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华北乡村的治安问题及其官民应对
——基于顺天府宝坻县青苗会组织的考察

2023-08-15 19:23王洪兵张松梅
关键词:青苗天府知县

王洪兵,张松梅

(1.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所,山东 青岛 266100;2. 青岛市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部,山东 青岛 266071)

传统中国农民被西方学者描绘成为两种形象,第一种说法,“把农民说成是勤奋的自耕农,是农业社会的支柱”,“这样一种理想化的农民辛勤耕作,勤劳节俭,乐于纳税,用以回报君父的拳拳挚爱关怀之意”;第二种说法,“把这些黎庶看作有如驮重的沉默野兽,每隔一段时间,很容易就会变成叛匪,啸聚起事,攻击主人”。①魏斐德:《大清帝国的衰亡》,廖彦博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19-20 页。就近代华北的乡民而言,显然难以良民或者乱民来简单划分,部分乡民可能根据农业生产节气的转换而不断变换身份,农忙时节为良民,农闲时节又化身为贼匪。清末以来,因战乱频仍、灾荒不断、生态恶化、农业破产等因素影响,华北乡村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偷窃、抢劫、赌博、纵火等各类治安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乡村社会秩序。研究表明,对于村庄治安问题,无论是中央政权、州县政府还是乡里保甲制度都难以全面覆盖应对。②参见王洪兵、张松梅:《皇权下县:清代乡里制度实践运作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顺天府宝坻县为例》,《东岳论丛》2022 年第3 期。在此背景下,华北青苗会组织异军突起,在承担看青职责的同时,肩负起维护村庄治安的主要任务。③参见王洪兵:《青苗会与清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初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07 年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年,第278-291 页。本文主要利用清代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案,梳理近代华北乡村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其社会危害,揭示官方与乡村处理治安事件的基本诉求,考察青苗会维护乡村治安的基本举措和效果,以期有助于推进近代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

一、清代华北乡村治安问题及其根源

清代华北地区旗民杂处,社会治安形势复杂。①学界关于华北区域划分并未达成共识,标准各异,本文的研究区域主要限定于以京津冀为中心的华北核心地区。关于华北区域概念的形成可参见王先明:《界域建构中的困境及其反思——立足于近代华北区域史研究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22 年第1 期;仲伟民:《明清时期“华北核心区”历史演变与社会经济变迁》,《光明日报》2022 年9 月26 日,第14 版。在天津,“津郡五方杂处,良莠不齐,民多嚣悍,动辄斗争,俗尚浮华,鲜知节俭”。②光绪《津门杂记》卷上《乡甲局》,光绪十年刻本,第41 页b。紧邻天津的宝坻县治安问题尤为突出,乾隆年间,流民充斥宝坻县乡村,“在村硬索酒食”,严重扰害乡村社会秩序,因官府难以管束,县属马头庄村民张成福等设立管教乞丐棍头,搭盖窝棚,严防外来乞丐索扰。③《顺天府尹陈照仑奏为查获宝坻县新马头庄民张成福等假借名目胁制地方请敕部确审究拟事》(乾隆二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210-035。本文所引清代档案资料,除特别注明外,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下同。乾隆三年(1738)间,针对乡村治安形势堪忧的现状,乾隆皇帝分析根源在于民风彪悍,“不读诗书,不闻训诰,所以不知理法”,乾隆帝告诫地方督抚要警惕乡村治安事件,吸取明末农民起义的教训,“如李自成当初原系小贼,因为忽略他是小贼,遂致酿成大事,总是防微杜渐最紧的”。④《闽浙总督郝玉麟奏为同安县营弁拿获柯钦等假神造谣谋抢等犯事》(乾隆三年正月初八日),宫中朱批奏折,04-01-01-0032-002。乾隆年间,时任潍县知县的郑板桥发现乡村治安问题严峻,“乡俗日靡,赌风炽甚,败家失业者众,抢劫偷窃之案迭出,殊堪浩叹”,在郑板桥看来,州县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治安职能,“若认真缉捕,按律惩办,匪徒绝不敢如是猖獗”。⑤郑板桥:《郑板桥集》,长沙:岳麓书社,2002 年,第107 页,第230 页。为了维护乡村治安,郑板桥特别组建治安小队,“专司巡防缉捕之责”,但是让郑板桥意想不到的是,小队人员借禁赌、防盗的名义,讹诈勒索,“对于分所当为之事,反置若罔闻,甚且包庇私盐小贩,窝藏巨窃赃物,弊端百出”,经查,“四乡被害者约有二十余家”,郑板桥也因此懊恼不已,只得将治安小队解散。⑥郑板桥:《郑板桥集》,长沙:岳麓书社,2002 年,第107 页,第230 页。

到清代中后期,治安问题愈发严峻,包括宝坻县在内的京畿治安状况日益恶化:“顺天府香河、武清、宁河、宝坻,直隶天津等县及黄邨地方抢劫频闻,文武官弁缉捕不力,隐忍讳饰,致令盗贼远飏”。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5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463 页。关于华北乡村治安问题,据清末谴责小说《老残游记》描述:“大盗系有头领,有号令,有法律的,大概其中有本领的甚多;小盗则随时随地无赖之徒,及失业的顽民,胡乱抢劫,既无人帮助,又无枪火兵器。抢过之后,不是酗酒,便是赌博,最容易犯案的”。⑧刘鹗:《老残游记》,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年,第43 页。尤其是灾荒期间,民生困苦,无业村民行窃事件频繁,社会生产雪上加霜,为保护自家庄稼和财产,乡民只得自行组织护卫事务。⑨《耆英奏为先后盘获武清县民张忠等请交部审讯由》(道光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折件,069311。本文所引宫中档奏折、军机处档折件皆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下同。

在清末的华北乡村,纵火事件频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乡村是火灾多发之地,在官方看来,“乡村房屋多属柴草苫盖,秫秸为篱,最易引火延烧”,因此官府要求乡民要加强防范火灾意识,“时刻留心查察,毋稍懈怠,并嘱令童稚妇女一体小心,谨饬公备救火器具,以防不虞。余剩柴草悉行堆放庄外,不得紧靠房篱,以致惹火延烧”。⑩《宝坻县知县防火告示》(嘉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顺天府档案,41-011。为了应对火灾,宝坻县村庄设立了基础消防设施,道光二十五年(1845),据厚俗里乡保刘顺一称,厚俗里方家庄“有公置天一水局救火器具,水激灯管等物……另设房间锁户存贮,以备遇事应用”。11《厚俗里乡保刘顺一禀》(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顺天府档案,130-144。虽然官民为应对火灾进行了相应的准备,然而乡村火灾大多是人为纵火,防不胜防。在宝坻县,乡民往往因为户婚田土等细事纠纷,“时常放火陷害以泄私忿”12《居仁里十四户庄文生古彬禀》(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二十三日),顺天府档案,41-058。,由此严重扰乱乡村社会秩序。光绪四年(1878),兴保里贾家庄从九职员首事贾锡畴等反映,由于“年景荒歉”,偷窃成风,青苗会稍加管束,“不遂意即行暗放火烛,扰害乡里”,经阖庄公议,“欲设公所派人巡查,如遇偷窃放火之徒,阖庄拿获捆绑送案究惩”。①《兴保里贾家庄从九职员贾锡畴禀》(光绪四年二月二十日),顺天府档案,41-034。偷窃纵火等行为严重危害村落治安,事关全体村民的利益,防盗防火成为村庄的重要职责。

在应对村庄纵火事件过程中,村庄力量有限,亟需官民之间的合作。光绪四年(1878)四月十二日,宝坻县和乐里宠桥头庄青苗会首事文生赵车璧等向知县反映村庄遭受纵火之扰,“小人挟小忿而纵火,庄众遭受其害……生等公议拨人梭巡防范,以杜回禄之灾,如获纵火之人,理宜公送究办,恐有不法之徒从中搅扰不服,滋生意外,生等系属首事,为此公同叩乞仁明老父师大老爷恩准赏示晓谕,以警愚民而安闾党”。②《宝坻县和乐里宠桥头庄首事赵车璧禀》(光绪四年四月十二日),顺天府档案,41-035。知县对于宠桥头庄青苗会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发给严禁告示,支持村庄的自卫行为:“仰庞桥头庄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倘接借不周或因小忿莫释,挟至微之嫌行此不法之事,此等人性实堪痛恨,该庄首事等各须按门户拨人轮流巡防,如有不法匪徒怀私仇纵火延烧房屋柴草,许尔等立即扭送,本县尽法究办,该乡保首事等亦不得无故生非,诬赖良民,致干并究”。③《宝坻县知县严禁纵火告示》(光绪四年四月十七日),顺天府档案,41-037。在告示中知县授予了村庄青苗会首事处理纵火案件的权利,这些告示也许只是一种官面文章,实施过程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但是青苗会的治安行为毕竟得到官方认可,具备了一定的威慑力与合法性。

近代以来,伴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日益尖锐,华北地区战乱频仍,导致该地区的治安问题更趋复杂。庚子事件前后,华北乡村民教矛盾严重,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民教之间互相仇杀,宝坻县居仁里八台港庄教民韩惠年家房屋被义和团拆毁,其父逃亡到玉田县杨庄,被该庄团头和林亭镇义和团陈秉章等杀死,对于民教冲突造成的命案,官府采取“订立合同赔款”的方式解决。④《居仁里八台港庄教民韩惠年呈状》(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一日),顺天府档案,196-034。在居仁里黑狼口镇,教民李名玉之子李豹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被黑狼口镇团头王乐三等从家中捆走杀戮,由乡保王荣埋在本镇乱葬岗内,事变结束后,李名玉向知县呈请启回尸骨安葬。知县指出:“查庚子之変,拳教互相杀害,乱冢如山,骸骨遍地,当时尚难查认,何况此时隔数载之久,已成朽骨,且拳教各案业已事过情迁,应遵通饬,不得再有控追,尔仍自行查觅,如果尸骨确有落处,准尔呈明,由县派差协同起尸可也”。⑤《居仁里黑龙口镇李名玉呈状》(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顺天府档案,196-037。可见,庚子前后的宝坻县乡村秩序完全陷入混乱,乡民朝不保夕。庚子之后,教民依恃洋人庇护,经常在村庄滋事挑衅,光绪二十九年(1903)二月初七日,宝坻县北潭庄青苗会在村庄请戏班演戏酬神,“教民于初七日在北潭村戏台下试放快枪,致看戏人惊惶奔散,挤伤老幼”。⑥《宝坻县禀文》(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七日),顺天府档案,196-049。民族矛盾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导致华北乡村治安问题雪上加霜。

清末华北乡村的治安问题除受战乱因素的影响外,也与该区域的不良风俗密切相关。在清代华北乡村,赌博一直是该区域治安问题的重要诱因。无论对于官府还是村庄来说,赌博历来被视为乡村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雍正帝曾深刻揭示赌博之危害:“荒弃本业,荡废家资,品行日即于卑污,心术日趋于贪诈,父习之则无以训其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斗殴由此而生,争讼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其为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以悉数也”。⑦《河东总督田文镜遵旨严禁人民赌博及禁造赌具奖励办法事》(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402006933。赌博看似过犯较小,实为“风俗之大害”,“小民耽溺于赌,往往衣食罄尽,饥寒不顾,甚且卖儿鬻女,不知改悔,致成匪类,弱者为窃,强者为盗,无所不至”。⑧《大学士陈元龙奏请饬禁赌博折》(雍正年间),宫中档雍正朝奏折,402020470。鉴于赌博的严重危害,官府严法惩治,然而效果不佳,雍正皇帝也不尽慨叹:“尽法不冤纵,再加劝赏,自能禁除。加罚处当再慎,恐法愈严,而访拿者不力,而不肖之徒更多诡避之端也”。①《河东总督田文镜遵旨严禁人民赌博及禁造赌具奖励办法事》(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402006933。有清一代,官方关于赌博问题并未形成成熟的应对方案。

在清末的华北乡村,赌博不论时节,没有农闲、农忙的区别,乡村集期或者庙会期间赌博现象尤其普遍。例如在直隶平山县,“无知妇女与游手好闲之徒往往在市集、会场群聚赌博,男女混杂,既越防闲,又丧廉耻,败俗伤风”,对于上述风气,地方官认为主要是乡村自身的因素所致,“总由乡地容隐,夫男徇纵,既不加以严束,又安望其知非急”。②光绪《平山县续志》卷末《附录·津赌示》,光绪二十四年刻本,第1 页a-第3 页a。清代中后期,宝坻县乡村赌博之风盛行,不仅在节日期间,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乡民也多以赌博自娱。赌博不但破坏社会生产,还容易诱发窃盗、斗殴案件,成为危及村庄秩序的一大隐患。光绪二十年(1894)间,宝坻县嘉善里西李各庄民人韩铁终年在家设赌诱人赌耍,牛家庄民人张富被诱赌博,双方因赌债纠纷互相詈骂,继而互殴,影响极其恶劣。③《嘉善里牛家庄民人张国顺禀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初五日),顺天府档案,119-083。在官方看来,理想的社会秩序应当是:“农工商贾各有资生之业,守身安分,……民安耕业,士习诗书”。但是娼赌陋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尤其在宝坻县乡村,“旗民杂处,良莠不齐,恐有游荡棍徒不务正业,或窝留娼妓,或开设聚赌,引诱良家子弟,密室调情,哄骗乡野愚民,连宵喝雉,而轻薄之子,为冶容所动,鲜不荡产而倾家……迨至亲朋侧目,骨肉乖离,无地容身,谋生乏术,势必流入匪类,鼠窃狗偷,渐至胆大手滑,合伙截劫,故娼赌实为盗贼之渐,法所必究”。④《宝坻县严禁娼赌告示》(道光十八年六月初八日),顺天府档案,41-019。

在严禁赌博方面,乡村与国家社会有着共同的秩序诉求,青苗会建立以后,将治理赌博问题视为一项重要事务,常抓不懈。在宝坻县和乐里五登庄,自从道光年间,青苗会就承担起了禁赌的责任,据青苗会首事民人王振邦、张庆太称:“身等系属本庄首事,前于道光年间公议禁赌,历年请示”。⑤《和乐里五登庄首事王振邦呈》(咸丰元年十月十三日),顺天府档案,156-032。鉴于赌博之危害性,村庄多主动采取禁赌措施,维护村庄秩序。例如光绪八年(1882)正月,宝坻县和乐里马家庄青苗会为维护村庄秩序,全庄公议禁赌会同:

立禁止赌博,合庄公议禁止赌博等情,因久赌无胜,合庄公议止赌,知因赌钱,合庄昼夜不安,会中人等公议止赌,不许赌钱,如有棍徒不尊者送案究,至如有看牌、掷骰、押宝、猜红者,罚酒席五桌,恐后无凭,立此禁赌合同存照。

合庄首事人等立此禁赌合同⑥《宝坻县和乐里马家庄青苗会禁赌合同》(光绪八年正月十五日),顺天府档案,120-035。

赌博行为首先危害的是村民利益与村庄秩序,因此作为村庄事务管理者的青苗会承担起禁赌责任,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在宝坻县,每年四月十八、二十八日是娘娘、药王圣诞,“宝邑风俗,向于是日演戏酬神,理宜肃静以展诚敬,诚恐不法棍徒在于庙前台畔酗酒打架,以及开场聚赌,均未可定”⑦《宝坻县严禁告示》(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初二日),顺天府档案,41-008。,庙会期间,无论是民人还是旗人聚集一处狂欢,庙会成为乡民娱乐、交易、赌博的重要契机。在演戏酬神活动期间,多有不法棍徒“在于庙前台畔酗酒打架,以及开场聚赌”⑧《宝坻县告示》(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初二日),顺天府档案,41-010。,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各村青苗会在演戏酬神期间,也担负起禁赌维持秩序的责任,例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二月,居仁里石桥庄清凉寺演戏酬神,该庄“诚恐有不法之徒在演戏处所开赌酗酒,致滋事端”,委托乡保向知县申请颁发严禁告示,“叩乞太老爷恩准赏示严禁,则匪徒咸知畏惧,不敢妄为滋事”。⑨《宝坻县居仁里乡保靳国兴禀状》(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初三日),顺天府档案,41-024。对于该村庄维持乡村秩序的诉求,知县批示“应示批发”,授权乡保、青苗会首事全权管理演戏酬神期间的秩序,有明知故犯者,“立即扭禀本县,以凭究惩”。①《宝坻县告示》(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初四日),顺天府档案,41-025。从乡村申请赏发告示到知县下发告示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在维护地方秩序这一层面上,官府与地方社会的利益基本一致。咸丰七年(1857)间,宝坻县和乐里村庄遭遇蝗灾,五登庄青苗会“在静夜庵焚香许愿,是以田禾未曾吃损”,秋收之后,“本庄首事人等公议在庵前演戏酬神”,为确保酬神活动顺利开展,该庄青苗会首事委托乡保向官府申请颁发告示。②《顺天府宝坻县和乐里乡保刘永禀》(咸丰七年九月初六日),顺天府档案,41-030。光绪四年(1878),在和乐里邢穆庄,该庄定有禁赌规约,“禁赌多年,并无赌耍之人”,“该庄首事公议,恐有无知匪人在庄设赌场,引诱良家子弟,堕其术中,以致废时失业,荡产倾家,实为乡间巨害”③《宝坻县和乐里乡保张玉禀状》(光绪四年二月十三日),顺天府档案,41-033。,为强化村庄禁赌效果,该庄首事委托乡保向知县申请颁发禁赌告示,禁赌事务是宝坻县官方与民间合作关系的真实反映。官府与村庄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有着共同的秩序诉求,面对来自乡村社会的秩序诉求,官方亦有与乡村社会通力协作的意愿,并且通过告示的形式实现与乡村社会的秩序联结。与乡村社会的秩序诉求相一致,清代地方官重视乡村日常及酬神活动期间的秩序问题,宝坻县知县或主动、或应乡村所请颁发整顿乡村秩序的告示。

在宝坻县乡村禁赌的过程中,各里乡保起到了官府与青苗会中介的作用。光绪十五年(1889)间,宝坻县和乐里庞桥头庄民人薛明得、王恭时等聚众赌博,乡保冯得明与该庄首事马魁等前往劝阻,但是薛明得不服管教,乡保冯得明“诚恐滋生事端”,因此申请发给告示,授权严禁赌博行为,知县批示“出示严禁,如敢不遵,即呈拿县拘究”。④《宝坻县和乐里乡保冯得明禀》(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顺天府档案,119-065。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宝坻县好礼里刘各庄,种植棉花为该庄民众的主要收入来源,每届棉花收获之期,该庄青苗会雇用看花人员,但是看花人员往往不务正业,“赴地聚赌”,不但难以承担看花任务,反而成为村庄治安的重要隐患,因此“该首事人诚恐再蹈前辙,着请示禁赌”,根据该庄青苗会首事的要求,好礼里乡保向知县请求颁发该庄严禁告示。村庄禁赌要求,虽然出自乡村民众自发的秩序诉求,但是对于知县而言,禁赌也是官府实施地方治理的题中之义,因此村庄的授权请求一般会得到官府的批准。知县亦应乡保、青苗会首事所请,准予颁示:“为此示仰该村附近据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当安本分,男耕女织,安居乐业,共享太平之福,倘有前项不法之徒,胆敢勾引匪徒在庄设赌,许该乡牌首事人等赴县指名禀控,以凭拘案,按律惩办,绝不宽贷,以儆效尤,而为不法者戒,各宜凛遵毋违 ”。⑤《宝坻县严禁赌博告示》(光绪二十八年八月),顺天府档案,41-057。在办理禁赌事务中,村庄需要借助官府权威威慑不法分子,而知县亦需要乡村社会的协助,以补官方治理之不足,共同的秩序诉求,把官府与乡村社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乡村赌博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首先损害了村庄整体或宗族、乡民的基本利益,由此可以解释首事、乡保等人请求颁发严禁告示的基本动机,而州县官作为国家政权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代理人,在其眼中,酗酒赌博行为是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隐患,因此地方官通过颁发严禁赌博告示,表达官府对于地方治理的基本态度,乡村社会、国家政权共同的秩序追求及互动关系在禁赌过程中得以明确地展现。地方治安问题事关地方官的考课升迁问题,但是受到条件限制,知县对于县境村庄不能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因此通过青苗会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对于知县来说求之不得。应当看到,在宝坻县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有赖于官府与村庄的相互协作。官府需要村庄的协助,村庄则需要官府的授权。村庄治安事件严重威胁到乡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官府与村庄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方面有着共同利益,双方在维护村庄秩序方面有相互协作的可能。

二、官民关于治安事件的博弈

晚清以来,州县地方政府对乡村的控制越来越严密,除了钱粮、差徭等方面的索取外,还有就是对村庄行政体制的控制日趋强化,村庄与国家政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①参见王洪兵、马风民:《清代州县治理的区域特色、实施路径与基本策略——基于顺天府宝坻县的考察》,《东方论坛》2023 年第2 期。光绪十五年(1889),宝坻县孝行里琛子庄村民孙文和在村中巡更时被人砍死,并移尸村民仇栢林场内,因为缺乏线索,成为悬案。在清代,限期审结命盗重案是知县的基本职责,否则知县可能因此被追责、罚俸、降级,甚至被革职。因为案件一时不能完结,知县将来自国家层面的压力转移至村庄,饬令琛子庄青苗会首事协助官府访拿正凶。青苗会首事仇栢林、王义、厉珍等向孙文和之子孙铁商量,先将其父葬埋,再访凶手,孙铁随即出外谋生。但是三年以后,光绪十八年(1892),孙铁回村时发现其父尸棺仍旧暴露,同时凶手也没有拿获。孙铁对村庄青苗会首事大为不满,到县衙控告,围绕村庄治安和缉凶问题,由此引发了一场乡民、青苗会、州县官之间的旷日持久的博弈。②《孝行里琛子庄民人孙铁呈状》(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顺天府档案,84-100。

对于民间诉讼案件,清代州县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包含法治与礼治、健讼与息讼、律例与情理的多元应对方案。③参见张松梅、王洪兵:《清代乡村民事纠纷的化解机制与现实困境》,《齐鲁学刊》2022 年第3 期。在本案中,宝坻县知县张肇镳接到孙铁的诉状后,饬谕刑房开具票稿,开列原告孙铁,被告首事仇栢林、王义、厉珍,前乡保孙瑞祥,现任乡保李自科,牌头刘广德等人到案,同时要求“该首事、乡保、牌头速将孙文和尸棺殡葬,限半月首事、乡牌务缉正凶”。④《宝坻县刑房票稿》(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顺天府档案,84-102。此次持票前往琛子庄传讯相关人员的是宝坻县壮头李致祥、龚永发、皂头杨保恒,几位衙役的办差效率颇高,他们当天就将首事仇栢林、王义、厉珍等人传集到县。⑤《宝坻县壮头李致祥等禀》(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顺天府档案,84-101。在县衙大堂,通过堂讯,在知县张肇镳的严厉催促之下,各位首事、乡保、牌头都出具甘结,承诺按期缉拿凶手,实际上首事们对于缉凶并没有任何信心。

从县衙回村之后,十一月初八日,首事仇栢林等根据知县张肇镳的要求,将孙铁父亲与祖母、叔父一起迁葬。但是对于知县继续追凶的饬谕,因为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青苗会首事们实在难以追凶,因此首事们多次找孙铁商讨,希望其能向官府求情,撤销追凶的要求。十一月二十三日,孙铁经不住首事们的哀求劝说,向知县呈请放弃查案,他指出:“庄众厚情,身不胜感激。惟查此案已悬三年……访查实为匪易,身昼夜忧思,实不忍首事等受无辜之累,惟恳仁天格外垂怜,暂为缓究销案……以省拖累”。知县张肇镳站在宗法和国法的高度,对于孙铁的销案要求予以斥责:“尔父孙文和夤夜被人殴死,移尸仇栢林场内,屡经访拿,正凶迄今未获案,此等人命重情,承缉例有专条,尔系为人子者,尔父仇人不共戴天,如果凶犯无获,呈请严饬勒拿,方为情理,今尔呈请免究销案,殊属蔑纪忘仇,忝颜昏谬,仍严崔差比缉,据呈不准,并饬”。⑥《孝行里琛子庄孙铁呈状》(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顺天府档案,84-107。琛子庄首事销案以减轻负担的如意算盘落空,不得不设法继续缉凶。

转年到了光绪十九年(1893)三月,春暖花开,万物复苏,但是琛子庄首事们内心却满是阴影。因为春耕在即,凶犯仍未抓获,衙役隔三差五借督催案件为由前来索诈,不但首事群体,而且整个村庄都不堪其扰。因此三月二十七日,首事职员厉珍、民人王义、郭学茂等再次到县衙,向知县张肇镳倾诉苦衷,三年以来,全村动员,“首事、乡牌并尸子孙铁遍处细察”,但是,“三年之久,杳无踪迹”。凶案捆绑了整个村庄,导致农业生产也受到影响,“农事方兴”而不得兼顾。县里又下派七里坝堤工差徭,村庄面临巨大压力。接到首事等人的呈文后,知县张肇镳丝毫不为所动,在其看来,这是村庄故意夸大其词,推脱责任,因此批示:“该首事等近在同村,究竟孙文和被何人致死,不能毫无听闻,仍应责成该首事等赶紧访查”,并且这次更加严厉地要求首事们务必于十日内将凶犯抓获,且不得推诿。①《孝行里琛子庄首事厉珍等呈状》(光绪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顺天府档案,84-111。

见知县执意缉凶,不断向村庄施压,琛子庄青苗会并未退缩,首事们虽然清楚知县不会轻易允诺停止缉凶,但仍轮流到县衙倾诉。光绪十九年(1893)四月初二日,首事仇栢林再次赴县衙呈请销案,据仇栢林汇报:“细查本庄并无不法之徒,亦无形迹可疑之人”,但是缉凶事务旷日持久,时值农耕,“经日赴地工作,不堪访查之任,贻误农耕”,请求知县“垂怜摘释,以安农业”。正如首事们所预料,知县没有考虑首事们的处境,并且指出首事仇栢林和该案有脱不了的干系:“孙文和被人殴毙,不移尸于他家,独移尸尔之场内。自必与尔素有嫌隙,希图陷害。究竟平日尔与何人积不相能,谅尔必自知之”。知县要求仇栢林务必赶紧设法严密访查,务于十日内将正凶捕获送案究办,“勿得置身事外”。②《孝行里琛子庄首事仇栢林呈状》(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二日),顺天府档案,84-114。缉凶日期再一次被推迟,其实知县对于村庄能否十日之内拿获真凶也不抱有希望,这只是其加强对村庄控制的手段而已。

眼见村庄不断推诿,屡次逾限,甚至尝试脱离官府的掌控,知县张肇镳决定再次施压。四月初三日通过刑房发出传票,派衙役李致祥等三人前往琛子庄,传讯首事王义、厉珍、前乡保孙瑞祥、乡保李自珍、牌头刘广德、仇栢林到县衙接受讯问。③《壮头李致祥等呈状》(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三日),顺天府档案,84-115。首事来到县衙后,知县张肇镳严厉斥责村庄的拖延行为,尤其对负责村庄治安事务的乡保、首事予以训斥:“此案系汤令任内之案,孙文和一命迄未获到正凶。限十日内不获,定行提究。”在知县的威逼下,乡保、首事再次承诺继续查凶:“小的们各处访查,已死孙文和案内正凶并没风声,不敢推诿,置身事外,求宽限就是了。今蒙宽限十日,认真访查确实正凶获案,不敢违限是实”④《琛子庄首事厉珍等供状》(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三日),顺天府档案,84-117。。四月初四日,首事、乡保等人分别向知县立下限状:“今于与限状事,依奉限得,身等务于十日内将孙文和被杀身死案内正凶认真访查确获,再不敢违限,所具限状是实”。⑤《前乡保孙瑞祥等供状等限状》(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顺天府档案,84-121。

十日的期限基本上不可能查清一桩没有任何头绪的案件,到四月十八日,超过十日限期的乡保、首事们再次被衙役传集县衙,面对知县的质问,已革乡保孙瑞祥、牌头刘广德供表示已经尽力查访,仍然毫无踪迹,但乡保们表示仍然会“加意查访”,实际上依旧采取拖延策略。在官府的压迫下,村庄首事们经过将近四年的折腾,已经苦不堪言,他们以强硬的语气向知县摊牌:“小的们前曾加意查访,并无行迹,现在实无可再访了。小的们不敢顶撞,蒙把小的们差带,只求宽恩展限是实”。⑥《前乡保孙瑞祥等供状》(光绪十九年四月十八日),顺天府档案,84-123。首事们因长期拖累,字里行间透露出严重的不满情绪,知县张肇镳怒斥该庄首事等事先没有抓获正凶,后续不积极协同追凶,“竟敢顶撞不服,殊属忘恩逞刁”。⑦《宝坻县知县批文》(光绪十九年四月十八日),顺天府档案,84-122。愤怒的知县直接下令将首事们羁押,以儆效尤,村庄在重压之下被迫再次妥协,经乡保、乡绅、乡民等人具保,村庄首事们于四月二十三日被释放,知县饬谕:“准即取保回家,加意访拿正凶,毋延”。⑧《宝坻县知县批文》(光绪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顺天府档案,84-124。在以知县为代表的国家权力不断重压之下,村庄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到这样一件毫无希望的凶案中,村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愈发尖锐。知县张肇镳在宝坻县任期内,因不能有效解决官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怨声载道,民怨沸腾,给事中余联沅上疏弹劾张肇镳,据其参奏:“署宝坻县知县张肇镳性情狡猾,行止卑污,当四境饿殍相望之时,稍有天良,宜何如设法补救,乃张肇镳不问百姓死生,徒工一己,奔竞京城与天津,月必二三,至并闻有微服冶游等事,是其玩视民瘼已可概见”。⑨《给事中余联沅奏请确查严参署知县张肇镳由》(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军机处档折件,129886。乡村治安问题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事关吏治民生,如果处置不当,势必加剧官民矛盾,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三、村庄治安问题的官民应对方案

维护地方治安是清代州县政府的基本职责,该项事务一般由县衙捕房衙役承担。同治八年(1869)十二月间,宝坻县捕头王兆兰、王兆升在乡村巡逻期间,拿获外来游民孙二等四人交知县惩办,经审理,孙二等人并没有为匪不法行为,但作为外县无业游民,易于引发治安事件,因此被驱逐出县境。①《宝坻县捕头等禀文及知县批文》(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顺天府档案,83-050。在清代州县治理实践中,州县辖境辽阔,衙役设置数量有限,势必难以实现对全境的治安巡逻。在清末的京畿地区,盗匪横行,乡村治安体制废弛,官府维持治安力量有限,穷于应付。就乡村社会而言,乡村民众力量涣散,“遇盗于此村行劫,则彼村之民皆袖手观望,莫敢撄其锋。且一邑地方辽阔,兵役巡东则贼即劫西”,官方应付不暇,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形,在清代统治者看来,“殊失守望相助之义,亦实由长官劝导之无方也”,鉴于上述问题,密云副都统连成建议直隶总督、顺天府尹拟定办理乡团章程,强化官府与乡村在治安领域的协作。②《密云副都统连成奏请饬下直隶顺天各属妥拟保甲乡章程以清盗源由》(同治三年六月十三日),军机处档折件,097075。

为了应对村庄治安问题,需要官府与村庄的协同合作。支更是近代华北乡村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官府将支更视为村庄治安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都要督催村庄实力奉行。尤其是在冬季,民生疾苦,偷盗事件频发,官府要求“所有居民铺户人等务须守望相助,实力稽察”。在官府看来,保甲组织是支更的主要责任者:“该乡牌等在于该管村镇,每夜多拨人夫,彻夜巡查,务使贼匪敛迹,地方安堵,倘有失事,定将是夜巡更之人先行讯究,该乡牌等亦均责处,各宜凛遵毋违”。③《宝坻县支更告示》(嘉庆二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顺天府档案,41-006。然而,晚清以来,保甲组织渐趋衰落,难以承担乡村治安事务,村庄支更基本流于形式。

支更是清末维护乡村治安的重要举措,在清初的顺天府宝坻县,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维护乡村秩序,“各乡大者筑堡墙,小者设木栅,里人乐输,次第兴举”。④乾隆《宝坻县志》卷6《乡闾·巡逻附》,乾隆十年刻本,第23 页b。晚清以来,社会动荡,尤其是京畿地区,“幅员辽阔,最为藏奸”,治安形势严峻,顺天府要求宝坻县在大道设立营房、窝铺,派拨兵役,层层巡缉,“大道两旁所设窝铺务须一律修盖,派拨兵役,日则巡查,夜则支更,使各窝铺击柝相闻,声势联络,俾匪徒无从混迹,闾阎得以安堵”。⑤《顺天府札文》(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五日),顺天府档案,55-024。根据官方的治安要求,办理支更、修盖窝铺成为宝坻县村庄、青苗会的重要职责。在宝坻县,官府将支更任务下达给乡保,乡保则通过牌头将相关任务传达给村庄首事办理。例如在光绪二十年(1894)十月间,尚节里乡保邳复立奉知县之命,要求史各庄牌头李连顺知会本村青苗会首事支更,以防贼盗,在此过程中与首事于秀发生冲突。⑥《尚节里史各庄牌头李连顺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顺天府档案,93-088。光绪十年(1884)九月,宝坻县务本里乡保艾永山向知县反映,其所管辖的王家口庄首事杜铁、许成德、刘克永等三人抗不支更,结果被控并且被知县传讯,“正堂张仰役即将务本里乡保艾永山具禀王家口庄首事杜铁等抗不拨夫支更等情,案内杜铁等限三日内速传赴县以讯饬”。⑦《务本里乡保艾永山禀》(光绪十年九月),顺天府档案,40-030。由此看来办理支更是清末青苗会的一项基本事务。

在清末,因为国家财政紧张,乡村支更的费用大多由村庄青苗会承担。修理窝铺、办理支更是村庄青苗会的一项长期义务。光绪四年(1878)十一月,宝坻县青苗会首事孟兆德等根据知县要求,协同乡保以及各庄青苗会备办物料,根据往年惯例,重修沿路窝铺,知县批示:“此系历年应办公事,该首事等如果及早举办何至被牵迟延之咎,亦属难辞……如果查得各该铺并未一律修整,更夫或者不齐,惟该首事等是问”。⑧《首事职员孟兆德等禀》(光绪四年十一月七日),顺天府档案,40-028。在清末的宝坻县,青苗会是办理窝铺和支更的直接责任者,官府也将此项任务视为成规来办理。

为了支更的需要,宝坻县一般在乡村大道以及紧要处所修盖窝铺,搭盖、修理窝铺成为各庄青苗会的基本职责。例如光绪八年(1882)十月,在隆冬来临之际,宝坻县要求乡保督催各村庄搭盖窝铺,但是圈子庄青苗会没有按照要求办理,务本里乡保艾获卿只能向知县控诉:“圈子庄旧有窝铺一座,奈该庄看青人许广生、牌头许文玺坚执不遵办搭盖窝铺”。①《务本里乡保艾获卿禀》(光绪八年十月初三),顺天府档案,94-051。窝铺搭设之后,由青苗会安排支更、巡逻,光绪九年(1883)十二月二十四日,宝坻县黄辛庄青苗会组织更夫支更,发现有人病卧窝铺旁边,半夜死亡。事发后,该庄青苗会首事梁起发等起向官府禀报案情,并出具相应甘结。②《宝坻县黄辛庄青苗会首事甘结》(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顺天府档案,197-239。在办理支更的过程中,村庄青苗会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乡保有监督之责。村庄支更巡逻有助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官府、村庄均受其益,基于共同的秩序诉求,双方的协同合作也是情理之中。光绪七年(1881)间,宝坻县知县要求兴保里猪头甸庄办理支更,据青苗会首事王平称,“身等历年奉有明文,于隆冬之际每夜支更,以防贼匪,所有花费向系按家之贫富公摊不等,今于十月间有本庄首事人李广富向身商议此事,身随即告知大众,均愿随办”。③《宝坻县兴保里猪头甸庄首事王平等禀》(光绪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顺天府档案,159-087。在维护地方秩序的过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有着共同利益,因此在办理支更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

十九世纪中后期,华北乡村处于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漩涡核心,社会动荡不安,仅凭支更已经难以满足乡村治安的需求。宝坻县为濒海之地,盗劫案件层出不穷,各村庄纷纷成立联庄会或组织团练,藉以实施自卫。例如在咸丰年间,兴保里尔家等庄首事武生闫振邦、民人郭喜等称:“切生等三十八庄遵奉示谕设立团练,巡查贼匪,守望相助”。④《兴保里尔家庄首事人武生闫振邦等禀》(咸丰五年五月初一日),顺天府档案,156-034。在兴保里,青苗会首事廪生李椿等响应官府号召举办团练,虽然困难重重,经过青苗会首事多方劝导,“首倡捐资”,共襄善举,四庄一共雇觅勇夫十五名,由青苗会首事督率,“教习技艺,联庄守望,共保无虞”。⑤《宝坻县兴保里首事廪生李椿等禀》(光绪二十五年),顺天府档案,37-002。兴保里的首事乡绅们对于举办团练不遗余力,一方面是维护其作为村庄精英或者富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显然有助于保护乡村社会秩序,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村庄通过设立团练组织,既有利于克服单个村庄力量不足的弊端,也有利于协同官府整顿地方治安,成为官民合作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通过兴办团练,村庄获得了一定的武力和自治权,这对加强村落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同治七年(1868),捻军包围静海小孙庄,“屯外深水环抱,贼不能入,遥以枪炮吓之,居民用火枪捍御,毙者、伤者甚众,贼遂骇然奔散”。⑥同治《静海县志》卷8《艺文志·杂记》,同治十二年刻本,第79 页b-第80 页a。在南宫县,例贡生阎增秀组织附近乡村举办团练抵御捻军,“同治初,马贼窜扰,邻近九村举作团长,练勇筑砦,守御有方”⑦民国《南宫县志》卷16《文献志人物篇中》,民国二十五年刊本,第23 页a。,乡里得以在战乱中自保。在直隶邯郸县,面对捻军侵扰,各村庄纷纷组织团练自保,村庄在险要处建筑寨堡,乡绅王必恭等邀集乡民在沙河旧堡拓展修建,“本村计地出钱,按户抽丁,附近村庄酌量捐资协助”,寨墙修成后,达六百余丈,共费银一万三千余两,同治二年八月“贼又猝至”,“远近村民急逃入寨,闭门严守”,并最终将其击退,周围乡村甚至县城都依为屏障。⑧民国《邯郸县志》卷14《艺文志》,民国二十二年刻本,第46 页b。光绪庚子之际,乡村治安混乱,土匪猖獗,知县“谕令各村联合保卫,认真团练”,有变民抢劫,“被联防各村擒获三四十名,送县鞫讯得实,皆置之法”⑨民国《邯郸县志》卷10《人物志上》,民国二十二年刻本,第14 页b。,社会治安得到很大改善。到清末民初,社会动荡,乡村社会注重加强青苗会的建设。在抚宁县,因绑架等治安事件频发,“各乡青苗会四乡大为联合,易名保安会,仿照保卫团立意,因结团体,以靖地方而御外匪”,各乡纷纷响应,出资办理。⑩《抚宁县公民呈大理院文》,《益世报》(北京)1917 年4 月3 日,第2 版。

1900 年,骤然而起的庚子事变导致整个华北乡村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盗匪四起。由于社会秩序混乱,青苗会急需以武力维护村庄安全。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兴保里,有海盗二百余名持洋枪围攻黄庄镇,青苗会首事五品衔杜瑜、文生孙庄张焯等人率领乡民将海盗击退,但是也暴露出青苗会缺乏武装的弊端,因此该乡绅等人向知县禀请“借枪炮以防巨寇而保闾阎”,杜瑜等指出:“职庄防御虽严,奈器械不敷,因思城内团练尚有备用洋枪铁炮子药,为此恳求天恩,可否将枪炮暂行借给,以资保护闾阎”。①《兴保里黄庄镇首事杜瑜禀》(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顺天府档案,159-268。面对列强入侵引发的社会秩序巨变,村庄积极应对,青苗会成为乱世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庚子之后,民教矛盾并未缓解,为了维护乡村秩序,官府除加强保甲乡保的治安职能外,还要求各村庄青苗会首事承担起支更以及“清理地面”的责任。②《好礼里乡保冯长发供》(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一日),顺天府档案,196-058。

光绪二十七年(1901)正月,据和乐里小刘坡庄青苗会首事文生秦文溱向知县反映,该里距离县城七十里,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窃生里共大小十庄,地势漥下,接壤宁河,时被海洋贼匪扰乱,去岁十一月间北李子沽庄被抢百余户,已经乡保蒋云现禀报在案。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又有贼匪百余人各持快枪刀械随带车数辆,又将北李子沽、大刘坡庄、南李子沽庄、范家庄抢去物件若干,至今岁正月初八日又来贼匪百余人,随带车二十辆,往大小刘坡庄、南北李子沽庄并范家庄强抢,至十二日,贼匪分为三股,各带车辆闯入生等各庄,无分男妇毒殴威吓,抢去衣饰钱数难以数记,乡民畏惧,抛家失业,逃难在外,实不聊生”。和乐里乡民备受蹂躏,虽然知县要求各庄青苗会组建联庄会,但是规模如此大的民变已经超越青苗会的应对范畴,因此青苗会首事呈请派兵弹压。上述贼匪在抢掠和乐里之后,又于二月份至厚俗里北潭庄、前后郑家庄、芮家庄、西庄沽、千八里、高家疙疸、郭家庄、张兰庄抢劫,所到之处,将各庄骡马、车辆、衣服、首饰等物抢掠一空,并将各庄埋藏物品全部刨走。最后由北潭庄青苗会首事给银一百两,贼匪才从厚俗里撤走。对于失控的乡村秩序,知县无计可施,只能寄希望于村民自保或者“洋兵剿匪”。③《和乐里小刘坡庄首事秦文溱呈状》(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二十日),顺天府档案,159-272。在此次贼匪抢劫事件中,兴保里所属二十六庄因为接壤天津宁河一带,也没有幸免,车辆、牲畜、物件被抢掳一空,事后,大道以北各庄青苗会联合成立联庄会,但大道以南十庄仍被海盗抢劫,海盗三五成群,“每到一庄搜寻首事,烧打毒殴,索要银钱。若藏避不见,即肆行抢掳,任意作践居民”,知县只能安慰乡民,官府即将派兵镇压,但是仍然强调关键在于村庄自保,“该乡保仍当认真劝令各庄举办联庄,实力防范,是为至要”。④《兴保里乡保赵大瑞禀》(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初三日),顺天府档案,159-279。

鉴于治理成本和行政效率问题,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对于纷繁的治安事务并不能面面俱到,因此不得不委权与地方社会协助政府维持地方秩序。⑤王洪兵:《清代乡村治理多元协同模式的建构及其得失》,《江西社会科学》2021 年第8 期。在官方不能为乡村提供足够的治安支持的情况下,乡村不得不自发地成立青苗会组织,协同官府维护村庄治安,官民之间围绕乡村治理的共同话题不断探索维护乡村秩序的最佳方案。

四、结语

历史研究既要有宏观视野,关注重大历史事件、帝王将相社会精英,又要有微观视角,关注日常生活、底层民众芸芸众生,从而实现整体史的研究。华北青苗会是中国近代社会历史变迁的产物,尤其是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生态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的剧变,为青苗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美国学者罗吉斯等认为农民组织具有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其它集团侵犯的职能,不过他认为此种组织出现的前提条件是“农民自给自足的模式被打破”,由此推断“不发达国家的农民组织的形成极为缓慢,他们并不具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①埃弗里特·M.罗吉斯、拉伯尔·J.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王晓毅、王地宁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6 页。罗吉斯的论断也许并不符合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实际。在传统中国,国家政权急需发挥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实施乡村治理,这样做的优点是:“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和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他们有更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官府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赋予其中某些人向官府汇报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的职责——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②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 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377 页。研究表明,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并非是历史长河中可有可无的存在,当其利益遭遇巨大挑战的情况下,他们会积极利用来自乡村乃至官方的各类资源,直接或间接参与乡村治理和国家治理,进而影响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清代中期以来,在皇权下县遭遇巨大挑战的背景下,乡民自发形成了组织结构严密、职能多样的青苗会组织,承担起包括村庄看青、治安在内的各项公共事务,成为维护华北乡村社会秩序的核心机制。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从来都不是由政府一手包办,也不是完全由村庄进行自治,而是融合政府治理与村庄治理的综合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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