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平民化论纲
——共同富裕视域

2023-08-07 12:58康书生
关键词:平民化共同富裕金融

康书生

(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党和国家共同富裕执政理念和传承脉络

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治久安是具有远见卓识的执政党、政府及政治家致力追求的理想目标。然而,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差距。因此,缩小、消除贫富差距也就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与经济治理的重要执政目标。

从历史上看,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土地革命,其主要目标就是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也一直致力于缩小或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年7月,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指出,通过个体经济的消除实现农村人民的共同富裕[1]。

改革开放后,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有所扩大的现实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历届党和政府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并做出了针对性的部署。邓小平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2]。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指出,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1994—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 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2012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指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指出,“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中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3]。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2020年10月29日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在分析中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时指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4]。2021年11月11日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5]。2022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6]。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7]。

(二)全球风险提示

世界经济论坛《2014年全球风险报告》①《全球风险报告》是世界经济论坛携手达信公司和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发布,提供不同国家企业面临的主要全球性风险相关的观察以及来自各领域风险专家对于未来10年可能影响全球繁荣的重大风险的集体观点。认为,收入差距是最有可能对整个世界产生系统性冲击的全球性风险,其次是极端天气事件,之后是失业及就业不足、气候变化和网络攻击风险。《2017年全球风险报告》指出,未来10年对全球发展具有深刻影响的三大趋势分别为经济不平等、社会两极分化以及环境风险日益加剧。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和日益加剧的社会分化等趋势诱发了2016年的政局变化,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这些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全球风险。《2021全球风险报告》中提出警示: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将在未来3~5年阻碍经济发展,在未来5~10年加剧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富人”和“穷人”在获取技术和数字技能方面的差距可能会拉大贫富差距并破坏社会凝聚力。《2019年全球风险报告》《2022年全球风险报告》中的“严重社会不稳定”“社会鸿沟扩大”风险都应与社会贫富差距密切相关。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通用指标是基尼系数②基尼系数介于0~1之间,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低于0.2,收入绝对平均;0.2~0.3,收入分配比较合理;0.3~0.4,收入分配相对合理;0.4~0.5,收入分配差距较大;0.5以上,收入差距悬殊。。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及Wind数据,中国基尼系数自2000年首次超过警戒线0.4,2008年创下最高值0.491,2003—2021年,基尼系数均未低于0.46(图1)。

图1 中国基尼系数

金融平民化是基于中国现阶段居民贫富差距较大并由此引发经济社会矛盾的现状,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和谐文明的目标提出的。金融平民化符合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理念和要求,有助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金融平民化释义及其经济社会逻辑描述[8-11]

(一)金融平民化释义

金融平民化是指平民享有金融资源及其权益的制度性安排。这里的“平民”指的是一个阶层,即普通大众阶层。用经济指标衡量,指的是中低收入阶层;从社会地位看,倾向于弱势群体。“金融资源”指的是金融的资本性与服务性形成的资源。“金融资源权益”主要指的是对金融资源享有及收益获取权益,以及金融服务获取权益。“制度性安排”是指在金融平民化理念下,相关金融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业务及产品供给设计、金融教育体系以及支持金融平民化的财税、物产等一系列制度与政策组合。

“金融平民化”与“民生金融”“普惠金融”是一组类似、互补的概念,从实质上看,它们强调的重点都是金融对普通大众与弱势群体的倾斜支持,因为不强调这一本质问题,这些概念就没有意义,只是各自的视角或切入点不同。而“金融平民化”目标和重点更明确、更突出,对传统金融体制机制的触动更大,对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制度长效稳定影响更深刻,更具有制度性和社会性,更具有长远的、现实的意义。

通过社会的稳定和谐与金融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相互促进、良性互动。金融平民化是衡量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谐状态的综合性指标,是经济文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金融平民化问题既是一个金融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

(二)金融平民化的经济社会逻辑描述

1.金融平民化具有内生的经济金融逻辑关系。经济是金融的基础和原动力,金融又服务、作用于经济。现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消费,平民是消费主体。亦即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应体现在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平民阶层的生活水平,所以金融平民化具有内生的经济金融逻辑关系。

2.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应担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行业,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与一般工商业相比,具有“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分配形式” 特征:它是整个社会资金的集中、调剂与分配的主要系统,而资金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价值形式本身就是社会性的,它的调剂分配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过程;作为“公共簿记”,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大量而且比较可靠的宏观、微观经济信息,这也正是金融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基础条件。因此,金融业是社会性最强、社会化程度最高的行业,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业比一般工商业应当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更多的关注支持社会民生发展,尤其需要关注支持平民阶层福利水平的提高,这也是由金融资源的社会性所决定的,特别是一国金融业具有垄断特征时期更是如此。

3.金融平民化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之下,并且以国有(国家控股)金融机构为主体,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民生、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应是责无旁贷。而实行金融平民化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制度对金融业的特殊要求。

4.金融平民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现实意义上看,中国正在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和规则的改革和调整,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和市场环境保障,实现“三去一降一补”的目标,实现国民经济中长期供求均衡及可持续发展。而金融平民化的实质也正是通过金融制度规则的改革和调整,克服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社会各阶层财富占有的不均衡,缩小贫富差距,发展壮大中产阶级——金融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基础,防止“中等收入陷阱”,加速经济转型,为中长期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并通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加强和巩固这一基础和保障。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补短板”的应有之意。

所以,综合考虑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金融业及金融资源的社会性质、中国目前政治经济制度下对以国有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业的社会经济责任要求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要等因素,金融平民化具有内在的经济社会逻辑关系,既是逻辑推演与现实需要的统一,又是满足经济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双重目标的统一。

三、金融平民化的国际探索实践及借鉴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富差距的探索中,已经并正在将金融作为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生存、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且取得了可资借鉴和启迪的实践成果。

1.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尤努斯的小额信贷试验,1983年政府批准注册为民间银行——格莱珉银行。主要运作内容及特点是:贷款对象以穷人为主,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并通过相关措施确保排他性,扩大贷款组合以满足贫困人口的多样化发展需求;贷款资金来源为国际组织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储户存款;运作模式采取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户自助组织,贷款额度由其在小组的表现以及其储蓄额度而定,如果贷款者无法按期还款,则由其小组共同承担风险;借款者需在格莱珉银行开户储蓄,存款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时必须购买其股份,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授信同时开展解决客户基本需求的社会发展议程[12]。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自成立以来运作成效显著(表1),被国际公认是一种比较成熟的金融扶贫模式。

表1 格莱珉银行历史绩效数据

2.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86年、 由美国非政府组织和玻利维亚商界领袖创办的PRODEM,后来发展成为一家致力于满足微型企业和小企业主融资需求的玻利维亚最大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运作特征是:小组联保,每个小组3-7人,小组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同时贷款,并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一个成员违约,整个小组就被视为违约[13]。

3.乌干达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UGA)。基金会由约翰·哈奇于1985年在拉丁美洲成立,是一种利用乡村银行帮助妇女通过自营来摆脱贫困的模式。主要运作内容是:以社区信用和储蓄协会成立NGO,无须注册,一般由20-50个妇女组成,再以5-7人组成连带小组,这些妇女对该组织拥有管理权和决策权,通过定期例会来确定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指标[14]。

4.蒙古哈斯银行。蒙古哈斯银行前身是联合国计划署所支持的项目,经过整合6家非政府组织的金融服务成为第一大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运作内容是:服务对象为脆弱的非贫困者和中度贫困者,旨在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盈利的前提下,向他们提供金融服务;信贷产品,除小额信贷外,还有商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农业及牧民贷款、消费贷款[15]。

5.爱尔兰贷款基金。19世纪30年代,爱尔兰颁布《济贫法》,刺激了100多家贷款基金发展。1938年建立贷款基金委员会,通过发布年度报告对小额信贷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运作特征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和无息贷款;贷款基金瞄准最底层的穷人,大多以周为周期贴现贷款[15]。

6.墨西哥的普惠金融实践。墨西哥从2005年开启普惠金融的规划与建设。主要运作内容是:重视立法规范和宏观制度建设,2011年签署《玛雅宣言》,正式做出普惠金融服务承诺;明确顶层设计和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成立普惠金融国家委员会,在其他配套组织方面成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全国委员会、国家金融扫盲委员会等;健全机构体系和服务渠道,发挥发展型金融机构在筹资与增信方面的基础性功能;坚持聚焦薄弱领域和弱势群体;积极推动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16]。

7.巴西的普惠金融实践。巴西中央银行负责牵头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主要运作内容是:重视立法建设,加强顶层设计;拓宽服务渠道,提升金融覆盖面,推广代理银行,发展信用合作社;改进机制体制,加大小微信贷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普惠程度;普及金融教育,加强消费者保护[16]。

8.拉丁美洲农村“草根银行”。拉美农村“草根银行”是在拉美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基础上创建、以村为基础的半正规会员制机构,其客户组织结构为单个小组,目标群体以贫困妇女为主。主要运作内容为:银行为会员提供三种基本服务,一是提供小额自我就业贷款来开办或扩大生意,二是提供储蓄激励,三是建立提供互相帮助并鼓励自立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乡村银行与大型银行联盟,架起社区与正规金融相连接的桥梁,从而避免单一机构风险高、规模受限的风险[17]。

9.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制度、印度的自助组——银行联结金融模式、印尼的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扶贫、金融反贫、金融平民化的实践探索[18-19]。

10.发达国家中,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与合作金融相结合的制度实践、加拿大信贷合作社制度、日本农协金融扶贫模式、意大利南方开发计划中金融性政策措施、法国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德国的农村金融反贫体系等,也都是在普惠金融、金融平民化层面探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改革与实践[20-21]。

综上诸国和地区,尽管人文环境、社会制度有别,但是对于金融平民化的探索业已成为共识,其操作实践也不失为中国参考及借鉴。

四、金融平民化的实现路径[8-11]

(一)全社会金融教育

当今世界,金融教育水平的深度和广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及经济文明状态。因此,金融教育在金融平民化的实现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金融教育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金融教育平民化与金融平民化教育。

1.金融教育平民化。金融教育平民化是指通过国民教育及非国民教育渠道向社会尽可能广泛传播、普及金融理论、知识、技能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增强他们通过金融市场及业务产品使自身财产保值增值、享受经济金融发展利益、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要真正实现金融教育平民化,除了进一步增强改进国民教育系列的金融教育之外,还要特别重视社会公众的普及性金融教育,让金融从学院、研究所走向社会、进入民间、贴近生活,让金融报刊媒体接地气、实用化、平民化。

2.金融平民化教育。金融平民化教育主要是针对各级政府经济金融管理者、决策者以及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实务群体而言。如果说金融教育平民化是金融平民化的内生动力,则金融平民化教育是金融平民化的外在保障。在金融制度、政策的制定执行上,在金融业务、产品、交易规则设计实施上,要有平民化思维、民生思维、弱势群体思维,形成全社会的金融平民化意识、理念和氛围,引导并保障金融平民化实践。

(二)金融业转变服务方式

由金融平民化的经济社会逻辑关系可知,金融平民化属于金融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金融发展与金融平民化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金融平民化会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和动力。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商业特性与金融平民化一定程度的社会性特征之间的矛盾,在政府制度、政策调控的引导下,是完全可以化解、统一的。

金融平民化,需要金融业转变单纯商业性思维和服务方式,切实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使金融服务更贴近民生、贴近平民、贴近弱势群体。

1.金融宣传大众化。金融业务产品的推介宣传,既要考虑专业人士、管理阶层开展金融经济研究、从事金融经营活动的需要,更要考虑普通民众的需求和接受程度。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金融业密切相关,金融平民化一定要使金融教育宣传大众化,使金融这门“大学问”成为贴近大众并为大众所掌握运用、成为服务大众生活的实用知识和工具。

2.客户服务平等化。金融机构在树立金融平民化理念的前提下,应调整服务重点,摒弃对服务对象即客户“嫌贫爱富”的做法。理想的状态是做到对服务对象不论是大客户、中客户、小客户,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起码应做到“爱富不嫌贫”,不歧视弱势阶层。在服务态度、服务设施及业务规则等方面,对中小客户给予足够的关注,使这些中低收入者及弱势群体能够切实获得较均等的金融服务。

3.产品设计平民化。金融机构在设计推出金融服务工具和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平民大众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针对城乡小微企业、普通居民或弱势群体经营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金融需求多样、风险承担能力较差以及金融专业技能不高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尽量满足多样性需求、兼顾盈利与安全的金融产品,尤其应考虑在政府支持下通过有效的制度规则设计,防范化解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

4.业务流程便捷化。业务流程的便捷化是指在一定的制度支持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和复杂度、减少业务规制要求或降低业务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普通民众的金融业务通常是额小、量大、多样、频繁,客观上只有业务操作简便才能使金融服务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这些服务对象往往不具备传统金融业务规则要求的规模、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所以,如果规则不调整,金融平民化服务也就成了空话。

(三)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

金融平民化,需要在深入调研分析平民大众民生现状及需求瓶颈的基础上,持续着力推进以惠及大众民生、调节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

1.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应以需求为导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求是金融创新的目标和拉动力。因此,金融平民化理念下的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应锚定平民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生活、发展、共同富裕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创业、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方面开展金融创新。创新发展城乡各类小额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普惠、固(稳)定收益类证券投资、金融理财及保险等产品及服务,农民房、地、物产抵押业务及产品等。

2.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应是金融全领域合力进行。以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的金融平民化需要金融全领域的合力推动。包括政策性金融领域和商业性金融领域的业务及产品创新,商业性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信贷、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领域的业务及产品创新。各金融领域既要注重发挥各自的创新优势和特色,又要兼顾相关领域的创新协同,实现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对推进金融平民化、服务共同富裕的全域化、全覆盖。

3.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应将金融市场相关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金融平民化涉及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三农”及其他弱势群体等众多的参与主体,仅靠金融机构一方主体的运作和努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金融平民化过程中的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机制应当是开放性的。这个机制应当将相关参与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相互牵制的运作机制,以机制创新推进金融平民化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4.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应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金融科技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力。数字金融、特别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公平、便捷、高效及益贫性特征已被理论和实践证明。因此,金融平民化过程中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应紧扣时代脉搏,顺应、借力金融科技发展的大趋势,大力发展、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为实现金融平民化、助力共同富裕提供不竭动力。

(四)金融平民化的制度设计和保障

通过制度政策设计和保障来推动金融平民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金融平民化有其内在逻辑关系,在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下更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金融机构的企业性、金融活动的商业性与市场性却也是不可忽视的固有事实。因此,要真正推进金融平民化,必须有政策、制度层面的规制、引导、调整、监督与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平民化的发展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金融平民化实际上是赋予了传统的商业金融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一定的社会外部性。所以,推进金融平民化,除金融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分利于民、还利于民外,政府的直接参与、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以及资金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从前述“金融平民化”实质特征及其与 “普惠金融”的关系看,金融平民化的制度载体应该是体现新时代发展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以人民为中心、向弱势群体倾斜、旨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现代普惠金融制度[22]。

国家制度及政府政策对金融平民化的支持保障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政府设立(原有及新设)、掌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平民化金融业务;第二层面是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鼓励、引导、督促、保障商业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或国家控股金融机构有效、有序开展平民化金融业务。

1.从平民大众需求出发调整金融机构设置及网络布局。这里所说的需求主要是指社会中低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三农”、中小微企业、城乡弱势群体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平民化首先要求我们应从调整、建设满足平民大众民生需求的金融体系、机构及网点开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保留县域以下的机构网点;二是大力发展省属地方金融机构在县乡的机构网点;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小型、专业化的金融组织建设,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托租赁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及互助合作基金等;四是规范民间借贷,使其既能发挥机动灵活的融资优势,又能避免因不规范、高利贷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弥补金融机构物理网点的缺陷。总之是要形成一个覆盖平民阶层民生需求的金融体系和机构网络。

2.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调整。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调整包括制定、调整、完善鼓励与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平民化的政策法规;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房产、物产,特别是承包土地流转、抵押方面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平民化金融业务的保险保证制度;切实强化中小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设定以金融平民化相关指标来考核、评价、监督金融机构的考评体系等措施。

3.支持金融平民化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金融平民化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包括对办理平民化金融业务的机构网点及其业务实行减税、免税及财政补贴政策措施。这些财税措施不仅直接对经办网点进行支持,而且还要对其上级管理机构进行支持,以减轻经营机构开展平民化金融业务的内部阻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以较少的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大量的金融系统的资金投入平民化金融领域。

4.建立健全金融平民化运营风险管理机制。平民化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务活动带有一定的公共性、社会性,甚或社会救济性。按照商业性原则衡量,这种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又是保障平民化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政府有责任建立包括预防、监管、分散、化解、分担、注资、贷款豁免等环节和内容的平民化金融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平民化既是金融问题,更是社会民生问题。推进金融平民化,包含了金融发展与社会民生发展及其相互促进或制约的关系。就金融业而言,涉及发展目标、实现方式手段及保障措施等问题。因此,对金融平民化问题的探索,实质上是对现阶段中国金融发展模式、金融经济与社会民生协调发展方式、经济文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关系的探索,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体制机制和路径的探索,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确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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