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初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电业权益的争夺
——兼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成立始末

2023-03-13 12:27关靖华
北方论丛 2023年1期
关键词:满铁电业关东军

关靖华 孙 瑜

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侵略者迅速控制东北全境。1932年1月,日本政府和军部确定了关于炮制伪满洲国政权的方针和具体时间,利用其“建国”筹备这段时间,自1932年1月15日起,关东军邀请日本国内知名学者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经济、产业、金融等方面的“咨询会议”,分别就法制、币制、关税、金融、税制、矿业、农业、畜产、工业、商业等,为东北沦陷区的殖民统治与掠夺出谋划策[1]105。作为社会生产重要能源的保障,日本对电力事业的统制也在其殖民地经济掠夺体系之中。1932年3月1日,在关东军的授意下,汉奸张景惠发表了《满洲国建国宣言》,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傀儡政权正式在东北成立。在政治上日本侵略者网罗了末代皇帝溥仪和汉奸张景惠、熙洽等人,组成了受关东军遥控的伪政权。在经济上实行所谓的“奖励实业,开发富源”[2]21政策,关东军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下文简称“满铁”)等日本企业相勾结,谋划新的垄断统制,为日本掠夺东北资源大开方便之门。

一、伪满洲国成立前东北电力事业概况

其实在伪满洲国成立前,东北电力事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主要包括中国民族企业和日本企业。中国民族电业的开端始于洋务运动,在清末新政和民国初年鼓励实业政策的刺激下,各地都出现了官办或民办的电力事业,如1907年成立的吉林宝华电灯有限公司、1909年成立的奉天电灯厂、1910年成立的长春商埠电灯厂、1927年建成的哈尔滨电业公司发电厂、1931年成立的安东电灯厂等。根据不完全统计,九一八事变之前东北官营、民营、官商合营的电力事业总计50余家[3]2-8。其中部分企业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如奉天电灯厂最大发电容量为9660千瓦、哈尔滨电业公司发电厂最大发电容量可以达到13 950千瓦[4]33-34。但由于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加之受日本电企的冲击,民族电业发展之路十分崎岖。

而日本电力事业以“满铁”经营为主(1)相关研究主要有:赵建华《伪满电力业统制研究》(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该文介绍了伪满时期电力统制的具体情况,涉及“满电”成立前日本对电力事业的合并,但笔墨较少,也没有专门论述各方对于电业主导权的争夺。胡学东《“满洲电气株式会社”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9年),该文对“满电”的成立和垄断过程进行了梳理,但对于中日电业合并的相关内容并未提及。井志忠《“满洲”电业株式会社始末》(《外国问题研究》2011年第2期),该文介绍了“满电”成立前,日本对于电业统制的经过,列举了合并电气事业的相关政令,但研究并未涉及电力事业合并的相关问题。以上研究主要关注“满电”成立背景及成立后实施的统制、掠夺,对于“满电”成立过程及日方内部的博弈多语焉不详,这不利于了解日本内部各集团的利益之争以及日本掠夺东北电力工业的全貌。本文正是关注于此,通过“满电”成立前电业合并过程的研究,还原日本各方势力对于“满电”主导权的争夺和利益冲突,有利于深入剖析日本殖民统治中国东北的过程,揭示日本对中国东北电力工业的掠夺。。在“经营满洲”殖民思想的驱使下,1907年“满铁”成立后就开始将触手伸向电力事业,通过直接投资、合营、控股等方式,掌握了一大批电灯公司与发电厂的控制权。日本为了进一步扩大在电业领域的影响,整合控制的电力事业以完成垄断,1926年由“满铁”全额出资的“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下文简称“南满电”)成立。除抚顺、鞍山等矿业的自备电厂和中日合资的“营口水道电气株式会社”(下文简称“营口水电”)外,“满铁”下辖的电力事业都转让给“南满电”经营,后者通过收买、控股等方式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到1930年,“南满电”下辖的本店、支店、办事处及关系会社合计17处,发、受电总容量为52 769千伏安,拥有电灯506 955盏,投资总额共2372万日元[5]7-9。除“满铁”控制下的企业,日本的电力事业还有“关东州”管辖的大连、旅顺及“满铁附属地”部分发电所。另外,还有位于哈尔滨由日本“东洋拓殖会社”投资的“北满电气株式会社”(下文简称“北满电”),但其影响和规模都远不及“南满电”。

日方的电业扩张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民族电业的发展,其对电业的垄断也侵害了中国的利权。由此在一些“满铁”力量较为薄弱的地方,中、日电企为了争夺发电、供电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哈尔滨电业局与“北满电”的竞争(2)“北满电”于1918年成立后,其在哈尔滨以电业垄断为目的不断扩展业务。1919年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开始对电灯、电车业务进行招标,华商在中国官民的支持下,击败竞争对手“北满电”,获得电业承办权并成立哈尔滨电业公司。1927年哈尔滨电业公司发电厂建成后,与“北满电”在供电领域展开竞争,双方进行了多轮价格战。“北满电”因此亏损严重,面临倒闭。哈尔滨电业公司虽在中国官民的支持下获得大部分供电权,但也损失颇大,实属惨胜。。九一八事变后关东军、汉奸委托“南满电”对东北各地中国电业进行托管[6]177,东北电业进入“满铁”参与共管的阶段。

二、日本内部关于合并“满洲”电业之争

伪满洲国成立后,作为真正掌控者的日本关东军立即安排其特务部对各重要经济部门谋划相应统制方案,电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东军提出针对中日电业对立的现状,要谋求处理的方法。经过研究之后,关东军提出:“构成近代产业基础的电气事业是由大型企业统治的,若非如此在满洲国确立的产业开发计划便不可能实行”[7]28。初步形成了合并中日电业建立垄断大型企业的想法,而这一想法与本就谋求在东北形成电业垄断的“满铁”一拍即合,也获得了日本大本营的支持。建立垄断企业实际上就是效仿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垄断组织经营方式,但在东北垄断的本质是殖民,日本资本和伪满洲国傀儡政权背后虽然都归属日本,名义上“国别”却不同。而且关东军、“满铁”和代表日本大本营的拓务省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为合并后的电气事业会社的成立增加了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方进行了多次争论,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关于合并电气事业统制主导权的争论

1932年3月6日,关东军特务部为了实现对伪满洲国电气事业的统制,提出在伪实业部内设置电业监理局监督电气事业,并负责电气事业的合并工作。同年6月电业监理局成立,遂即制定了除日资外所有原中国电企接受该局统一监督,并逐步实施合并的计划[8]15。但由于九一八事变后对日伪电力事业整合不彻底,加之“满铁”控制的电业范围、规模都远超中国电业,该计划很快被修改。经过重新研究后,合并的范围扩大,合并对象新增“满铁附属地”内日本企业[9]49,合并的中心为实力最为雄厚的“南满电”。该计划将“南满电”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其本质还是将电业监理局作为主管电业的核心机构,从而使关东军掌握电业的监督、管辖权。作为“南满电”母公司的“满铁”,先是针对关东军以“南满电”为中心的方案提出《电气事业统制案》,其内容为:第一,作为“满铁”旁系会社的“南满电”向日、“满”资本开放股份,“南满电”转为“日满合资”。第二,原中国官营事业直接由“南满电”委托经营。第三,主要民营企业实施“国有化”后就直接或间接由“南满电”委托经营。第四,将来的发送电事业原则上由“国有”之“南满电”委托经营。第五,民营事业“国有化”和为创立新“国有化”事业之资金由“南满电”融资等[10]85。总体上来说就是改组“南满电”,让其成为合并后电业的核心。而后针对关东军主导电力事业的企图,“满铁”对电业监理局的方案提出了几点异议,认为首先应该学习先进国家的电力国营方式,但未来的理念并不适用于当前;其次是关东局特务部提出的伪满“国营”、伪满管理的特殊企业、民间“日满合办”三种经营方式太过繁琐,盈利性太差;再次是对于直接合并的方式,中方电力事业的评估工作困难较大;最后提出伪满洲国建立初期经济紧张,不应增加管理机构浪费资金等内容[10]99。同时“满铁”不断暗示关东军主导的方案存在倾向性强、不切合电力事业的经营等问题。关东军和“满铁”在电力统制的主导权上意见难以统一,双方互不让步,合并电力事业、实施电业统制的方案由此搁置。

随着关东军特务部政策由“满铁中心主义”向改组“满铁”过渡,事情发生了转机。1932年末,“满铁”仍然坚持之前的电业合并方式。而此时关东军特务部已经开始着手肢解“满铁”的电力事业,实施其“一事业一会社”构想,并于1933年1月制成具体的计划送达“满铁”“南满电”。其主要内容为:合并主要电力事业并建立新的企业,合并的范围为在伪满洲国境内的日本电业和原中国官营电业,“关东州”管内及企业自备发电厂除外,合并的资产应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10]19-20。该计划是通过合并的方式成立包括“南满电”在内的新会社,实现对伪满洲国电业的统制,这与“满铁”之前提出的以“南满电”为电力统制主体的计划完全相悖。“满铁”董事会提出对此完全不能接受,仍在次月向关东军特务部提交坚持其“南满电”中心论的《满洲电气事业合并促进案》。双方的僵持随着1933年3月《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发布,使得“满铁”落于下风。在这份关东军授意发布的“经济纲领”中提出:“带有国防的公共、公益性质的重要事业,应该实行公营或特殊会社经营的原则”,“工业随国内之需要,在必要之统制之下逐渐发达之,如:金属工业、机械工业……除上述各种工业外,其他概听其自然发达,但将来有必要时加以统制,对于电气事业施行统一经营,供给丰富低廉之电力。”[11]6对电力统制的政策在伪满官方被确定下来,通过对会社的管辖来实现对行业的统制是日本对伪满各行业进行统治的既定政策。加之伪满洲国成立时间不久,在巩固伪政权阶段关东军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以关东军的意见为主导,建立新的电业会社的方针呼之欲出。同年6月,关东军特务部又提出只合并伪满洲国境内的电力事业是不完全的,为了实现电力统制的目的,“满铁附属地”内日本方面的电气事业以及“关东州”内的电气事业也需要参加电力事业的一体化合并[7]28。随即关东军特务部便制定了三点方针:“一、统制实行采用合并及投资的方式,自备电力设施在统制之外。二、企业形态为日满合资的满洲国特殊法人。三、满洲国政府对合营会社的监管需与日本在满最高机构充分协商后方可施行。”[7]29此方针随后被送至伪满当局、“关东厅”、“满铁”及其他相关部门,用以试探各方面的态度。

电业合并统制方案对“关东厅”所涉的利益影响不大,加速电力事业的合并与统制也符合日本殖民统治的利益,所以“关东厅”并未产生不同意见。而作为重要利益方的“满铁”,其通过关东军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识到想通过“南满电”以获得未来合并电业的主导权基本已无法成为现实。而此时对“满铁”进行的改组已经逐步开始实施,日本陆军省计划改组后的“满铁”成为控股公司,将原来的直营、旁系和新设事业作为子公司,利用金融的手段进行控制。作为驻伪满洲国最高指挥机关的关东军司令对这些公司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统制[12]16。这是在伪满洲国成立的大背景下以关东军为代表的新的侵略势力对以“满铁”为代表的旧殖民体系的冲击和改造,并重新进行利益分配。“满铁”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同意了关东军特务部提出的电业合并统制方案,这也宣告统制电力事业的主导权落入关东军之手。

(二)关于合并电力事业资产评价的分歧

在“满铁”同意关东军特务部的电业统制方案后,双方暂定合并后电业会社名称为“满洲电气株式会社”。1933年6月关东军随即发布《合营会社设立要纲》(3)《合营会社设立要纲》又称《满洲电气株式会社设立要纲》,因此时“满洲电气株式会社”为暂称,故本文统称《合营会社设立要纲》。(下文简称《合营要纲》),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总方针确定在满洲国电力事业的合并是为了防止日满两方从业者的对立和重复投资,进而提供价格低廉且丰富的电力。第二、确定了合营会社主要从事电灯和电力的供给、电气机械器具的贩卖和出租、对同种类事业的投资等业务。第三、合并计划涉及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及分社、营口水道电气株式会社、北满电气株式会社3家日方企业和奉天电灯厂、八道壕电气厂、新京电灯厂、国都电气公司、吉林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电业公司8家满方企业。地方的小型电气事业以本会社投资进行统治之方针施行。第四、会社要点确定合营会社为以黄金为资本之日满合并满洲国特殊会社;总部设于新京;业务以第一条所示各项之营业为目的;资本金约六千万日元。第五、合办会社重要职位的任免;年度事业计划;利润金的处理;总会复议事项;其他重要事项需先由满洲国政府承认并接受。满洲国政府对本会社的监督需与在满日本最高统制机构协商后方可施行。第六、以实物出资的情况,其资产评价另行成立评价审查委员会进行决定”[10]23。

《合营要纲》颁布后,为了尽快实施合并,必须首要解决资产评估问题,关东军特务部为此专门设置了合并工作筹备委员会,委员长由陆军大将吉田丰彦担任,其余委员多为关东军军官[8]20。由于关东军缺少专业人员,所以又成立了特务部外评价委员会用以辅助,主要由“满铁”“南满电”“营口水电”、伪满洲国实业部中的负责人组成[8]22。合并工作筹备委员会下设特殊委员会和分会,分别就法制、业务、价格评定等问题进行评议,在法制层面提出了关于会社名、合营范围、企业国籍等问题;在业务层面提出了企业计划、收入计算以及价格评定问题的讨论报告。对于合并后会社中资产价格评定的问题,关东军与“满铁”存在较大争议。筹备委员会提出的资产评估方案是将各企业的所有利润按所持灯数(电力、点热以电灯数换算)进行平均,算出平均1盏灯的利润,此利润再按照9%进行还原得出1盏灯的评价额,再用1盏灯的评价额乘以所持灯数,最终得到标准评定价格[8]45。收益最高、所持灯数最多且涵盖大量兼营产业的“南满电”,其各项事务都被换算成灯数,平均之后资产直接被拉低,“满铁”的利益受到巨大影响。除了换算公式不合理外,因为合并前日、中电业发展程度不同,以至于无法协调日本企业按其现有利润率评定的价格与处于相对较低水准的中国企业计算出来的价格之间的差距[13]523。另外,关东军也有意降低“满铁”在未来电力事业中资产的比例,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

因此“满铁”表示决不同意此方案,“满铁”副总裁八田嘉明电告关东军特务部部长小矶国昭,阐述此评价之不合理[10]210。随后“满铁”方面指示“南满电”“营口水电”拒绝关东军方面的提案,甚至以抵制合并后新会社相威胁,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完全停滞。事实上抵制新成立的合营会社不符合“满铁”的利益,成立合营会社实际上有利于其业务的扩展。在第一阶段的商讨中,“满铁”让出了合营会社的管辖权,但涉及经济利益时,“满铁”不能再次让步,如此强硬的态度是逼迫关东军方面妥协。双方在此期间又召开了多次评价会议,但都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为了推进电业统制,巩固已经获得的利益,关东军方面不得不做出让步。1934年新的评价委员会成立,新成立的评价委员会成员以“满洲电气协会”委员为主,其他成员的确定也要与“满铁”协商[10]212。新评价委员会推翻了之前的资产评估方案,为解决双方纠纷决定用新的收益还原法,还原率改为12%,计算过程中将电业之外的兼营业务剔除。另外,计算范围为1933年一个年度的企业收益实数来作为其价值评估的依据[8]99。1933年10月原评价委员会评定的基准评价额“南满电”为30 852 551日元,“营口水电”为2 741 176日元,到1934年合营会社即将成立时由新评价委员会评定的会社资本额“南满电”为58 385 600日元,“营口水电”为4 417 700日元[8]44,97。“满铁”系电力事业以实物出资的价格大幅上升。关东军为了推进电业统制的完成,也只能在经济领域进行让步,如此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

(三)关于“会社国籍”的争论

经过关东军与“满铁”的协商,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伪满洲国内部关于合并电力事业,成立合营会社的计划得以推进。但对于上述《合营要纲》,涉及日本投资、管理法、监督权以及“关东州”内电力事业的内容,日本大本营又产生了针对未来合营会社“国别”问题的异议。事关统制全伪满洲国的合营电气会社是关东军主张的“满洲国法人”还是日本拓务省主张的“日满双重法人”。关东军和拓务省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两方从各个角度阐述了自己观点的依据,具体内容总结如表1。

表1 关东军与拓务省两种法人说的对比[8]114-122,137-139

关东军和拓务省都想要利用“满洲国法人”用以掩盖日本的侵略,防止单独的日本法人统治、垄断所产生的所谓国际影响,但是否含有日本国籍双方产生了争议。关东军作为伪满洲国背后的直接操纵者,“满洲国法人”使成立的新会社为伪满洲国特殊会社,特殊会社受伪满洲国管辖,这样能保证关东军拥有更大的控制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日本拓务省指出非日本法人的种种可能的弊端,实际上是担心关东军独揽大权。从“满铁”和日本投资的角度上,害怕进一步失去对未来合营电业会社的那部分控制权。双方为此展开了多轮的磋商,但争执不下,日本大本营除拓务省外,大藏省、外务省大体都同意“满洲国法人说”。在最后的磋商中,作为合营会社准备委员会委员长的吉田丰彦借此机会,意欲将合营电业会社成立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拓务省,甚至将责任上升至影响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利益的层面[8]144。拓务省本意只是想让利益最大化,并不想让合营会社计划破裂,加之日本大本营迫切需要中国东北的资源来支持其侵略战争和工业生产,而电力是重要能源。被反将一军的日本拓务省又不想轻易妥协,于是提出可以同意“满洲国法人”说,但关东军必须满足合营会社不是“满洲国”特殊法人,而是普通法人的条件,同时拓务省保持对合营会社的部分监督权,从伪实业部、关东军选调人员成立监督委员会,作为对事业监督的机构[8]146-147。拓务省的理由是特殊法人不利于日本人投资,也不便于日本人担任重要职务。实质上合营会社作为“满洲国”普通法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伪满洲国及关东军对新合营会社的控制。而监督委员会增加了日本大本营的监管权力和“关东州”的部分自主权。经过权衡后,关东军同意拓务省的要求,双方在合营会社“国籍”问题上达成一致。

针对“满洲国法人说”的确立,伪满协和会小山贞知的《满洲电业会社创立的意义》一文这样说道:“尊重作为独立国家的满洲国,即以满洲国法人的形式成立,很好地符合了‘支持满洲国独立’和退出国际联盟的大诏,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与满洲国方面铁路被日本占用的印象相反,电气给人的印象日本方面交予了满洲国。同时,电力是文化的发展,是共有发展性的事业,业务是大众的,接触面是普遍的,在此有深远的意义。”[14]28

所谓“创立的意义”仅仅是满足日本人的权益,原本宣扬“尊重”“共和”的伪满洲国内中国人的利益被完全忽视,根本没有享受到任何日本承诺的“权益”。在成立合营电业会社的过程中,无论是评价委员会还是准备委员会,其成员除了伪满洲国实业部工商司长孙澄外全部为日本人[8]20,32,44,他们以侵略者的姿态通过了相关计划。而“与铁路的不同之处”,不仅没有彰显日方的所谓“大度”,反而显示了侵略者的虚伪。和铁路事业一样,电力事业的大众性、普遍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一说法根本无法掩盖其垄断、掠夺的真实目的。

(四)合并工作的完成

伪满洲国电业的合并工作以《合营要纲》为基础,结合各方面协商后的意见进行后续的准备工作,此期间日本方面安排拓务省多次对实地进行探查。在关东军将《合营要纲》和之后合并电力事业的交涉结果移送东京之后,日本各政府部门对整个方案进行合并审议,最终得到了陆军省、拓务省、内阁资源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承认。关东军于1934年5月颁布《关于在满洲合并电业设立株式会社之要纲》[15],以此作为最终方案推进电气事业合并工作的实施。

《关于在满洲合并电业设立株式会社之要纲》总体上保留了《合营要纲》的内容,但是针对各方讨论的结果进行了部分调整。改动强调了新成立合营电业会社的支配性作用,更加明确了合并细节。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是合并的企业从之前的11家明确为9家,分别是伪满的奉天电灯厂、“新京”电灯厂、哈尔滨电业局、吉林电灯厂、齐齐哈尔电灯厂、安东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家企业,日本方面的有“南满电”“北满电”“营口水电”三家企业。其次是关东军制定的《合营要纲》原案将新设立的合营电气会社设为伪满洲国的特殊法人,调整后改为普通法人。再次是创立会社的资本金由6000万日元改为9000万日元。最后是依照“满洲国法人说”明确了其“国籍”为“满洲国”,规定了关东厅和伪实业部分别对日、“满”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共同制定电法令等问题。由此,在一个“独立”的伪满洲国中,由日本控制股份,“国籍”为伪满洲国而又管辖着包含中、日企业的会社成立计划便诞生了。

值得一提的是,从头至尾关东军对电业合并的意愿都很强烈,在合并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关东军特务部为了使合并事业最终立案,与日本方面电业相关的“满铁”、拓务省等部门多次协商,终于使合营会社的范围和“国籍”等一系列事宜被确立下来。此番操作是出于军事需要,其目的是在北面防备苏联军队的同时谋划向南侵略。电力是军事、能源工业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尽快完成统制以进行工业生产。这一动作和谋划继续侵略和掠夺资源的日本大本营不谋而合。通过关东军与“满铁”、拓务省交涉成立统制伪满洲国电力会社的过程中,其政策虽有些许调整,但整体上是按照关东军特务部提出的方案进行的,“满铁”、拓务省都做出了更大的妥协。可见,九一八事变之后,关东军具有极为重要的话语权。关东军控制下的东北军事、政治情况对日本的经济侵略和垄断有重要影响。这体现了政治上对以军部为中心的法西斯势力逐渐失控,经济上是对旧有殖民秩序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对中国东北来说,日本实施侵略、扶植傀儡机构的阴谋昭然若现。实施电力事业合并的经过,实际上就是日本电业统制、侵略的过程。

三、“满电”的成立

1934年9月,日本颁布《电力企业合并要纲》,次月伪满洲国实业部宣布“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下文简称“满电”)的设立许可,同时关东厅也下达允许经营许可,12月“满电”正式开始营业。资本9000万日元中,伪满洲国当局(奉电、哈电)、“新京”电灯厂、伪中央银行(齐电、吉电)、安东电业局资本共为25 296 050日元,占28.1%;日本方面“南满电”“营口水电”“北满电”资本为64 603 950日元,占71.8%,剩余100 000日元为个人名义投资。“满电”中“南满电”“营口水电”合计掌握的资本达62 802 700日元,占比“65.7%”[7]73。按照成立前普通法人的协议,“满电”定位为准特殊会社,但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日本方面也提出“满电”享有特殊会社同等的地位[16]0196。“满电”的特殊性在于其属性并不是按照自身重要性决定的,“准特殊会社中,从事业的性质和重要性上说,有的绝不亚于特殊会社,他们之所以未成为特殊会社,例如电业、日满商事是从‘满铁’分离出来成立的,有各种情况。总之,不妨说是根据‘附以命令条款使之具有特殊会社职能更好’的见解而设立的”[17]89。“满铁”在“满电”的资本占绝对之优势,所以资本上非伪满“国有”的“满电”定位为准特殊会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必然结果。

“满电”总部先设在“新京”特别市大同大街丰乐路401号,后迁至大同大街301号的“康德会馆”内。“满电”成立时的机构和各分店情况如下:

(一)资金:9000万日元,总股本180万股,每股50日元。

(二)负责人:社长吉田丰彦,副社长入江正太郎、孙澄,常务董事小池笕、高桥仁一、石桥米一、王聘之,董事林鹤皋、冈村金藏、温和、古泉光男、迫喜平次、奥村慎次、赵寿芳,常任检查人高桥罐一,检查人巴英额、谷川善次郎。还设有作为董事咨询机构的顾问糟谷阳二,技术监督雨宫春雄。

(三)机构:

1.本社(新京):检查、调查、统计三个课,总务、经理、业务、技术四个部。

2.地方:大连分社,奉天、新京、哈尔滨电业局,安东、鞍山、营口、吉林、齐齐哈尔分店。

3.直属营业所:承德、热河、北安、佳木斯、海拉尔、岫岩、清原、凌源、临江。

4.相关企业:赤峰电灯厂等9厂,瓦房店电灯株式会社等14社。

(四)营业情况:

固定资产:8329万日元;发电设备容量:140万千瓦;变电设备容量:16万千伏安;输电线路全厂:100公里;配电线路全长:223公里;电灯盏数:154万盏;从业人员:4168人[13]524[7]95-96。

自此,“满洲”的电业终于实现了独家垄断的“合理经营”[13]524。有了“满铁”和伪满洲国的保驾护航,“满电”业务发展迅速。到1937年,除了设立于伪都“新京”的总店,“满电”已有12所支店、4所办事处、关系会社19家[7]99-101。截至1939年末,发电总容量达到230 589千瓦[18]。1935年至1940年间,通过“收买”等手段,吞并佳木斯景增电灯厂、锦县电气公司、绥化电灯厂等60余家电企[7]270。除抚顺煤矿、鞍山制铁所、本溪湖煤铁公司等自备发电设备外,此时“满电”基本上已经控制了整个东北的电业。

结语

从日本侵略者决定对伪满洲国电业实施合并到“满电”的成立,以关东军为主体,多个部门间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谈判。这体现了日本对电业的野蛮干涉与操控,也说明侵略者中错综复杂的利益争斗。

自“满铁”时代开始,日本就谋求对东北电业的垄断,伪满洲国成立后使得条件更加成熟。在前后两次的合并文件中,关东军提出以防止所谓“日满对立”和获得廉价电力为由进行电力合并和统制,实难掩盖其侵略本质。所谓“对立”的原因正是日本的侵略造成中国主权和经济利权受到损害,而获得廉价电力则道出了成立合营会社实施电力统制的目的。此后电业成为了日本侵掠中国东北的重要工具,在伪满两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中,发电量供给严重失衡,电力产业畸形。以1944年至1945年为例,伪满洲国各事业总用电量34.83亿度,其中动力用电为30.81亿度,占88.6%;动力用电中重工业占比81.92%,其中采矿业和冶金业合计占比66.2%[19]136。电力供给的不平衡,使伪满洲国成为日本的“殖民工厂”和能源基地。

将成分复杂的电力事业合并统制是关东军推行殖民化的重要内容。关东军想要以伪满洲国的设立为依托,效仿帝国主义国家的权力垄断经营,但却接连碰壁,不得不与各方达成妥协。这说明绕开“满铁”等相关利益集团,单纯靠关东军的政令完成此事业是不切实际的。从动机上看,关东军想要控制东北电业,掌握能源、动力,增强对伪满洲国经济的掌控;“满铁”想要以资本控制东北电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日本大本营想要经营殖民地并实施掠夺,同时监管关东军和“满铁”。通过争夺,在“满电”中关东军获得管辖、监督权;“满铁”成为最大股东,保证了经济利益;日本大本营在“满洲国”成立的“正当性”和国际舆论中获利,同时也钳制了关东军。事实上,“满电”成立的经过就是关东军与各利益集团的交易过程。

对电力事业的合并是成立“满电”的前奏,也是日本在伪满洲国各行业谋求控制和垄断的缩影。关东军、“满铁”、资本家、日本大本营,侵略者们所处不同的利益团体,各自心怀鬼胎,在其侵略扩张的方针之下,内部利益冲突不断。日本殖民集团这一军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怪胎,在伪满洲国“王道乐土”的外衣下,上演着争权夺利的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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