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领域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思考与建议

2023-09-13 12:18王萍萍谢圣陶郜宁静刘志伟
行政科学论坛 2023年6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王萍萍,谢圣陶,郜宁静,刘志伟

(1.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9;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 杭州 31000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浙江省是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改革探索中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1]。同时,水利部将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作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施路径,制定了《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 年)》[2]。“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整体制度设计定型并全面铺开,给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利行业监管都带来了新要求,因而对于如何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确保水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力度不减、效率提升、高效协同需要深入研究思考。

一、水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综合执法事项进一步拓展

浙江省自2020年开始编制《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3],综合执法事项不断拓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要求将发生频率高、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专业适宜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并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按照改革要求,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涉及水行政处罚事项188项,除4项涉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处罚事项继续保留在水利部门外,其余水行政处罚事项均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率为98%,是25个部门中除建设条线外划转率最高的部门。

(二)执法人员队伍进一步精简

坚持应统尽统原则,除中央对执法改革已明确部署的领域外,大力整合现有专业执法队伍,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种类精简至“1+8”支以内,各领域各部门高频事项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后,原则上不保留执法队伍。按照改革要求,浙江省原有93支市县水行政执法队伍均已全部撤销,有的更名为水政执法保障服务中心或河湖管理中心等;水政执法人员分流至综合执法部门或水利部门其他业务处室,当前继续从事水利执法监管等工作专职人员约为改革前的40%。

(三)监管执法协同进一步强化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界定部门监管职责,筑牢执法监管链条,建立部门间、县乡间常态化联合执法、应急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配合制度。按照改革要求,水利部门承担日常巡查以外的定向检查等监管工作,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违法活动线索、举报信息及涉案初步证据等情况,并为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同步推进,部分水行政处罚事项由乡镇承接,基层执法力量不断充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认识不够到位

对党中央“探索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精神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的认识与理解不够到位,对于通过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推动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行业监管的思考不够深入,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处罚事项一转了之的情况。

(二)职责边界不够清晰

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中,水利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界限已基本明确,但基层综合执法部门和基层水利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监管主体、日常巡查、行政强制、调查取证和历史遗留问题受理等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分歧。比如,部分地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还存在分歧,影响部分案件处罚后的有效处置。

三、新形势下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我省整体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变革。构建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循序向前推进改革。

(二)明晰职责边界

应进一步明确日常投诉信访、线索移送受理、涉案物品保存管理、专业技术鉴定、案件查处反馈等工作流程要求和时间期限,健全执法监管职责边界和运行机制,加强执法和监管协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同时,要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三)完善协同机制

水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水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水事违法活动执法信息共享制度、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联合会商制度、监管执法考核互评制度等各类制度,规范协作配合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四)强化数字赋能

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依托数字化平台,重塑监管全流程,逐步形成监管执法“一件事”联动,在实现远程监管的同时,推进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全程网办、自动留痕,实现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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