理的对策办法。

2.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

在涉及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常常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出现。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利益平衡的产物,应当综合考量各方权利人的权益。故作为“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方面。现行《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重新界定,为列举行为制定统一标准,具有实践意义,并在概括条款中明确了“合理性”的判断重要性,提出的“两不”原则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本质合理性判断的司法认知。“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也避免了列举式带来的僵化,使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笔者将从法条解释角度入手,进一步分析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明确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法律规定情形下。近年来,伴随着不断涌现的新型创作内容和新兴文娱产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有扩大化解释的趋势。现行《著作权法》则呼应时代需求,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由原先的穷尽式的封闭列举改为增加兜底条款的半封闭式列举,但二次创作短视频并未明确在列举条款中,故在个案的法律适用时仍需对其利用行为进行解释,找寻与之最符合的法律情形来判断。

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于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本文认为,如何界定“影响”可以适当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提出的“竞争关系”作为衡量标准,将抽象的影响具像化。有学者指出,在同一市场的前提下,双方存在具体竞争关系体现在其受益受损关系属于能量转换式的产品、空间及时间的结果。[7]具言之,可以综合考量市场领域,把同为影视领域的原作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对比,如果面向较为一致的用户群体,二次创作作品同时借此“搭便车”的形式形成对原作的替代,则会将原作的一部分观众分流,从而损害原作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其存在竞争关系,并且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作者而言,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直接经济效益,也包含预期经济利益。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此处用语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造成损害”,而是引入“不合理”的影响程度作为区分标准。即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损害,例如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让步,从鼓励创作的角度分析,应当将其视作原著作权人的“容忍性义务”。但这样的使用方式仍需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二次创作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作的经济效益和预期收益等,则应当认定其存在不合理的损害。

由于“三步检验法”本身具有模糊性,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适用范围的界定,取决于立法者所持的理论价值观,而对理论价值的检验,又来自对制度绩效的考量,需要我们同时在两者中寻找答案。[8]实践中应当明确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为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寻求制度可行与产业发展的平衡点。

三、协同治理模式下的短视频版权保护

由于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关系到各方版权利益,应当通过协同治理的模式进行规制。通过建立短视频平台的行业自律、加大监管部门的整治力度以及创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模式,从而优化版权新生态,构建治理新模式。

1.明确短视频平台的角色定位

首先,对于短视频行业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规范文件来要求平台履行审查义务。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其中规定了短视频平台应当通过自身管理和技术能力将短视频发布之初以及事后救济的风险降到最低,规范自身行为,以更好保障短视频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好运行。

其次,短视频平台不可消极履行义务,滥用“避风港原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具体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履行删除义务即可,否则才被视为侵权,其被称作“通知—删除”义务。在当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案件频发的情况下,不同于以往,平台在幕后主要扮演服务与管理角色。但随着用户生成内容井喷式增长,不少短视频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作者上传作品时需将一部分著作权让渡给平台,这一规定意味着平台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创作者,此时其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局限于“避风港原则”。

最后,短视频平台应当明确预警机制模式下视频分享法律责任的边界。一是进一步发展内容识别技术,可以参考借鉴优兔(YouTube)的CID(Content ID)内容识别系统,从而加大对侵权视频的识别力度。二是制定用户上传知情协议,并在短视频上传界面用醒目方式告知用户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仅用勾选须知的格式条款形式简单规定在初始用户协议中,从而进一步提高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三是平台可以设置举报奖惩机制,对于部分侵权行为,鼓励用户或其他权利人进行举报,一旦平台核定属实,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封号等维权措施,并对保护版权作出贡献的用户提供相关奖励。此外,平台应将侵权规制思路从作品导向转向作品与用户导向并重,在处理侵权方时应进行大数据统计,将实施多次以上版权侵权行为的用户纳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并采取禁止上传视频等惩戒措施。

2.加强版权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

短视频侵权频发、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从而进一步厘清侵权边界。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版权监管部门应督促短视频平台加强对播出内容审核,逐步完善“先审后播”的审查机制,并积极履行法定“通知—删除”义务,从而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营造积极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于事后惩戒方面,相关部门应进一步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有效整治短视频行业存在的侵权问题。2021年,日本通报了一起“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案件,并逮捕3名短视频制作者,这也是日本首次逮捕“电影解说”侵权者。[9]这一案件引发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为国内短视频行业敲响警钟,倒逼相关主体和平台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短视频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3.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随着产业不断发展成熟,我国可逐步建立短视频行业确权、维权和交易体系,通过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来加强市场调节。当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相关版权的认证与登记服务,但主要面向的是企业、机构和专业制作者,对于普通用户而言,目前尚未出现为其进行版权登记的机构。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的版权登记制度和版权认证系统,提高版权登记的普及率,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版权行业保护与治理的风向标。视听作品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作品权利,委托给相关的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起集授权、维权为一体的纠纷解决平台。

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与长视频平台加强合作,构建相对稳定的授权许可机制。为上下游IP产业链的共同发展、共享收益提供可能。版权方可放开一部分内容的授权,鼓励二次创作短视频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创作,形成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模式。综上所述,保护作品版权和助推产业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兼顾“权利人—平台—用户”的三方利益动态平衡,为文化创作和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结语

融媒体时代,新的技术手段带来新的艺术形式,新的创新成果带来新的机遇挑战,如何应对新形势、新要求,成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作为迎合互联网用户习惯的产物,当前面临着用户需求与版权缺位的困局。这就要求我们在规则性与财产性中探寻权利保护与限制之界标,建设以协同治理为核心的版权保护格局,从而探寻“新规则”和“旧秩序”的最优解。

注释:

[1]崔爽.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N].科技日报,2022-02-26

[2] 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05-20

[3]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5)

[4]张伯娜.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3)

[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判决。

[6]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90

[7]黄武双.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步骤[J].科技与法律,2021(3)

[8]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法学家,2011(1)

[9]王磊.日本首次逮捕“电影解说”侵权者 给国内短视频“搬运工”敲警钟[N].https://t.ynet.cn/baijia/31123677.html

猜你喜欢
制作者版权保护创作
图书出版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思考
中文科技期刊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卷雪茄
《一墙之隔》创作谈
网络表情包的版权保护研究
纪录片伦理问题的几个维度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联盟正式成立
古人怎样制作瓷器
创作随笔
创作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