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

2023-05-30 22:13刘德涛
大学教育 2023年1期
关键词:考核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刘德涛

[摘 要]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时代背景下,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方法改革被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侵权法律实务作为巢湖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门综合课程,是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重要载体,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影响其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结合课程属性,以实现教学目标为立足点,课程组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模式三方面进行了侵权法律实务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并围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教学反思,为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入推进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侵权法律实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3)01-0078-03

2018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了高等教育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把本科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意见》同时指出,要推动课堂革命,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1]。在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的精神指引下,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方法改革被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务实训类课程,是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重要载体,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影响其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本文以巢湖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培养方案中的侵权法律实务课程为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模式、教学反思等方面谈谈教学模式改革的开展情况,以期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务实训类课程的教学改革有所裨益。

一、教学内容的优化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纠纷类型多,实务问题纷繁复杂,相应地,侵权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也多而烦琐,如何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是课程组教师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最初的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是按照民法课中“侵权责任法”部分的模式安排的,不同的是在每一节中增加了实务问题的讨论;教学方法是教师提出实务问题,学生讨论,然后教师总结、讲解。由于教学内容的编排与民法中“侵权责任法”部分相同,教学方法与传统理论课教学方法大同小异,很多学生上完两三周课后即兴趣锐减,不愿参与千篇一律的课堂讨论,课堂氛围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要想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前提是能准确把握课程定位[2]。课程组教师认为,要立足于实务实训类的课程定位,彻底抛弃理论课教学大纲中教学内容编排的固定思维,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为目标,科学编排侵权法律事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在此思想指导下,课题组教师经过深入讨论,最终决定应该使教学内容项目化: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中选取发生概率比较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四种侵权责任纠纷,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个实训项目,案例类型不同,涉及的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制度不同,对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角度不同,但都意在训练学生的法言法语运用能力、案例分析能力、法条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临场反应能力、法律咨询技巧、法律辩论技巧、团队写作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每一个实训项目都要求学生搜集并归纳梳理案例的相关法条,分析教师指定的法条,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及撰写代理词。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科学选择教学方法,对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3]。一种教学方法是否合适,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这种方法对于达到教学目标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4]。我校法学专业的侵权法律实务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各种法律实践技能,并为学生日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基础,因此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立足于这一目标,服务于这一目标。该课程开设几年来,课程组不断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优化。

(一)第一次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对教学内容进行项目化改革以后,课程组采用理论知识讲授、案例分析、法律辩论、项目总结四种方法开展每一个项目的实训。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学生书面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学生的反馈情况,课程组教师经过总结与反思,对侵权法律实务的前述教学方法与安排进行了改革。

1.将理论知识讲授改为理论知识问答

在理论知识讲授环节,不少学生都是对着PPT“照本宣科”,并且很多内容来自之前民法老师的课程PPT;学生的点评也较为简略,围绕课件内容进行提问的学生较少,难以达到全面复习理论知识的教学目的。鉴于此,课程组决定,将理论知识讲授改为理论知识问答:上课时,由指导教师抽取某一小组,由该小组和与之对应的小组开展理论知识问答,指导教师根据双方的表现界定此环节的平时成绩。

2.提前分组,明确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学生书面作业质量不高,PPT的制作有些粗糙。经与学生沟通发现,每一名学生课下均要制作PPT、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分析教师指定法条、撰写代理词等,负担较重;周课时较多,其他实训课程也要准备相关实训材料,从而导致本课程的学习准备时间有限。因此,课程组决定提前分组,将全班学生分为原告大组与被告大组,然后根据“自愿搭配”的原则,两个大组的学生按4~6人的标准分成若干小组(根据自愿原则,建立一个小组与另一大组内的小组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教师布置的实训任务。需要强调的是,各小组必须明确小组内每名学生的任务,避免有的学生任务过重、有的学生“打酱油”的现象发生。

3.将案例分析改为案例分析与答辩

在案例分析环节,学生基本上都是上台宣读事先写好的案例分析报告,分析之后虽然也有学生进行点评,但是很多时候点评较为简略;有時还有其他学生与分析案例学生之间的讨论,但也不多。这样的方法一方面对于上台分析案例的学生没有挑战性——仅仅读一下案例分析报告即可,另一方面使未上台分析案例的学生参与度不高,难以达到清晰认识案例中相关问题的效果,更难以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课程组受毕业论文答辩的启发,巧妙地在案例分析方法中融入答辩元素,首创案例分析与答辩的教学方法:上课时指导教师随机抽取某一小组,该小组和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的小组自由协商之后,一个小组负责分析案例,分析完毕之后由另一小组针对案例分析情况进行提问——可以针对案例分析报告中未涉及的问题设计问题,也可以基于与案例分析报告中的不同观点设计问题,然后由分析案例的小组进行回答;若提问一方对回答不满意或认为回答错误,可以再次进行提问,直到提问一方对回答一方的答案满意,或者回答一方无话可说为止;接着由提问小组提出新的问题,分析案例小组进行回答,以此类推。提问一方没有新的问题时,案例分析与答辩即结束。

(二)第二次教学方法的改革

法律咨询是指法律专业人员就当事人提出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意见或建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5]77。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5]78。可见,法律咨询是法律专业人员一项重要的专业活动,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之一。鉴于此,课程组在深入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时,将法律咨询作为本课程的教学方法之一,替换了之前的理论知识问答。

三、考核模式的改革

课程考核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是检测学生课程学习状况及教学效果的方式,也是课程建设水平和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6]。显然,考核模式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能否准确地得以反映。一些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的是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的结构,存在“重期末考核、轻平时成绩”的现象。这种考核模式无法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一些学习认真但期末考试发挥失常的学生成绩偏低,一些学习态度敷衍但期末全力突击的学生取得高分。我校法学专业的侵权法律实务课程最初的考核模式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课程组教师认为,侵权法律实务为实务类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考核模式必须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必须有利于充分训练学生的各项专业实践能力。基于这种认识,课程组提高了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由之前的30%提高至50%,并对平时成绩的评定进行量化(见表1)。

每个实训项目结束后,授课教师都会统计、评定全班学生在各个环节的得分。全部实训项目结束后将全班学生各项目的得分汇总,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该学生本课程的平时成绩。

另外,课程对期末考核内容进行了科学设计。以往期末考核时采用的是“课程总结”的形式,此种方式虽然有利于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但本质上与平时撰写的实验报告差别不大,学生将平时写过的实验报告归纳提炼一下即算是完成了期末考核,这样不能全面检验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法条分析能力、法律咨询技巧、法律辩论技巧等专业实践技能。改革之后的期末考核,要求命题教师设计一些考查学生在平时教学中训练过的法律实践技能的开发型题目,具体形式不限。目前,命题教师设计的题目有文书写作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法律咨询题等。这些题型所考查的法律实践技能,正是平时上课所重点训练的,因此,学生的答题情况更能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反思

目前,我校侵权法律实务课程课堂气氛活跃,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实训教学各环节,各项法律实践技能得到了较好的训练。但是,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例来源单一、案例分析与答辩环节容易代入原被告角色、课下准备实训材料时沟通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课程组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实训案例来源的多元化

目前,侵权法律实务课程的实训案例基本上来自网络。虽然这些案例是真实发生的,也是授课教师精挑细选的,但因为来源于网络,学生可以查询到相关的判决书,从而在准备案例分析报告、代理词等实训材料时过度依赖判决书,影响了其独立思考习惯的形成,也影响了其书面表达能力、案例分析能力的训练效果。经课程组研究,在以后实训案例的选择方面,寻求与我校法学专业建立“校—所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的帮助,让律师事务所选出一些代理过的案件作为侵权法律实务课程的实训案件,消除判决书对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代理词等实训材料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实训效果。

(二)案例分析与答辩结束后明确原被告角色

如前所述,本课程在第二次教学方法改革之后将案例分析改成了案例分析与答辩,提高了案例分析的挑战度与未上台分析案例学生的参与度。但在案例分析与答辩过程中,授课教师发现,分析案例一方往往是站在自己所属的原告组(或被告组)的立场分析案例,提问一方一般也是站在自己所在的被告组(或原告组)的立场提出问题,或者站在自己的立场发表观点让对方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而发展成“辩论”。如此不仅使得案例分析与答辩趋同于法律辩论,而且忽略了案例分析与答辩的本来目的,从而与培养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教学目标发生偏离。鉴于此,课程组教师打算在以后的教学中,在案例分析与答辩结束后再确定各小组的原被告角色,这样在进行案例分析与答辩时,分析案例一方与提问一方的原被告身份尚不明确,也就不可能产生代入角色的问题。

(三)改革平时成绩评定规则,促进学生之间的课下沟通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同一小组的学生,其案例分析报告与代理词存在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法律辩论时,被告方与原告方存在对案件细节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授课教师与学生交流后得知,虽然小组内的所有学生都有任务,但存在“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每人只负责自己的材料,对小组内其他学生准备的材料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小组长也只是收齐本小组的材料交上去而已;原告组与其所对应的被告组交流得也很少,这样对于一方“合理挖掘”的案件细节,对方小组并不知情,从而出现对案件细节认识不一致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课程组准备改革平时成绩评定规则,从制度层面推动小组成员之间、原被告小组之间的沟通交流。具体的设想是:若一个小组存在案例分析报告与代理词观点不一致的情况,则小组内所有学生均要被扣除相应的平时成绩,即确立“小组集体扣分规则”;若原告组和被告组存在对案件细节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则扣除两名小组长相应的平时成绩,即确立“组际交流小组长负责制”。

教学反思是教学改革的催化剂。只有经常进行教学反思,查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考核方法存在的问题,并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出发点推进教学改革,才能真正提高课程质量,从而进一步建成“金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 關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 [EB/OL].(2018-10-08) [2019-12-10].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810/t20181017_351887.html.

[2] 李美香.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设计[J].法制博览,2020(3中):231.

[3] 李芳,谢莉勤,张光映.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科学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3):119.

[4] 潘懋元,王伟廉.高等教育学[M]. 福州: 福建教育出版社,2013:173.

[5] 许身健.法律诊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6] 罗桂玲.关于高校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4):124.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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