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突破:数字变革下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保障

2023-10-30 06:54姚珣珣
电影新作 2023年4期
关键词:媒介法治数字化

肖 军 姚珣珣

目前,学界对数字变革下电影媒介转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影技术改进、文化记忆、文化认同、媒介化、叙事表达等领域,鲜有从法治角度展开研究。在数字时代,出现了之前未有的新问题,需要靠新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法治的意义不言而喻。由法律来保障数字电影产业的发展,这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数字化的发展又为法治提供了新的改革思路。法治的保障作用与法治自身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本文从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现状入手,通过梳理目前该领域的问题,找到数字变革下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出路,并揭示未来法治发展方向。

一、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现状

数字时代,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现状是多样化和多维度的。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大板块一一分析,发现有如下现状:立法重点逐步偏向数字领域、司法热点集中于网络侵权案件、执法监管打击力度加大、守法意识的不断变化。这些都在不同维度上体现出数字技术对电影法治化的影响。

(一)立法现状

在数字化、网络化、在线化等因素影响下,电影媒介转向数字化趋势明显。数字化时代下,电影媒介转向对现行立法框架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目前关于国内电影媒介数字化转向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次。首先,国内法关于电影的法律法规繁杂较多,只列举如表1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表1中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现行生效的国内电影相关法律体系以《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为核心,以多部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支柱,涵盖电影产业、内容创作和跨媒介等多方面内容。电影媒介转向数字化成为趋势,电影立法的重点也偏向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数字技术。2023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等均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中,这也意味着国家加快了推动网络视听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和重要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表1.国内电影法律法规一览表

其次,国际法中与电影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如下表2。在第一个活动电影摄像机(1890年)和第一个活动电影放映室(1894年)出现后,电影、电视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完善形成。同时,传播文学、艺术等方式越来越先进,电影的传播和辐射能力不再仅限于单个国家。为促进电影的跨国传播,与电影相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就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保障电影原创的源头环境。2020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是一项国际版权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北京条约》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版权管理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之间的联系,是电影传播媒介发生变化的产物。

表2.电影相关的国际条约一览表

综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影媒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构成了我国电影法治的立法框架,其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影媒介的创作、传播、保护、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现状

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媒介结构和司法运行机制。同时,司法机制作为社会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智慧司法建设、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维权等方面也保障了电影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第一,在智慧司法建设层面,司法机关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深化电影、技术和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司法体制在电影保障方面的适用性。如建立电影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制度、设立互联网法院等,有效地维护了电影媒介领域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权利保护中,司法适用主要聚焦在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著作权法》等法律以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案例年度报告也是司法实践审判的重要依据。

第三,在网络维权方面,解决跨境网络侵权纠纷成了电影司法保护实践的热点。2020年,泰州警方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境外影视网站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虚拟难以追踪的特点,将服务器设置在匈牙利,泰州警方经过海量数据分析研判,查获侵权影视作品2万余部,涉案金额超过4400万元。针对此类网络侵权案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修正,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填补了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法律空白。

(三)执法现状

数字技术的深度发展为执法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执法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网络查控与在线执行的有机对接、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电影媒介领域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执法服务。在电影媒介转向过程中,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集中于跨部门联动和对电影网络侵权行为的追踪与打击。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连续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公安部重拳打击电影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成功侦破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2023年春节前夕,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提前防范、严厉打击春节档等重点档期院线电影的侵权盗版行为。2023年8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这已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9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执法部门不断加强对电影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以维护电影产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此外,执法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对电影内容的监管层面。通过事前审查和后期监管两个方面对电影内容进行把关,尤其是对网络电影的监管日趋严格,以防止电影的不良信息、违法信息等网络传播,维护社会道德和网络文化环境。

(四)守法现状

守法是实现电影法治保障的落脚点,主要包括传统影院、自媒体平台和用户三个维度。首先,虽然目前大部分的影院都能够遵守《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有少数的影院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如一些私人影院的版权不仅存在漏洞、观众隐私也难以保障,甚至存在“偷票房”等违法行为。

其次,流媒体平台、网络自媒体的崛起,开辟了电影数字发展的新方向。但一些网络平台公司的本质是互联网公司,互联网经营思维根深蒂固,强化了电影的商品属性,可能存在对版权、广告营销和内容审查监管不透明等问题。

最后,因电影消费市场的扩大和多元化,近几年的春节档电影盗录盗摄现象较为严重。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电影局网站公布的信息:2021年,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继续加大对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影院盗录和非法传播盗录电影等各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唐人街探案3》《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等多部院线电影的盗录传播案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多部电影盗录设备。1据统计,从2021年至2022年4月,国家版权局同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旅部连续两年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重点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违法行为,推动各网络平台删除涉院线电影侵权链接近4万条,查办涉院线电影侵权重点案件51件。2

图1.电影《你好,李焕英》剧照

二、数字时代电影媒介转向的法治挑战

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大众艺术,艺术性一直是电影媒介的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对电影产业的法治保障带来了挑战。

(一)立法适用性不强

立法对电影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影媒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但电影媒介数字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法律的滞后性、隐私保护法律框架缺失、跨国数字影视内容流通的法律协调机制不完善三个层面。

第一,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电影媒介的数字化正引领着整个电影产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然而,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面临着严峻考验。电影媒介数字化变革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速度。目前关于电影领域的法律法规修订时间都有三年以上,《广播电视法》等多部新法还尚未出台,由此,法律与电影媒介数字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脱节。如何有效衔接新法与旧法,是立法体系完善的难点。

第二,缺乏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流媒体平台的兴起和个人化观影服务普及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喜好定制观影体验。3数字化时代的互动性使得观众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而是更多地参与到内容创作、传播和分享中。但随着电影媒介属性向个人私有领域的转变,电影互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冲突日益突出。对于影片的版权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观影体验的个性化定制等方面,往往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如何满足市场的变化又能保障观众的隐私成为完善电影法治保障面临的新难题。

第三,缺失跨国数字影视内容流通的法律协调机制。现行国际条例的核心是知识产权保护,但超越国土界限的电影媒介传播不仅仅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存在电影跨国流通法律协调不畅的问题。首先,数字影视内容的跨境流通面临法律壁垒和监管障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影视内容的审查、监管、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而数字影视内容在跨境流通过程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反恐怖主义、个人隐私、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故数字影视内容在跨境流通过程中可能遭遇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审查、内容审查、市场准入等限制。其次,由于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来规范和促进数字影视内容的跨境流通,导致数字影视内容的跨境流通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机制,如缺乏统一的数字影视内容标准、版权保护协议、争端解决协议和市场开放协议等。

(二)司法保护不完善

虽然司法机关积极应用技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司法难题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界定和认定电影作品的创作主体、责任主体、权利主体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传统电影制作模式下,创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通常是清晰可辨的,包括编剧、导演和演员等。然而,在数字化转型中,新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创作过程的多元化和碎片化,涉及不同领域的创作者。4例如,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电影内容,可能涉及编程人员、算法设计者等多个角色。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需要重新思考和明确,以确保权利和义务的明晰界定。

二是,处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和责任追究也是一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引发了关于生成内容版权的争议。5人工智能生成的电影剧本、角色形象等究竟归属于谁的知识产权,以及在内容违规等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纠纷如何救济,诸如此类,都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涉及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重新界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创新形式。

三是,跨境电影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亟待加强。首先是司法管辖不明确。由于电影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具有跨国传播的特点,电影跨境侵权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但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和原则,存在着多重管辖、无管辖或冲突管辖等问题。其次是司法救济不充分。由于电影跨境侵权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而且各国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和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甚至存在对外国作品的歧视性保护,因此,电影作品权利人在跨境维权时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6,甚至遭受重复诉讼等问题。

(三)执法机制不健全

在电影媒介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现行执法机制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这些挑战涉及执法审查与监管制度、信息研判和数字技术辅助等多个方面。

首先,现行执法机制在电影数字化转型下面临监管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第一,监管难度增加。数字化媒介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的涌入与扩散,执法机构难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大量的信息流动,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第二,监管合理性与合规性缺乏法律保障。7一方面,平衡内容监管与表达自由权利之间的难度增加。电影作为一种表达形式,涉及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在数字化转型下,执法机构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创作者的表达自由和观众的知情权。然而,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实现这种平衡。另一方面,打击侵权时存在可能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数字化环境下,电影内容易于被复制、传播,导致侵权行为大量增加。监管机构需要保护创作者的版权,打击盗版行为。但随着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技术在电影产业中的应用增多,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虚拟现实应用可能涉及用户位置信息、生物特征等重要数据,需要确保这些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而管理和保管这些数据的公司大多是网络平台,本质是互联网公司。例如,腾讯、爱奇艺、抖音等平台需要借助大数据以吸引用户的点击率和播放率。网络平台的首要需求是用户订阅电影,并在此不断消费,以获取利润。在商业逻辑下,实际上的流媒体和网络平台并不产出数字电影,对数字电影资源保护的实质是在获取利润,当信息“处分”的利润高于数字电影资源保护时,存储在平台的数据信息,不论是电影、用户还是交易数据,都有被泄露的风险。

其次,在电影网络侵权领域存在着大量虚假信息充斥与内容深度伪造的执法难点。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数字化环境中,虚假信息、谣言等问题愈发突出。网络虚假信息可能会对电影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损害电影作品或从业者的声誉,干扰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电影文化的健康发展等。深度伪造是指通过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对音视频内容进行篡改或合成,实现以假乱真的效果。8深度伪造的电影内容可能会损害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可能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如何有效地检测和鉴别深度伪造的电影内容,如何防止和制止深度伪造的电影内容的传播和利用,如何追究深度伪造的电影内容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的责任,是需要执法机关解决的难点。

最后,专业数据技术监管规章制度的缺失也是现行执法机制在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数字媒介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以便更好地分辨真伪和判断违法行为。在数据技术方面,如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便更好地进行侦查和证据收集,是一个执法难点。另外,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如何确保人工智能辅助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偏见和错误,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四)守法意识不足

从上述案例来看,影院、自媒体平台和用户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如盗摄现象的严重性暴露了一些观众的版权意识薄弱,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分享电影内容时守法意识不强。

此外,传统影院还面临跨媒介融合和合规竞争问题。影院不仅仅是实体场所,还涉及线上平台的内容传播和竞争压力。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消费者有了更多的观看渠道和选择,也有了更高的观影需求和期待。要求影院不仅要提供高质量的放映设备和服务,还要利用线上平台进行电影宣传、推广、互动等活动,以吸引和留住消费者。同时,影院也要面对来自网络平台的竞争压力,如网络首映、网络独播、网络付费等模式,以及网络平台上的电影评论、评分、排行等信息,都会影响消费者对电影作品和影院的选择和评价。而部分传统影院在上述某些环节弄虚作假以误导观众,说明守法意识还不足,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他们还没有应对电影媒介转变的方法。

三、数字变革下电影媒介转向的未来法治发展方向

电影的跨媒介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数字时代下,电影媒介数字化的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法治环境成为推动国产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助力我国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飞跃。

(一)构建电影媒介转向适应性的立法体系

构建电影媒介转向适应性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隐私保护体系,健全针对数字化传播平台的法律框架。明确数字化平台的服务范围和责任义务,规范数字化平台的运营行为和内容管理。如上所述,数据信息和用户权益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加强。数据版权是保护电影传播过程中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电影生产者的合法利益,但是依目前的《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中对信息保护的规定,信息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却没有对数据版权明确界定,需要修改法律或者出台刑法修正案来予以完善。

二是要构建跨国数字影视内容流通的法律协调机制。构建跨国数字影视内容流通的法律协调机制首先要制定国际标准和指南。数字影视内容的跨境流通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是第一步。建立健全数字影视内容的内容审查、质量监督、评级评价等机制,可以明确数字影视的内容要求和质量标准,加强对数字影视内容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引导和鼓励创作生产优秀的数字影视内容,提高数字影视内容的艺术水平和社会效益。此外,创建国际性的数字影视内容信息共享平台和推动地区性协定可以促进电影合法合规地跨境流通。如欧洲发布《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旨在调整欧盟不同国家的媒体服务法律。9我们可以借鉴先进做法,率先在平台上共享影视内容的审核结果、版权信息、合作模式等,以逐步推动全球性法律框架的建立。

(二)完善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

完善电影媒介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司法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管辖权,建立在线纠纷解决的专门平台。在跨境纠纷中,国际管辖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利于权利人主张合法权利。因此,可以建立在线专门平台,为跨境数字影视内容纠纷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通过在线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争端,提高司法效率。

二是加强电影数字转型的司法案例指导,完善适应电影数字化转型特征的司法裁判规则和标准。针对电影数字化转型涉及的新问题,如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数字平台的责任界定、数字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等,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裁判指引、案例指导等文件,以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和参考。

三是创新适合电影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司法救济方式和手段。例如,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下或线上进行友好协商或专业裁决,以实现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加强对电影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的司法监督和指导,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三)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创新执法的监管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需要加强技术监管手段。随着电影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影数字化监管执法平台应加强技术监管,如弥补DCI模式下国家监管的漏洞,嵌入国家自制的监管系统,远程操控、管理非法放映、盗版等问题。以提升数字水印、加密技术为手段,保障数字化平台上电影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加强执法协调合作。数字化平台的监管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包括政府、电影产业、数字化平台等各个方面。可设立由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专业化监管平台,让观众和权利人能够便捷地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以维持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监管是保障电影数字化发展的最后屏障,只有完善法律监管机制,数字化平台才能规范化运行。

三是完善电影内容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快推进线上电影内容分级制度。10制定明确的分级准则,按照影片内容的性质、暴力程度、情感表达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这些准则可以参考现有的国际上影片分级标准,根据线上平台的特点进行调整。

(四)加强全民守法意识

在电影媒介数字化的背景下,加强全民守法意识,主要涉及影院、线上平台和观众。第一,树立影院合规经营的榜样作用,一方面可以带动影院积极遵循法律法规,为其他影院树立合法合规的示范,以榜样作用带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更多合规经验和信息,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增强版权等法律意识。

第二,线上平台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自律规范增强法律意识。11线上平台一方面可以与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制定适用于电影领域的自律规范。这些规范可以涵盖内容创作、版权保护、言论准则等方面,确保线上媒体从业者的行为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媒体监管机构等联系与合作,共同监督自媒体领域的自律建设。同时,设立自律奖励,表彰积极遵循自律规范的自媒体从业者,推动更多人自觉规范行为。

第三,行业协会等相关监管主体可以举办法律宣讲等活动,提升大众的版权和隐私保护意识,让大众了解与电影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合法购买、合法订阅意识,避免盗版行为。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观众选择合法渠道。

结语

数字变革下电影媒介转向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数字与电影的结合,一方面有利于电影工业化的发展,助推我国从电影大国到电影强国的飞跃;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事物,数字科技和电影的结合也存在一些法治挑战,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引发电影建设和文化安全的风险。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够防范电影媒介数字化风险,推动国产电影的法治化发展和数字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本文的研究初步探讨了电影数字化过程中的法治内容,是一大创新。未来,我们会对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样本研究,进一步推动数字、电影与法治的融合。

【注释】

1 国家版权局.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重点案件[EB/OL].[2023-08-30].https://www.gov.cn/xinwen/2021-04/26/content_5602807.htm.2021-04-26.

2 姬政鹏.多部门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盗播行为[N].中国电影报,2023-02-08.

3 王廷轩.从院线到流媒体:后疫情时代下电影的媒介转向与未来[J].编辑之友,2022(1):73-79.

4 徐斌.新修著作权法下的电影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J].电影文学,2021(7):3-6.

5 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政法论坛,2023(4):16-33.

6 刘旷怡.电影产业走出去的版权经济权利实现探究[J].电影文学,2021(15):35-40.

7 孙榕.网络电影创作乱象及监管体系构建研究[J].电影新作,2022(3):141-147.

8 孙云霄.版权制度演进与文化产业变革的关系——基于中国电影版权制度的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22(11):127-139.

9 Andrzej M.Selected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into Polish Law of the Amended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J].Białostockie Studia Prawnicze,2022(1):37-53.

10 胡薇薇,李亦中.《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另一种解读[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3):163-164.

11 来小鹏.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视角[J].当代电影,2017(2):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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