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含义及法治意蕴讨论

2023-04-22 20:53陈林陈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11期
关键词:层面公民权利

■陈林,陈强

(中共泸州市委党校,四川 泸州 646000)

法律是治国重器,也是公民行为准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法治理念的精髓。具体是指将法律作为统一尺度,并广泛适用于所有公民,不仅享有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不会因民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信仰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标志,体现的是等级制或封建制法律体系的消解,实质是法律适用的平等。除此以外,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平等是否还具有其他实际意义,应该如何对其做出准确、完整的通俗理解,特别是所蕴藏的“法学含义和法治意蕴究竟是什么”,就成为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重点围绕其法学含义和法治意蕴进行分析具有极大现实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认知

(一)关于“法律平等”的基础认知

从字面意思来看,“平”是指没有高下之分,“等”则是不会有大小之别,所以“平等”的本质就是没有差别。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层面没有差别,享受法律人格、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性。

第一,法律人格层面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法律对此承认并加以保护。目前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承认和保护公民的该项平等权利[1]。

第二,法律权利层面的平等属于法律平等的重点。一般法律中的法律权利有两种,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性权利;另一种是部分或者少数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在法律规定以内的人都是平等的,但要作出这种规定,必须在完全合理的依据下开展。它本质上属于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即在相同的条件下,公民获取同一权利的资格。在实际进入权利之中时,公民自身是否可以基于能力获得相关权利,属于其自身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法律很难解决,所以法律只能承认其存在[2]。所以正是因为行为能力存在不平等,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才存在很大差异。

第三,法律义务层面的平等,是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一些义务,义务平等属于平等权利实现的重要基础。倘若公民不履行平等义务,权利很可能就难以得到相应保障。另外,平等的义务需要将平等的责任包含进去,这是由于法律责任本身具有特殊性的法律义务。

第四,法律对待层面的平等,是法律对于所有人都始终一视同仁,无论是惩处还是保护都始终保持平等,不会因人而异。这一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中也有所体现,不会因为个体相关情况的差异而影响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不管权力多大、地位多高、身份多特殊,只要违反法律,都会受到同等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每个人的关系、自身状况、属性等特征有所不同,所以平等对待并非完全绝对的。这一点具有显著的相对性特征,而合理的差别对待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二)关于“法律平等”的重大意义

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全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帮助人民建立主人翁意识;能体现对法外特权的反对,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能鲜明体现对法外歧视的反对,进一步基于事实和法律展开司法工作;更注重每个人都依法办事,平等享受自身的法律权责与义务,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持续推进法治建设完善、落实。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含义

(一)主体

“人人平等”在通俗认知层面是指“法律主体”的平等,也就是公民的平等,但在法学层面,则应理解为所有人的平等,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应平等对待[3]。由于《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权利,所以一些研究才认为是法律主体的平等性,而这一点并不妨碍其他一些人享受基本的平等权利,而不是以本国公民为限。因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七条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歧视,享受法律平等保护。但平等权并非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本质上并不反对或者禁止合理的差别。倘若因国籍不同需要设立合理差别,则要在法律中作出差别规定。目前很多国家都承认外国人所享受的相关权利,与本国公民平等。所以对于“人人平等”的主体,应该是所有人,不能局限在法律条文上的一些文字。

(二)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具备权利与原则两大属性,不仅是法律主体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开展的基础原则。但这两大属性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具有主次和先后顺序的,其中权利处在首位,原则居于第二。《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到,平等属于天赋人权。虽然目前很多国家的宪法还未明确规定为平等权,但基本都规定在相关权利的章节当中,或者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其实,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成权利或者原则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基于权利能够推出原则,而原则的基础则是明确权利。如果直接规定成权利,会更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学层面来看,规则实效要优于原则,主要在于规则本身较为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原则比较抽象和笼统,可操作性过弱[4]。因此,规定成本原则就属于原则,规定成权利则属于规则,只要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就能以此直接要求加强保护,而保护公民平等权变成了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原则虽然在法律层面也有所规定,但是针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属于软性约束,根本上属于司法和执法的指导性原则,“硬性”特征不突出,经常会发生例外,所以,原则往往伴随着灵活性。当然,倘若有关部门基于平等原则行使自身责权,也能有效维护公民平等权,但间接特性比较突出。所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为原则,本质上承认了公民的平等权,但这种承认具有一定暗示性,明确性不突出,难以实现权利的有效保障。倘若将其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能使其受到法律保护,还能对有关部门的执行过程起到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所以,从这点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属于权利,才属于法治原则。

(三)特点

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而是具有一定相对性,也就是法律平等承认一些合理的差别。即因一些具体情况的差异性,法律专门规定了合理的差别,本质上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虽然从形式层面来看缺乏平等性,但实质是平等的,因为出发点存在不平等,予以相应的“差别对待”是为了做到事实层面的平等[5]。通常合理性的差别对待需要具有以下这几项基础条件。必须完全符合立法目的;必须始终坚持以客观分类为基础依据;必须将实质性的差别作为基础;必须以实现事实平等作为目标;必须保持基本的公平性。

但是也要意识到目前该平等的实现,只是基于宪法与法律范围层面的平等,即属于形式层面的平等,并非完全事实上的平等。目前相较于过去对实质平等变得更为看重,但从根本上看,事实平等尚未完全实现,任重道远,如男女在法律层面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不同于形式平等的现象。

(四)环节

平等原则主要包含法的制定、适用、执行、监督、遵守等多个方面,其中制定、适用、执行极为重要,分别可以概括为立法、司法和执法,彼此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1.立法

立法平等分为两大层面。一是立法参与制定的平等。立法的过程属于利益分配的过程,只有公民平等地参与其中,才能保证机会的平等,使平等原则从形式层面转移到事实层面。其中立法方式的选择,应以公民参与的广泛性与普遍性为基础,究竟是直接参与,还是选出代表间接参与,应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立。二是立法内容的平等。立法内容平等包含三方面,即要适应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利益与需求,不脱离社会基础和社会现实;要体现出公民的公共利益,确保公民精神和物质利益诉求都能平等实现;要尽可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比如,保护穷人权利、尊重妇女等。

2.司法

司法公正也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一是实体公正。即审判过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是定罪量刑的根本所在。其中事实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事实,属于人的行为,思想与倾向则不属于规则对象;案件事实的确定必须有确凿证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事实确定时当事人必须公开举证、辩论,再由法官做出正确判断。同时要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不能主观臆断,即在审判过程中尊重法律,在审理时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二是程序公正。即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同等对待当事人。一方面,平等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不能“偏爱”,也不能“歧视”;另一方面,平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条件。

3.执法

执法公正要求秉公办案,严格执行法律。一是尽可能维护当事人尊严,尊重其人格。二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执行,绝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三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循罪罚相当于罪刑法定,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和尺度内开展工作。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蕴

全面依法治国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将法治放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上。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应该在法治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不仅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地位提升,还要对强势群体地位加以规范。

(一)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表示所有人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则的治理,都必须居于法律之下,受法律的约束,并接受国家司法权的管辖,司法裁判也都能平等地展开强制执行。法治同时也表示,不会再有超出法律以外或者凌驾法律之上的社会主体存在,所有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以内展开行为活动。虽然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十分复杂的状况,但明确的学理逻辑对所有人接受法治化具有极大积极作用。法治落实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的构建,要真正加强权利约束与监督,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在制度中展开。对此政府应拥有法律人格,接受人民法院管辖,严格依照法律标准做事,一旦出现越界情况,当事人能直接依法起诉。从这点来看,政府与所有人一样,都必须接受普遍性规则,也就是要接受法律的治理。这同时也表示,法律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具有普遍权威性。

(二)赋予法律能力

使社会主体变成法律主体只是实现了资格转换。从法学角度来看,只有为其赋予相关权能,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一方面,要赋予承担法律权责和义务的资格。法律主体只有拥有权利承担的资格,才属于权利主体;拥有承担义务的资格,才属于义务主体。同样,拥有承担责任的资格,才属于责任主体。虽然很多时候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应的,具有平衡性,但其实权责与义务配置也可能会有所倾斜。另一方面,要赋予法律能力。法律主体如果只拥有权利却没有能力,则表明其权利不完整,所以,还要为其赋予一定法律能力,特别是诉讼能力。从法学角度对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其中民事诉讼属于私法主体间的诉讼,且政府也可以作出私法行为,如服务购买等,那么这时政府也属于私法主体,适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公法主体也可以作为刑事被告人;行政诉讼中,除了基本的普通公民对机关的诉讼,还应包含机关对机关的诉讼。此外,还要赋予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对于每个人来说,不论其能力多么微弱,地位多么卑微,只要可以获得申请国家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法律权利就能得到良好保障,而这一点一般是以其法律资格和启动的强制执行的法律能力实现的。

(三)推进制度建设

要真正实现“人人平等”,以此落实法治建设,还可以从制度推进着手。例如,关于人权保护水平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报告机制、国与国的指控机制、个人申诉机制。一旦行政行为影响人权,个人就能直接向国际人权保护机构提出指控,维护自身权利。其中依据的法律是国际人权法,并非国内的有关法律,或者也可以利用国内的诉讼制度推进“人人平等”落实,比如,国内目前也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等。

(四)保障弱势群体

“人人平等”的实现需要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相关权利,使所有人都向着全面小康发展,不仅要追求权利的形式平等,还要关注权利的实质平等,所以必须进一步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增加国家义务,在实现形式平等的基础上,给予弱势群体更多保护,使其能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最终实现所有人的实质平等。具体应重视个体差异,利用利益再分配尽可能改善个体差异引起的不平等问题,使社会经济成果可以平等地惠及所有人。同时,还需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障其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尤其要加大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群体的基础权利,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使其能尽快走出困境,摆脱弱势地位,最终从整体上实现社会权利的平等性。

(五)保护市场主体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下,相关主体平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需要尽可能有效处理平等与利益的关系,保障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发展和生存权利,有效形成和维护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此,为实现“人人平等”,还需结合当前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实际特征,建立市场主体与法治平等观,始终将公平竞争视为基本导向,完善以公平为前提的产权、财产保护机制,加强所有制经济组织与自然人财产权的平等性保护,供给市场高效化、有序性、公平性的竞争机制、环境和条件,平等对待所有合法的消费者、生产者,以避免恶性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影响。

四、结语

平等属于法律的价值,而法律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含义中,它的主体并非只是单纯的公民平等,而是所有人的平等;它的属性包含权利与原则,但权利必须在前,地位也更为重要;它的特点是指只存在相对平等,没有绝地平等,且事实平等的实现还需进一步努力;它的开展环节,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必须实现平等。在此基础上,要想实现法治化建设,应加强法治政府构建,赋予法律主体相应的法律能力,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保护市场主体,从根本上维护法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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