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协同人才培养机制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3-06-23 15:29张莉娜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23年5期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

张莉娜

[摘  要]产学协同育人是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障,德国应用型教育因“双元制”而闻名,美国“合作教育模式”是美国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法宝,澳大利亚的FEFE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应用型人才培养追捧的方向。德、美、澳三国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产学合作的做法给我国产学协同育人以启示,要不断完善促进产学协同育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激发企业参与产学协同育人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产学协同育人  国际比较分析  应用型人才培养

西安欧亚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项目名称:新文科背景下陕西应用型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五位一体”产学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编号:2021ZD005)。陕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项目,项目名称:陕西民办本科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研究(编号:SGH21Y0381)。

引  言

为提高应用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产教融合的任务、要求和标准。2020年教育部出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产学协同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具体实践路径。近年来,各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以产教融合为抓手,与产业走过了牵手(1.0)、握手(2.0)、挽手(3.0)和融合(4.0)之路,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产教融合经验,形成了一些自身的办学特色。尽管如此,产学协同依然面临不少瓶颈和制约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对产学协同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创新产学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企业在校企合作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协同,满足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背景下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外关于产学协同育人的实践较早,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本文着重比较分析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在产学合作方面的特色做法,为我国应用型高校构建稳定长效的产学协同育人机制提供参考。

德国产学协同育人机制分析

德国产学协同以“双元制”模式而闻名。在该模式中,学校和企业各为“一元”,学校主要讲授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企业主要提供实践机会,进行实践操作指导,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在这个模式中双方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深入分析德国模式,发现该模式的成功得益于全社会的共同投入。

1.政府的支持和保障

在产学协同育人过程中,德国政府主要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设立专项经费提供支持和保障。在法律政策方面,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产学协同的法律和政策,为产学协同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的法律包括《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熟练工艺守则》等。其中,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德国最早出台的有关产学协同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校企双方在产学合作中的职责。1972年的《企业基本法》则明确了企业在产学合作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企业在产学协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法律均为德国产学协同育人提供了强制性的法治保障。

另一方面,德国政府为促进校企双方积极参与产学协同育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应用型高校和参与产学合作的企业进行经费支持和补贴。在德国,政府会向所有企业收缴一定比例的职业教育基金,这些收缴来的费用,由政府作为补助经费统一按比例分配给参与协同育人的企业。与此同时,参与产学育人的企业还能享受到政府的税收减免政策。除此之外,政府还专门设立奖励基金,对在产学协同育人过程中取得成就和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企业给予奖励。

2.行会扮演重要角色

由于德国法律赋予行会很大的自主权和监管权,所以行会在德国产学协同育人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行业协会是全体企业的代表,主要负责企业中的职业教育,还负责企业和职业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的矛盾协调,负责协调企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同时,行会下设技能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教学部分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评估培训师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行会制度有效缓解了企业之间挖技术工人墙角的问题,让企业能毫无后顾之忧地进行学生的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行会制订了企业培训规范和标准,从而保障了学生的学习质量。

3.学校与企业协同育人

在德国,企业主导学生的实践培训,超过一半的企业雇主有权设定自己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内容,但需要在形式(如聘用认证培训师)、质量和内容方面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行会监督。为了保证产学合作的可持续性,企业通常会给学生支付一定的工资,为了保护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利益,避免企业无序竞争,企业给学生付的工资通常要达到行业水平。行业工资水平一般由雇主组织和行会共同谈判拟定。企业在产学协同育人过程中,通过和学校共同教学,可以拓展其发展空间,提升其品牌影响力。除此之外,学生能从企业获得实践机会,可以在真实的职场环境锻炼自己的专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在学习期间就为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有的企业甚至能给学校办学提供一定的资助。

学校在产学合作办学中主要负责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一般文化素养的培养。学校深入课程改革,在1996年德国就提出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重构课程,强调场景化、任务型,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在学校课程考核上,重点考核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效果和通识能力提升。这里的通识能力是指学生在一定的工作情境下,在小组合作、沟通交流、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能力。在产学合作过程中,学校是各类人才的培养基地,学校能为企业提供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还能为企业提供最新的科技创新技术。这有助于缓解企业的招聘压力,降低企业的招聘成本和风险,还有助于企业走在科技前沿。

美国产学协同育人机制分析

美国比较典型的产学融合模式是“合作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学校作为主体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立法政策对参与产学合作的各方主体进行协调和激励,保证合作模式的良性运行。

1.联邦法律体系完善

美国实行的联邦和州两级立法,所颁布的法律中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近200个。其中联邦立法为美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在美国,联邦政府、职业教育学校和社区学院等是职业教育的参与主体。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及之后的一系列补充法案,拉开了美国的“赠地学院”运动。具体来说,就是联邦政府为了解决职业教育办学资金短缺的问题,把土地作为资助赠予学校,68所院校受益,开启了联邦政府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1963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该法被1984年新颁布的《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替代,之后经过多次修订并持续发挥作用。同时,美国历任总统在执政期间都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相关立法的修订和更新工作,从而逐渐形成了完备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2.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产学协同育人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费支持,除此之外,由于捐赠文化在美国有着深厚的基础,职业教育也获得了大量来自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个人基金会以及校友的捐赠和资助。比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卡内基基金会都分别下设了针对教育及其各相关合作主体的资助,为产学协同的推行提供了多元的经费支持。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办学,企业为职业教育提供实践平台,政府则通过法律、财政杠杆调控各方力量。作为产学协同育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行业协会,在合作过程中负责行业标准的制订,搭建起企业和学校之间沟通的桥梁。

3.以学校为主导和行业紧密互动

在美国的产学合作模式中,学校一般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制订实践计划,并建立培养对象选拔、协调与服务、教学与指导、责任与约束、考核与评价等一系列机制保证产学协同育人的效果。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按照学校的安排,在企业和学校两端来回切换完成其四年的学习任务,培养职业创新能力。通过专业课程設置、学习过程中学校和行业互动来满足学生学习和企业的用人需求。

澳大利亚产学协同育人机制分析

澳大利亚的产学协同模式以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为依托,在国家立法和相关政策支持下,形成了自己的产学协同育人特色。

1.通过立法强制性保障企业参与产教融合

澳大利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产学协同的法律法规,比如《职业教育法》、《拨款法》、《培训保障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令》、《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义务,比如《培训保障法》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下拨一定的资金用于员工培训,这笔资金不低于企业员工年度工资的5%;另外,企业可以委托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行培训员工,但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的培训资质,且培训质量要达到国家要求才能进行自主培训。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企业就需要向政府缴纳职业教育附加税。法律也有对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鼓励性规定。比如,澳大利亚每个行业的培训包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培训后获得的技术和继续教育证书能够全国通用,有的行业还实行证书资质准入门槛,这就让文凭和职业证书比较受欢迎,企业就有参与产学培养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也制订了符合本地需要的地方政策和法律,这些法律和政策也为澳大利亚的产学合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支持。

2.产业和TAFE学院紧密合作

澳大利亚TAFE学院是由政府牵头设立,学院的董事长由政府任命,董事会成员大多是来自行业的资深专家,所以学院先天就和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澳大利亚各行业的行业委员会和TAFE学院合作,通过向行业内企业收集用人需求、岗位需求、培训需求的便利条件,给学院提供专业课程设置、招生、就业的建议。同时行业委员会还积极组织行业论坛,组织企业合作伙伴和学校一起讨论行业发展趋势,给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专业意见。在澳大利亚,学校教师都会积极加入行业委员会,作为行业委员会成员参与各项活动,获取行业信息,便于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专业设置、招生、教学等活动。同时企业也鼓励员工到学校做兼职教师,这有助于缓解学校的师资压力,为学生学习提供高素质的实践教师。

3.培训包由行业专家制订

培训包是各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标准和依据,由来自行业的专家共同制订,并定期修订的重要官方文件,也叫“培训指南”。它的开发和设计都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首先,国家培训管理局会委托有培训资质的行业协会开发培训包;其次,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制订本行业的能力标准等;最后,开发好的培训包交由国家管理局进行审核、批准和发布。培训包包括能力标准、资格证书、评估体系等国家认证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学习方法指导、评估材料、职业发展等非国家认证部分的内容。培训包只解决教什么的问题,怎么教则由学校的老师负责,这些老师大都来自行业或有多年行业从业经历,他们根据培训包的要求,设计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教学,保证教学和企业岗位需求能够紧密结合,达到行业要求。

对我国产学协同创新机制的启示

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的产学协同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这些国家关于产学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都比较完善;其次,企业在产学合作中都有较高的积极性,但这和国家整体的经费和法律支持分不开;再次,行业协会在产学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学校在产学合作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1.不断完善产学协同育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各国产学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各国都很重视产学合作方面的立法,在法律上明确了产学合作中的参与主体,尤其是明确企业的育人责任和育人途径,让企业参与产学育人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成了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比如,德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参与产学育人的义务。其次,明确规定了企业报酬,对于参与产学合作且履行职责合格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教育报酬。最后,明确了行业协会或行会的功能和作用。例如德国的企业在产学合作过程中都要接受行会的监督。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开展了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等一系列试点,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现阶段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法规,使产学结合依法进行。一是要加快《企业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在立法中应明确参与产教融合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产学合作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认识到自己也是办教育的重要主体。二是从法律上规定参与产学合作的企业的门槛、企业和学校双方的权责关系、惩罚性措施等内容,用法律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三是给参与产学合作的企业一定的经费资助和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参与产学协同育人的积极性。四是法律赋予行业协会对企业评价和管理的功能,让行业协会在产学过程中能有法可依,以便发挥好在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桥梁作用。

2.激发企业参与产学协同育人的积极性

产学协同实质上是一个需求与供给协调配合的过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企业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只有企业愿意发挥出主体作用,才能有效打通校企合作的通道,解决目前产教融合中“校热企冷”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通过经费和政策杠杆给予调控激励,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明确企業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作为需求端的内在动力,实现企业主导。任何主体的角色缺失和责任缺失都会影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具体来看,一是需要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市场需求和专业设置的对接、企业标准和课程内容匹配以及生产实际和教学过程的衔接等方面主动参与,为学生后期在企业的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实现人才培养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二是加强企业在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制订方面的话语权。在制订相关产学政策时应充分吸收企业的意见,充分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让企业成为产学合作需求端的主体。另外,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都要多尝试利益共赢机制,保证企业这一重要主体的活跃性。

3.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

从国外产学协同机制的研究分析中我们看到,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学协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能够制订培训包,培训包作为全国行业培训的统一标准。德国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负责产学协同过程中企业教育的部分,企业教育的标准、资格证书、评价都由其完成。在我国,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在于服务会员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维护市场公平诚信等。行业协会运行本身对外部资源的依赖性较强,导致其在运营过程中,容易陷入“服务水平低—会员加入少—资源吸附能力弱—服务提供困难多—吸引不到会员”的循环中。综合分析我国行业协会的情况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不足。各高校教学的标准由各个专业的指导委员会制定,这种设计本身就造成了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割裂。很明显,人才需求端不是教学标准的制定方,会导致产学合作过程中的行业产业方的主体地位缺失。这就需要我们整合现有资源,将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合并成一个新的产学协同组织机构,由它来协调企业和学校,让各主体间的协同具备权威性。具体来看,一是要建立教育部高教司与新的产学协同组织机构共同组成的产学协同育人联合机制,实现教育部门和行业共同制订指导产学合作的政策,形成长效机制。二是新的产学协同组织机构应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制订行业培训标准,并在全国统一执行,对学校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进行指导。三是赋予新的产学协同组织对企业产学合作过程成效的监督权,激活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学术培养方面不及985、211高校,在实操能力培养上不如职业院校,为了打破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困境,应当更加努力地推进实施产学协同育人。然而产业和学校的协同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其过程牵扯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不同主体的利益,怎样平衡各方利益,让各主体在过程中都切实发挥作用,既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执行过程的落地。要促进产学合作的良性发展,各个主体必须深度融合,共同发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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