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对策研究

2023-12-08 08:08聂亚平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乡政府乡村振兴

聂亚平.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对策研究——基于四川省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的实证考察[J].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02):74-80.

收稿日期:2023-03-21

作者简介:聂亚平,女,中共泸州市委党校法学讲师,主要从事地方法治、环保法治方面的研究,E-mail:2442281668@qq.com。

摘 要:“法治乡村”的建设能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笔者对四川省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三地法治状况的实证考察发现,四川省存在法治乡村建设和区域差异,成都地区法治乡村建设水平整体上高于非成都地区,存在普法队伍不稳定、主动性差、群众参与度不够、法律资源不足等问题,但乡村也存在主动迎法趋势。建议由当地政府采取组建乡镇普法队伍、构建“聚散型”人才库、组织现场案例观摩的方式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设置法律调解专员、优化落实“一村一顾问”制度、搭建乡村法律服务平台满足村民用法需求,化解村民矛盾,塑造文明乡风,提升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乡政府

引 言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建设法治乡村,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前提。2018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再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作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手段。2022年1月施行的《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将“法治保障”作为促进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方式。同时,在第四十九条再次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方式。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要求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见,建设法治乡村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而在建设路径上,加强普法、促进纠纷解决和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则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已为法治乡村的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向,但因施行时间较短,目前学界关于法治乡村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从宏观上规划法治乡村的建设,如陈柏峰研究认为可通过“人-地-事-权”四个基本维度建构起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框架[1]。陶泽飞、杨宗科认为应构建在党的领导下强化乡村居民法治主体地位、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乡村法治建设路径[2]。第二种是集中研究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如夏丹波研究认为民族地区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国家法必然会与乡村社会中固有的民族习惯规则矛盾,并存、融合与矫正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规则从冲突走向协同的重要方法论[3]。第三种则设计了建设法治乡村的具体路径。例如,王东认为应当探索多途径法治教育、加强权力规范化建设、强化法律有效实施和创新多元法律服务供给模式选择[4]。王东、王木森认为应建构“提升农民法治意识、规范乡村权力运行、强化法律有效实施、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四位一体的法治建设进路,促使法治乡村的生成[5]。张艳芳则提出法治乡村的建设应当坚持立法先行,理顺乡村治理体制,增强乡村法治文化常态化建设,打造法治化的基层干部队伍[6]。侯明认为应加强法治保障,全面推进多种主体积极参与、多种因素综合提升,实现共享共生共治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7]。由此可见,学界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研究虽然既有宏观设计又有微观探索,但仍极少有人将“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手段深入研究,少数提及的学者也只是在路径设计时稍微提及,并未深入阐述,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并不对应。因此,本文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依据,将“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公共法律服务”作为衡量法治乡村建设进展的重要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四川省法治乡村建设情况,进而提出完善法治乡村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法治乡村建设现状与问题

为深入了解四川省法治乡村建设情况,笔者选取了位于四川省的三个乡镇进行实证考察。考虑到四川成都地区与非成都地区的法治水平呈两极化状态,选取位于成都市彭州的红岩镇和宜宾市筠连县的武德乡、达州市宣汉县的芭蕉镇进行实证考察,兼顾成都地区和非成都地区。并且,因为非成都地区所含地域范围广,特选取了位于不同市的两个乡镇进行考察分析,以此保障考察结论的代表性和有效性。在具体考察内容上,为方便阐述,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法治宣传教育”简化为“普法”情况,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公共法律服务”简化为“用法”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并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等深入访谈,获得结果如下。

(一)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三地普法情况解析

普法形式 发放宣传资料、贴海报、拉横幅、上街摆点宣传以及现场答疑、各类文化活动现场摆点宣传及答疑、公众号、通过网格化走访宣传、村民会议、坝坝会 发放宣传资料、贴海报、拉横幅、现场答疑、召开村民会议,去街道、村上宣传 发放宣传资料、贴海报、拉横幅、上街摆点宣传以及现场答疑、滚动播放广告

普法频率 应上级要求开展,或镇政府工作人员平时抽空开展 应上级要求在普法日开展,平时主动开展的较少 应上级要求在普法日开展,平时主动开展的较少

由表1可知,在普法队伍建设上,三地均未成立专门的普法队伍,在进行普法活动时,具体的工作均是由当地乡政府或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因乡镇工作任务重,在确定人员时,主要以工作人员“有空”为标准。因此,在普法活动的队伍组成上,三地均呈不稳定、不固定状态。

在普法形式上看,三地都采取多样化宣传方式,除“发放宣传资料、贴海报、拉横幅、现场答疑、召开村民会议”这几种共有的普法形式外,红岩镇和芭蕉镇还有自身特有的普法方式。红岩镇特有的普法方式有各类文化活动现场摆点宣传及答疑、网格化走访宣传、坝坝会、公众号宣传四种。其中,各类文化活动现场摆点宣传及答疑是将普法活动嵌入其他文化宣传内容中,提高普法频次,丰富宣传内容。网格化走访宣传是采取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普法宣传,红岩镇政府将普法人员作为网格化普法的联络员,为每位联络员分配了由其负责联络的村民,联络员负责向其联络村民发放印有自己联系电话的网格化连心卡,并通过发放宣传单、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村民关心的法律问题,收集后向负责领导反馈,以便应村民需要组织集中宣讲。芭蕉镇注重多媒体手段的使用,在街道和政府部门的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普法广告,以此扩大受众范围。

在普法频率上,三地的普法频率均不高。但相比武德乡和芭蕉镇被动开展的“任务式”普法,红岩镇政府则实行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普法形式,根据政府工作情况,适时主动安排开展普法活动,并将相关普法活动开展情况以信息的形式上报上级部门,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

(二)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三地用法情况解析

主持调解人员情况 乡镇调解员主要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有时会邀请上级领导或者法律方面专家讲解;村一级调解员由村小组长、村干部、驻村干部及包片领导组成 乡镇的调解员主要是司法所人员和综治维稳人员;村一级调解员以村干部为主,驻村干部为辅 乡镇调解员主要是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村一级调解员主要是村干部和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等

调解时是否吸收当地村民 否 否 是

是否每个村均配有法律顾问 是 是 是

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有事才会在村上,一般情况下电话咨询服务 有事才会在村上,一般情况下电话咨询服务 一月三四次,微信电话咨询服务

根据乡镇实际情况,笔者对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三地的用法情况调查聚焦在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两方面上。据表2可知,被调查乡镇在乡一级和村上均设置人民调解室。乡镇调解室调解员以司法所人员为主,红岩镇有时会邀请上级领导或者法律专家参与,武德乡则将当地综治维稳人员纳入调解员序列。

在调解中,村民主动性发挥不足,三乡镇的村民在调解中均是以矛盾双方的身份出现,少有村民真正参与主持调解的情形。芭蕉镇在进行调解时,应当事人双方要求,有时会邀请当地居民参与主持调解,但这种方式并无相关文件规定,应邀协助调解的居民也没有报酬,该类调解案件只是个例。红岩镇在长期的调解工作中探索出了适合村级调解的固定模式。村民产生纠纷,先由村小组长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村干部调解,如果还是没能调解成功,则去所属镇上的调解室调解。此外,红岩镇包片领导有时也会对其分管村村民的矛盾进行调解。总体而言,村民的主动性作用未得到发挥,还处于被动参与状态。

2015年4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的实施意见》和《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将大力推进乡村、社区“六个一”工程①,为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的“一村一顾问”制度便是该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红岩镇、武德乡、芭蕉镇三地均在每个村配有法律顾问,但这些法律顾问并未常驻村上,为村民进行现场答疑的次数较少,多采取公布电话号码的方式为村民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芭蕉镇的法律顾问是宣汉县司法局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承担村上的顾问工作,还要负责宣汉县司法局开展的广场咨询工作。廣场咨询工作是宣汉县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之一,具体方法是在村民赶集日在广场设咨询点接受民众咨询。与此同时,芭蕉镇司法所也会在村民赶集时开展广场咨询服务,由当地政府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接访。该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芭蕉镇法律顾问现场接访次数少的缺陷。此外,芭蕉镇还设置了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平台,为群众网上实时答疑。但是,总体而言,法律顾问等法律资源提供不足,无法完全满足村民的用法需求。

(三)小结

成都地区和非成都地区农村法治水平呈现出地域差异。红岩镇在普法方面比武德乡、芭蕉镇更成熟,常规普法方法与技术性手段结合的网格化走访宣传收效良好,与其他文化活动的嵌套式结合加大了传播深度。当地政府普法工作的主动性也是武德乡、芭蕉镇缺乏的。用法层面,红岩镇的调解工作已有固定方式,芭蕉镇则在灵活性上更胜一筹,二者相比,各有千秋。但总体上看,红岩镇的普法用法状况胜过另外两个乡镇。可见,成都地区在法治水平上高于非成都地区。

三个乡镇也存在共同的问题,一是在普法方面没有专门队伍,缺乏外部力量参与,这直接对普法的力度和深度造成了限制。二是在用法方面,村民主动性发挥不足,法律资源不足。武德乡、芭蕉镇均反映当地村民习惯以“信访”方式反映自身诉求。因此,大部分纠纷在当地“信访办”就已经得到处理,还有部分矛盾虽然也是通过当地村干部等调解,但在调解地点上并未限制在调解室,多数调解案件根据当时情景就地解决,这也导致武德乡、芭蕉镇的调解室经常门口罗雀,更难形成系统的调解方法。

虽然三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在调查中三地反映出的主动迎法趋势让人欣喜。政府层面,红岩镇政府在普法工作中根据本单位人力积极主动安排普法活动,主动增加普法次数,上报普法信息。村民方面,三个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法律顾问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村民所占比例较小,但法律顾问开展现场咨询时村民很多,许多村民对这种面对面的现场法律咨询非常欢迎,并建议政府多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村民对法律重视程度较高,法律意识较强。因此,只要明确当前乡村法治水平受限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便能提升乡村法治水平的提升。

二、法治乡村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从普法、用法现状可看出,当前乡村法治水平受限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现代乡村正处于结构变迁期,同时乡村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式微影响乡村秩序的稳定。

(一)乡村社会结构变迁造成人才流失

传统乡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交通不便这一后天障碍使得地理位置先天不利的乡村难以及时获取外界各类信息。乡村人员的组成多靠婚嫁、生死实现人员变动,由此形成的家族群体使得“族长”“长老”等权威人士成为乡村秩序的定海神针。但是,随着现代化因素的渗透,传统的乡村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科技的飞速发展改善了乡村的交通状况,使村民与外界的可持续交流成为可能,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的普及和村中后辈受教育水平的直线提升也使村民的思维不再囿于一隅,村民思想观念和村庄运作逻辑逐步发生变化,村民的活动范围也被极大扩张。另一方面,城乡差距的存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年轻村民以“农民工”身份进入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原来的乡村人员结构进一步受到冲击,乡村人才流失严重。换言之,技术等现代化因素改变了村庄人员思想及组成结构,使原本以家族为纽带的村庄状态受到极大冲击,乡村进入了传统与现代因素叠加较量的结构变迁期,致使人才大量流失,影响乡村法治进程。

(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式微影响乡村秩序

“熟人社会”的感情纽带赋予乡村村民更大的容忍度,乡邻纠纷相对“陌生社会”较少。并且,传统乡村遵循以伦理为核心的乡村治理规则,以“礼”为规,以道德舆论约束村民。将乡绅、宗族等民间权威作为核心治理主体实行“长老统治”,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纷争,维持乡村秩序[8]。即便真的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原有感情基础及民间权威作用也更易达成和解。换言之,传统乡村社会有着完整而系统的自我调适、惩罚与引导机制,村庄内部可以调解不同程度的个人、家庭甚至村落纠纷[9]。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及信息技术等现代化因素的渗透,乡村结构变迁中裹挟着村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人才流失的增加,以宗族为纽带形成的稳定人员结构已经松动。原本的乡绅、宗族等民间权威正逐步减少,大量新生村民涌向城市发展,新的民间权威难以形成,由民间权威主持的传统调解方式难以持续发挥作用,乡村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式微,村民失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村民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邻里纠纷无法有效化解,严重影响了乡村秩序[10]。

三、提升法治乡村建设水平的具体路径

现代乡村对法律的主动迎接形成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建设法治乡村,应注重利用乡村“迎法”热情,提升群众参与度,在引入外部资源时充分利用乡村本土资源,从法律的知识普及和实践适用两方面出发加强法治建设。

(一)优化模式和资源,提高乡村普法水平

作为现代乡村管理者,乡镇政府应当作为法律知识普及和纠纷解决的主导者。其管理角色和本土特征的双重优势,有助于其主导法律在乡村的普及和适用工作。具體而言,乡政府可以从乡镇普法队伍组建、“聚散型”人才库构建、本地案例观摩三方面出发加强村民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认知。

1.组建乡镇普法队伍,探索固定普法模式

《关于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的实施意见》和《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每个村都要建立一支法宣小分队,但被调查地在乡镇一级都没有建立专门的普法队伍,村级的法宣小分队更是流于形式。临时性、任务式的普法人员不利于形成系统的普法情报收集和效果评估,经常更换人员也不利于村民定点反馈有关法律意见和建议。鉴于村上工作人员少,许多村还面临着脱贫攻坚的重任,而乡镇人员相对充足,故笔者建议在当前过渡期先出台专门文件规定组建乡镇专门普法队伍,将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工作人员作为专门的乡村普法队员,由其负责乡村所有的普法、用法等相关法律工作。实行专人专事、专岗专责的工作方式,既要承接上级安排的普法任务,也要主动安排布置自己乡镇的法律工作。对上负责与司法局等上级机关的对接,对下负责与村级法宣小分队的交流,以主动结合被动,积极吸取其他乡镇成熟的普法方式和模式。例如,红岩镇的网格化走访普法便是吸收借鉴其他特色乡镇网格化普法方式后改造而成的。博采众长,探索形成适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普法工作模式后,便可以专门的制度性文件将该模式固定下来。

2.深挖本土人才资源,构建“聚散型”人才库

法律知识的普及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当今乡村的普法力量明显薄弱。因此,在乡村普法队伍人才来源上,笔者建议挖掘本土资源,建立“聚散型”人才库。该队伍组成人员可分为“聚”“散”两类人才组成。“聚”型人才指的是距离乡村较近的,平时工作生活就在当地的法律人才,具体可从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等法律机构吸收。对这些聚在当地的法律人才,因为平时沟通联系方便,乡镇政府可定期组织安排法律培训,也可在需要时灵活组织讲座等。“散”型人才指的是平时在外工作,仅在节假日还乡的相关法律人才。这些仅在节假日才回村的法律人才多是当地村民的子女或血亲、姻亲等,当中不乏在大城市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处于较高水平,若能将这些人才资源合理利用,将为乡村普法队伍注入新的活力。因此,笔者建议乡政府通过该类人才在当地的亲属取得联系,将其纳入当地的人才库,邀请其在节假日回乡期间为村民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乡政府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该类宣讲,做好资金保障。基于人们对“衣锦还乡”的自豪感和对故乡的归属感,该项工作的开展不会遭遇太大困难。

3.聚合本地司法资源,组织现场案例观摩

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助人全面了解法律。法律在乡村的普及不能仅靠理论知识的宣讲,帮助村民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更有助于他们将法律内化于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三十二条明确载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开庭审判进村入校活动,对于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法院系统已针对乡村法律普及提供了便利条件,作为乡村秩序的直接管理者,乡政府应当主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信息互换机制,便于提前获知将在当地开展巡回审判的案件信息,提前安排村民进行现场观看,让其了解案件的具体审判流程及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式,起到警示教育和法律宣传作用。

(二)强化法律公共服务,提升乡村用法能力

采取诉讼方式处理纠纷,虽有强制力保证执行而更具有权威性,但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及花费多高于其他解决方式。因此,除给村民普及法律相关知识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引法律入调解、优化落实“一村一顾问”制度、引入外部法律资源等方式切实帮助村民化解矛盾,维护乡村秩序。

1.以法律助调解,设置法律调解专员

当前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法、礼力量混合共存的法礼秩序,法治与礼治合力化解纠纷才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正确方式[11]。尽管乡村已经普遍设有人民调解室,但在进行调解时,依然是以传统道德为主进行说服教育。基于熟人社会引发的舆论压力确实会让矛盾双方对各自态度进行再衡量,但是,当矛盾严重程度已经超过当事人未来可能遭受的舆论压力时,仅用道德进行调解所起作用非常有限。此时,若将法律引入调解,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对矛盾双方会形成心理威慑,和平解决纠纷更易成为他们的选择。因此,笔者建议在保留传统调解中谈道德、讲道理方式的同时,还应注重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向矛盾双方阐释事实对错和相关责任,将法院对此事件可能得出的最后结果及其中可能耗费的时间、精力等向双方说明。因此,原有的调解员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学习,调解室中也可配备法律调解专员,由法律调解专员主持调解。具体而言,法律调解专员可来源于以下三处;一是从乡镇设置的普法队伍队员吸收;二是从人才库中在当地生活的法律工作者中选取;三是从本村法律能人中选取。被调查的三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吸收当地村民进调解队伍的制度,但当地村民因与矛盾双方均熟识,在进行调解时更能根据村情民情调解。将熟悉法律的村民纳入调解队伍,其实也是为村民树立法律榜样,侧面鼓励群众学法用法。根据法律调解专员来源的不同,安排其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时间也应有所区分。例如,对来自人才库中本身就在法院等单位任职的调解专员,应该结合本人的工作安排,适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由其主持进行调解,发挥其专业优势,供其他专员学习借鉴。如此一来,既能借法律的权威性让矛盾双方明白各自责任,又能为那些准备采用司法救济渠道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提供事前准备,让其了解采用该途径可能遭遇的困难和可预期的结果,便于其作出合理选择,有效化解村民纷争、维护乡村秩序。

2.优化落实“一村一顾问”,提高现场接访次数

目前,“一村一顾问”工程已经在贫困村实现了全覆盖,全省村(社区)共配备法律顾问4.3万余人。仅贫困村实现覆盖还不足以解决广大村民的法律需求。非贫困村的法律资源同样有限,需要继续贯彻落实“一村一顾问”制度。村镇配备的法律顾问一方面负责当地政府部分制度文件的起草、合同审查等。另一方面,也对当地村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当地政府應以身作则,带头尊重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应提高法律顾问现场接受村民咨询的次数,至少每周应有2天时间在村上现场接访,最大限度发挥乡村法律顾问的价值。尚未配备法律顾问的村镇也应该积极与司法局等机构联系,争取早日配备法律顾问,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力。

3.引入外部法律资源,搭建乡村法律服务平台

权威弱化的村干部话语无法产生规范性力量,难以对乡村规则秩序进行界定,但法律权威弱化导致村集体合法主张难以实现,这在加剧纠纷累积和规则混乱的同时,更制约着乡村法治建设进程[12]。作为矛盾解决的终局方式,诉讼已成为村民解决矛盾的备选方案之一。但仅是理论知识和庭审案件观摩,还无法满足村民利用法律解决自身所遇困难的需要。乡村邻里矛盾、父母赡养等问题均是村民关注的实际问题,意图有针对性地寻找专业人士咨询,已成为村民的迫切需求。“一村一法律顾问”虽能起到作用,但势单力薄,难免独木难支。随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现在已经有很多律所自主下乡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且部分地方司法局也会举行法律援助下乡活动。但该类活动的举办多是当地司法局和律所自行实施,并非由当地乡政府发起,活动举行具有单向性,未形成长效机制,且覆盖面有限。因此,建议当地政府积极与律所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力争引入更多的优质外部法律资源,可设置专门的律师咨询室,为下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准备专门的办公场所,搭建起乡村法律服务平台,切实为村民提供能解决其法律困惑的渠道。

结 语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保障。相较于法律制度的废立,法律观念尤其是乡村法律观念的转型,更为复杂和艰难[13]。转型中的乡村结构变迁使得乡村人才短缺,乡村普法没有专门队伍,缺乏外部力量参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式微,村民主动性发挥不足,影响现代乡村秩序。借助乡村迎法趋势,妥善利用乡政府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处在乡村之中的身份优势,主动出击,从普法、用法两面着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能在更大程度上加快乡村社会转型,树立文明乡风,加速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 陈柏峰.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框架和维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1):3-17.

[2] 陶泽飞,杨宗科.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及路径重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4(04):32-35.

[3] 夏丹波.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规则[J].贵州民族研究,2021,42(04):40-46.

[4] 王东.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价值耦合、行动构设与路径选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05):93-101.

[5] 王东,王木森.平衡充分法治与四位一体建设: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与进路[J].江汉论坛,2020(09):122-126.

[6] 张艳芳.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新路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19):106-109.

[7] 侯明.西藏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20(01):20-27.

[8] 黄家亮.中国乡村秩序的百年变迁与治理转型——以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的讨论[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36(06):149-15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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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陆益龙. 基层调解与法礼融合的纠纷化解机制——对一起乡村交通事故的法社会学分析[J].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3):111-118.

[12] 黄政,黄家亮.双重权威弱化,规则失序与村集体纠纷治理——基于柳村机动地承包费征收的分析[J]. 兰州学刊,2021(10):12.

[13] 唐华彭.新法律观念在乡村的强力塑造——以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为例[J].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017(02):35-44.

(中文校对:刘玉娟)

Research on the Countermeasures of Law-based Rural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Based on Hongyan Town, Wude Township and Bajiao Town in Sichuan Province

NIE Yaping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Luzhou Committee,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law-based villages”can provide a solid legal guarante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Hongyan Town, Wude Township, and Bajiao Town found that there were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villages in Sichuan Province. The level of legal village construction in Chengdu was generally higher than in non-Chengdu areas.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poor sexuality, insufficient mass participation, and insufficient legal resources, but there is also a tendency to actively embrace the law in rural area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further popularize legal knowledge by setting up a township legal popularization team, building a “gathering and dispersing” talent pool, and organizing on-site case observation. The platform meets the usage needs of villagers, resolves conflicts among villagers, creates a civilized rural style, and improves the level of rural constru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villages ruled by law; township government

(英文校譯:舒雅)

①“六个一”工程具体指每个村(社区)制定一部村规民约、建立一支法宣小分队、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建设一个法治宣传栏和图书室、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每户发放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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