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智力残疾女性刑事案件多发原因及对策

2023-03-15 21:15孙艳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2期
关键词:帮扶刑事案件

孙艳美

摘 要: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 侵害智力残疾女性刑事案件多发。该类案件的被告人身份、犯罪类型等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被告人法治观念淡薄,被害人监护缺失,社会保护机制不完善,造成此类案件多发。可探索“五‘长+五责任”全方位立体保护体系,使智力残疾女性远离外部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智力残疾 刑事案件 监护责任 帮扶

2022年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检、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智力残疾女性(以下简称“智残女性”)属于妇女、残疾人双重特殊群体范畴,应当给予更多关注。2000年3月,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強奸罪立案侦查。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对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近年来,我国陆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体现出国家对妇女特别是智残女性的特殊司法保护。

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多发,严重威胁智残女性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当高度重视。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并制定相应对策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保障智残女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基本情况与特征

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犯罪类型比较明显,主要是指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240条、第241条、第358条、第359条等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该类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

(一)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以农村地区的中老年男性居多且学历偏低,多为独居或鳏夫,多为被害人的亲邻。从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近5年办案数据看,50岁被告人所占比例为82.1%。某强奸案中,2被告人数月内多次强奸、猥亵本村智障未成年女孩,年龄分别为57岁、68岁。学历上,初中以下占比98%,其中文盲占比45%。职业上,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占比96.4%。生活现状上,有的被告人丧妻、离异后独居多年或一直未娶妻,有的被告人妻儿常年在外打工,以上现象占比69.3%。关系上,87.2%的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或同村村民,关系熟识。某强奸案中,被告人与某智力残疾女子系多年的前后邻居,与被害人家人来往密切、互相信任,其利用被害人家人外出之机在被害人家中将其强奸。

(二)犯罪类型

性侵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未成年被害人占比极高。近5年办案数据显示,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中,性侵案件占比94.7%,拐卖、收买等犯罪类型占比不足6%。智残未成年被害人数占智残被害人数72.9%,最小的年仅5岁,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及其家人带来极大伤害。某强奸案中,被告人王某系送水工,其利用送水之机对独自1人在家的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女孩实施奸淫,致其病情加重,多次入院治疗。

(三)案件特殊性

隐蔽性强,“孤证”特征明显。该类案件案发地主要是乡镇、村庄,占比84.5%。地点隐蔽,多发生在被告人或被害人家里、出租屋、菜园、宾馆房间等处。某强奸案中,被告人驾车将1名智障女性带至一偏远的废弃厂房内将其强奸。同时,被告人会利用智残女性表达能力受限等特点拒不承认犯下的罪行,且被害人在被侵犯后不懂、不知立即报警,往往过去数月之久后才被家人发现而报警,这时DNA等关键证据已灭失。如某智障女孩被同村两人多次性侵,6个月后家人发现异常并追问,被害人方告知实情,但此时已无法提取DNA,关键物证也被污染无法提取痕迹,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给案件办理带来很大难度。

二、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多发原因

(一)被告人知识层次偏低,法治观念淡薄

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相当数量的人员认为只要“自愿”就不构成强奸。如某强奸案中,被害人被性侵时无抗拒表示,欣然接受甚至主动迎合,被告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感到无辜,多次辩解被害人主动“上凑”。

(二)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弱,精神智残导致无防范意识,更易受到侵害

1.受教育权益未得到保障。从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被害人缺乏基本文化知识、生活常识、生理健康知识及自我防范意识。在全部智残女性被害人中,仅1名被害人接受过特殊教育,占比仅为2.94%。被害人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2.表达能力受限,防范意识薄弱。精神智残女性往往不能明辨是非,不会正确表达或表达能力受限,不懂自我保护,缺乏防范意识,这些特征使其更容易被侵害但很难被发现。如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只能表述对其实施侵害的是“一个老头”,无法描述其他特征。

(三)被害人家庭看管、监护责任缺失,易遭受重复、长期侵害

被害人所在家庭基本都存在疏于看护的问题。监护人大多在村务农,家庭负担重,无暇顾及被害人状况,基本监护的缺失给了侵害人大量可乘之机。如某强奸案中,被害人中度智力残疾,其丈夫去世多年,子女长期在外打工,被害人留守家中无人照料,被告人趁机数月内多次对其实施强奸。

(四)社会层面保护机制不完善,尚未形成合力

1.社会大众对智残女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尊重,普遍存在歧视看法,将其划分为“不正常”的那一类人,往往避而远之或耍弄取笑,未将其视为社会平等的一员。

2.开展法治宣传的触角未延伸到特殊家庭、特殊人群及特殊学校,往往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

3.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智残女性的统一管理服务工作不够科学,智能化管理措施不足,未形成有效的管控和服务体系。

4.国家对特殊学校或智残人托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还远远不够。

三、探索构建“五‘长+五责任”保护体系,预防和减少侵害智残女性刑事犯罪

预防和减少侵害智残女性刑事犯罪发生,切实维护智残女性的权益,是一项长期、系统且艰难的工程。探索构建“五‘长+五责任”全方位立体保护体系,有助于使她们远离外部侵害,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更好地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一)家长+监护:生养责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智残女性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学会倾诉和排解,求助家庭互助组织或心理疏导机构为心理减压,同时树立治疗、治愈疾病的信心。检察机关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两大阵地,通过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两种手段,将家庭教育特别是智残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智残家庭予以指导和教育,督促改进监护和教育方式。

1.引导对智残家庭成员持平和、平等、尊重、耐心的态度。智残女性在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其更多关心和关注,不能放任不管,任其自生自灭,也不能过度溺爱,为其包办一切。传授基本的生活常识、安全常识、自我保护知识,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以最大程度的平和、耐心态度给予关爱,提高智残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尊重和保障智残女性受教育的权利。智残女性并非无法接受知识,根据其残疾等级不同,可以有差别地接受不同层次的教育。监护人应根据其智力发展水平将其送往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智残人托管中心等机构,使其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开发智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全面保障智残女性婚姻、生育等基本权利。对于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且对结婚意愿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智残子女,家长应尊重其真实意愿,严禁出现被迫结婚、买卖包办婚姻。

(二)村长+服务: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处在村民自治管理的基层,较为全面了解智残家庭情况,要担负起服务、管控、帮扶等职责,使智残人士的家庭感受到来自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

1.要树立保护特殊群体的责任意识。检察机关针对该类案件多发现状向县妇联送达检察建议,倡议对这一特殊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全面摸排以加强源头防范。同时抄送检察建议送达县政府、县人大、县残联,聚合社会资源,多对一结对关注,形成县镇村三级共同保护的社会环境。作为基层村级组织,及时掌握本村、本社区智残女性基本状况,包括数量、基本情况、残疾程度、家庭状况等,建立动态台账或人员手册。为智残家庭多争取利益,解决实际困难,对符合低保条件或扶贫条件的,要及时上报资料,应保尽保。结合本地劳动岗位情况,向智残女性提供其能胜任的劳动机会,为家庭创收的同时使之融入社会。

2.建立关爱智残家庭服务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由检察人员、村委或社区组织、家庭医生、辖区民警及镇(乡)政府管理区书记组成的“服务智残人员爱心志愿队”等组织,从健康、安全等多方面织密服务网。蒙阴县院成立“关爱农村智残女性志愿小组”,吸纳公安、残联、医院等各方力量,通过对智残女性家庭开展关爱走访活动、安全巡查、医疗服务活动等,为其提供监护指导、安全防护、规范用药等服务。

3.村委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检察机关积极宣传倡导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智残女性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共同构筑智残女性保护“防火墙”。

(三)校长+保学:教育责任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不能因为智力上的缺陷而被剥夺。到学校接收知识、学会自我保护是阻隔被侵害的另一道有力防火墙,因此保障智残女性的受教育权紧急且必要。

1.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教育主管责任。将“控辍保学”的应对措施延伸至每一名适龄公民,保障未成年智残女性的受教育权,确保其都能进入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

2.建立教育责任机制。各学校校长应作为教育第一责任人,督促教师因材施教,根据智残程度、接收知识能力、自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各方面的差异,分别制定教育方案。与家长密切沟通,相互配合,向智残女性教授基本常识、生理知识、自我保护等方面课程,提高她们防御犯罪侵害的能力。

3.学校应建立有效的保护环境。学校作为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应对教职员工、后勤安保人员等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并督促学校特别是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把關相关人员的生活履历、品格特征等,常态化执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打造安全校园环境。

(四)法治副校长+普法:安全责任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延伸法治副校长的职能,将法治宣传的触角延伸至家庭与特殊群体等,担负起普法教育和安全防护责任。

1.法治教育的对象可以拓宽。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或职校的师生,下一步应将广大村民特别是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智残人士等“边缘人”纳入法治教育范畴,使他们也能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

2.法治教育的主阵地要有侧重。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将主阵地放在中小学校,导致法治教育资源不均衡。针对侵害智残女性刑事案件多发现状,应将特殊教育学校及偏远农村地区作为开展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弥补法治教育空白。

3.加强与村居的联系与沟通。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对接,推动建立智残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涉案村居做好安全村居、平安社区建设工作,积极打造“依法治村”“零犯罪村居”。不定期开展走基层、进社区、访民情活动,及时发现苗头、促进解决问题,维护智残人员身心安全。

(五)网格长+管控:帮扶责任

对智障人口的权益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需要检察机关“我管”,更需要社会各界“都管”,唯有引起社会共鸣、政府的政策引导及资金的大力投入,方能建立有效社会支援系统及网格,发挥社会照顾、帮扶功能,构建智残女性权益一体化保护联盟。

1.构建基层网格管理机制。建立由政府及民政、妇联、残联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网格长、网格员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网格长负责制,形成联合关注、服务机制,建立群体清单,开展多层次的医疗、扶贫、司法救助、社会综合救助等服务举措,牵一发而动全身,上下贯通,左右配合,明确责任,保障效果。

2.建立社会公共服务机制。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购买残障公共服务,推动建立康复服务机构,拓宽智残女性康复救助项目,由专业的非营利性机构为智残女性提供专门化照顾,将智残女性保障纳入社会治理范畴。

3.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1)民政部门可将对智残女性的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大局,对其采取低保和社会救助等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推送困境智残女性信息,为其争取得到民政政策优待。(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协调当地企业就近安排轻度智残人员就业。近年来,蒙阴检察县院协调当地轮胎厂、蜜桃装卸站、罐头厂、竹篮编织厂等,已向7名被害智残女性提供简单的轻体力劳动、果品装箱、流水线、简单手工品制作等工作机会,使其能够基本自食其力,实现自身价值,尽快实现“去特殊化”。(3)残联部门及时做好智残女性认定、残疾补贴等工作。同时政府可联合多部门运用智能防走丢手环等智能化管理手段,运用GPS定位、轨迹查询等手段,有效预防并及时制止侵害智残女性犯罪,进一步减少智残女性安全隐患。2021年以来,山东高密、青州等地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并联合志愿团体、民政所、社工站为失智人员免费发放智能手环,利用手环实时查看活动轨迹,掌握其动态,为数百名智残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社会服务。(4)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工作信息共享機制,一是向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救助倡议函”协调各方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二是建立所在村委代为保管并协助发放救助金制度,保障救助金的安全使用和救助效果;三是研究出台本地区《关于在维护智残女性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智残女性合法权益。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二级检察官[2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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