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分权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研究(1927—1937)

2023-10-08 05:37焦建华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田赋非税税收收入

关键词:地方财政收入;财政分权体制;结构偏向;地区差异

摘 要:文章运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数据,详细分析了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总体结构与特征、结构偏向和地区差异及其根源,认为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政府收入存在显著的结构性偏向,地区差异大,其原因主要在于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财政分成减少、经济发展落后、资源禀赋差异带来的地方政府行为差异,以及农村经济严重危机等综合因素。因此,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偏向与地区差异是制度设计与体制運转带来的必然结果。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5-0078-11

Research on Local Fiscal Revenue under the Decentralized System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1927-1937)

JIAO Jianhua(School of Economics,Xiamen University,Xiamen Fujian 361005,China)

Key words:local fiscal revenue;fisc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structural bias;regional differences

Abstract:Based on the budget data of local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this article analyzes in detail the sources,overall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structural bias,regional differences and causes of local fiscal revenue under the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and argues that there are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ignificant structural bias and large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local government revenue during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ose are mainly due to comprehensive factors such as the reduction of local fiscal share under the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backward economic development such as industry and commerce,different behavior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caused by the different resource endowments,and severe rural economic crises. Therefore,the structural bias and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local fiscal revenue are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institutions design and system operation than that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mselves.

近代国民政府财政分权体制研究中,学界多集中在探讨中央政府行为,对地方政府多以某省或某县为基础进行研究,很少从宏观层面探讨。本文将利用国民政府初期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数据,1从宏观层面研究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考察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特征及其根源,希冀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举措及其内在根源。

一、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规定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有效控制区只有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四省和南京市。为加强中央集权,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首次划分国地财政收支。该方案适当修订后,经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通过,1928年11月公布施行。国家财政体制分为国地两级,省市县收入分配由各省及各特别市自定,报财政部查核。由此可知,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由省掌握地方财政大权,县附属于省,没有独立的财政系统。此外,田赋虽属地方,但土地税法大纲由中央制定颁行。财政如有必要,或由中央辅助地方,或地方协助中央。2具体财权划分如表1所示:

其后,国民政府在财经建设方面取得不少进展,如争取关税自主权、建立中央补助金制度(1931)、裁厘改统(1931)、开征营业税(1931),废两改元(1933)等,国地分权财政体制渐入正轨,地方财政收入逐渐稳定。不过,1928年方案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省县财政收支范围未划分,省、县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导致地方苛杂横行。为此,国民政府1935年7月重新调整国地收支标准,其中地方收入为:省级财政收入为税课和补助收入两项,前者包括部分土地税、由县市分给15—30%的房屋税、由中央分给10—20%所得税与15%遗产税。行政院直辖市(院辖市)分得30%营业税,县和院辖市各分得10%、15—45%的土地税。县级财政税课收入还包括土地税、房屋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由中央分给20—30%的所得税与25%的遗产税、由省分给30%的营业税。3该方案最突出之处在于省与县两级财政分立,并形成中央、省、县三级税源共享财政体制。不过,新标准推行遭到省级政府不同程度的抵制,县级财政基本还是作为省级财政的附庸存在,地方财政大体还是以1928年标准为基础,即省级财政。直至1940年颁行新县制、1942年改行新的财政收支标准,实行中央与县二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才得以独立。4

二、地方财政收入的总体结构及其特征

一般而言,地方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类,两者都是地方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国地收入的划分标准,地方税收收入包括田赋、营业税、契税、房捐、车捐以及其他税捐,非税收入包括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地方营业收入、补助款收入、债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必须维持一个合理的结构关系,这对地方政府职能有效发挥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非稅收入占比过高,不仅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还会侵蚀税基,加重民众税收负担,阻碍国民经济发展,有害于社会稳定。

为了比较地区之间财政收入结构的差异性,本文根据国民政府时期地理区域将全国划分为5个地区及院辖市,分别为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华中地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华南地区(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华北地区(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华西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四川、西康、贵州)、西北地区(绥远、察哈尔、宁夏、热河)、院辖市(南京、重庆、上海、汉口、青岛、西安、北平、天津和广州)。由于“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沦陷,以及新疆、西藏和蒙古没有财政预算数据,本文仅考虑24个省和9个院辖市。

我们将地方总体以及各个地区所包含省份历年的各项财政收入项目分别相加,作为地方总体以及各地区的财政收入项目,然后除以相应地方总体以及各地区的财政收入总和,得到各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便于分析,本文仅展示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下主要的财政收入项目。

从上表可以看出,1931—1937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呈现五个显著特点: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堪忧,非税收入比重居高不下。一般而言,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越大,财政收入质量越高。该期间,全国税收收入平均水平为53.70%,只比非税收收入水平高近7个百分点。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均在80%以上。1显然,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比重过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

第二,税源结构比较简单,田赋和营业税比重大。田赋是地方财政最重要的税源,超过地方税收收入的一半(27.71%),如扣除院辖市,比重将超过30%。营业税开征(1931)后完全下放给地方,因而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地位重要,营业税平均比重占14.45%。从表2可看出,田赋和营业税合计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2.16%,税收收入约78%,是地方财政赖以生存的基础。其他税收收入,如契税、房捐、车捐等,所占比重大多不超过5%。因此,地方财政的税源结构过于简单,抗风险能力较弱,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会使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第三,非税收入对补助款和债款依赖度大。表2显示,地方行政收入、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以及地方营业收入四项比重分别仅为3.71%、3.30%、2.56%、2.58%,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显得微不足道。相较而言,地方财政更依赖于中央补助款和债款。国民政府的财政分权体制,使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国地财政产生了严重的纵向不平衡,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中央的补助款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国民政府前期通过硬化预算约束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但在巨大的财政压力面前,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偿还过去的债务,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举借新的债款来平衡财政预算,使得地方债务规模居高不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抗战期间。

第四,其他收入比重较高,财政收入透明度低。其他收入是“其他属于地方性质之现有收入”2,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表2显示,地方政府其他收入比重为14.30%,是除田赋、营业税和补助款以外最大的一项收入来源。中央政府或民众对其他收入项目并没有任何了解,难以监督。这表明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十分有限,而且笼统的财政收入结构背后掩盖了地方政府具体行为与真实意图。

第五,地区之间禀赋条件不同,地区财政收入结构差异大。分地区看,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税收收入比重较高,分别为73.34%、62.41%和62.18%,高于地方平均水平;华西、华南和华中地区以及院辖市的税收收入比重较低,分别为46.43%、44.77%、39.18%和43.49%,低于地方平均水平。这一方面与各地区禀赋条件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地区谋求非税收入难易程度相关。华北地区位于华北平原,土壤资源丰富,田赋收入比重高。华东地区不仅地理环境优越,而且工商业较发达,田赋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均较为可观。

三、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偏向与地区差异

随着地方财政压力逐年增大,以及农村经济破产等因素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越来越偏向于非税收入,财政质量每况愈下。由于各地区禀赋条件不同,各地财政收支的结构偏向存在明显差异性。

(一)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偏向分析

1.地方税收收入比重降低

从上图可以看出,地方税收收入比重经历了先增后降的过程,而非税收入比重与之相反。具体而言,1931—1934年,地方税收收入比重逐年增加至61.18%,非税收入比重逐年下降至38.82%,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1934年后,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连年下降至49.93%,而非税收入占比逐年上升趋势,1937年已略微超过税收占比,达50.07%。这说明,1934年前的国地财政分权制度,以及一系列的财税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规范化。但是,1934年后趋势逆转,1937年非税收入占比超过税收收入。

2.地方非税收入比重升高

随着地方财政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激励去约束自身的财政收入行为,而更倾向于“不择手段”地谋求财政收入增长。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耐心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税源,整理赋税,完善财政税收体制,而易于滥征滥收,“竭泽而渔”;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谋求非税收入的激励进一步加剧,越来越依赖于非税收入。在非税收入中,地方政府更偏向于补助款和债款。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公有财产匮乏,公营生产事业难以发展。而且,公营事业意在解决民生问题,而不同于私人营业意在谋利,其收费往往只是为了维持该种事业存续。1面对空前的财政压力,以及千头万绪的公有财产,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选择简单地变卖公产,短暂性地弥补财政赤字,这样的财政收入显然不可持续。

补助金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缓解财政压力的渠道,因此它们纷纷呈请中央政府补助,因而对中央政府依赖度逐渐加深。1931—1937年,地方补助款收入占非税收入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7.68%增至16.60%。此外,债款收入也是地方政府谋求非税收入增长的重要方式。国民政府前期,虽然中央政府通过硬化预算约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膨胀,但随着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中央政府也被迫对其增加非税收入的政策有所妥协,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1931—1937年,地方债款收入占非税收入比重经历了先减少、后有所增加的过程。

(二)财政收入结构偏向的地区差异性

华东、华中、华北和华南地区的税收收入比重均呈现了先升高后降低趋势,财政收入结构越来越偏向于非税收入。这是地方财政压力、农村经济破产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各大院辖市,因具有较好的禀赋优势,战前税收收入比重也呈现了先显著升高,后略微降低的趋势。

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区非税收入结构偏向也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国地财政分权体制,中央政府建立补助金制,不仅用于调节国地之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还用于调节区域财政的横向不平衡。从表3可以看出,华中、华西和西北地区由于财政较贫困,更为仰赖中央补助款,平均比重约19.27%、25.98%和13.82%。华东、华北和华南地区的补助款比重相对较低,均不及10%。不过,由于地方财政普遍性收支不能相抵,均对补助款有一定依赖。1934年后,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明显上升,超过10%,特别是1937年,达到16.10%,说明南京国民政府的影响逐年扩大,地方政府对中央的认同与接受程度稳步上升。

公债以政府信用发行,预示着以未来税收作为偿还,因此债款收入的比重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华南和华东地区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几乎每年都有债款收入,其比重也较高。华南地区是债款收入占比最高的地区,即使将无数据的1934年计算在内,平均比重仍达13.60%,位居第一。次位为华东地区,1931—1937年平均为9.05%,院辖市每年都有债款收入,平均占比6.67%,次于华南与华东地区,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华北地区在1931—1933年没有债款收入,其后逐年上升。若以1934—1937年计算,平均占比可达6.22%,略低于院辖市。除1934年外,华中地区每年均有债款收入,平均占比也较高,为5.22%。华西地区和西北地区的财力相对贫瘠,无力发行公债,若扣除华西地区1931年异常值,华西、西北地区债款收入占比常年为0,这也大体反映了两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方政府的低信用。

四、地方收入结构差异的主要原因分析

在国民政府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收入结构存在税收与非税收入占比变动的结构性特征,以及明显的地区差异,这是财政体制、禀赋与政府不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结果。

(一)国地分权体制中地方财政分成减少

1931年至1935年,国民政府财政实行中央与省的两级财政体制,而县居于省的附属地位。正如蒋介石所言,“论组织,则省庞大而县缩小,论经费,则省级巨而县级微”。1地方财政经费大多归于省府,地方一切经济建设事业均由省级政府主导。1935年国地分税新标准颁发,推行中遭到省级政府不同抵制,施行效果有限,县级财政还是作为省级财政的附庸而存在。本文将以省级财政预算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以中央财政预算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水平,比较两者的财政收入分成来衡量财政集中度。

国民政府的国地财政分权实行中央集权制,将主要税源划归中央政府。张连红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的划分是属于中央财政集权型,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相对应的,而且同国外相比这一时期的财权集中中央的程度也是相当高的。”2财政中央集权制直接决定了国地财政收入分成的纵向不平衡。从财政预算数据看,1931年中央财政收入为8.93亿元,集中了全国财政收入的70.91%,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3.66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9.09%。在今天中国,地方财政收入占据了全国财政收入的80%以上。虽然国民政府与当代相距甚远,但该时期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未免过低。1931—1937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阶段式上升,而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相应下降。至1937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80.34%,而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进一步缩减至19.66%。这种高度中央集中的财政体制,无疑对地方财政的收支平衡造成严重影响,挫伤了地方政府积极性,造成严重的地方摊派与苛杂盛行,最终将危及政府声誉与国民党的统治。

若从1931年至1936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表6)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也呈上升趋势,从3.13%增至4.31%,增加了1.18%。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35%增至1.41%,仅增加了0.06%。中央财政汲取能力在1937年抗战爆发前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地方财政汲取能力相比之下低弱明显。不断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分成,叠加不断扩大的地方政府事权,势必对地方政府造成严重的财政压力。

国地财政分权体制下,财权中央化与“新政”地方化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压力。如何谋求财政收入的增长、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便成为了地方政府面临的第一大障碍,预算软约束的存在,给地方政府多渠道融资以平衡财政预算提供了可能。地方政府在税基、税率以及税收用途上受到中央政府严格的限制和监督,但其在非税收入的征管与支出上具有较大的权限,这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扩大非税收入的意愿。因此,在失衡的国地财政收入分成以及财政压力下,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规模的扩大难以避免。

(二)经济发展水平低,工商业发展落后

1840年以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发展,历经晚清新政、1914—1922年“黄金时代”和1922—1927年较快发展时期,1912年至1922年6月10年间,在农商部注册的工商企业达794家,资本总额近32 183万元。1民族资本工交企业资本总额从1913年28 741万元增加到1920年57 977万元。2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继续发展。到1936年时,我国工农业总产值法币为306.12亿元,其中工矿业总产值为106.89億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5%,农业总产值为199.23亿元,占65%;手工业是73.71亿元,占24.2%,近代资本主义工矿业是33.19亿元,占10.8%,工场手工业为29.48亿元,只占4.9%。如果将工场手工业产值和近代工矿业产值合起来,可占工矿业产值的20.5%,1920年只有10.9%。1936年比1920年增长1倍。其中,近代工业发展更快。在工业产值中已有一半以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近代工业产值已占到58.6%。3

西方国家工商业发达,税制以直接税为主,田赋属地方为最佳选择。国民政府国地税划分借鉴了西方财政理论,地方财政收入以农业性、手工业性收入占绝大多数,中央以工商业税为主要税源,集中在当时并不发达且只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31.4%的制造、服务业上。4这种改革未免过于超前,脱离国情,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大大削弱了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中国尚处于现代化起步阶段,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工商业并未普遍发展。田赋传统上一直属国税,是中央主要财源,晚清时渐被地方截留,南京政府无力控制广大农村,于是干脆划归地方,听凭省级行政部门享受这种权力,乐得作顺水人情,也避免乡村问题困扰。5其后虽努力调整,试图控制部分田赋税款,但效果有限。因此,田赋为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宗。但是,由于田赋征收需要整理地籍、增加人手等,因而征收存在较大困难,而且见效慢,因而地方政府不得不转向依赖非税收入。

(三)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地方政府不同的行为

华西和西北地区禀赋较差,除了整理赋税外,并无其他方式来谋求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被动地依赖赋税,而且有更大的激励去整理赋税。以四川省为例,其“没有大的公营生产事业,政府所需,除了租税外,简直没有第二种可靠的收入。因之,近一年来,财政当局,对于税务的整理,下了最大的决心”。6虽然华西和西北地区的税收收入比重也较高,但其并非财政收入质量较好的表现,而是财政贫瘠的无奈之果。

华南地区多山少田,以田赋为主的税收收入比重自然较低,其更多地依赖债款收入和补助款收入。华中地区税收收入占比最低,不及40%,其田赋占比比华南高7个百分点,但税收收入占比反而低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就是营业税、契税等商业税收入占比较低,反映了该地区商品经济活跃程度显然不及华南地区。华中地区也更倾向于谋求非稅收入的增长,特别是补助款收入,其补助款收入的比重几乎达到田赋收入的水平。院辖市是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地方财产收入比重较高,但同时还要依赖于补助款收入、债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四)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先升后降、非税收收入占比先降后升的原因

国民政府时期地方税收与非税收收入占比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与经济发展相关,短期内税收增加,与税收开征与加强征收直接相关,但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缓慢,地方财政收入更多依赖于田赋、营业税等。20世纪30年代,农村经济普遍萧条,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首先,在深陷举步维艰的财政困境时,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整理田赋。地方政府增加田赋收入的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整理田赋,耗时费力,但可以培养税源,提高政府征税能力;二是增加田赋附加,这在短期即可增加财政收入,但必然加重农民的税负,不利于培养税源。在空前的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更易于“短视”地选择增加田赋附加。从1934年7月至1937年6月,中央政府强制地方政府裁减田赋附加种类高达300余种,款额超3 106余万元。1不过,抗战爆发后,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苛捐杂税又一次死灰复燃。

其次,营业税收入稳步增长,暂时改善了地方财政状况。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比较可行的选择是迅速提高税率和加大征税范围,从而增加收入。1934—1936年各省市营业税总收入分别为39 291 395元、46 775 225元和61 189 456元,浙江连续三年超过550万元,河北、江苏历年收入均在400万元至500万元,山东、山西等省也在300万元以上,广东营业税从1935年200多万元迅速增至1936年900多万元;2在察哈尔、绥远、湖北、福建、广东、广西、甘肃和青海等省份甚至超过了田赋收入。3营业税收入的增加对地方财政是好事,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迟缓、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收入暂时增加近似于饮鸩止渴,将显著增加工商业者的负担,长远必会阻碍工商业发展。税收收入增长受阻甚至可能减少,这也是后期税收占比下降、非税收入占比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农村经济面临普遍、严重的危机,税源不广。国民政府时期,超过80%的人口是农民,经济主体仍是农业经济。但是,旱灾、水灾以及蝗灾等自然灾害使农产品产量减少,农业经济因之严重受创。根据1934年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苏浙皖等11省受旱灾影响,饿殍载道;湘鄂豫等14省受水患影响,农产品损失惨重;苏浙皖鲁等9个省份受蝗虫入侵,农产品产量锐减。再者,土匪横行、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农村金融枯竭、高利贷肆虐等因素叠加,均会加剧农村经济危机。在天灾人祸的多重因素作用下,农村经济岂有不破产之理?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地方工商业经济发展迟缓,税收增长自然不彰,地方政府很自然就会转向摊派与苛杂等非税收入,其占比上升属意料之中。

五、结论与启示

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地财政分权,实际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将主要税源划归中央政府,这造成了国地财政收入分成的纵向不平衡。在经济整体落后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集中了主要财力,为了维持运转,地方政府不得不采用各种方式增加收入,因而转向非税收入,以及依赖中央补助金和债款,这种选择有其合理性,但也是无奈之举。过去的研究一直批评地方政府摊派与苛杂盛行,这种批评自有其合理之处。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摊派与苛杂的必然性,关键原因在于中央汲取收入太多,而现代化进程中地方事务繁多,因而不得不摊派。由于经济整体落后,中央政府汲取虽多,即使集中主要税源,亦满足不了它日益增长的支出所需,南京国民政府中央财政始终处于赤字状态。其原因亦在于其事务繁多,这是现代化进程中“瓦格纳法则”在近代中国的体现,4无法避免。地方政府只是政府架构中的一环,它的行为首先是要服从于体制整体的需要,然后才是它自身的诉求。因此,它进行摊派和征收苛杂很大程度上是财政制度设计与政府体制运转带来的必然结果。

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可以看出,财政赤字不仅出现在中央政府,也出现在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出现双赤字?关键在于经济的整体落后,税源不发达,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事务繁多,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双赤字,这也是后来发展中国家普遍面对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唯有采取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尽快摆脱落后局面,才有可能解决双赤字问题。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不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将经济与社会事务作为优先支出项目,而是将政治统一作为首要任务,将军事支出作为优先选择,明显有悖于当时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就注定了它的失败。

责任编辑:马陵合

*收稿日期:2023-02-07;修回日期:2023-06-2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工商税收研究”(16ZDA13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侨汇档案整理与研究(1915—1995)”(19ZDA209)

作者简介:焦建华(1974-),男,湖北天门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财政史、近现代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等。

特别感谢我指导的2022届硕士生高利在资料搜集、整理与分析以及内容撰写等方面作出的特殊贡献。当然,文责自负。

1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财政实际收支数据很不完整,因而学界只探讨少量省份的财政收支,很少探讨全国范围的地方财政收支变动及其规律。虽然预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存在一定差距,但大体反映了地方政府计划中的财政收支状况、收入来源、特征以及收支差异等。

2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商務印书馆1937年版,第129-131页。

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6页。

4 侯坤宏:《抗战时期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台北“国史馆”2000年版,第205页。

1 《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课题组编著:《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中国税务出版社2019年版。

2 《法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政府公报(北平)》1939年第83期,第19-22页。

1 黄毅芸:《公营事业之商榷》,《社会科学(广州)》1936年创刊号卷,第11-16页。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46页。

2 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1927—1937)》,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

2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6-1047页。

3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7-133页。

4 [美]J.罗兹曼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页。

5 [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潘兴明、庞朝阳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84页。

6 邱挺生:《漫谈川省地方财政机构》,《新四川月刊》1939年第1卷第5期,第40-50页。

1 孔祥熙:《三年来整理地方财政报告》,《社会经济月报》1937年第4卷第9期,第27-32页。

2 《1931—1941年度各省(市)营业税收数表》,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5辑,地方税及其他税捐(上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7-478页。

3 张一凡:《民元以来我国之地方财政》,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1页。

4 焦建华:《南京国民政府前期财政汲取能力再评价(1927—1936)》,《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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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税收收入(1994 ~ 2015年)
农业主要税收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
国家治理背景下非税收入法律规制的思考与展望
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