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背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完善路径

2023-03-06 20:26刘思艺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
关键词:外部性支配规制

刘思艺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便会刺激上层制度机制的革新。因此平台经济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市场经济中平台经济特性催生出新型垄断,对监管提出新要求。如何对平台经济领域中的新形式垄断行为进行法治化规制,就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平台经济入手,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与监管提供理论基础。

一、平台经济的崛起

(一)平台经济的出现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平台与算法等词汇不再陌生。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何谓平台经济:平台经济是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

(二)平台经济的多重特性

1.平台经济的独特模式

平台经济与传统的经济模式与运作模式存在差异。平台经济不只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展开,平台经济的受众包括消费者和商家。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自身便可以产生经济利益,平台之间也可以运用某种联动机制创造出经济价值。

2.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

平台经济与互联网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1]网络外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包括直接与间接的外部性。直接的外部性就是平台的价值效应与受众用户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间接外部性是指平台透过直接的用户群体会产生连锁反应。

3.网络效应中蕴含着规模经济效应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出现的平台经济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出现规模平台经济。在我国已经出现一系列大型的平台经济体,这些平台经济体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由于数据的复杂性以及高技术性,对资源的要求低,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为此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不可估量。

(三)平台经济与经济的相互关系

平台经济与经济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平台经济对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主要是通过多边市场实现的。首先,平台经济作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业态,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其次,平台经济将各个国家联系在一起,市场活动能够跨地域跨时间开展,完成收益的跨国流动;[2]最后,平台经济在多边市场中具有多重身份,如在多边市场中它可以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还可为相关用户提供认证、交易、支付、物流等服务。

二、现实困境:对于平台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地位认定的分析

(一)平台经济中存在多重复杂性

1.平台经济经营与盈利模式的复杂性

在平台经济运行中充斥着海量的数据,“数据+互联网”模式下就会出现多个效应的集合,包括数据学习效应、网络外部性效应等。在这些效应的作用下,平台经济的经营与盈利模式便与传统的经济业态模式不同。平台经济下,平台连接两方主体,在认定这种市场模式为单边市场,还是将二者分开分析即所谓的多边市场时,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平台经济运作模式的市场环境具有复杂性。且平台经济的市场来源多样,连接双方主体时既有正向反馈也存在衍生市场力量。这些给规制平台经济的市场活动带来难题。

2.平台经济驱动的复杂性

在平台产生作用之余,数据与算法也参与到平台的运行中。平台经济的运作是在算法等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相关数据展开分析的一种数字经济形式。平台经济是依托新的组织架构,施行新的运行规则,处于新的业态环境下的新型经济模式。在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时,就必须考虑到平台经济与数据、网络、算法等的关系。[3]在规制中既需要对三者分别考虑,也需要将三者结合协调监管。

(二)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行为是否会阻碍竞争或者损害竞争

1.平台经济创新竞争方式是否会对竞争造成损害

平台经济中包含着高技术性、掌控困难性等特征,就使得平台经济的创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隐藏着新的社会问题。如今平台经济中已经出现了某些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也需要我们在监管层面审时度势,敏锐地发现新问题,及时变更监管。

2.平台经济借用数据收集、分析与预测的行为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平台经济会借助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与预测信息。平台会收集信息并在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预判,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然而在此过程中会有海量的信息集中到平台中,就很可能出现信息侵权的问题。如今人权意识高涨,民众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已经达到新的高度,那么平台对于信息的处理是否会牵涉到个人信息,是否会损害到隐私权等问题就值得深思。

三、理论创新:创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方式

平台经济固然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可是其复杂性以及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得平台经济在发展中出现新形式的垄断行为。如何对此种形式的垄断行为进行法治化规制,首先就需要研究行为本身,对症下药,净化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环境。

(一)相关市场认定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相关市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初期应给予相关市场认定重要地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时,首先需要认定相关市场,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相关市场的认定出现弱化的趋势。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减弱,主要还是由于竞争以及竞争者具有潜在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具有复杂性,为此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坚持个性与共性并存,在必要的时候相关市场界定困难不应影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对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很重要。但是平台经济视野下,网络外部性、多边市场、算法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等,使得传统的认定标准很难适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因素以及推定情形,但平台经济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特性突出,很可能出现众多行为无法认定为垄断行为,这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利。为此,认定方式的创新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研究

在认定行为主体为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反限制竞争成立时,既要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认定该行为会对公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如某平台经营者本身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在该领域中其他经营者在举证其行为时就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时需要对于各个因素认定方式进行创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需要。

四、完善路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治化规制路径

在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上如何规制平台经济中阻碍竞争的行为又不挫伤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值得深思。同时,国外对于平台经济采取各种手段,我国是否可以在遵循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借鉴,以及如何借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一)加强对平台本身的技术性监管

平台经济本身具有高技术性以及网络外部性。在对平台经济进行监管时可以借助技术实现监管方式的创新。[4]在平台经济运行中,当交易运行中出现细微异常,可利用技术手段对该交易进行干预。例如,曾被采取过技术手段的平台再次开展业务时,对相关相对人以弹窗的形式进行提示,提示的内容就包括该平台的信誉度以及曾因垄断行为而被终止交易等。当然这种技术的实现还需要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开发,但是平台经济的高技术性使得监管方式必然要有所创新。

(二)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严厉的措施

平台经济的主体对处罚的程度与获利之间会进行权衡,并且在平台经济中存在大量的潜在盈利可能性,为此,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实施垄断行为者进行处罚时要相对严厉。对于实施垄断行为者可以采取提高其再度进入市场的门槛、限制其可以进入的领域,并在一定期限内对于相应的限制进行公示。同时可以设立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在相关市场进行公示。

(三)基于数据对信息的利用强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平台经济在运行过程以及盈利模式的展开进程中,都需要借助数据的力量。数据在平台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经进入经济领域,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需要以数据为抓手。[5]在对平台经济领域中信息保护加强时,并不只是需要关注于平台运行者的保密义务的履行,还需要有关机构行使相应的职权,从公权力层面对信息权的保护给予重视,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举措。

平台运行者方面,在具体对信息权进行保护时,需要考虑信息保护的程度问题,不能挫伤经济发展的活力。对于信息的保护既要事前预防信息被滥用,又要在事后给予受损害信息权以救济。在具体预防方面,可以对平台经营者关于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进行规定,对平台运行者提出警示。在事后信息权受损害时,可以对施害者进行处罚,其中包括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措施的采取等。当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动用刑法进行规制,以此更好实现救济目的。

在国家机构层面,在市场经济发展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不仅可以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信息权施加保护。对信息保护体现在,可以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对信息权进行确认以及规定信息权的范围。对于侵害信息权的行为将会受到何种惩罚,以及受损害一方将得到何种救济等问题进行规定。既从市场经济角度关注信息权保护,也从国家层面给予制度保护。

(四)创新《反垄断法》的防范与规制

平台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国家已经敏锐地发现平台经济规制中存在问题,传统的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为此国家高度重视平台经济的相关问题,对于相关法律规范提出修改以及对于监管提出新要求。

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即使对制度进行革新也需要时间的积淀以及相应社会条件的成熟。但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惊人,法律的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平台经济中的新形式并不能迅速做出反应。对于经济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不能因为各种困境的存在就止步,对于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就需要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以及革新相应配套的制度。在修订方面就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对垄断协议进行认定时,在平台经济中存在多种形式的“共谋”,其中特殊的共谋形式的认定就需要对传统认定标准进行革新,否则大部分垄断协议将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先解决相关市场的问题,再考虑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会不会损害公平竞争。为此在认定相关市场以及支配地位时就不能以传统的方式进行认定,要综合考虑平台经济中的网络外部性、数据的引入以及算法等技术性。最后,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规制层面宜采取事前预防制度,对于集中的申报制度等进行强化,在集中之前进行介入,减少出现集中以后再规制,对经济发展以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损害。

五、结语

在数字经济作用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出现在市场经济之中,其在优化市场配置资源、整合经济主体、融合经济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规制方面的适用出现困境,为此就需要创新认定方式。同时,在法治化规制方式选择、规制力度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慎重决策。还需注意的是,相应的制度机制也并非永恒适用,要顺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适时调整,为经济发展改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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