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2023-09-16 09:14封正扬
食品安全导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强制保险食品安全

封正扬

摘 要:本文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意义出发,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运营模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进行了深入分析,基于行政监管、司法环境建设、配套制度建设和政策扶持4个层面,提出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监管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meaning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food safety governance, the food safe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operation mode, food safe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underwriter in-depth analysis,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judici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supporting system construction, policy support four levels, put forward measures to promote food safe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aim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

Keywords: food safety; safety liability; compulsory insuranc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食品安全的发展目标,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重要内容。就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而言,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需要依据具体国情、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开展相关工作,发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与法律的信用,保障食品行业的安全信用,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1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意义

责任保险主要是指赔偿责任的转嫁,即将被保险人的责任转到保险人的身上,保险人履行相关赔偿。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指食品经营主体投保、缴纳保费后,一旦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将由保险人进行责任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是对购买者、使用者、第三者进行人身赔偿[1]。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①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需要赔付的资金较大,侵权人往往因负担不起赔偿金额而面临经营困难,乃至倒闭。此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代替侵权人赔付资金,保障受害者能够及时拿到赔偿金。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一定的监督权,督促食品经营者改善自身的生產经营条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③定制层次化的保费,引导食品经营者投入相应的资金,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④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团队更加专业合理,所以在风险评估、风险咨询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对提升食品安全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有促进作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构建食品安全风险分担机制方面有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侵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原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机制主体为企业,一旦责任主体无法赔偿,消费者所承担的风险必将增大。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将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保证社会的稳定性,需要由政府出面承担发生的风险。该种风险机制的灵活性较差,风险分担能力不足,不仅对企业造成较大的影响,也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因此,风险不能由单一的主体承担,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互补机制,共同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实现风险的分担,最大程度降低各主体的损失[2]。

2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模式

传统的公益性保险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承保,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商业保险公司因盈利造成和公益的冲突。但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来说,单纯将政策保险作为主体完全不符合市场标准,因此需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当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公益性质的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理。另一种是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自负盈亏,保险费率等全部由保险公司决定。其中,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公益模式会降低保险公司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因投入不足造成运营障碍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的保险运营模式则容易导致保险公司因过度追求利益而发生恶性竞争,一旦发生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险人会无力赔付,致使食品经营主体受损,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来说,运营模式需要从责任保险的现状出发,对食品行业的发展、政府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在保证保险公司拥有盈利空间的基础上,对保费的上限进行合理规划,超出盈利范围的资金应纳入公益基金中。该种方式能够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符合社会公益的属性。

在政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方面:①构建相关的补贴机制,做好不同环节的补贴,采取财务会计核算、发放结算补贴的方式,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兜底;②积极构建风险救助基金,在发生大规模食品侵权而保险人无法赔付巨额资金时,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赔付,增强强制保险机制的赔付能力和水平,以发挥商业性保险机制的基本赔偿功能。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以完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试点、创新救助基金筹集、强化救助基金监管的方式,保障食品风险监测、安全征信等制度的有效落实[3]。

3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分析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产生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设定的模式,另一种是由保险人主动申请,再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而形成的模式。初期阶段,需要做好保险人资质评估、限定责任范围等工作。保险人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中主要起承保作用,但也需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正式承保之前,应对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展开系统性地分析与调研,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做好监督工作,与行政机关相配合,确保能够严格落实自身的职责。在签订合同之后,应借助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对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干预,并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与监测过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对食品经营者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予以准确判定,判定完成后再确认后续的赔付问题。当前,我国多数的商业保险公司并不具备大规模履行义务与责任的保险人基础,因此需要在前期做好保险人的指导工作。在开始阶段主要是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开展与食品安全有關的业务类型,制定合理的保险承保方案。该种方式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公益性,还能够借助相关主体性资源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当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断成熟和完善后,逐渐放开保险审批制度,由保险公司递交相关申请资料,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资格许可证。已经拥有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则应做好年度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保险公司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吊销许可证。除此之外,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做好人员的评估与审查工作,定期进行资格审核,使业务人员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要求,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4.1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在行政监督管理方面,应以可操作和效率为基础,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际做法,将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要的行政监督主体。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商业保险机制为基础,保障食品安全治理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保险人利益表达不畅,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发挥积极作用,承担协调工作,提高对各主体的重视程度,防止保险机制与商业基础相偏离。与此同时,金融监督管理局需要对保险合同范本、格式条款进行合理化、科学化的拟定,开展试点,对保费进行优化和调整,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确定赔偿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说,不仅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配合,还需要做好食品行业的风险监督与管理,构建相关的风险评估体系,强化信息分享、事故认定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能够落实到位。与此同时,注重诚信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企业诚信档案,搭建诚信平台,确保公众能够第一时间查询相关信息内容。

4.2 优化司法环境

为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能够实现可持续运营,需要重点关注不合理巨额赔偿。在制度合理、科学且试点范围明确的情况下,保费与责任将会得到落实,保险人所承担的巨额赔偿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但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可以得知,当司法环境较为恶劣时,强险赔款一旦非正常增长,将会造成行业性亏损。从中可以看出,司法权的有效应用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有重要意义。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往往需要在法院的支持下开展后续的支付,所以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责任限额的制定,对确保交强险的合理性、可持续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营造公平、合理的赔付环境,要转变原有司法审判中的不合理意识,合理划定保费与责任范围;尽量缩小裁量的空间范围,严格遵循责任保险纠纷审判规则,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赔付规则。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法院相互协作和配合,注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案件培训,组建高质量的审判队伍,进一步提升司法治理的水平[4]。

4.3 完善配套制度

4.3.1 界定相关违法行为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来说,违法行为是指在未经过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未得到金融监督管理局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无法依照赔偿条例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化的调整。

4.3.2 优化再保险制度体系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商业保险机制的有效应用以及达到社会公益的目的。针对商业机制无法全面覆盖的地区,应构建相关的辅助机制补齐短板。再保险的作用和风险救助基金相同,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能力的主要机制。当前,强制保险中的再保险具有明显的不足,应注重强制保险立法[5]。

4.3.3 加大宣传力度

尽管近年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和风险要素。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加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力度非常必要。只有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范围,才能够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够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3.4 注重保险人的鼓励和激励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工作在开展初期,需要指定保险人。短时内需要指定的保险公司赔付较大的资金时,保险人的压力与风险承担也较大,在缺少经验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资金亏损等问题。因此,需要积极建立相关的激励制度,不仅需要在保费等问题上确保保险人收益,政府还应在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补贴政策,使保险公司能够得到相关的财政资金补贴。通过该种方式增加保险业对责任保险的承担能力和水平,为后续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4 加大政策扶持

责任保险的形式较多,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行阶段,政府需要注重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食品经营范围,以试点模式的方式收集试点反馈意见,通过收集和反馈的意见及时调整政策制度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之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范围。以实地考察的方式,根据食品市场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措施。与此同时,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被保险人信用评级制度,最大程度防范道德风险。政府应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政策扶持,还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对食品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出险理赔内容予以公示和收集,为社会和保险公司查询提供支持。企业信用记录能够反映差别化保险费率,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保险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通过适当减少保费的方式降低企業的投保成本。企业将信用等级情况向社会公示的过程,有助于实现信息的透明化,方便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督。政府部门能够随时了解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其提供政策性支持或指导。

5 结语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发力,只有切实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够有效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大规模的食品侵权问题将对责任企业、行业信誉造成较大的影响,严重时企业将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加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而更需要采取引导和鼓励的方式帮助经营者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主体责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提升风险管理质量的方式,进一步展现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公益性。

参考文献

[1]张瑞纲,孙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0):97-104.

[2]李凌飞,付晓萍,白忠彬,等.“新农科”建设背景下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J].云南农业科技,2023(2):62-64.

[3]张蓓,马如秋.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逻辑与优化路径:基于信息生态系统视角[J].东岳论丛,2023,44(2):128-136.

[4]唐金成,闭潇丽.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2):24-30.

[5]王开.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研究[J].中国市场,2017(24):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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