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传》复仇思想辨析

2023-05-31 09:27王伟
今古文创 2023年12期
关键词:公羊传复仇义理

王伟

【摘要】除历代学者所大力阐发的《公羊》“三科九旨”之外,复仇思想作为《公羊传》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可忽视。然《公羊传》视《春秋》为“义之大者”,故其所主张的复仇不同于盲目的血亲复仇,背后皆有相应的义理阐发。大体观之,《公羊传》借复仇既可见君臣父子之义,又可明国君一体之理,且不偏执一端,在复仇的具体实践中有经与权的考量。

【关键词】《公羊传》;复仇;义理;经权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2-0029-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2.009

一、复仇与君臣父子之义

儒家经典中除《公羊传》外,《礼记》对复仇问题亦有所阐发,《礼记》与《公羊传》的复仇思想既有相似之处,亦有所区别。以《礼记·曲礼》为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1]

此处是以亲疏远近作为复仇程度的评判标准:对于父仇当不共戴天,兄弟之仇则应随时以待,朋友之仇则不能与仇人同住一国。相较于非血亲的友人,血亲之仇显然要更受重视。

《礼记·檀弓》所引子夏与孔子之对话同样是以血亲角度讨论复仇问题: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1]

相较于《曲礼》涉及友人之仇,《檀弓》则完全是以血缘来决定复仇程度,从父母到昆弟,再到从父昆弟,复仇的激烈程度逐一递减。但无论是《曲礼》还是《檀弓》的复仇,均是以儒家的“孝悌”为基本原则。不同于《礼记》,《公羊传》在强调血缘亲情的同时,亦与君臣之义相联系,即在“亲亲”外又多了“尊尊”之义。如《春秋》隐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羊传》曰:

《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雠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2]

《春秋》书小国诸侯卒葬或有缺漏,但对大国诸侯卒葬均有记载,且《公羊传》有“王鲁”之说,何以鲁隐公薨后不书其葬,对此,《公羊传》认为:桓公篡弑隐公,作为臣子却不能为君复仇,故去葬以责臣子。之所以通过去葬来责备臣子,是因为埋葬君父本就是臣子应尽的责任,为君父复仇同样也是臣子的义务,臣子不能为君父复仇,犹如无臣子,即便隐公得以下葬,也如无子、无臣为其下葬一般。

《春秋繁露·玉杯》对此亦有阐发:

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3]

在董仲舒看来,君臣父子为人伦大本。弑君之贼不复见于经,是因孔子以《春秋》笔法将其诛绝,但这并不能抹消臣子不讨贼的罪过,故通过去葬的方式来责备臣子。

《公羊传》将去葬作为责备臣子不复仇的常例,但亦有特殊情况,如桓公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公羊传》曰:

葬我君桓公。贼未讨,何以书葬?雠在外也。雠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2]

何休注:

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於可复雠而不复,乃责之,讳与齐狩是也。[2]

依何休之说,此处书鲁桓公之葬,因齐强鲁弱,难以立即复仇,故量力而书葬,绝非是令庄公忘却仇恨。至庄公四年,鲁庄公与杀父仇人齐襄公共同狩猎,属于可复仇而不复,故经文“公及齐人狩”不书“齐侯”而书“齐人”,为庄公讳耻。又见庄公元年“夏,单伯逆王姬”。《公羊传》曰:

单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何以不稱使?天子召而使之也。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曷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2]

何休注:

主书者,恶天子也。礼,齐衰不接弁冕,仇雠不交婚姻。[2]

天子婚娶由同姓诸侯主持似合乎礼制,然而在何休看来,《公羊传》主书“天子召而使之”有责备天子之意。此时距桓公之葬不足一年,庄公仍在服丧期间,天子令鲁国主持婚礼,便是将大喜凌驾于大哀之上,不体谅鲁国臣子哀思君父之情。且周天子所娶为齐国之女,鲁桓公被齐襄公所杀,齐鲁乃仇敌之国,却要庄公为仇国之女主持婚事,亦违背庄公为父复仇之意。由此可见,即便尊为天子,也不能违背臣子为君父复仇的心意。就这样,《公羊传》将君臣父子之义与复仇联系起来,并以君臣父子之义作为复仇无可辩驳的理由。

二、复仇与国君一体之理

《公羊传》于《传》文中对齐襄公的评价前后殊异,于前责备其与妹通奸,于后却又称赞其贤,前后转折如此之大的关键便在于齐襄公复仇一事,此事颇有值得研究之处。

齐襄公与文姜通奸之事,《左传》与《公羊传》均有记载。《左传》曰:

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4]

依《左传》所言,齐襄公与其妹文姜私通,在被鲁桓公撞破后,便派彭生于车中将桓公灭口,则齐襄公似为罔顾人伦、心肠歹毒之人。《公羊传》亦有类似之说,见《春秋》桓公十八年“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公羊传》曰:

公夫人姜氏遂如齐。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夫人外者何?内辞也。其实夫人外公也。[2]

何休注:

时夫人淫於齐侯而谮公,故云尔。[2]

《公羊传》与《左传》一样,皆有齐襄公与文姜兄妹相淫之说。不同之处在于,何休认为并非如《左传》所说齐侯因奸情败露而杀鲁桓公,而是在听信文姜谗言后杀害桓公。就《公羊传》与《左传》所载内容来看,齐襄公并非是值得称道的正人君子。但对于齐襄公复仇一事,《公羊传》却给予了高度的肯定,见《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曰:

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雠也。何雠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於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尽者何?襄公将复雠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之,不为不吉也”。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雠乎?虽百世可也。[2]

《春秋》多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公羊传》于桓公十八年已揭露齐襄公罪行,庄公四年又反称齐襄公为贤者,并以不书“灭”来隐讳齐襄公覆灭纪国的事实。《公羊传》看似前后矛盾,实则是“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齐襄公恶行已于前文发《传》揭露,此处齐襄公复仇之贤行亦应有所澄清。齐襄公复仇的原因是纪侯先祖向周天子进献谗言,致使齐哀公为周室所烹杀。此仇虽历经九世,但齐侯仍可为其远祖复仇。《公羊传》借卜者与齐侯的对答,认为此仇即便历经百世也不可消解,哪怕是付出军队伤亡过半,国君为此战死的代价也要完成复仇。此处《公羊传》似乎消除了复仇行为在时间上的限制,甚至有不惜一切代价鼓励复仇之意。但须注意的是,《公羊传》虽然称“百世可也”,但在复仇主体上却有着严格的判分:

家亦可乎?曰:不可。国何以可?国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国君何以为一体?据非一世。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也。[2]

在《公羊传》看来,大夫之家是不能复九世之仇的,能够复九世之仇乃至百世之仇的惟有国君,支持这一复仇行为的理论依据便是国君一体。齐哀公作为齐国国君,其被烹杀并非一人之耻,而是齐国之耻。齐襄公同样是齐国国君,齐国之耻他感同身受,自然可以为国复仇。《公羊传》通过国君一体之说将齐哀公之仇与齐国之仇相等同,看似是为君权张本,实则不然。《公羊传》所要表达的含义是要求国君承担起对国家的责任,与国家生死与共,见《春秋繁露·竹林》:

《春秋》以为人之不知义而疑也,故示之以义,曰国灭君死,正也。正也者,正于天之为人性命也。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3]

在董仲舒看来,国与君既为一体,国灭则君当死国,乃天理之正。若国家灭亡而国君却苟且偷生,则为国家之耻、宗庙之耻,国君弃义求生的行为与禽兽无异。

由此来看,《公羊传》称赞齐襄公复仇并非前后矛盾,而是通过齐襄公复仇一事申发国君一体之理。国君一体意味着国家与国君在利益上的一致,是对国君在维护国家利益层面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復仇与经权

经权是儒家思想中的一对重要概念,经者为常行日用之法,权为经之变,但不违于义。儒家重视作为人伦纲常的经,同时亦强调在具体行事中要注意权,并将权视为更高的道德要求。如《论语·子罕》中孔子所言:

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5]

在孔子看来,求道之人未必能守道,守道之人未必能行权,可见权在孔子心中的分量。除《论语》外,《孟子》中亦有对经权的经典论述,如《孟子·离娄》:

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6]

男女授受不亲是古之常礼,便是称之为经也不为过,但在遭遇嫂溺于水的情况时,孟子赞同伸以援手的做法。对嫂溺施以援手看似有违常礼,却又合乎人性,若见死不救,则与豺狼等野兽无异。显然孟子在合于义的前提下并不反对违背常经的权,而且孟子对盲目固守于经的行为并不认同,如《孟子·尽心》所言:

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6]

孟子对于固执一点不知权变的做法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是损害道的行为。同样,《公羊传》中亦有经权思想,见《春秋》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公羊传》对祭仲“出忽立突”的行权行为给予了肯定:

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2]

《公羊传》认为祭仲行权,即保全了公子忽的性命,又使郑不至于亡国,祭仲虽背负了驱逐国君的骂名,但不违大义。《公羊传》在《传》文中多处体现经权思想,甚至对复仇事件的解读中,同样体现了经与权的考量。

伍子胥为父复仇是《春秋》中极富传奇色彩的复仇事件,《左传》及《史记》对此均有记述,《公羊传》也不例外。在这一事件中,在不难发现,伍子胥同时面临着尊君与爱父的道德困境。或以为,伍子胥已不为楚臣,因古有臣子三谏不从而去之说,且伍子胥在吴王阖闾面前声称“亏君之义,复父之雠,臣不为也”,似乎已将自己视为吴王的臣子。事实上,这样的说法是存在漏洞的,《公羊传》所载伍子胥“怀弓去楚”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复仇情绪,与温和的三谏不从而去截然不同,且《公羊传》对伍子胥伐楚一事发问:

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雠奈何?[2]

由此可知,《公羊传》并未否认楚王与伍子胥的君臣关系,则伍子胥的行为属于为父报仇而伐其君。众所周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儒家伦理纲常的重要内容,即所谓恒常之经,而伍子胥以臣伐君的复仇行为显然不合于经。《公羊传》之所以肯定伍子胥的复仇行为,正因伍子胥能行权,虽反经却能合于复仇之道。《公羊传》曰:

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父受诛,子复雠,推刃之道也。复雠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2]

《公羊传》在复仇的具体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给予了不同的应变之法。针对父亲无罪或罪不当诛却为君所杀的情况,子是可以为父复仇的,因为君诛无罪之臣的行为本就不合于义,伍子胥复仇正属于此类。若父亲有罪而甘愿受诛,则不应复仇,复仇只会导致永无止境的冤冤相报。且复仇应当遵循“复仇不除害”的原则,复仇只能向仇人本人复仇,不可祸及仇人子女家眷,否则就无道义可言。“朋友相卫,而不相迿”是指朋友在帮忙复仇时应相互护卫,不致使友人败于仇人之手,但又不应先于友人之手杀死仇人,以伸友人孝子之心。于伍子胥复仇一事来看,吴王欲起兵为伍子胥复仇便是有朋友相卫之意,而伍子胥不愿以私仇损害吴王公义,直至蔡国向吴国求救,才以忧心中国为名出兵伐楚。在这一事件,伍子胥不仅符合“父不受诛”的情况,更占据了为夏攘夷的大义名分,虽违背君臣尊卑之常经,但却合于道义。不同于《公羊传》,《左传》并不支持臣子复仇,见《春秋》定公四年“庚辰,吴入郢”,《左传》曰:

郧公辛之弟怀将弑王,曰:“平王杀吾父,我杀其子,不亦可乎?”辛曰:“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将谁仇?”[4]

同样是国君杀臣,《左传》并没有对其性质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借斗辛之口完全否定了臣子为父复仇的合理性,认为国君之命即为天命,臣子死于天命便无仇可复。

由此可以看出,《左传》尚“尊尊”,极力地维护国君行为的正当性,杜绝一切臣子犯上的可能,这正是《左传》的特色所在。相比之下,《公羊传》在不违背道义的前提下认同臣子的复仇行为,并且在臣子为父复仇的具体过程中又有相应的权变,成功地将复仇思想与经权思想相结合,这也是《公羊传》的独到之处。

四、结语

在《公羊》家看来,《春秋》本就是孔子拨乱反正的立法之书。何休《公羊传序》称:

昔者孔子有云:“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此二学者,圣人之极致,治世之要务也。[2]

《公羊》家认为《春秋》为圣人所作,法理完备。以《公羊传》复仇思想为例,确实兼具法的原则性与现实性。其中,君臣父子之义、国君一体之理是儒家伦理纲常中不可动摇的原则,臣子向国君复仇的经权考量则体现了圣人之法用于现实的灵活性,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参考文献:

[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3]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2019.

[4]左丘明传,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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