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组织基础研究

2023-08-07 09:41陈义媛
关键词:助餐内生学堂

陈义媛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 北京 100083)

一、农村互助养老实践探索

我国农村养老正面临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方面,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的背景下,家庭养老面临着诸多现实压力。在经济支持上,尽管进城务工有利于提高子女对留守老人的经济支持能力,但目前子女对农村老人的经济供养水平仍然较低[1];空间距离也使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变得十分有限。在教育负担和进城压力下,农村家庭在资源分配时更多地向子代和孙代倾斜,也使家庭养老陷入困境[2]。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变迁也使守望相助的农村社区养老遭遇挑战。村庄内部既有的社会关系网络、非正式社会规范等往往被看做是农村社区养老模式可以利用的资源。然而,乡村社会正在发生剧烈变迁,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长年的离村生活使乡村变成了“无主体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生活逻辑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散等问题[3];乡村已不再是封闭半封闭的、流动性极低的生活空间,礼俗规则已经不再是乡村秩序的基础,人们的社会行动逻辑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迁[4]。这意味着,被默认存在的社会联结密度在下降,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在弱化。在这一背景下,从补充家庭养老的角度来说,如何调动乡村社会资源以实现低成本的农村社区养老,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对低成本的社会养老模式的探索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其中,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现为肥乡区)前屯村探索创立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是创办较早、影响较广的一个典型案例,被概括为以“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为特点的养老模式[5],是“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的低成本互助养老[6],这一模式也很快在全国推广。

我国学界对互助养老也开展了诸多讨论,这些讨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讨论农村互助养老面临的实践形式及困境。有研究将农村互助养老分为互助型社区居家养老和互助型机构养老[7],指出当前互助养老存在“重设施轻培育”、忽视资金互助的基础等问题[8]。也有研究认为当前互助养老还存在政府的资金和法规供给短缺、村集体责任不明[9]、社会力量参与不足[10]、志愿者队伍不稳定等问题[11]。

第二,讨论不同主体在互助养老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少研究讨论了政府在互助养老中的作用。有研究认为在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中,政府的介入逐渐加深,互助养老逐渐走向了规范化[12];政府的强力介入所提供的正式支持,还有利于引致朋辈群体、家庭和社会慈善方面的非正式支持的增加[13]。但在压力型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用造假或敷衍的形式来应对上级对农村幸福院工程的检查,影响了幸福院的正常运转[14]。也有研究者强调家庭和社区组织的作用,认为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前者是不可替代的基础[15],社区内部的公共服务和成员之间的互惠网络是重要保障[16]。还有研究者强调互助养老的根本在于村庄社会建设,尤其是村庄文化建设[17]。

第三,从互助技术层面来讨论互助养老。例如,一些关于“时间储蓄”“时间银行”的研究发现,在实践中,这种互助养老方式存在计量问题、可转移性、通传通兑等问题[18],同时,承接机构的公信力[19]、人口的可持续性、覆盖区域的范围[20]等也影响着其运行,因此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变异。

这些研究展现了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丰富实践,以及不同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过,在这些讨论中,“熟人社会”的变迁很少被纳入,“村庄社会”往往被当做一种给定的变量,但不同村庄的组织基础是有差异、且变动的,因此有必要在考察社区互助养老实践时将组织基础纳入讨论中。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需要依托于村庄而实现,无论是对互助技术的应用,对各类资源的动员,还是与老人家庭的对接,村庄社会的组织能力都是重要的前提。已有少数研究开始讨论村级组织[21]、村庄内部的自组织在农村养老中的作用[22],这些都是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探索。本文将进一步讨论村庄社会既有的组织基础对互助养老实践的影响。

笔者于2016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在山西省常县安宁村(1)在安宁村的调研,由严海蓉、徐思远、郭琳、余慧芳、任守云与笔者共同完成集体访谈和资料收集,文责自负。、陕西省里县黄山村、浙江省吴县木桥村开展了农村互助养老调研,所呈现的3个案例都涉及老年幸福食堂的运作,且分别代表了不同类型的社区互助养老实践(2)依照学术惯例,文中所涉的地名、人名、机构名称等都已作匿名处理。。本文拟将互助养老放在村庄共同体重建的背景下进行讨论,通过对这三类互助养老实践的对比分析,一方面讨论外生型社区互助养老实践的特征和困境,另一方面讨论村庄自组织发起的内生型社区互助养老实践的组织机制,并探讨发展低成本社区互助养老要处理的几组辩证关系。

二、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实践与困境

本文根据参与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模式的主导主体不同,区分外生型和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两类。前者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建立或由市场主体承担的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后者主要指由村级组织或村庄内的自组织牵头建立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外生型互助养老实践中,尽管村级组织也发挥着管理和运营作用,但推动者主要是政府,且相关实践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各地社区互助养老的具体实施形式有一些差异,但相似之处在于,其都开展了老年助餐服务,因此,不同类型的互助养老实践就有了可对比的基础。

(一)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标准化”运营的困境

2013年,陕西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3)http:∥mzt.shaanxi.gov.cn/html/yw/lyfw/201910/23173.html。,明确了幸福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等,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幸福院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幸福院建设也由村委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一定补助。到2020年,陕西省已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12 132个,覆盖了71.29%的行政村[23]。尽管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幸福院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村级组织主办,政府的角色是提供资金支持和进行指导,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的实际介入更多,政府主导的特征十分鲜明。在陕西省的幸福院建设和管理中,政府主导的优势和短板都十分清晰。

从陕西省里县的调研情况来看,这种幸福院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资金支持使幸福院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非一村一社的零星实践,覆盖面较广。当地幸福院是由民政部门牵头、村委自建/自营的非营利机构,建设幸福院所需的资金、土地皆由村两委协调。对于达到标准的幸福院,民政部门会给一定的建设补贴;同时,民政部门还承担了幸福院的人员开支和水、电等运营成本。由于有政府的大力资助和村集体无偿供给的土地,老人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具体而言,以里县黄山村为例,该村每个老人每月交260元的伙食费,院方提供一日三餐,每个老人每天的伙食费不到10元。另一方面,由于幸福院由村委会管理,村两委也动员村民捐款捐物。在黄山村,每年中秋、重阳、腊八等节日都会有村民、村干部主动捐赠财物,用于幸福院的老人改善伙食;村里的理发店免费给老人理发;丰富老年人日常活动等事项。不过,这种政府主导的互助养老模式也存在局限,主要在于政府主导下的“标准化”提高了幸福院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互助养老的“互助”优势。

第一,幸福院建设的“标准化”使其建设成本高,服务人数却十分有限,甚至对不参与老年助餐项目的老人有一定的排斥性,限制了互助养老内容的拓展。以黄山村为例,该村幸福院是与村委办公楼同时建成的,幸福院的建设成本大约为150多万元(达到标准后民政局补贴了42万元),是全市的标准化幸福院。其“标准化”主要是指硬件设施上的标准化设置,例如,配备活动室、厨房、餐厅、午休床位、卫生室等。标准化幸福院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幸福院配备村卫生室和村医,这主要是为了应对老人的突发健康状况。黄山村的幸福院紧邻着该村卫生室,因此可以达标;但受到土地的限制,当地很多村的幸福院没有邻近村卫生室而建,达不到标准化的要求。黄山村幸福院共有15张床位,主要供老人午休,老人日间也可以在这些房间活动;有一间厨房、一间棋牌室、一间餐厅,不过棋牌室能容纳的人数大约只有20人左右。该幸福院自2018年9月18日(重阳节)开始运营,2018、2019年服务人次分别为47人、48人(全村60岁以上的老人共403人),长期在幸福院吃饭的人数为25人左右。从结果来看,投资100多万元建成的标准化幸福院,目前仅能服务几十位老人,效率是偏低的。同时,幸福院的标准化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其他老人的排斥,由于幸福院的设施较好,有空调、地暖,且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因此不去幸福院吃饭的老人也不好意思去幸福院休闲娱乐。尽管幸福院的设施十分现代化,但在这种情况下,幸福院只是一种物理空间,而缺失了社会交往的功能,未能发展成一个社会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互助养老被简约化为老年助餐,而失去了更丰富的社会含义,尤其是在互助养老的过程中来重建村庄社会的意义。

第二,人员配置的标准化也使幸福院的运营成本偏高,且没能有效调动村庄内部的资源,使幸福院的运作与村庄社会相疏离。按照民政部门的设置,一个幸福院的运营必须配置厨师1名、保洁员1名、院长1名,院长主要负责安排伙食和采购,3人的工资均为每月1 800元,由地方财政支付,这部分成本每年近6万多元。此外,民政部门每季度还为每个幸福院拨付2 500元的办公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报账支出。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每年为每个幸福院支出的成本是7万多元。正因为运营成本有刚性,因此幸福院的服务人数要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效率。在里县,服务人数达15人以上的幸福院才能获得民政局的运营补贴。黄山村所在的镇一共有30多家幸福院,大约有10多个没能达标,面临被关闭的窘境,这些幸福院大多处在山区,部分老人的步行距离较远,因此用餐人数逐渐减少。如果村集体能动员村庄中的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降低成本,可以更灵活地推进互助养老,同时也可以使互助养老嵌入村庄社会,而不是脱嵌于村庄。

第三,管理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政府成为这种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和监督主体,压缩了村庄社会发挥作用的空间。一方面,由于幸福院是在民政部门推动下建立的,其主要的运营成本也由民政部门承担,因此地方民政部门也承担了监督职能。以里县为例,如果运营情况不佳(用餐老人不到15人,或被抽查时发现没有营业),每季度扣一个月的人员工资。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过多,村级组织在幸福院管理中反而处于边缘地位。另一方面,政府的深度卷入也消解了村庄社会内部基于信任的风险化解机制,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不通过限制服务范围、建立正式契约来规避风险。老人到幸福院用餐,需要所有子女与村两委签订协议,议定如果老人在往返幸福院路途中发生意外,幸福院不承担责任。此外,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幸福院仅提供餐饮服务,不提供夜间住宿服务,也是为了避免风险。这种风险规避方式虽然从管理角度来说有一定效果,却因过于正式化而无法激活或重建村庄中的非正式社会网络,也使幸福院的服务范围仅限于老人就餐服务,难以进一步拓展。

(二)市场供给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专业化”运营的局限

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4)https:∥www.zj.gov.cn/art/2014/4/28/art_1229621583_64040.html。(浙政发[2014]13号)颁布,该文件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点,鼓励“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在浙江省吴县,居家养老服务的一个重要依托就是老年食堂,各村的运作模式不同,既有村集体集中供应,也有将老年食堂外包给第三方运营的模式。其中,后者尤其值得探讨。

以吴县木桥村为例,该村居家养老服务点设在村里的老年活动中心,该活动中心由木桥村集体投资建设,民政部门提供了50多万元补贴,从2020年5月正式开始运营。木桥村共有133位75岁以上老人享受老年助餐服务,老人每人每天只需交2元即可享受餐饮服务,每位老人每天的餐饮标准是9元,老人缴费以外的部分由村集体、民政局提供补贴。木桥村将老年食堂的运营外包给了一家名为“乐养”的养老服务公司,这家公司的母公司为一家私立医疗集团。依托于这家医疗集团,乐养公司在吴县所在的市共建了16个居家养老“服务点”——每个村的老年食堂为一个服务点。这些服务点都如木桥村的老年食堂一样,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尽管乐养公司在为老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这种“专业性”的服务是以盈利为依托的,其盈利性使这种专业化的第三方在机构在提供社区互助养老服务时,面临着一些局限。

第一,老年助餐服务本身就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几乎没有利润可言。当专业化的市场服务主体来承接这项服务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利润来源,这类服务就不具有可持续性。木桥村服务点的负责人小梁说,每个月公司需要补贴2 000元左右才能维系老年食堂的运转。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乐养公司在木桥村的服务点不仅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还提供老年人的“全托”服务。在全托服务方面,乐养公司使用的是木桥村老年活动中心的场所,目前共有9张床位,已经住满,入住的9位老人都是木桥村的空巢老人,年龄在84~95岁之间。这些老人中有4位能自理、2位半自理、3位不能自理,他们每月的入住费用分别是2 200元/人、2 600元/人、3 600元/人。即在全托服务方面,有6~7名老人就可以达到收支平衡。因此,总体来看,乐养公司在木桥村的服务点虽然在老年助餐服务方面略有亏损,但在老年人全托方面有一定的盈余,可以保证运转。即便如此,乐养公司无论是提供助餐服务还是全托服务,都是为了“创口碑”,也就是为了给其所属的私立医院做宣传,因为上述各项服务的利润目前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接老年助餐这类具有强公益性的项目,需要考虑其可持续性的问题。

第二,由外来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很难在村庄内部形成内生动力,从而也可能使社区互助养老被局限为老年助餐服务,而无法扩展到其他服务,也无法借此推动村庄社会的重建。由于第三方机构对于村庄社会而言是外来者,难以调动村庄社会资源;村级组织将服务外包后,也仅对助餐服务进行了有限的监督,未能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仅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这固然十分重要,但互助养老还应该有更丰富的内容。在熟人社会变迁的背景下,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在弱化,依托养老服务,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是有可能得到重建的。但在服务外包的模式下,由脱嵌于村庄的第三方机构来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村庄内部的自组织建设难以得到推动,也少有其他村民参与其中,农村社区互助养老被简化为老年助餐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村集体、民政部门都投入了不少资源和经费,但只解决了较小的问题。

从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两类实践来看,二者虽然各有优势,但也存在相似的短板。外部资源的输入、外部力量的引入没能激活村庄内部的自组织能力。不仅村级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村庄内生组织(例如,老年人协会)也没能依托外部资源而发展起来。这使互助养老对外部资源的依赖过高,内生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外部资源的输入减少,其可持续性就会受到挑战。

三、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组织机制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养老问题十分重视,在外生力量推动下发展起来的社区互助养老比较常见,由村庄内生组织自发开展的互助养老相对较少。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的幸福院是后者的典型代表,此外,一些研究中也提到了由村集体或村内的老年人协会自发组织的养老服务[21-22]。这种内生型的互助养老模式有鲜明的组织化特征,村集体或村内自组织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突出意义在于,通过对村庄内生资源的动员,在没有外力支援的情况下,互助养老得以低成本地实现;依托互助养老,村庄社会关联也得到重建,村庄的组织化程度得到提升。也就是说,互助养老并不只是一个为老服务问题,也是一个组织问题。山西省常县安宁村的案例为讨论这种内生型互助养老提供了参考。

安宁村从2013年开始建设老年学堂,最初学堂解决的主要是老年人的吃饭问题,与前文的幸福院和老年食堂发挥着相似的功能。根据当地的劳作习惯,村民往往很早就要去做农活,所以老人最需要的是解决早饭和午饭问题。因此,老年学堂供应的是早餐和午餐,开放时间是早上七点半到下午六点。由于全天开放,因此该老年学堂除了是集体食堂外,更是老人的社会交往空间,老人可以一整天都在学堂休闲娱乐。同时,学堂的活动空间比较大,即便不在学堂用餐的老人也会每天在学堂休闲活动。学堂通常在上午安排晨练和学习活动,学习活动包括书法练习、阅读、剪纸、绘画等,在下午则主要安排舞蹈练习、戏剧排演等活动,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本文认为,内生型互助养老与外生型互助养老模式对比,其实践建立在三方面的组织基础上。

(一)组织主体:村庄自组织发起的养老服务

创建老年学堂的是安宁村的妇女协会(其开展的活动此后逐渐扩展到养老、经济合作等其它领域),协会起初只是一个组织妇女跳广场舞的组织。但当妇女们自我组织起来以后,妇女协会开展的活动逐渐扩展到其它领域,例如,村庄环境卫生清理、农业生产合作、养老服务等。本文将重点聚焦在考察妇女协会对村庄互助养老的组织上。

内生型社区互助养老的核心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主体是村庄内生的组织。这种内生型组织可以为社区互助养老提供两方面的基础。一方面,组织骨干基础。以安宁村为例,妇女协会通过跳广场舞而发掘出的积极分子正是在互助养老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组织骨干。在跳广场舞的过程中,妇女们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来自丈夫、婆婆的反对,妇女内部的矛盾等。为了化解这些矛盾,发起人宋女士逐步发掘了一些有能力的妇女骨干,通过不断组织妇女开会、学习、开展辩论,矛盾逐渐化解,这些妇女骨干也成为推动社区互助养老的基础性力量。另一方面,组织经验基础,即通过民主集中的开会讨论来共同商讨面临的挑战。在化解因跳广场舞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时,妇女协会主要是通过开会、开展辩论来实现的,让大家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很多问题就越辩越明。这成为妇女协会后期将活动范围拓展到其它领域时的主要工作方式。这一组织经验体现在后来的互助养老中,就是老年学堂通过定期开展老人与子女的座谈会,解决老人之间、老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

组织主体的内生性是这种社区互助养老模式不同于前文所述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供给型模式的关键。这种组织主体既可以是村民自发形成的互助组织,也可以村两委这类村民自治组织。这种内生型组织可以在日常活动中持续积累人力资源和组织经验,这些资源都可以迁移到对社区互助养老的组织中。安宁村的妇女协会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协会在后来开展了经济合作,成立了长平合作社,鼓励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入股,开展多元化的经济作物种植,并逐渐有了一些盈利。老年学堂的活动地点最初的改造费用2万多元就是由合作社提供的。但这个特殊性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国家不断重视农村养老问题的情况下,小额的资金投入并不是主要的难题,通过组织捐款也可以部分解决资金问题。就安宁村的老年学堂而言,妇女协会提供的组织基础才是更根本的,这也是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基础。

(二)动员机制:基于村庄动员的低成本互助养老

在村庄自组织发展的基础上,相较于前述案例,内生型互助养老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运营成本极低,从而老人加入互助养老的成本也很低。该老年学堂之所以能低成本地运营,主要是因为村内的自组织最大限度地动员了村庄内部的各种资源。由于这类组织本身嵌入在村庄社会内部,组织成员也是村庄内部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对村庄的熟悉感,可以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动员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

第一,村庄自组织通过调用村庄内部的闲置资源,可以获得低成本的互助养老场所,这可以看做对村庄内有形资源的动员。安宁村的老年学堂是用村里的民居改建的,一年的租金是2 000元左右。在用作老年学堂前,长平合作社提供了2万多元的资金对其进行了装修。相较于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安宁村的老年学堂场地成本是极低的。对于长期生活在村庄中的人来说,找出村内合适的闲置房屋并不困难。尽管老年学堂的活动场所设施、设备都相对简单,但并不影响老人在此处活动。对村内闲置资源的低成本利用,使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与政府主导下的“标准化”幸福院运营模式有明显的差异。

第二,村庄自组织还可以通过对村民志愿者的动员,既使社区互助养老深度嵌入村庄社会中,也让互助养老的运营成本降到最低。对志愿者的动员可以看做村庄自组织对村庄中无形资源的动员。在安宁村的老年学堂运营中,妇女协会最大限度地动员了村民。学堂由村里的一名固定志愿者和两名护工来管理,志愿者无偿为老人服务,护工每人每月有300元补贴,主要负责给老人做饭,老人一般早饭和午饭在学堂吃。除此之外,学堂还动员了村里的30名志愿者来为老人服务。这30名志愿者绝大多数是农村留守妇女,对志愿者的动员不仅减少了学堂的运作成本,也让老人有被关心的幸福感。由于运营成本低,因此在没有外力支持的情况下,老年学堂也只需要有12位老人加入,就能自负盈亏。尽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但在村庄中有不少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外出务工的妇女,她们是有一定闲暇时间的。不过,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这些闲暇时间无法产生公共性。当村庄自组织,如妇女协会,将妇女们动员起来,参与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中时,妇女们的闲暇时间就具有了公共意义。同时,学堂对作为互助养老志愿者的妇女们的时间要求并不高,只需要每月贡献一天来学堂帮忙就可以,这也不会对妇女们造成太大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一旦村庄自组织将留守妇女们组织起来,她们就可以通过轮流做志愿者的方式,成为农村互助养老中的重要社会力量。

对村庄志愿者的动员和组织,还可以使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从服务自理老人拓展到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在安宁村,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方式有两种:第一,是缴费服务,由老人子女每月向妇女协会缴纳600元,协会派两名护工(从本村招募)到老人家中,为老人提供日间的照料,例如,为老人做饭、陪老人聊天等,两个护工按周进行轮岗;第二,是免费服务,由协会就近寻找7名村民志愿者,以“七对一”的模式轮流陪护老人。志愿者每天下午轮流到老人家里陪护两小时,主要是陪老人聊天、帮老人锻炼等。妇女协会的发起人宋女士说,协会推动的养老服务主要是为了补充家庭养老的不足,而不是替代家庭照料。在这一原则下,对社区志愿者的组织就很灵活,每周花两个小时陪失能、半失能老人聊天,对志愿者来说并不是太高的要求,但可以使老人获得低成本的照料和陪伴。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照料可能会是乡村社会即将面临的重大挑战,安宁村的探索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监督机制:基于公共监督的风险控制

在任何养老服务中,风险控制都是敏感问题。在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中,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市场服务主体,都通过签署正式协议来规避照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安宁村的案例展现了内生型社区互助养老的另一种风险控制方式,即通过公共监督来防控风险。这种公共监督建立在两种基础上。

第一,村庄社会本身不仅是一个物理空间,也是一个社会空间,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使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提供方——村庄自组织——本身就嵌入在村庄社会关系中,也时刻处于“自己人”的监督之下。这种公共监督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自己人”的信任基础上。以安宁村的老年学堂为例,由于该老年学堂的组织者和运营都是本村人,她们也都是前期组织同村妇女跳广场舞的骨干,因此,与大部分村民都比较熟悉,这种信任基础大大减少了老人家属与老年学堂之间的潜在冲突。在老年学堂的负责人宋女士看来,即便与老人家属签署了合同,那也只是诉讼时的依据,真正在日常运转中发挥作用的是村庄内部的信任关系。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清楚学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即便有突发状况也不会归罪于学堂。另一方面,这种公共监督源于对村民志愿者的动员,学堂里每天都有志愿者村民义务服务。也就是说,安宁村老人学堂的运转始终处于志愿者们的“公共监督”之下,尽管志愿者自己未必会意识到自己的监督功能。

第二,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方通过组织座谈会的方式,主动搭建了公共监督的平台。在安宁村,老年学堂每月都会举办一次座谈会,邀请老人、子女共同参加。座谈会上的沟通既可以让学堂了解老人在家的情况,也可以让子女了解老人在学堂的生活和变化,同时为老人和子女提供交流的机会。这种座谈会本身也发挥了公共监督作用。在安宁村,这类座谈会的组织也是在运营老年学堂过程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在学堂刚成立的前三个月,几位运营者发现,老人聚在一起后,容易家长里短地谈论,导致老人之间、老人与子女之间出现了很多矛盾,负责做饭的护工承担了大量的协调矛盾的工作。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学堂一方面通过组织各类兴趣小组,转移老人们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学堂也开始组织老人与子女的座谈会,既让子女了解老人在学堂的活动情况,也为老人和子女提供交流机会,促进双方的互相体谅。同时,在座谈会上,妇女协会也会听取子女对学堂运营的建议。这种座谈会实际上将老年学堂的运营完全公开化了,使老年学堂的运营处于老人家属的公共监督下,这种主动的公开也增强了学堂与老人家属之间的信任感。

在这个意义上,安宁村老年学堂的运营是建立在学堂运营者、老人、家属等多方信任基础上的,且通过座谈会和对志愿者的动员,学堂的运营始终是在村庄内部的公共监督之下,这也降低了学堂可能面临的风险。

可以看到,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建立在三个基础上。第一,以村庄自组织为组织主体。嵌入在村庄社会中的自组织可以在日常活动中培养组织骨干、积累组织经验,这些人力资源、组织经验可以在村社内部持续积累,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低成本地迁移至对社区互助养老的组织中。第二,对村庄内部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进行动员。无论是对村庄中的闲置房屋这种有形资源的发掘和利用,还是对村民志愿者的动员和组织,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互助养老的运营成本。第三,对公共监督机制的建立。这种监督既依托于村庄社会中已有的社会关系基础,也依托于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方所搭建的公共监督平台,它使互助养老服务的风险防控建立在社会信任、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基础上。上述三个基础共同推动了低成本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实现。同时,老年学堂不仅实现了对老人的组织,使老人可以仅缴纳极低的费用就享受老年助餐服务;同时也重建了村庄社会,这种重建不仅通过定期的老人、子女座谈会来实现,也通过对志愿者的动员来实现。对本村志愿者的动员和组织,还可以将互助养老从老年助餐服务中拓展出去,走向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这种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展现了一种不同于外力推动的互助养老逻辑,它是在村庄自组织的既有组织基础上开始发展的,又在实践互助养老的过程中,进一步推动了对留守村民的组织。这使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嵌入村庄社会的发展中,二者可以相互强化,从而使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具有可持续的动力。

四、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中的辩证关系

从本文的三个案例来看,内生型和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依托的主体和资源各不相同,但也各具特点。在国家对农村养老问题日益重视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和资源投入可能会持续增加,因此需要考虑来自外部的资源投入如何更高效地发挥作用。要探讨这个问题,有两组关系需要辩证地处理。

(一)外部资源输入与村庄内生动力之间的关系

这一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服务标准化与村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要推动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政府的资源输入是必要的,尤其是在起步阶段。本文所展示的安宁村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就是该村妇女协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推动了经济合作,从而有了自己的资金基础,为改造老年学堂提供了资金。有老年人协会、妇女协会等自组织的村庄并不少见,只是这些组织通常比较难有足够的资金,不过,小额的资金需求可以通过国家资源输入来解决。

但是,国家的资源输入往往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向农村转移的资源,各类规则也不断输入乡村,基层治理日益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导致出现了基层组织服务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丧失的问题[24]。这一问题同样表现在养老服务资源的输入中。服务标准化就是政府介入后的典型表现,在陕西里县的案例中,这一点表现得比较明显。养老服务的标准化一方面表现为养老设施的标准化建设,例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需要配置村医、村卫生院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管理方式上的标准化,例如,人员设置、工资标准、风险管理等方面。这种标准化设置既有治理体系本身的问题,也是政府为了降低管理风险所设。

这种标准化牺牲了灵活性和村庄的自主性,也增加了成本。相较而言,内生型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则在最大化地利用本村资源基础上,通过对闲置屋舍的简单改造、对志愿者的组织动员,以极低的成本推动了村庄内的互助养老。这种实践自主性一方面表现在硬件设施的配置上,另一方面表现在风险管理上。安宁村的老年学堂并没有通过标准化、正规化的协议签署来规避风险,而是在村庄社会内部的信任基础和公共监督的基础上来规避风险。这种自主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村庄自组织对村庄社会各类资源的动员基础上。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一个基本原则应是低成本,外部资源的输入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不是投入了大量资源,但只达成小部分目标的结果。从互助养老服务的管理运作角度来说,应避免外部资源输入对村庄内生动力的消解。

(二)老年助餐目标与互助养老目标之间的关系

在各地的农村互助养老实践中,创办老年食堂是最常见的,也是各地政府大力鼓励的。它既可以回应农村老人因为做饭困难而出现的用餐需求,也相对简单易行。尽管对这一需求的满足也十分重要,但老年助餐服务只是互助养老的内容之一,老人的精神慰藉、失能老人的照料等也是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在很多地区的实践中,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和运营能力的限制,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探索仅止步于解决老年助餐问题。一些地区将老年助餐服务外包给外来的市场主体,脱嵌于村庄的市场主体就更将老年助餐服务仅限于助餐本身,难以动用村庄社会资源,也难以将这类服务进一步拓展出去。实际上,老年食堂的建立和运营应当是互助养老实践的抓手,而不是唯一目标。通过运营老年食堂,将村庄有余力的留守人口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实现低成本地村庄互助养老,使互助养老的参与对象可以从能自理的老人扩大到失能、半失能老人,并在此过程中重建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这也是安宁村的案例提供的启示。

这里也有一个前提,即社区互助养老只是对家庭养老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村民志愿者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劳动,这确保了这一实践路径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留守村民吸纳进助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实际上是对留守村民的碎片化时间的重组和利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互助养老可以低成本地运转,而且村民可以被重新组织起来,进而推动村庄社会的重建。在这个意义上,老年食堂的运营应是起步,而不是终点。因此在老年助餐和互助养老的关系上,应避免出现目标替代,将互助养老简化为老年助餐问题。

五、结论

在城镇化的压力下,农村家庭养老面临不少困境,同时,乡村社会的变迁也使守望相助的农村社区养老面临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重点关注了如何调动乡村社会资源,以实现低成本的农村社区养老的问题,将农村互助养老放在村庄共同体重建的背景下进行讨论,通过三个都是围绕老年助餐服务展开的案例,对农村互助养老的不同实践方式进行了考察。同时,通过对三种不同的互助养老实践的对比分析,一方面讨论了外生型社区互助养老实践的特征和困境,另一方面讨论了村庄自组织发起的内生型互助养老实践的组织机制,并探讨了发展低成本社区互助养老要处理的两组辩证关系。

本文根据主导主体的不同,区分了外生型和内生型两类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其中,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供给型两类。政府主导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有突出的优势:第一,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这类实践可以在短期内在当地迅速推广,覆盖面比较广;第二,村委会负责运营幸福食堂,可以调动一些村庄社会资源来为老人提供服务。不过,这种类型的实践短板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幸福院建设、人员设置和管理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了幸福院的运营成本,容易使互助养老被简化为老年助餐实践,而无法拓展互助内容。同时,这种标准化运营也使幸福院的运营与村庄社会相对脱离,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互助的优势。市场供给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主要是指村集体将老年助餐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经营的实践,这种方式虽然能让专业机构进入互助养老领域,但也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市场主体追求的是利润,而老年助餐服务本身的利润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市场主体需要寻求其它利润来源来填补,其可持续性问题仍有待考量;第二,将老年助餐服务外包,也使村级组织或村庄自组织的动员能力难以得到发挥。外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两类实践共同的问题都在于,对外部资源的依赖过高,内生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外部资源的输入减少,其可持续性就会受到挑战。

一些地区也在探索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本文展示的案例是由一个村庄自组织——妇女协会——发起的养老实践。这一案例从三个方面展现了内生型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的组织基础。第一,在组织主体方面,互助养老的组织者是妇女协会,协会自身在建立中积累了组织骨干基础和组织经验基础,这些都成为推动村庄互助养老的有力条件;第二,在动员机制方面,妇女协会通过对村庄内部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动员,使村庄互助养老得以低成本地运转。在对村民志愿者的动员基础上,这种互助养老实践还从提供助餐服务拓展到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补充了家庭照料的不足;第三,在监督机制方面,在对村民志愿者的动员和组织基础上,老年学堂的运转本身就处于公共监督之下,学堂还通过组织老人、子女座谈会的方式,将学堂的运营完全公开化。这一内生型村庄互助养老案例展现了一种不同于外力推动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它由村庄自组织发起,又在运营老年学堂的过程中,进一步推动了对留守村民的组织。内生型的村庄互助养老既可以由村庄自组织来牵头,也可以由村集体来牵头,其核心在于,牵头的组织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并充分进行村民组织和动员。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本文也讨论了农村社区互助养老中需要处理的两组辩证关系。第一,外部资源输入与村庄内生动力之间的关系,外部资源的输入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应避免外部资源输入对村庄内生动力的消解;第二,老年助餐目标与互助养老目标之间的关系,应以运营老年食堂为抓手,将村庄有余力的留守人口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起来,为低成本的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探索出路。

本文认为,在讨论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时,不应将养老问题与村庄整体生活中割裂开来。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需要动员和利用村庄社会资源,同时,社区互助养老本身也会推动村庄社会的重建,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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