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税收变动影响分析

2023-10-15 15:39时子钧刘永明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4期
关键词:纳税税收交易

时子钧 刘永明

(1.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市滨海新区 300270;2.《中国化工报》社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 100011)

0 引言

随着数据来源与数据承载方式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根据2022 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 年)》显示,2021 年全球47 个国家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高达38.1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6%。我国数字经济占GDP 比重也由2012 年的20.9%提高到2021 年的39.8%[1],由此可见,数字经济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生产者及其生产组织形式、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方式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各种交易正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进行,在为消费者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为政府的税收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

1 数字经济的含义及特征

数字经济这个概念最早提出于Tapscott 在1996 年发表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希望与风险》。G20杭州峰会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的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区别于传统的线下生产活动组织形式,主要体现以下几大特征。

1.1 以数字技术和数据为发展的基础

数字时代的生产组织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生产模式。当下劳动资料趋于虚拟化和数字化,促使生产方式发生了变革:数字技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为主要生产工具,这种技术形态的劳动工具依托其高技术含量对数据进行大规模采集、归类、整合,最终形成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具有商品特性。另一方面,传统的劳动工具也被赋予数字化特征,如机械工具被机器人替代。同时,这些传统机械工具通过利用各种传感工具实现“万物互联”,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此外,数据也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因素,当下社会对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已经达成共识,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现代新兴的技术软件可以使分散的数据集合在一起并分类整合,形成体系化、集中化的数据库,形成大集合的数据平台。这样一来,数据的价值就被体现出来。一方面它能根据受众的个人喜好和要求进行个性化地匹配,为用户推荐感兴趣的内容;另一方面,受众享受数据资源的过程也成为新数据产生的源泉,数据平台依托领先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大数据云计算,精准把握受众兴趣动向,为企业的生产提供客观的数据参考。

1.2 交易场景虚拟化

在数字经济时代,新兴平台服务构成的交易组织形式深受大众喜爱,以消费场景举例,利用各种数字平台可以实现在任何场景下的交易,打破了时空限制,为消费者节省了诸多时间与精力,大大增强了购物效率。对于经营者来说,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减少了实体店铺对地理位置的依赖,商家无需考虑商品的布局与商店的位置对销量所带来的影响,各类虚拟店铺在平台上相互竞争,促进了商家的创新,推动了商品质量的提升和服务的优化。但在支付环节,线上交易使得支付变得更加隐蔽,交易的无纸化和交易场景的虚拟化为税收带来了极大挑战。

2 数字经济对政府财政税收的影响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资金是推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造福人民的主要资金来源。构成税制的要素有很多,包括纳税人、纳税环节等。对于税收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的涉税信息透明度低,民众对政府间数字化协助的期待与实际不符以及新兴数字化技术滋生的民众对隐私与安全的忧虑[2],具体有以下几点。

2.1 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对于传统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割形式,其纳税主体即为商品的买者和卖者,这种传统的划定使得传统的征税体制得以稳定的进行。如今随着各类网络交易平台迅速抢占我国商品交易的主要市场,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商品交易开始呈现网络化、虚拟化和远程交易特点,纳税主体不在同一时空维度,当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无法根据交易信息确定纳税属地,也无法精确识别纳税主体的身份,其纳税主体的地位和性质给税务机关的识别和确定带来困难。对于这种虚拟化交易,其真正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也很难确定,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不同纳税地的管辖范围不同,偷税漏税的行为也很容易发生,增加了征税的难度。同时,无纸化、电子化的线上交易,加上交易的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巨大困难,使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难以掌握企业的利润、成本、收入性质等信息[3],为征税工作带来了挑战。

2.2 纳税环节易被忽视

纳税环节是国家对商品流通过程中对其课税的具体环节,具体体现在国家依据各类商品生产和交易的特点,对不同商品划分其征税的特定场景,然后对其纳税主体进行征税。在传统的生产过程中,对于不同商品的征税环节和税制早已形成一套完备的体系,如卷烟在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都要分别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人们在实体商店购买商品时要缴纳消费税。当下我国在征税环节上仍然采用传统的开发票的形式,这种“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方式在当下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产生了诸多弊端。其一,传统开发票容易产生时滞,导致征税效率低下。其二,传统征税形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导致征税环节无法得到合理的划分而造成征税环节被忽视。数字经济下的商品交易中,多数商品生产消费环节的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当下的各类大型购物平台在某一特定时期纷纷推出商品预售、“付定金折扣”等促销策略,这使得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不能够同时发生,这种模糊化特性,直接影响了税收工作的判断、决策[4],给实际纳税环节和税金参考价格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3 对于我国未来税收政策发展策略的探讨

正如美国税收政治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所言:“统治的一个主要限制条件是岁入,即政府的收入。国家的岁入越多,统治就可能延伸得越广。岁入增强了统治者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精心建立国家机构,将更多的民众纳入这些机构的治理范围之内,并增加国家所提供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数量。”[5]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数字经济在推动我国转型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传统征税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对于未来我国征税制度的转型,有以下几点策略。

3.1 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构建智能化税金征收平台

数字技术在数字经济中得以广泛应用,同样也可以将数字技术应用在现代化税金征收上,从“以票管税”走向“以数治税”是税务治理的大方向[6]。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建立大数据税收征管平台,收集、整合、实时跟踪各类征税数据资源,将其储存在税收大数据库内,利用现代化科技,如AI、人工智能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自己独特的案例库。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税收征管法的制定与更新很难与数字经济发展同步,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建立自己的典型案例库,用以往的征税成功案例为当下征税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提供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及时筛选,明确征税主体,使征税环节有理有据。与此同时,征税主体也可以积极加强与大数据等高科技企业的合作,实现数据技术共享,为政府“数字化征税”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熟悉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了解其产品分类、实际价值与销售价格以及公司的销售策略,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数据。税务机关也同样可以模仿其传统模式,将原有的税收常设机构虚拟化,设立线上税收常设机构,既对第三方平台实现了有效监管,也节省了组织成本。

3.2 完善税法对新兴平台的税务划分

数字化商品脱离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比如专有技术价款、技术服务费等属于知识产权交易的范畴,其模糊了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的边界,暴露出当前收入定性规则不明确的问题[7]。对于税法制定部门,应及时将各类第三方平台纳入税收征收体系,明确其销售的商品类别与传统商品的差异并及时对其定性,例如,在没有税收实体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将该收入定性为营业利润,即可通过预提所得税这种创造性的征税方式,保障来源地的征税权。对于已经定性好的商品,税务征管部门可以通过调整相关制度实现创新性征税,例如对于新兴的第三方平台,税务部门可以明确在商品交易时,第三方平台可以替客户代缴,随后定期自动结转。这种方式不仅强化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同时也便利了消费者在消费时对税费的缴纳。

4 结语

数字经济在未来必将成为我国经济的主流,对我国税收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这也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与数字平台的合作,对于实现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下平台交易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税收体系的接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秩序,实现公平税负,助推我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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