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再思考

2023-09-04 03:33马海涛文雨辰
新疆财经 2023年4期
关键词:消费率居民消费税制

马海涛,文雨辰

(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2.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 524088)

一、问题的提出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提出“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这表明扩大内需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培育完整的内需体系助力经济持续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然而,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交通运输、消费、旅游等行业的经营数据下滑幅度较大,经济发展中的需求收缩问题依然较为严峻。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2022 年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2023 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依然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由此表明,扩大内需、增强内需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提振居民消费信心、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是助推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的基石。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以拉动内需。然而相较于货币政策,更需发挥财政政策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通过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提振居民消费信心,拉动国内有效需求。在这一过程中,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关键一环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其政策导向又会有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研究重点。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复杂,我国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居民的消费信心和消费习惯受到巨大冲击。依绍华[1]指出,受新冠疫情影响,网络零售市场得到快速且持续的增长,但同时,农村居民的消费潜力出现下降,社会整体的服务消费趋势有所减缓,居民的消费意愿呈现出上下波动的态势。韩鑫[2]从我国现实出发指明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的紧迫性,并从内在条件和外在环境两个角度探讨居民消费的影响因素。就内在条件而言,可支配收入水平[3]、居民间收入差距[4]、居民杠杆率[5]等都是影响居民消费意愿的重要因素;就外在环境而言,城镇化的推进[6]、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7]、金融服务产业的构建与壮大[8]等都对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可见,居民消费需求的提升需从多个方面同时展开,且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学者们提出的对策建议大都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降低居民债务风险、加快城镇化进程、消除城乡分割、培育新型消费等方面。例如,可从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减少相关支出对居民消费支出的挤占、将居民杠杆率维持在合理水平、构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4 个方面促进居民消费增长[9],以及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助力居民消费[10]。

鉴于以上可以看出,提振居民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需要各级政府积极作为和各项公共政策鼎力支持,其中,财税政策具有其他公共政策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提高支出能够扩大有效需求,减少税收能够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提高居民消费倾向。然而,部分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得不少学者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认为存在非凯恩斯效应。如Feldstein[11]指出政府削减永久性财政支出会引发私人部门对未来减税的预期,从而扩大私人部门的消费需求;Gobbin[12]基于14 个欧盟国家的实际数据验证了财政支出对居民消费需求存在非凯恩斯效应。由此可知,财税政策对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虽得到了学术界的共识,但政策的作用方向变得更为复杂,且主要源于居民对政府未来行为的预期。那么,税收政策的制定是否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此,有学者在肯定以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的同时[13],也指出其中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如Lucas[14]认为短期内减税会让居民认为收入提高是向政府借债,将来依然会通过增税进行偿还,因而无法改变居民消费行为;杨志勇[15]指出短期减税政策对于消费的促进作用可能只是一时的,进行税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问题。因此,短期的税收行为可能无法稳定居民对未来消费能力的预期和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以支出扩张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开始转向由公共投资和结构性减税共同组成的积极财政政策,此外,优化税制结构也逐渐成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大目标,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此连续性、长期性的税收政策对于稳定居民消费信心、提振国内消费需求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目前的相关研究虽已从理论上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但还鲜有学者从实证角度对此加以验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研究主题上,突出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如何重新看待以税收政策提振我国居民消费信心;第二,在研究内容上,利用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省级层面近十年来的税收、消费等数据实证检验长期性的税收安排是否有助于促进消费,从而考察我国当前持续推行减税降费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第三,在研究视角上,除对减税的直接效应进行检验外,还对我国税制结构调整是否能通过改善居民间收入分配间接作用于促进消费增长进行了检验,同时考虑城乡间、地区间、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以使研究更具全面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新古典学派还是凯恩斯主义学派,都对以税收政策促进消费持肯定态度,即减少居民税负有助于提升其消费水平。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常用工具,不仅能通过减税直接影响居民消费能力,还可通过税制结构调整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从而间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一)以减税促进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

根据效用理论,人们会在收入预算的约束下,将有限的收入分配给不同的商品,以使收入效用最大化。收入是影响居民获取消费品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其消费倾向。一方面,整体税负代表居民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得到的收入比例,故税收总量减少意味着居民能获得更高的收入,从而提高购买力。另一方面,以减税政策提高居民消费倾向可以通过不同税种得以体现:影响最大的是个人所得税,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免征额、边际税率、征收方法、优惠政策等相关税制要素的设定都会影响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虽不会改变居民收入,但会通过降低商品价格进而提高居民的购买力,并对其消费方向形成指引;企业所得税同样会影响居民消费支出,企业所得税降低,会提高整体产业部门的产出水平,从而增加消费供给,而个性化、高水平的消费供给能更好地满足特定人群的消费需求。

此外,以减税促进居民消费的重要前提还在于能否使居民形成稳定的消费预期,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减税与我国以往以及他国实行减税的主要区别。与我国以往相比,金融危机爆发前,对我国减税、结构性减税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我国多年来税收收入超常增长、宏观税负过高的背景下展开,而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减税是为应对经济下行的内外部冲击而主动采取的一系列持续性的降负措施[16]。与他国如美国里根政府时期相比,面对经济衰退,里根政府在所得税层面采取了大幅度的减税举措,使得美国GDP 有较大提高,但随着里根政府时期的结束,美国的税收很快又恢复了增长[17]。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以往或他国实行的减税往往是阶段性的,而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的减税,尤其是近几年减税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时间界限,这主要是由于所涉及的减税举措并非短期的政策调整,而是长远的制度变革。这种有计划性、非阶段性的减税安排与相关工作的宣传到位对于稳定居民和企业对未来的消费预期至关重要,也是本轮减税能够有效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关键。

综上,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我国实行持续性的减税,不论是从税收总额角度还是从个别税种角度而言,都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

(二)税制结构调整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理

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方面,还体现在通过调整居民间收入分配,从而提高社会整体边际消费倾向。理论上,边际消费倾向会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而逐渐下降,因此,若整个社会呈现出两极化的形态,便会出现高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偏低、低收入群体缺乏消费能力的局面。此时社会整体消费会处于低水平。因此,若要从根本上提高居民消费水平,需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维持在“橄榄形”。

如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已达4亿人口,这一庞大的群体将成为我国的消费主力军。但要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还需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从这一角度出发,我国的消费低迷不仅仅是消费问题,更是收入分配问题。对此,利用税收调节居民间收入分配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税收既可以通过直接税在收入环节发挥作用,又可以通过流转税在支出环节有所作为即间接发挥调节作用。但相较于流转税,直接税难以转嫁,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更是因具有累进性特征而具有调节收入的天然优势,因而在缩小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政策效果会更加精准。通过调整税制结构,提高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比重,相应降低流转税比重,有助于改善居民间收入分配,减少富人阶层人数,减轻具有更高边际消费倾向的非富群体的税收负担,进而促进消费增长。

综上,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税制结构调整能够通过改善居民间收入分配促进居民消费。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居民消费率(Xf),由各省份当年地区生产总值中居民消费支出所占比重计算得出,以衡量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或消费水平。

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减税程度(Rt)和税制结构(Sb)。减税程度采用人均税收增长率衡量。鉴于我国的减税政策涉及税种较多,受益范围较广,既包括企业又包括家庭和个人,仅从微观层面考察某一主体税负的降低程度不足以全面准确地刻画我国减税效果;而在宏观层面,虽然通常采用税收收入与国民收入的比值来衡量宏观税负的变动,但通过计算发现,近十年来我国半数以上地区的宏观税负依然保持着稳定增长态势,因此选用该方法无法切实反映出各地政府为减税所作的努力。这可能是由于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汲取能力大大增强,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即使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其增长趋势也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控制,因此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可能体现在流量而非存量上,即相较于税收原值,用税收增长率的放缓趋势来衡量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可能更为贴切[18]。而在进一步计算中发现,在剔除人口因素后,各地区近十年来人均税收增长率普遍呈下降趋势①限于篇幅,各地区2011—2020年间的人均税收增长率未列示,结果留存备索。,可较好地反映出各地区的整体减税情况。鉴于此,本文以人均税收增长率增幅下降趋势作为衡量各地区减税程度的代理变量。此外,考虑到不同税种对消费同样存在影响且影响程度可能存在差异,故仅以人均税收增长率这一综合指标来估计减税程度不够全面。因此,除考量整体税收增长幅度对居民消费率的影响外,本文还进一步将人均税收增长率替换为不同的税种收入增长率以检验减税程度对居民消费率的影响。虽然我国减税政策所涉及的税种颇多,但最具影响力的还属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故仅对这几大税种加以考察。由于自营改增以来营业税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将2016年及之前年度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2016年之后以增值税单独表示,以此反映营改增的实施效果。

根据理论分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更有助于发挥调节居民间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提高居民整体消费倾向,故本文将各地区主要流转税(2016 年及之前为营业税和增值税,2016 年之后为增值税)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比的变动趋势作为当地税制结构调整效果的衡量指标。

3.中介变量。本文的中介变量为居民间收入分配结果(Fp)。我国当前地区间收入差距、城乡间收入差距、群体间收入差距较大,故本文同时从这3个方面度量收入分配结果。对于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果(Dq),参考范建平[19]的做法,采用各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收入水平最高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来反映,该指标数值越接近1表示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对于城乡间收入分配结果(Xc),参考已有研究[19-20]测算城乡共享水平的做法,采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来衡量,通过计算发现该指标数值均小于1,故可用该指标反映当前城乡收入差距,且指标数值越大表示该地区城乡间收入差距越小;对于群体间收入分配结果(Qt),采用城镇基尼系数来反映,其为反向指标。使用该指标的原因如下:其一,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之一;其二,城镇人口既包括本地居民又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人口等,将群体定位于城镇更能体现不同类型群体的收入差距。

4.控制变量。在参考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人均GDP(Rjgdp)、经济开放水平(Wai)、投资水平(Gd)、城镇化率(Cz)、人口增长率(G)、物价涨幅(Cpi)、居民消费能力(Sr)、互联网使用情况(It)、金融发展水平(Jr)作为控制变量。各变量符号及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符号及定义

本文基于2011—2020 年我国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数据可获得性限制,本文未将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纳入研究范围)面板数据构建模型,分析以减税、税制结构调整为方向的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机制。所用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数据网、各省历年统计年鉴以及网站公开信息等。考虑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将减税作为重要举措,故本文将2009 年至今的税收数据纳入考量,分析自税收政策调整后,税收的变化程度如何影响居民消费,因此将解释变量的时间起点定为2010 年①由于解释变量以税收增长率衡量,故2010年的解释变量涉及2009年的税收数据,因此本文所包含的税收数据从2009年开始。;考虑到政策时滞性和内生性问题,解释变量应滞后一期纳入模型,被解释变量时间起点应为2011年。综上,本文将时间跨度定为2011—2020年间。

(二)模型构建

通过前文的理论分析,本文进一步构建实证模型分析以减税、税制结构调整为方向的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机制。首先,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实施长期减税政策是否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进行基准回归,具体形式如下:

式(1)中:Xf为居民消费率,Rt为人均税收增长率,X为控制变量,μi、νt分别为省份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扰动项,α0为常数项,参数α1为减税对该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

其次,构建模型(2)~(4)验证税制结构调整是否会通过改善居民间收入分配作用于居民消费水平,具体形式如下:

上式中,Xf为居民消费率,Sb为税制结构,Fp为居民间收入分配结果,其余变量含义同式(1)。

四、实证分析

(一)减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效应检验

1.基准回归分析。减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基准模型回归结果

表2 列(a)显示,在加入控制变量并同时控制省份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后,Rt对Xf的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负,即在减税背景下,各地区人均税收增长率的下降有助于提升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各地区税收增长幅度的放缓,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得到提升;二是我国减税政策是在顺应宏观经济的变化中不断探索和调整的,具有长期性,且在此期间相关宣传工作落实到位,使得居民能够形成稳定的消费预期。

列(b)~(d)为不同税种下的检验结果,可知减税对居民消费率的影响依然显著为负。其中:人均增营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之和)增长率(Rzt)对居民消费率(Xf)的系数为-0.027且在5%水平显著;人均企业所得税增长率(Rqt)对居民消费率(Xf)的系数为-0.022 且在1%水平显著;人均个人所得税增长率(Rgt)对居民消费率(Xf)的系数为-0.021 且在5%水平显著。这表明,税收作为政府集中部分财力的强制性手段,不论通过何种类型的税种使得税额下降都代表政府让渡了一部分财富比例于私人主体,由此所带来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会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人均个人所得税增长率下降对居民消费率的影响效应最小,原因可能是其在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同时也会使直接税比重下降,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居民消费,故其影响效应较小。人均增营税增长率下降不仅有利于控制消费品价格上升,还能改善我国税制结构,故其影响效应更为显著。综上,研究假说1成立。

2.稳健性检验。采用人均税收增长率对税收变动与居民消费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基准回归,虽已剔除了人口因素,但此时所反映出的税收变动未必只包含税收政策的影响。除人口因素外,经济增长趋势、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的遵从意愿等因素都需被剔除,才能更加精确地以税收变动衡量减税政策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得到的估计结果也更为可靠。由于纳税人的遵从意愿较为主观,不宜用具体数值表示,因此本文进一步对经济增长趋势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影响进行剔除。对于经济增长趋势,在参考陈俊华[21]做法的基础上,将(1-grjGDPit)作为各省份经济增长缩减因子(grjGDPit为省份i在第t年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对于税收征管水平,参考张斌[22]、郭玲[23]的做法,将税收征管人员数、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作为投入指标,将税收总额作为产出指标,以此测算各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将人均税收增长率中的经济增长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剔除后对基准回归模型重新进行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①限于篇幅,不同税种解释变量替换的检验结果未列示,结果留存备索。。

表3 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3中列(a)为剔除经济增长因素后的回归结果,经济增长越快,说明该地区当年的税收增长受该因素的影响越大,因此采用人均税收增长率乘以经济增长缩减因子后得到的新解释变量Jrt能够减轻经济增长因素的干扰;列(b)为剔除税收征管因素后的回归结果,税收征管水平越低,说明该地区当年人均税收增长越是未能反映出真实水平,因此采用人均税收增长率除以税收征管水平后得到的新解释变量Zrt能够减轻税收征管因素的干扰;列(c)为同时剔除两项因素后的新解释变量Jzrt的回归结果。由表3结果可知,各新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表明前文结论稳健。

3.异质性分析。由于我国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本文将进行异质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异质性检验结果

1)地区间异质性。长期以来,我国惯以东、中、西部的地理位置进行地区划分,但自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实施以来,中、西部的部分省份经济发展已形成赶超之势,如今我国地区间差异已逐渐转变为省际差异。基于此,本文以2021年人均GDP为标准,将30个省份划分为发达省份(人均GDP排名前15)和欠发达省份(人均GDP 排名后15),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地区间异质性检验。由表4 可知:首先,不论是发达省份还是欠发达省份,人均税收增长率都与居民消费率显著负相关,即各地政府的减税行为能有效扩大当地居民的消费需求。其次,欠发达省份人均税收增长率对居民消费率的系数绝对值(0.031)大于发达省份(0.023),且由经验p值可知,发达省份与欠发达省份的系数差异在5%水平显著异于0,即欠发达省份以减税促进居民消费的效果优于发达省份。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欠发达省份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常年倾向于依靠中央财政拨款等途径以缓解收支不平衡,即使实行减税,也不会使当地居民形成日后政府会通过增税方式解决财政困境的预期,从而可更有效地刺激居民扩大当期消费。此外,通过对减税政策的解读可以发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会更倾向于欠发达省份,当地私人部门更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由此带来民营企业发展与就业岗位增加,也会使居民形成对未来收入可观的预期,从而提振其消费信心。

2)城乡间异质性。由表4 可知:人均税收增长率对农村居民消费率的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负,对城镇居民消费率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我国实施的减税政策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如小微企业,这类企业所吸纳的人员往往是劳动技能水平较低的群体,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因此,随着政策的倾斜,这类企业多成为广大进城务工农民的就业“蓄水池”,进城农民获得了较以往更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提高了农村人口的消费能力。

(二)税制结构调整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效应检验

为验证研究假说2,本文参考温忠麟[24]的做法,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式(2)~(4)进行估计,并进一步将中介变量居民间收入分配结果分为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果(Dq)、城乡间收入分配结果(Xc)、群体间收入分配结果(Qt),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表5 列(a)显示,税制结构调整对居民消费率影响的总效应为-0.944 且在1%水平显著,即随着税制结构的调整,各地区以增营税为代表的主要流转税与所得税比值下降会促进居民消费率提高。列(b)~(d)为税制结构调整对群体间收入分配结果、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果、城乡间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效应。可以看出税制结构调整仅对群体间收入分配结果和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果有显著影响,即主要流转税比重下降有利于改善群体间和地区间收入分配。究其原因,以增营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而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则更具累进性,因此,将税收作为重要的利益调节工具的关键性前提便是形成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作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比重下降、所得税比重上升,将有利于调节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税制结构调整对城乡间收入分配结果没有显著影响,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等已严重影响到各地政府的治理重心(重城市轻农村),无法仅依靠某一工具或手段得以改善。

根据温忠麟[24]的修正检验步骤,式(3)中的系数ρ1和式(4)中的系数λ2均显著时则中介效应存在,二者不显著时还需进一步检验。列(d)和列(f)显示,城乡间收入分配结果和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果的中介效应系数均存在不显著的情况,且通过Bootstrap 法直接检验依然不显著①限于篇幅未列示,结果留存备索。,故二者的中介效应不存在;列(e)显示,群体间收入分配结果与居民消费率显著正相关。由此可知,居民间收入分配的中介效应显著,研究假说2成立。综上表明,具有累退性的流转税比重下降有助于缩小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群体边际消费倾向,进而显著促进居民消费水平提升。

五、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运用2011—2020 年省级面板数据检验了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以减税和税制结构调整为主要方向的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一是减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不论是从税收总额角度还是从个别税种角度而言,人均税收增幅的放缓均能有效提高各地居民消费率。二是减税对居民消费率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减税对欠发达省份居民消费率的影响要大于对发达省份的影响;相较于城镇,减税对农村居民消费率的影响更为显著。三是税收结构调整对居民消费水平提升具有促进作用。我国自实施减税政策以来绝非只就减税论减税,而是在此过程中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此举有利于改善群体间收入分配,进而提升居民消费水平。

(二)政策建议

1.继续以减税作为提振居民消费信心的保障。一是继续优化各项减税政策。如对于增值税,可通过进一步简并并下调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举措,最大限度保障商品的消费价格不会因征税而过快提高;对于个人所得税,需完善附加扣除项目,继续提高中等收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对于企业所得税,可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最低税率,增强其发展动力,以此吸纳更多的低技能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拓宽其获取稳定收入的渠道,且由于欠发达省份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这一举措也会由此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减税偏向,从而有助于提升当地居民消费水平。二是减税政策的规划与安排不能操之过急。面对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消费指数降低,实行减税降费十分必要,但须做到稳中求效,形成居民对未来消费能力的有效预期。

2.将减税作为引导多样化消费供应的重要手段。一是针对制造业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未来有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等打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组合拳”,引导国内企业尽快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产业链,提高产品的工艺性和创新度,从而满足国内部分居民的更高消费需求。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向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产品等产业倾斜,帮助企业摆脱对以往销售路径的依赖,加快适应新消费方式的技术更新换代。

3.将以税收调节收入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关键。一是完善间接税税制,减轻中低收入居民间接税税负,进一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如可将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条款尽量放在消费终端,这既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又能降低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价格,将对生活必需品的减税优惠真正落实到低收入群体中;改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汽车、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等已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日常生活消费品的税目起征点大幅提高,对价格标准下的消费给予免征,并逐步取消对其征收消费税等。二是着力完善现行直接税制,在继续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同时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其中,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紧迫性最强。应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范围,逐渐将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纳入其征收范围。同时简并累进税率级次,将七级累进税率简并至五级,对于各级距和税率的具体设定须符合“提低、扩中、调高”的政策导向。逐步实行相关措施,使个人所得税不再是单纯的工薪税,真正做到量能课征,对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做到同时调节,在保障税收规模的同时降低劳动要素的税负,缩小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收入差距,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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