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模式下建筑企业 税务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2023-05-30 13:19李素馨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14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建筑企业

李素馨

摘要:从1999年开始,二十多年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每年产生大量的税收与罚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检查行业。税务是国家调控的杠杆,是经济手段,也是政治手段,它有着无可估量的巨大杠杆力量。我国的税务事业逐渐法制化,监管更加透明,执法更加规范严格。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税制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由此频发。对于建筑业来说,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使得那些未转变管理、还在原地踏步的企业无所适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2013年国家实施金税三期工程,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2018年地税与国税合并和个人所得税重大改革,2019年4万亿减税降费,可以说,国家的税法和税收征管体制均作了重大改革。改革的结果是,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各个行业的税负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很多企业没有能够迅速适应税务政策的变化,税务机关也缺乏相应的宣传辅导,逐步引发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经过这么多年的磨合,管理过程中的“四流合一” 模式已经逐渐被广大企業所采用,并对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章以D建筑公司为例,阐述“四流合一”模式下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关键词:四流合一;建筑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税务风险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研究的重点主题,而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之一,近年来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在税务制度的改革之下,建筑行业的税务风险问题极为严峻。“四流合一”模式是比较新颖的一个概念,也常运用在税务风险问题的研究中。

一、相关概念

(一)“四流合一”的概念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四流合一”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以及货物流的统称。是国家针对增值税改革的一个规范性约束。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向付款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劳务的;向付款人的纳税人收取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金额的证据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付款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与销售货物有关,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服务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依法取得并以本人名义开具。付款人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建筑企业行业特征

建筑行业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管理水平还不是很成熟。在发展过程中,其内部管理依然粗放,或者正由粗放型逐步向规范化,精准化靠拢。近年来建筑工程投资巨大,往往需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垫付资金,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严重,用工成本增加及融资成本上升导致建筑行业利润率不断下降。建筑企业目前适用的财务核算有三种形式,都是根据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特点决定,一级核算多发生在小企业,核算集中在总部,会计凭证也均在总部。二级核算主要核算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票据凭证、明细账均在项目部,定期将财务报表汇总报送到总部。三级核算适用于大企业,分企业、项目部分别核算,会计凭证、明细账均在项目部,由分企业汇总后再上报总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财务核算的关键点在于各项目部必须确定项目收入、成本核算内容、正确划分各类费用的界限,保证收入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存在大量挂靠项目,挂靠经营主要指没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投标或者承揽中标工程。《建筑法》中对于挂靠经营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法律上不给予任何保护。但从税务机关来看,无法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去衡量经营行为是否为挂靠行为,但可以明确的是,对于挂靠经营业务,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对于后期的业务流程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建筑业税负与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可获得性以及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与控制密切相关,容易引发增值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建设项目具有建设项目多样性、工程造价难以确认、年末工程结算余额较大等特点,给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引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合理确认成本。

增值税的风险:建筑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要大量的成本费用发票来降低利润,加之很多挂靠项目通过各种不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获取进项税,购买发票的情况经常发生,整个行业市场极其混乱。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必然构成虚抵,即使构成善意取得,也违背税法规定,不仅承担税务机关的罚款,对企业的名誉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还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四)“四流合一”模式下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

为维护税法的尊严,在全社会形成完整,合理的进项税抵扣链条,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法政策时,考虑到进项发票的不规范取得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合法,都是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对如何合理抵扣进行了约束。总的来说,“四流合一”加强了对建筑企业内部涉税流程的管理,使建筑企业规范了经营管理方式。“四流合一”完善了全行业生产经营的链条,促进了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对我国增值税改革具有重大积极影响。从合同签订开始到最后资金的付款这一业务流程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四个流程环环相扣,有一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构成虚开,进而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而进项税的抵扣直接影响着企业增值税税负,进项发票的获得也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承担较重税负的同时,还同时承担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违法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建筑企业在经营流程中对于合同签订、发票管理、物流比对、资金付款的流程控制要严格把握。

二、“四流合一”模式下D建筑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D建筑公司概况及其涉税情况

D建筑公司是XX市级重点建筑施工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8500万,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D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下设办公室、施工技术部、安全设备部、财务部四大职能部门。并分别在厦门、贵阳、青岛、宁波、南宁、南京等地设立办事处和项目部。年施工能力可达50万平方米以上。年工程营业额7.8亿左右。因2016年全面税制改革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建筑业一般税率9%。

目前,建筑业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实行以专用发票为主要扣税凭证的增值税征管制度。D公司作为中间的服务主体购进的项目成本发票税率存在多种情况,上下游税率的差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经由对D公司近三年的实地调查,并且通过数据测算分析后发现,“四流合一”政策实施以来,涉税业务流程应该更加规范,理论上应该出现税负降低的局面,但該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增的现象,在对该情况深入研究后发现,问题主要在于企业对“四流”的管理并不完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情况。以票抵税的特点决定企业对发票的管理能力或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四流合一”最终影响的是发票的合法取得,进项税的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然成了最受影响的“泥沼地带”。

(二)D建筑公司“四流合一”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合同流管理现状:D公司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税务部门,与之对应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也未设置,企业管理层将税务工作仅仅理解为报税工作,因此,仅仅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四流”的主要涉税点,其风险之大经常被忽略。企业主要涉及工程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少量的机械租赁合同。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主要由各项目部签订,整个流程并无相关风险监督机制,合同主体层面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的,项目部在与某一方订立经济合同之前,并未对企业相关资质及经营背景进行相关考察,对方是否存在税务纠纷,是否有相关资质经营某一项业务等并未详细,即对其中涉及的主体层面并未过多关注,更多关注的是合同的业务层面,工程部领导审查也只是流于形式。

发票流管理现状:增值税以票抵税,量大,点多,线长,面广,对于发票等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了。目前D公司对于发票的管理主要由两名财务会计人员操作,一名负责开具工程发票,一名负责接收工程成本发票及其他业务发票,接收的发票主要由各项目部汇总至财务部,工作量较大,使会计人员更多地关注发票票面信息,发票背后隐藏的经济事实也未确认。其次由于D公司长久以来形成的组织架构问题,各项目部与财务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很多应该在财务归集的事宜并没有落实到位,发票的收集情况十分混杂,挂靠和税务局代开现象十分普遍,且存在很多。

物流管理现状:物流作为其他三流的有力佐证,经常被忽略,D公司作为资质良好的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很多挂靠项目,作为被挂靠方,对物流的认知还很欠缺,甚至直接忽略了物流的重要性。目前D公司并没有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发票、资金的集中管理,各项目部合同跟谁签订的,材料及劳务分包就要有相应供应商的出库单,入库单,分包结算手续,但往往这些本应提供的单据被忽略了,仅仅提供发票来佐证所签订合同的履行义务。其次,各项目部没有配备入库物资监管人员,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存在很多,入库物资没有做到账实相符。最后,由于D公司的信息网络建设相对落后,供应链上下游的衔接工作不到位,标准的流程模式缺失。

资金流管理现状:资金流是四流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作为施工企业,管理层更多关注的是招投标环节,对税务管理的认知具有片面性,D公司并未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层仅仅对资金利用方面内容进行考虑,而对于资金安全问题、资金管理问题和评价等方面都缺乏严格的管理,资金管理模式相对较为落后,资金管理信息化程度低。主要由财务部门把控,财务部门兼顾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很难合理进行资金分配,监控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工程款的积压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运作。财务作为集中付款的主体,主要是凭票付款,但材料是否已入库,是否合格验收,收款方主体是否与开票主体以及合同订立主体一致,仅凭票面信息都无法一一验证,付款缺乏谨慎性。如若不加以有效管理,会造成资金链断裂及企业税务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三)“四流合一”模式下D建筑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

合同流环节的税务风险:合同权利主体不明确,倘若主体的合法与否不能明确,后续业务就违反了“四流合一”,埋下了潜在的税务风险;合同条款列述不清晰,“四流合一”政策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须与其他三流主体保持一致,且出具的发票必须规范。

发票流环节的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虚抵进项税,“金三”系统能自动筛选出开票企业的发票情况和收票企业的进项扣除情况,并能比较“输入品名”与“输出品名”是否一致,开票和扣减是否正常,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因此接受虚开发票,必定构成了虚抵进项税的风险;票面信息与经济事实不相符,发票票面信息与背后隐藏的经济事实不相符,从供应商处购进的进项是塑料制品,开出的发票是五金制品或其他,这样,这张发票也属于异常,会被国税查。

物流环节的税务风险:挂靠项目经营,目前的市场环境下,D公司相对来说资质较好,因此D公司承揽的诸多项目中,挂靠项目占大多数,且合同金额较大,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用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物资验收无法与“三流”信息对称,无法判断所供应的物资与背后的经济事项是否一致,即与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一致。

资金流环节的税务风险:垫付下游工程款,“四流合一”以来,建筑施工单位支付给下游的材料款及机械租赁费等支出,必须由企业账户汇出,否则作为下游单位的销售方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商往往在收到D公司款项后才开具发票,因此,D公司就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很长的时间处于进项发票获得的空窗期,使得D公司每月负担着较重的税款。严重时可能导致D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工程款未按票面付款,导致了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统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没有形成闭环,取得B企业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

三、“四流合一”模式下D建筑公司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的体系保障

改变对税务风险的认知理念。要树立税务风险管理的文化,“家族式小作坊”的旧理念应该摒弃,把格局放大,在观念、管理、行动方面加以落实。首先,观念文化,就是转变想法,企业领导者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转变过去认为的“与税务机关人际疏通能化解一切风险”、“偷税漏税是正常现象”、“税务工作就是开发票、抄报税、不违法”等等这样简单浅薄的想法,树立起“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税务风险无处不在,风险蕴含机会”等理念,其次,企业管理文化要有“管理决定企业发展命运”和“做好管理就要管好一切”的认识。

(二)建立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企业税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处理好企业的涉税业务,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

完善税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完善D公司的税务管理组织框架之后,科室间各司其职,有利于将D公司整体涉税工作有条不紊地纳入到税务管理系统内,不会出现会计核算混乱的局面,对全面管控企业的税务管理有积极意义。

促进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化和标准化。D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一套标准的风险控制制度。

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不但企业的涉税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税务理念和习惯也应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进行辅导,进而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绝大多数涉税行为,也必将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起到非常正面的带动和指引作用。

(三)建立“四流”管理机制

加强合同流管理。严格审查合同权利主体,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双方主体信息、纳税主体身份以及计税方式。发货人条款需清晰,应在条款中明确说明交付给买方的货物是卖方的货源供应商而非出自第三方等。

规范工程采购合同。规范化的合同是“四流合一”的前提保障。因此,合同管理是税务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问题,D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合作方出示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授权委托书,了解材料的特性、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和销售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提交供货商的报价资料,合同约定的数量按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计量,不采用“一车”“一箱”等一般数量标准。如果是成套产品,应列出整套产品的具体零部件清单;应明确合理的损失和损失的责任方;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方式,合同应规定延期付款的付款条件和赔偿条件,并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日期、地点和交货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优化发票流管理机制。企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保管和开具发票,照章办事、令行禁止,税务经理/主管负责监督执行。发票环节的重点风险在采购环节,通过不断完善采购合同,要求对方有义务提供发票,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足额可靠的进项税额,把畸高的增值税税负降下来。

加强企业内部信息交流,规避虚开风险。购货前需严格核实对方情况,交易时通过银行网银转账付款,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对取得的发票有疑问的,应当延期付款,并申报扣除相关进项税额,并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核实。建立企业发票管理机制,专人审核发票的规范性。建立企业发票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应设置管理发票的专岗,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发票,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足额可靠的进项税额。

提升物流管理水平。采取集中管理方式,避免主体不一;建立物流信息化管理,通过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D公司的物流环节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和具有前瞻性。建立起物流、合同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四流合一”的发展模式。

强化资金流管理。合理规划、结算进度的协调,规避资金风险;资金流與发票流保持一致,财务人员应该密切关注那些不按资金流向开具发票的经济业务,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要高,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对政策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四)严格进行挂靠项目的管理

建立相关的挂靠制度。如何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必须先从头抓起。建立挂靠项目管理流程。所属单位必须重视对所属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被挂靠企业要知道如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要督促挂靠者尽可能与业务对象直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挂靠企业至少要持有一份。

(五)运用税务筹划管理,丰富税务筹划手段

充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出台的最新优惠政策及取消情况,及时为企业落实纳税红利、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科学筹划供应商管理。D公司应将供应商归类,确定不同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同时,通过对不同成本的核算,选择出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供应商。

加强税务筹划机制和人才的培养。筹集信息是税务筹划的第一环节,及时掌握税务筹划中潜在的风险,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方向和控制风险的目标,D公司必须培养属于自己的财务专业人员,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更多的税务筹划方案供企业选择,进而有效的控制筹划风险。公司要培养属于自己的税务筹划人才,使得税务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更加壮大,让税务筹划成为企业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与展望

“四流合一”的实施,不仅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密切相关,也离不开各部门的整体规划和分步操作。它涉及签订合同、采购、资金付款等多个业务环节,涉及企业、子企业、承包商等主体。对于管理者来说,要充分考虑各方可能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税收机制、合同管理等,有效抑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减轻企业综合税负。此外,还需要结合企业主营业务项目,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合作共赢。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四流合一”的实施将导致建筑行业的重新洗牌。而此时唯有不断地完善“四流合一”,才能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完善税收法规,特别是国家规定四流合一,既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又有利于通过限制企业、迫使企业规范发票管理等方式来实现国家税收。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四流合一”的施行越来越成熟,信息共享已成为建筑企业未来发展的主流。依托信息化建设与各部门的联系,有利于形成施工企业科学管理的大圈子,对增值税改革后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和成本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总而言之,四流合一模式是建筑企业在税制改革下的重要税务管理工作之一,为了实现更为长远的发展与进步,就需要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逐步优化四流合一模式,以此来提高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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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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