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文:古代“文法”概念的发生与发展*

2023-04-06 09:24谢文惠
关键词:文法文章

谢文惠

(广州中医药大学 国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古代诸多的“文法”理论及著作关涉传统写作机理,极具价值。近年来,学者们对本国“文法”颇有关注,一大批“文法”书的涌现,使“国语文法”迅速普及。但学界对“文法”概念的发生与发展依旧模糊,对古今“文法”概念的区别尚无明晰认识。关于“文法”概念的源起,以刘复先生《中国文法通论·第一讲》为代表:“文法”即“Grammar”的“译名”。[1](P1-2)这种观点将“文法”等同于“语法”。而关于“文法”的定义,说法不一:王力先生认为文法乃“文字组织之法则”;[2](P5)《辞海》释“文法”为“语法”:“最初指一般法律法则,后来指语文的一切规律,现在指语文的组织规律;有时也用以指研究文法的科学或文法书籍。”[3](P216)这些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文法”,是自《马氏文通》始的国文语法,他们对“文法”的定义实则更接近小学,与古代“文法”意义迥然不同。“文法”概念实则发生于本土,并非外来词。它在不同时代显示出多重涵义。古代“文法”一词如何从哲学、法学领域援引至文学领域,并走向定型,如何成为众多文学论作家的关注焦点?古代“文法”概念有何本质和传统意义,“法”之承载对象背后涵盖了哪些深层次内容,这些内容与天、人、文又有何内在的关联?这一系列问题皆亟待解答。鉴于此,有必要对“文法”这一概念的发生与发展作一认真梳理。

一、文法于自然的本质属性

上古之“文”处于萌芽状态,先民们在实践经验和自然崇拜的引导下,其“文”源于自然,取法于自然。《周易》以宇宙为象、以天地为法、以万物为文,其混沌的世界观保留了文法于自然的朴素认知。天地自然是法之楷模,《易》道与天地合,《易》象与天地同,故《易》之辞取法的对象乃是天地,而“圣人之情见乎辞”更是天、人、文合一的具体反映。《周易》这种以天地为法、以自然为文的观照方法,先秦诸子拳拳服膺,他们以此为学术基础,无不受用于自己的思想理念中。

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4](P8)既是对《周易》“天人”合一哲学认识观的呼应,又是将自然之“法”诉诸于“太一”的典型例子。对老子而言,万事万物皆法于自然,其“自然”就是朴素的“太一”思想,人、地、天、道四者中,人以地为根基,地与天相对应,天纯任于道,道以自然为准则;大道物物具足,囊括人、地、天,最终又归于虚无和炁然。庄子承其后言:“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4](P100)“自然”是万物的本质,是美的来源。对于道家而言,“自然”就是道,自然界之“文”便成为“道之文”,“文”之自然的特性便成为“文”的本质属性,也成为后世的美学追求。《左传》也说:“经纬天地曰文。”[5](P1182)其“文”的内涵十分宽泛,囊括天文、地文、人文。可见,古人将“文”建立在与自然的同一观照中:“文”的产生源于自然,“文”的模式类比于自然之“纹”,“文”的法则取法于自然之法,“文”本身这个字形也是自然象形文字。基于对“法象莫大乎天地”的深刻认识,文法于自然的本质属性不断得到后世论者的肯定和宣扬。(1)如,刘勰《文心雕龙·原道第一》“人文之元,肇自太极”,清代顾炎武《日知录·文章繁简》载刘器之的话“风行水上,自然成文。若不出于自然,而有意于繁简,则失之矣”等,这些都是后世论者确信文法于自然的例子。

承袭天地、阴阳等思想,东汉道教太平道典籍《太平经》主张“文法”以天为正:

今下古人大愚,去真道远,力学以天正文法,才不陷于伪欺耳;学以平平之文,已大欺矣;学以习文好言,大伪奸猾已起矣。[6](P161)

这里的“文法”特指道教文法,其“法”指道教之文的定律。《太平经》以天地正文法,实则站在狭隘的立场上,反复宣扬道书的权威性,强调唯有《太平经》才是“真道”,即“以天正文法”的至高至圣之道。这强烈的扬道目的在其以“文法”为题的篇章里体现得更为明显:《太平经》卷九十一《拘校三古文法第一百三十二》还辟“文法”专章以阐扬强烈的扬道目的,此章作者以上古、中古、下古的文书语辞为例,在暗指《太平经》周密详备的治言、治事方法。

另外,汉代班固《白虎通德论》明显受“文法自然”的影响,明确提倡“质文法天地”:

质法天,文法地而已,故天为质。地受而化之,养而成之,故为文。……事莫不先其质性,乃后有其文章也。[7](P3557-3558)

班固以天人合一与阴阳五行推衍人道,又受《礼三正记》“质法天,文法地”的影响,认为“事莫不先其质性,乃后有其文章也”“先质后文”,班固将“质”释为“质性”,“文”为“文章”,实则歪曲了《礼三正记》的原意。而这样的“文质”曲解之辩,实则是对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文质”说的发展,是对汉儒尤以董仲舒阴阳质文“三统说”的继承,更是魏晋及后期的“文笔”之争的前序。

“文法于自然”,从语词层面上来看,“法”是连接“文”与“自然”的谓语动词,其中,“文法”并非以一个独立的概念出现。在古代广义的“文章”概念的理解下,“自然”是文法的本质属性。此后,文法于“自然”,成为“文”的本质特征。后世文论家不断强调文法自然的重要性,进而发展成自然为文的观点。南宋林希逸《考工记解》提出:“天时地气,自有法度,皆文法也。”(2)参见林希逸撰《鬳斋考工记解》卷上,清康熙通志堂刻通志堂经解一百四十种本,现藏于上海图书馆,第7-8页。认为世间万物的运行皆有文法、皆是文法。元末明初王祎《文原》以“天地”为文,文与天地同化、同运,将文的本原诉诸于自然天地。(3)王祎《文原》道:“天地之间,物之至普而至久者其文乎?盖其著也,与天地同其化;其久也,与天地同其运。故文者天地焉,相为用也,是何也?曰:道之所由托也。”参见王祎撰:《王忠文公集》卷二十,第427-428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再如清代刘熙载《艺概》所说的“与天为徒”(《书概》),[8](P382)强调的也是文取法自然。

文法于自然的认识论,其目的不仅在于探寻“文”的本原,更在于明确“文”的取法对象。“法”将“天、人、文”有效地联系起来,因不同学说分离出两条主线:一是对道学家而言,天是综合承载体,文是统筹万物的方式和手段,人以此认识自然、生命和生活,天、人、文三者彼此是认知与被认知、取法与被取法的关系;二是对儒学家而言,天是最高意志的代表,文是政治、社会行为的准则和尺度,人以此克制人性与人欲进而符合天理。正如汪涌豪先生所言:“‘法天’之于道家,是对‘道’的一种张扬,突出的是‘法’的自然属性。”而对于儒家,“则体现为对‘礼’的强调,突出的是‘法’的社会属性”。[9](P89)“法”的人为属性不断强调,“文法”逐渐次成为一个独立语素,其内涵慢慢倾向于传统的伦理向度和法律特性。

二、礼文法度的社会训教传统

随着儒家思想的一统,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儒家尤其注意人伦纲常之法,即“礼法”,于是“文法”一词的社会训教传统不断被重申。诸子借“天”的意旨将“文法”直指伦理向度和法律条规,指向“人”本身,这可从“文法”的独立运用开始说起。

陈望道先生说,“文法”一词作为一般用语,指规则和法律,最早见于《史记》和《汉书》。[10](P5)依先生所言,“文法”以名词的形式出现并独立使用之时,其本初含义就是法律、法则之义,但最早记载该词的文献不是汉代《史记》和《汉书》,其实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战国时期,见之于《文子》下《上义》篇:

夫知法之所由生者,即应时而变,不知治道之源者,虽循终乱;今为学者,循先袭业,握篇籍,守文法,欲以为治。(4)学界对《文子》一书的真伪问题莫衷一是,但据定县汉墓出土的竹筒,该书是先秦古籍已无疑,其成书年代早于《史记》和《汉书》。参见文子著,李定生、徐慧君校注《文子要诠》,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4页。

根据原文原意,结合上下文“治道”“制令”“刑罚”等字眼,大概可推知“文法”指的是已成文的法律条例。文子褒扬法随时化的灵活变通,批判守法循俗的拘泥固执。至于“法安所生”,文子答曰:“法生于义”“发乎人间”。在神授君权色彩如此浓郁的时代,文子一方面将“文法于天”剥去神圣的光环,赋予了“人”的主动性色彩;另一方面不失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底色,又兼容仁、义等观念并加以改造,以“人”解读“文法”,寻求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和对政治的公允评价,其对“法”的阐释价值不可小觑。可以说,《文子》是将文法与人道合二为一的先驱者,是连接“文法于自然”和社会“文法”的桥梁,是“文法”法律特性的开创者。“文法”的人为属性自此凸显,后世论者诸如《史记》《汉书》等书的援引则是“文法”的接收和传播。

《史记》《汉书》对“文法”一词的运用不下于十处,多以“文法教训”“文法吏事”“好文法”“不拘文法”“习文法”等语词出现,皆指礼文法度。值得注意的是,《史记》《汉书》不仅宣扬文法的重要性,而且还褒扬以儒术、经术润饰文法的行为。《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称赞公孙弘曰:“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司马贞《史记索隐》曰:“谓以儒术饰文法,如衣服之有领缘以为饰也。”[11](P2950)从文饰上说,儒术之文辞风格在政事文法的编纂和修订上,起文采上的修饰和润色作用,这是将“文法”引入“文”(专指经学和儒学)的滥觞,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儒术之“文”。《汉书·循吏传序》又载:“(董仲舒、公孙弘等)三人皆儒者,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天子器之。”[12](P3624)文法属政事、官务之类,这种“以儒术、经术润饰吏事”的思想,融合治学和治道传统,既保证了刑狱之事、政务之法的权威性,又不失儒雅之度。儒学和经学之“文”所具备的经邦纬国的训教作用,显然与法息息相关,体现了汉代在儒学、经学独尊的文化环境下,朝野上下援儒家伦理以训政、以经义立说断事已蔚然成风。

扫描“文法”一词在文献中的出现频率可以发现,唐代以前,众家对“文法”偏于“法律”一词的探讨,且主要集中在史学著作中,尤在汉代史学典籍中频率最高,其“文法”的内涵无不指涉法律之义。纵观先唐典籍中的“文法”概念,普遍指儒家伦理层面的礼文法度,与“文学”无涉,甚至出现“文法”与“文”相对的情况。(5)如《汉书》中记载了文与法别的只言片语,《眭两夏侯京翼李传》曰:“贤者见经,然后知人道之务,则《诗》《书》《易》《春秋》《礼》《乐》是也。……至秦乃不说,伤之以法,是以大道不通,至于灭亡。”唐代颜师古注:“说音悦言不悦《诗》《书》,而以文法伤文学之人也。”《酷吏传第六十》又有“司马安之文恶”,孟康注曰:“以文法伤害人也。”“文”与“法”是并列的地位,汉代史学典籍中的“文法”一词一般重在“法”,“文”并非指文章,而乃“成文”之义,“文法”即“礼文法度”。“礼文法度”在不同的层面代指不同的含义。吏事方面的“文法”偏指律法,呈显性特质;伦理上的“文法”倾向于礼法,具隐性意义。但无论是礼法还是律法,其受众对象皆是人而非文,其目的皆以典章绳墨约束人的“非礼”或“不法”行为。

延续汉代的社会训教传统,围绕着“文法”一词在伦理和吏事两个层面的不同内容,史学典籍将“文法”指代“礼文法度”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后汉书》《晋书》《北史》《南史》《唐六典》《旧唐书》等,(6)如唐代李林甫《唐六典》更是对“文法”做了细致的分类:“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后世以“律”“格”“式”命名等文学批评著作想必与此也有一定的联系。《旧唐书》对“文法”做了定义:“文法,理具之大者,故舜命皋陶为士,昌言诫敕,勤亦至焉。盖人命所悬,一失其平,冤不可复,圣王所以疚心也。如临之守法,塞瑾之议刑,时属哲王,可以理夺。”但其“文法”内涵皆与“文学”无涉。(7)《旧唐书》将“文法”与“词学”并举:“(裴守真)子子馀,事继母以孝闻。举明经,累补鄂县尉。时同列李朝隐、程行谌皆以文法著称,子馀独以词学知名。”此时的“文法”和“词学”很容易被理解成文学意义上的概念,其实不然。联系《旧唐书》对“文法”的定义以及其他篇章也频繁出现的“文法”一词,其所指的“文法”皆与典宪、小吏、刑部等有关,故“文法”仍循律法之义;“词学”也不是指以“词体”为主体的专门之学,实际上与唐代的职官制度有关。唐代翰林院有文词经学之士,专置于待诏之所即内廷以待诏命,便专门有“词学”待诏一门以供日后备用。因此这里的“文法”和“词学”皆指国家制度,与狭义上的“文学”无关。在古代文史不分的“大文章”背景下,史学领域必辐射至文学领域,此时文学典籍中的“文法”一词除了接续其自然本质外,仍指代礼文法度。如诸葛亮曾说:“自从刘焉、刘璋父子守蜀以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奉承,德政不举,威刑不肃。”[13](P16)这里“文法”指典章和礼仪。诸葛亮公然将“文法”的束缚性首次提上日程,颠覆了以往以“习文法”“谨于文法”“好文法”为“长”的观点。至于刘勰《文心雕龙》卷五《奏启》曰:“昔周之太仆,绳愆纠谬;秦有御史,职主文法;汉置中丞,总司按劾。”[14](P147)刘勰将所有有关法令条文的文章都归结为“奏”文体,初步将律法意义上的“文法”之“文”引入文学意义上的“文”,乃是一大创举。

三、经学训诂学下的语词文法转向

纵使“文法”一词在先唐典籍中大量出现,但其自然本质和法律特质偏向哲学和社会学,“法”之对象分别指向“天”与“人”。直至唐宋时期,在儒释道合一、经学兴盛的大背景下,“文法”一词才真正地由哲学、社会学范畴转向广义上的“文学”,侧重指语词的文法,“法”之对象从此指向“文”本身。

“文法”就其本质而言极具权威性,加之社会伦理和政法的渲染,“文法”的地位便定于一尊。在汉儒一统的背景下,儒术、经术贯通于礼文法度的主张早已被提出。而同样活跃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家、佛学,也是中国传统哲学中不可或缺的思想文化支柱。纵观史学长河,儒、释、道三教自成立始,在学术上相互斗争和对立,在义理上又彼此调和及借鉴,最终,在服务皇权的需要下达成一致共识。汉代经学就是这样迎合现实政治需要的产物,它有一条基本主线,即以儒学为核心思想、兼收佛道两家的学术手段。皮锡瑞说:“前汉今文说,专明大义微言;后汉杂古文,多详章句训诂。”[15](P69)汉代乃至唐前经学皆重视师法、明大义微言,这样的解经路径为后来经学家所推崇。后世经学主要围绕着文物典章和礼制知识而展开,至唐宋时期,在统治者的推动下,儒、释、道三教融合进入一个新阶段,三教合一的要求更为迫切,而“文法”在佛学、道学、儒学经典释义中备受关注。

佛教典籍中较早引用“文法”一词是唐代释澄观《华严大疏钞》:“如来转法轮,即此经文法喻之中,亦自影略敝。”[16](P497)《华严经》是重要的佛教经典,这里的“文法”指的是经文之“法”,指佛法“华严大法”。(8)澄观以《华严经》为佛文之法典,欲正华严祖师法藏教说,以复兴华严宗僧“法界缘起”的宗旨。后期佛经中的“文法”除了延续法律的社会意义外,偏指佛法。(9)北宋孔平仲《谈苑》将法律意义上的“文法”与佛法并提:“羌人以自计构相君臣,谓之‘立文法’。以心顺为‘心白人’,以心逆为‘心黑人’,自称曰‘倘’,谓僧曰‘尊’,最重佛法。”《宋史·曹玮传》载:“两羌将举事,必先立约束,号为立文法。”“文法”据陈武强著《边疆的法律:北宋治理民族地区的理论与实践》考证,是藩僧参与政治的方式之一,带有浓厚的佛教色彩。两宋之际龚明之史料笔记《中吴纪闻》中也记载:“(慈受禅师)平生所作劝戒偈颂甚多,皆有文法,镂板行于世。“文法”直接指劝戒偈颂,内容更加具体。释法云编写的《翻译名义集》收“文法”单独成《名句文法篇》(卷五),足以管窥当时对佛经文法名句的重视。辽代释行均编字书《龙龛手鉴》(10)沈括云该书“集佛书中字为切韵训诂”,“观其字音韵次序,皆有理法”(参见沈括著,施适校点《梦溪笔谈》,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该书按部首分部,每部依四声次序排列,打破了许慎《说文解字》以来单一使用自“一”终“亥”的编排方式。,这部书不光释佛典,还区别了“古文法字”和“今文法字”。“古文法字”早在唐代音韵训诂学著作《一切经音义》中就已经出现,“文法”主要指“字法”(包括音法和写法),后来发展至“古文法”,在诸多文本考证和训诂著作中经常出现,如魏了翁《古今考》、林希逸《考工记解》等。《龙龛手鉴》借此释佛经,对我们研究古今文字法和俗文字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道教典籍中的“文法”指道法,如张君房《云笈七签》将“文法”代指道教的服食药方“彭君麋角粉方”。(11)《云笈七签(三)》卷之七十四记载:“别自有传此方(指“彭君麋角粉方”)者,又有人于鹄鸣山石洞获此方,文法皆同,不可宣也”,参见张君房《云笈七签》,华夏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宋代林希逸《庄子口义》一书分析了《庄子》的众多文法,包括字词法和句法。如在解说庄子《齐物论》“朝三”时,认为此二字与“设譬喻起,与‘方生’一样文法”。(12)作者又对“方生文法”做了解释:“此喻是非之名虽异,而理之实则同,但能因是,则世自无争矣。”参见林希逸著,周启成校注《庄子鬳斋口义校注·内篇·齐物论第二》,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7页。作者也多次将《庄子》字词句法与《诗经》《荀子》《孟子》等儒家经典中的文法对比,如他认为《人间世》“不曰‘玄纩纤’,而曰‘玄纤纩’”也是文法的一种,并将此种文法与《荀子》对比,认为“此是作文奇处”。(13)参见林希逸著,周启成校注《庄子鬳斋口义校注·内篇·人间世第四》,第56页。再如他说,《庖丁解牛》寓言中“砉然、响然、騞然皆是其用刀之声,却以‘奏刀’两字安在中间,文法也”,而这种文法与《七月诗》“八月在野,九月在宇,十月蟋蟀入我床下”中“以‘蟋蟀’字安在中间”的文法是一样的。这从侧面说明道家经典研究者对儒家经典的融会与贯通,并将儒家训诂谙熟运用于道家训诂。除了字法,作者还细致分析对《庄子》的句法、篇章结构,诸如“上言三子,此但以惠子之辩为结”“意同而句有长短”“其辞伸缩长短,齐而不齐”“以生乎字省了两句”“变换语势”等。[17](P30,110,263,283,277)受《庄子口义》的影响,南宋杭州天庆观妙真派大宗师褚伯秀撰《南华真经义海纂微》也多次使用“文法”概念,代指道教经典的词句之法。作者除了承袭《庄子口义》的文法分析外,还例举其他道教典籍的重要文法,如言《楞严经》:“焱氏颂四句,即是前意添作一转,便成节奏。此文法之妙。”[18](P631)此外,作者还用文法辨别伪作,认为《庄子·至乐篇》中“列子行”至“皆入于机”这一章“排句整齐第加衍太繁,文无变体,非南华文法也。”[18](P773)此前林希逸《考工记解》以文法考证衍文:“若以文法观之,恐鍭矢下三分字,衍文也。”(14)林希逸撰《鬳斋考工记解》卷下,清康熙通志堂刻通志堂经解一百四十种本,现藏上海图书馆,第18页。借“文法”规律来考证文献,对后世的“文法”理论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唐宋佛道学说的发展,与儒家经学中章句注疏以及音义的诠释方式密切相关,而佛道经学义疏等经学方式对唐宋经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宋代理学兴盛,不拘泥于一字一句的小学考证,大谈儒家经典的义理,宋代经学遂有“汉学”和“宋学”之分。至元代,程朱理学成“官方哲学”,元代经学多墨守前代成训。宋代儒者对《周易》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出现了大量疏解《周易》文法的著作。朱伯昆先生认为自北宋始,易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被称为宋易时期,且一直沿续至清初,“宋易的特点之一,是将《周易》的原理高度哲理化”。[19](P8)宋代易学文法注疏多从句法、字法等着手,重义理之学。

北宋龚原明确提出“象、文、法、理”四者的关系:“象微而略,其粗在文;法显而详,其精在理。”[20](P229)“象”可理解为“象学”,宋易不排除象数成分,这也是宋代解经方式的独特之处,由后文“象”为“天事”,“法”为“地事”,此处的“文、法”乃自然意义上的“文、法”,这又回归到“文法于天地”的本质特征。元、明义理易学承宋代易学之遗绪,墨守不变者居多,袭程朱易学,尤其是宋易辞理文法之学,如吴澄《易纂言》注意到文字顺序引起义理的不同,提出“文法颠倒”,[21](P483)元代董真卿《书传辑录纂注》明确将此文法定义为“倒文法”(书卷第五)。而后世易学踵事增华之处便是汲取佛、道成分,兼取王、孔注疏,重卜筮之术。如方回《周易会通》收录董梦程《易文言辩》,董认为《易》之文法类似于《左传》:“今观其文法,要皆左氏之笔。”[22](P94)董氏生于理学之家,承朱子衣钵,开介轩学派,融朱、陆之说,多训诂考释之作,程朱理学自此“渐流为训诂之学”,[23](P2970)文法遂又由从义理之学回归训诂学。除了《易经》以外,儒家经学家也热衷于对其他儒家经典训诂文法研究,如倪思《经鉏堂杂志》注意到了《孟子·公孙丑》的“叠字”法:“叠二‘勿忘’,作文法也。”(15)倪思《经鉏堂杂志》,参见宋子然著《中国古书校读法》,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76页。再如“先正而后反”(胡炳文撰《四书通·孟子通卷一朱子集注》)、“省文法”(敖继公撰《仪礼集说》卷十三、赵汸撰《春秋师说》卷上)、“文法相背”与“文法合如”(李廉撰《春秋诸传会通》卷二十、卷二十二)。何异孙《十一经问对》将“文”明确释义为“文法”——“文取文法之义”(卷五),足以说明“文法”在经学训诂学中的流行程度。值得说明的是,语词文法并非局限于散文文法,也指诗歌文法,因为在宋元对《诗经》注解中也大量出现对文法的分析,如刘玉汝《诗缵绪》中出现近二十次的“文法”,(16)作者直接提出“诗体文法”(卷十三),他所说的“诗体文法”包括“互言文法”(卷五)、“增损文法”(卷八)、“上章交互变文法”(卷十三)、“用韵参差不齐变文法”(卷十四)、“对文法”(卷十四)等等。皆指《诗经》文法。

通观上述佛、道、儒三家经学中的“文法”,不难发现,唐宋经学(包括佛道经学、儒家经学)中的“文法”染上训诂学的特色,偏向字法、句法等,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语法”。文法训诂将随文注解的文疏和通释经注的义疏结合起来,此种方式成为后世训诂的重要手段。文法一词一方面主要呈现为经学训诂上的语文法意义,另一方面体现了学者们站在各自立场上强调其学说的正宗性和威慑性。

四、“律”与“技”:文章的作文法则

经学中的“文法”训诂发展到北宋后期,融合了儒、释、道诸多元素,如《文章精义》认为柳宗元《晋问》学《维摩诘经》作文法。再如林希逸《庄子口义》批判“诸家经解言文法者,理或未通;精于理者,于文或略;所以读得不精神,解得无滋味”。他独赞艾轩先生解经“尽善”“道既高而文尤精”“《六经》之说高出千古”。[17](P512)儒、释、道学互评经学“文法”的现象,不乏此例。儒、释、道经学中“文法”的共同指向乃为“文”,特指“经文”。“文法”概念过滤了绳墨意义上的金科玉律,从“经学”中脱颖而出。宋代是一个极重“法”的时代,(17)宋代之时,宋孝宗坚持“以绳墨取人,以文法莅事”(陈亮《上孝宗皇帝第一书》),当时“国家以文法取人,士以科目进身”(蔡幼学《福建诸司乞采录杜东状》)之风盛行,以至于国人以“自家”文法为豪,发出“夷狄之地,其文法略于中国”(蔡沈《书经集传》)的傲骄之声。“法”的礼法、律法观念也渗透到文学领域,加上“征圣宗经”观念在唐宋古文运动的催化剂作用下,使“文法”的指向范围更广,泛指圣人之文,于是师法圣人之文的风气盛行。众家注重总结为文规律和技巧,提出了一系列的文法理论。

关于作文法则的理论,早在《毛诗序》等中对《诗经》赋、比、兴作诗手法的论述时已创其滥觞,而后刘勰《文心雕龙》创作论对“比兴”“夸饰”“事类”“隐秀”等文章技法分篇论述,“文法”就类似刘勰所谓的“文术”。(18)刘勰《文心雕龙》多次论及“术”,还专设《总术》篇论“术”,“执术驭篇,似善弈之穷数;弃术任心,如博塞之邀遇”;“文场笔苑,有术有门”;“术有恒数,按部整伍”,“术”对于刘勰而言指的就是指文学创作的原则和方法。参见刘勰《文心雕龙》,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8-59页。唐宋以后,文论家们尤重对诗文写作方法的探讨,且最普遍的研究对象是历史散文和文学散文的作法。唐人王昌龄《诗格》之“格”指诗法,(19)王昌龄《诗格》“凡文章体例,不解清浊规矩,造次不得制作,制作不依此法,纵令合理,所作千篇,不堪施用。”日本僧人遍照金刚《文镜秘府论·南卷·论文意》收,参见弘法大师撰,王利器校注《文镜秘府论校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10页。韩愈“陈言务去”之论、“法度说”,(20)韩愈《答李翊书》:“惟陈言之务去,戛戛乎其难哉!”《柳子厚墓志铭》:“衡湘以南为进士者,皆以子厚为师,其经承子厚口讲指画为文辞者,皆有法度可观。”参见韩愈著,钱仲联、马茂元校点《韩愈全集·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第295页。刘知幾“叙事简要”之说等,(21)刘知幾《史通》:“叙事之工者,以简要为主”;“文约而事丰”;“叙事之省,其流有二焉:一曰省句,二曰省字”;“言虽简略,理皆要害”。参见刘知幾撰,浦起龙通释《史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卷六叙事第二十二,第156页,第157页,第158页,第163页。说明无论作文、修史,还是写诗,皆有“法度”可循。至宋代,承“尚简”之流裔,欧阳修明确主张“简而有法”,(22)欧阳修《论尹师鲁墓志》:“简而有法,此一句在孔子六经,惟《春秋》可当之,其他经非孔子自作文章,故虽有法而不简也。”参见欧阳修《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45页。要求史书编纂“圣言简且直”“事信言文”“所书者简,惟简乃可立法”。[24](P21,984)[25](P1)宋代作文法理论更有功于后世者在于:北宋中后期文论家们开始敢于冲破陈规,强调拨弃以往固定的作文之法,不株守固有的文章樊篱。如苏轼提出“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26](P2210-2211)在作文法理论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23)在教他人如何作文时苏轼曾说:“作文亦然,天下之事,散在经史子中,不可徒使,必得一物以摄之,然后为己用……此作文之要也。”强调作文必先取材立意命题。《苏轼资料汇编》上二引葛立方《韵语阳秋》卷四,参见四川大学中文系唐宋文学研究室编《苏轼资料汇编上编(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58页。苏辙则以苏轼作文法教育后代如何作文:“《申包胥哭秦庭》一章,子瞻诵之,得为文之法。”又以自己的为文经验传授作文法:“予少作文要使心如旋床,大事大圆成,小事小圆转,每句如珠圆。”“班固诸叙,可以为作文法式。”[27](P381-383)他一再强调熟读史书以得文法从而作文的用意,强调读书对为文的重要性。这些“文法”理论可以说是“文法”概念在广义“文章”的范围内的外延,概指一切作文法度。而真正直接、明确且正式将“文法”概念纳入文章学体系,实始于黄庭坚。

黄庭坚借苏轼的口吻谈及作文之法:“子瞻论作文法,须熟读《檀弓》,大为妙论。”(《与济川侄》,[28](P498)其笔下的“文法”专门用以指称“作文章之法”。佐证这一点的还有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黄氏论诗文法的一段话:

黄鲁直云:杜之诗法出审言,句法出庾信,但过之尔。杜之诗法,韩之文法也。诗文各有体。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故不工尔。[29]

一方面,黄将杜甫诗法与韩愈文法相提并论,旨在说明“诗文各有体”。他在此严格区别诗与文两种不同文体,认为诗文不可混淆,否则易造成语词不公的文病,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诗、文的界限,“以文为诗,以诗为文”的说法当出于此。此后文人们对“以文为诗”的激烈争论不仅反映了古文运动之后诗歌创作的散文化倾向,而且还反映了文人们对诗文分体和明体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黄以韩愈文法为文章准则,结合其“专论句法,不论义理”的思想,[30](P330)后世文章评点专论技法,盖源于此。黄庭坚也讲究作文法度,其法度所针对的“文”与欧、苏不同:欧之“文”特指史著,苏之“文”概兼诗而言,而黄所说的“文”尤指文章,且重文章“关键”。黄庭坚在《答洪驹父书》中曾说:“凡作一文,皆须有宗有趣,终始关键,有开有合”,他自嘲自己在绍圣以前的文章“不知作文章斧斤,取旧所作读之。”[28](P474)黄庭坚在“作”文理念上继承了二苏的观点,同时又与师门异趣,其“作文”致力于文章的琢磨功夫,讲求法度布置;他主张“作文”须规摹古人之法,从师法中寻求作文规律。(24)如黄庭坚说,作赋“要读《左氏》《前汉》……其佳句善字,皆当经心”(《答曹荀龙》其二);作楚辞“直须熟读楚词,观古人用意曲折处讲学之,然后下笔”(《与王立之四帖》其四)。从“文”的文体衍变上来看,北宋初年兴起的诗文革新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古文已占据文章的主流地位,古文观念和古文创作直接影响了北宋后期的“文”的观念和创作,结合黄庭坚推崇的韩愈的一些文章大多古体散文来看,他主张的“文法”之“文”指的就是当时普遍推行的散文。以此为节点,散文文法理论由此开始正式的发轫期。

黄庭坚“诗文各有体”的意识,实则暗示了宋及宋以后诗文辩体意识的加强,后学以江西派为代表的诗文文体观念莫不在苏黄陈篱下安足;同时也影射了诗、文创作至宋代大致合流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理学意义下的诗、文法相通,这点在江西派诗文论家身上亦体现得尤为显著。后人将江西派的诸多论断只归结为诗法理论,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有些关于诗法的著名论断也指涉文法,如“点铁成金”说、“夺胎换骨”说、“活法”说、“小技”说等。举“小技”说为例,以窥一斑。陆游始论诗文“小技”:“夫文章小技耳,特与至道同一关捩,惟天下有道者,乃能尽文章之妙。”“古声不作久矣,所谓诗者,遂成小技。诗者果可谓之小技乎?”[31](P2085,2091)陆游虽出于江西派,但晚年对江西派诗文法观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诗文“非小技”,即便当用“小技”时也应与“至道”同一原理,其“小技”是针对过于雕琢之弊端而言的。可见,宋代文人开创的很多诗文法理论本身皆就诗文而言,并非止指诗法。因此,很多诗文法理论在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中,被后世文人以诗文法通用的态度接受并改造。如,南宋俞成就早已预见到“夺胎换骨”“活法”等方法论的普遍性意义,并将其引入整个文章学乃至文学创作领域中:“文章一技,要自有‘活法’……活法夺胎换骨,则不能毙于吾言之内。”[32](P7)吕本中言“规矩备而能出于规矩之外”,杨万里言“优游厌饫”,俞成站在江西派前人的基础上,“活法”意指“夺胎换骨”,比前人更进步了些。金代王若虚《文辨》也说“为文之体法”,“定体则无,大体须有”。元代郝经《答友人论文法书》说“文固有法,不必志于法”。明代的唐顺之,清代的叶燮、王士祯、翁方纲、方苞、姚鼐、章学诚等人都曾对“定法”与“活法”、“有法”与“无法”的观点,发表过经典的言论,(25)唐顺之“文不能无法”等章法论(《文编序》);叶燮“法有死法,有活法”(《原诗》);王士祯“长短句本无定法”(《师友诗传录》);翁方纲“诗文之赖法以定”(《诗法论》);方苞“夫法之变,盖其义有不得不然者”(《书五代史安重诲传后》);姚鼐“文有一定之法,有无定之法。”(《与张阮林》,《惜抱尺牍》卷三。)虽累牍而不能尽矣。

由此观之,宋代文法理论蔚为大观,而宋人主要通过自身创作、师法古人、评述他人三个途径提出自己的文法思想,其影响已陶熔鼓铸于元及以后。

其一,宋及以后的文人注重从自身文学创作中提炼作文法则和技巧,如两宋之际任广《书叙指南》提出:“为文法曰以气为主,又曰词条文律。”[33](P52)作为“词条文律”的“文法”概念囊括了字词句法,又涵盖了篇章结构立意之法。(26)再如“间架之法”(朱熹《朱子语类》);“形容布置”(吴子良《林下偶谈》);“双关文法”“譬喻文法”(谢枋得《文章轨范》);“互文法”“欲扬则先抑”(魏天应、林子长《论学绳尺》)等,皆是针对作文之法而言,在宋代注重法的场屋事体中尤为突出。元及元后大多步宋之“后尘”,同时对“文法”概念有更为明确的认识,如陈绎曾《文说》言为文之法曰:“一、养气;二、抱题;三、明体;四、分间;五、立意;六、用事;七、造语;八、下字。”明代廖燕更为清晰区隔了文之法与理的不同,(27)廖燕《复翁源张泰亭明府书》曰:“文莫不以理为主,理是矣;然后措于词,词是矣;又必准之于起伏、段落、呼应、结构之法。”清代来裕询《汉文典·文章典》论及技法70余种……元及元后“文法”理论绳宋之祖武,又不泥于日程月课,后学作文法论继往开来,昭示了作文的门径。

其二,宋人又从师法古人、旁人中总结创作规律,进而形成较为系统的文法理论,认为治学为文都“有法可循”。举其荦荦大端者,要数南宋及以后出现的众多文法理论著作,如福堂李《论家指要》、陈骙《文则》、王正德《馀师录》、方颐孙《百段锦》、欧阳起鸣《论评》、王应麟《玉海·词学指南》、李涂《文章精义》、俞成《文章活法》等,其文法观点超越玄著。金元明清箕裘相继宋后,又能革故鼎新,如金代王若虚《文辨》,元代王构《修辞鉴衡》、倪士毅《作义要诀》、陈绎曾《文说》,明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论文》、归有光《文章指南》等,清代刘熙载《艺概》、刘大櫆《论文偶记》、唐彪《读书作文谱》等。此外,宋代也出现了许多直接以“文法”概念命名的著作和论文,如林图南《论作文法》、陈亮《龙川集·变文法》、孙奕《履斋示儿编·作文法》。而如元代郝经《陵川集·答友人论文法书》、刘埙《隐居通议·作文法度》、潘昂霄《金石例·论作文法度》,明代李腾芳《文字法三十五则》等皆是宋代重文法的馀音。

其三,宋人也多通过评点古文、时文提出自己的文法主张,南宋时期出现了极为丰富的文章评点选本,对一些作为“文法”轨范之文进行分类点评并结集传世,如吕祖谦《古文关键》、谢枋得《文章轨范》、林子长、魏天应《论学绳尺·行文要法》等。南宋的一些随笔杂记中也富含了大量关于“文法”文章学概念的论断,如叶适《习学记言序目·皇朝文鉴》、张镃《仕学规范·作文》、朱熹《朱子语类·论文》等。南宋以后,“文法”一词从文章的一般规律逐渐走向文章的组织规则,进而特指文章的技法和规律,即作文法则。众多文章选本也成为创作时文的“教科书”式著作,备受后人推崇。

南宋出现的众多“文法”术语、概念和范畴多为后学移用并发展,“文法”术语如“优游涵泳”“文法极老”等。古文法以先秦文法为主,如“《尚书》文法”“《孟子》文法”“《史记》文法”“《庄骚》文法”“《左传》文法”等。此外唐宋散文家文法概念已被默认为文法范畴且被广泛使用,如“欧、苏、韩文法”“南丰文法”“水心文法”“止斋文法”等。诸如后世“文理”“义法”“笔法”“语法”等术语的论断莫不与宋元“文法”休戚相关。且“文法”向其他艺术领域的蔓延,(28)如北宋李诫《营造法式》始将“文法”引向建筑学领域:“腰华版及障水版:并准四斜球文法。”(参见梁思成《营造法式注释》,梁思成著《梁思成全集》第七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元代李衎始将“文法”引向书画领域:“郓王随枝画断节,既非文法,今不敢取。”(李衎《墨竹谱》,参见李衎述《竹谱详录》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页。)也无不说明“文法”影响之深之广。自宋起,文法理论者从文法渊源、师法路径、写法门径、评文论法、读文方法等不同的角度阐发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学于法又“不将文法泥宗师”,[34](P70)文法的“文章学”概念由此定型。

五、结语:“文法”——天·人·文的绾合

综上所述,“文法”一词,由先秦时期哲学中的“自然”概念,发展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礼文法度”概念,进而过渡到经学训诂学中的语词句法概念,又具体转向文章学的作文法度内涵。“法”的承载对象一开始由“天”至“人”,再到“文”,进而具化为“文章”“散文”,与历代“文”的文体观念衍变有关。“文法”概念的发生与发展并非偶然,“文法”的内涵不是某一个时代的特指,而是“天、人、文”三者循序渐进绾合的产物,它不单指“天、人、文”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面,而指“天、人、文”三者因时代不同权重不同而产生的不同侧重面,这些侧重面是相辅相成的,并非一一对立的关系。“天”的权威性导致“人”的约束力,又因“律法”文的程式化衍生出对“文”的规范化要求,从“文”的自觉意识到“文”的明体意识,“文法”之“文”又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文”的规范化要求又分流出“文法”的语词句法概念和作文法概念,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皆是为了文章轨范而言;二者分析的内容又是交叉的,即以“文”为中心,从小学和文学的不同角度分析文章的内部结构和外篇布局,甚至立意构思、文情文理。近现代“文法”又偏重字词句法,回归到文法最初在经学中出现的训诂学概念,这种由认识论始,由伦理论过渡,最后以文学论终的特点,造成了“文法”概念在不同时代显示出的多重涵义,“文法”学说是认识“天、人、文”多重关系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将其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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