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2023-09-28 17:20赵同芳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消费导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新形态社会保障劳动

赵同芳 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李衍玲 青岛大学

一、“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的定位问题

据官方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21年底,我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占7.5亿总劳动人口的比重已超四分之一。2020年,国家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也与国家大力推动和促进“新就业形态”就业有关。“新就业形态”的许多就业形式在很多国家已成为常态,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新就业形态”就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大力推动此项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就业形态”就业的定位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我们要站在长远和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新就业形态”是因为它能够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科学、有效地推动这项工作,以切实推动我国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可以预见,“新就业形态”就业的新形式会不断产生,“新就业形态”就业也会与社会其它就业形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新就业形态”就业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不必赘述。在此定位下,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和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中各相关主体的关系,排除和克服“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障碍与困难,尤其是要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从长远角度看必须纳入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中,并且要纳入法律保护的框架体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贡献与其它领域行业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贡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是有价值的和社会需要的劳动和服务。所以,我们同样要尊重和保护这样的劳动。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目前大多数单位主要是给员工提供意外伤害险,这样的保障是不够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待遇。除了建立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建立国家、雇佣单位、职工和商业保险“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以弥补基本社会保险的不足。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例如,政府支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托幼机构”、“托老机构”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除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也是一种有力的社会保障。

二、“新就业形态”就业社会保障的相关主体关系

正确认识和理顺“新就业形态”就业各相关主体的关系,是促进“新就业形态”就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新就业形态”就业涉及的关系主体是政府、雇佣单位和职工三个方面。这些关系主体共同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权益平衡、关系协调和利益分配。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保障制度一定是在这三个方面都处理得比较好的设计和安排。

(一)政府管理主体

政府管理主体在“新就业形态”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中具有管理、指导和服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管理指导方面,政府部门要贯彻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理性管理的原则,要避免武断、粗暴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要及时与相关各方对接、沟通,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药到病除。在社会服务方面,有关部门应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服务,积极支持社会所急需的商业性公共服务,例如“托老服务”、“托幼服务”等。在政府财政有余力的时候,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一定的政府补贴。有关部门应排除行政制度中不合理性阻碍,降低沟通、运行成本,建立便捷、有效的就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正、合理的处理劳动关系和争议的法律制度,并切实监督劳动司法、执法腐败,维护公民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做好政府公共宣传工作,不但要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更要树立“劳动必需”的理念,对于投机取巧、偷懒耍滑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不纵容扭曲的、负面的劳动观念,净化不良的劳动风气。

有关部门应建立政府、雇佣单位、职工个人和商业保险“四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后应以政府为主导,将“新就业形态”就业保障纳入常规的社会基本保险体系中。并在此制度框架下,设立保障基金,用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基金池中的资金由四方共同筹集。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险待遇从政府公共支出中列支,专款专用,该基本待遇应低于城镇职工平均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数额标准应参考和依据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当地城镇职工平均社会保障水平而定。除基本保险待遇外,还应设置递进保险待遇,即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对雇佣单位和社会的贡献,同时兼顾工龄的长短等,按一定标准增加这些人员的保险待遇。这部分支出由雇佣单位缴费和嵌入的社会公益资助、可互利共赢的商业性保险合作中加以解决。

有关部门既要建立统一的基本保障标准(当然这个标准是要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的),同时要分类施策。例如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快递服务人员,这两种工作的安全系数就不一样,整体来讲,快递服务人员的安全系数要低于社区养老服务人员。这意味着快递服务人员这一群体有更高的安全保障需求。且目前,很多知名快递业服务平台都为相关从业人员建立了安全保障金、救助金,就是顺应了这一需求。即便是同一类服务,也会因地区、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需求层次。例如,同样是养老服务,城市社区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在现实需求层次上就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看,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雇佣服务的一方因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其能实现的需求会高于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群体。这样的现实差异,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支出决策提供了参考。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对农村五保户、独居老人、城镇低收入者、因病致困者其他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补贴,帮助他们其中的许多人重拾信心,走向灵活就业、创业之路。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还应考虑成长成本和潜在贡献度等方面。这方面体现比较明显的是大学生群体。可以预见,这一群体在未来社会灵活就业大军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对这一群体的保护保障还不够,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公正对待的情况,譬如,对这一群体经验、经历不应要求过高。招聘单位不能一边享有大学生群体未来释放潜力的好处,同时设置经验高门槛,而不尽应有的合理承担的培养成本和成长成本的义务。所以说,大学生就业一面考验的是大学生自身预见和对接社会需求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考验用人单位恪守应尽社会义务的能力。这样的关系处理,最好是通过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建立可满足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用人制度,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雇佣单位

劳动雇佣关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劳动关系比较棘手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外,还建立起比较成熟的工会维权制度。这种维权制度对于平衡、协调劳动雇佣关系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类似的劳动维权制度。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变相克扣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对此法律方面应强制介入。此外,无故延长工作时间,雇用童工,用工性别、年龄歧视,粗暴对待员工等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造成劳动雇佣关系紧张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劳动管理方面,政府应加强劳动执法,对雇佣单位的霸凌行为、不公正行为、剥削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查处的重点是容易发生此类行为的单位,例如,垄断性单位、某些私人企业、临时性投机性设立的单位等。

雇佣单位的基本权利是员工实施依法依规管理,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企业不能无故拖延支付员工工资,不能克扣员工工资、及时为员工缴纳应当负担的保险费用等。此外,合理的、必要的法定外义务,用人单位也应适当履行的。雇佣单位还有一个重要义务就是纳税义务。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在很多单位都会发生,相当一部分的税收会用于员工的社会保障,所以,税收的损失就是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保障的损失和缺失。为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对雇佣单位的税务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雇佣单位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额各国有所不同,目前,美国雇佣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额平均占总保障费用的40%左右。许多国家在20%至35%之间。总体看,雇佣单位要承担三分之一左右的社会保障费用。我国雇佣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上较低,“新就业形态”就业方面的承担水平更低一些,因此需要适当提高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就业人员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有依法就业和离职的权利,有依法获取应予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有付出相关劳动和服务的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遵守劳动法规、劳动纪律的义务,对于无理取闹、不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员工,政府和雇佣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员工个人要及时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损害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诉讼、维护的权利。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面临较大的压力,他们当中许多人受工作性质所限,导致生活不规律,影响了身体健康,进而对工作造成影响;有些岗位事务繁杂,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无序转换,容易导致身心疲惫,使员工产生对工作的厌倦心理。因此,政府、社会和雇佣单位都应设法改善其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些岗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个人休闲和自由空间被大大挤压;很多灵活性就业岗位的市场化程度高,业务竞争激烈,从业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从业人员的雇佣单位应当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安全和休息保障,绝不能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而牺牲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监管雇佣单位对员工可能发生的剥削、压榨行为、不公正对待行为和雇佣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核心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保障制度

社会多元化的现实需求、“新就业形态”自身进退自如、报酬兑现快、活动自由度高等优点,无疑会吸引社会许多就业人口参与其中。然而,有其利则必有其弊,大多数就业人员都会面临工作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不够的状况。例如,舞蹈教师、编外培训教师、网络撰稿人、短视频制作者、网约车司机、音乐教员、家政服务人员等,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建立一个能够满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覆盖所有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建立以养老和医保为核心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目前这种保障的水平低于城镇常态职业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包括“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全面的社会基本保障信息服务平台。2021年6月,笔者所在的青岛市社保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前程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创建青岛市“新就业形态”就业服务平台,建立起就业岗位和人员信息库,扩大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就业、社保等政策供给,打造起促进“新就业形态”就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青岛早报》联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聚焦“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对接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灵活就业形态,如网约车司机、网约送餐员、网络直播卖货、网络写手等职业的就业数量都有增加,但线下以及有线上平台支持的社会急需的灵活就业服务供给还远远不够。例如,医护人员、扶幼人员在很多地方的就业缺口是很大的,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二)建立符合社会基本需要的补充性公共保障体系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大多数人只有意外伤害险,这种保障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有关部门应建立补充性的保障体系,此体系中有政府补贴制度、政府、个人和雇佣单位建立的共同基金保障制度以及商业性保险保障制度。目前,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一定的帮扶、支持政策,为“新就业形态”就业家庭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例如,2021年青岛市制定了“新形态”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须灵活就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可延长至退休。

(三)排除不合理的制度和其他运行障碍

“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的问题,特别是在制度上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例如,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及时更新问题、相关平台信息的对接问题、管理部门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相关管理和服务支出和成本的控制和公开问题等,都需要加以切实解决。

四、探索和学习科学、合理、有效的新经验、新方法

为了“新就业形态”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不断探索科学、合理、有效的新经验、新方法,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助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青岛市人社局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发现,尽管人力资源服务业保持高速增长,前景看好,但人力资源服务业仍存在着总体偏小偏弱、服务形态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为改善这种状况,青岛市出台了支持、帮扶青年人新思维、新观念创业的支持政策,向“旗袍姑娘”“怀旧皮鞋郎”“王子皮带”等都是“新就业形态”就业的创业范例。

就业群体的结构分析和实践调整也是促进“新就业形态”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大学生就业群体中有许多人的就业需求与“新就业形态”就业的社会需求有着高度的契合。大学生就业群体思维活跃、有创新的知识基础和素质,社会保障工作也应为大学生灵活就业保驾护航。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数据统计,2020年和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率均超过16%。

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盘活和利用优秀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让许多人既能“进得来”,又能“出得去”。“新就业形态”就业这个可观的就业群体中也是藏龙卧虎,有很多具有特长、专长的人才,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他们参与到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就业、供需结构中来。

另外,“新就业形态进乡村”也是值得研讨和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农村人口仍然占很大的比重,农村市场需求日益旺盛,激发和满足乡村需求成为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广大乡村对灵活就业有巨大的需求,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例如养老自助性器械生产及服务、农村幼儿寄托服务、网络直播培训服务、智能手机使用服务、农用机械使用培训服务、乡村专项、特种教育及培训服务、独特乡村游、乡村技术支持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及推销、城乡合作经营体建设等,都是挖掘和开拓乡村良好就业的可选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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