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之教育管理价值再认识

2023-12-19 21:30曹欣慧
教育评论 2023年10期
关键词:规训惩戒惩罚

●曹欣慧 吴 玲

福柯(Michel Foucault)是当代西方思想史上的传奇人物。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创造性地推出“规训”概念(“规训”一词法文是Surveiller,英文为Discipline),并对“规训”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谱系性分析。国内外诸多领域的很多学者,借福柯的这一创新思想开始自己的研究,提出对规训的诸多看法。近年来,在“规训教育”的理论实践问题上凸显两种极端倾向,如规训常常被误解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以便加强控制的某种消极工具——这是其饱受批判的重要原因。那么,到底什么是规训?它的内在机制又是什么?规训本身能否发挥正向功能,体现教育价值?洞悉类似问题,对正确看待规训与合理实施规训意义非凡。

一、洞察本质:规训的基本内涵与内在机制

规训作为规范个人的一种途径和强化管理秩序的手段,在社会生活包括家庭和学校生活中被广泛运用,而近年来“规训”的话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由于后现代社会思潮的极端影响。其实,规训之事实际是从实践来的,它遵循着某种“刺激——反应链”的形成机制。

(一)规训自来有之,被聚焦起于福柯的系统论述

规训是社会生活的永恒话题。古往今来,人们对规训大多存在消极看法。即使如此,规训手段也从未在人们的生活中消失,只是逐渐转变发挥效用的方向和重点。常言道:“存在即为合理”,这也不无道理,这意味着,从古至今人们都处于规训之中——上位者为了便于管理总是对下属/下层进行有形或无形的控制,规训就是达成控制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意味着,规训就其本性而言必然具有一定价值,其方向和效用决定其处于管理领域的重要地位。旧时代,统治者设立严刑酷法对违逆者进行惩治以行管控来维护自身统治。现时代,在“人道主义”文明思想的浸润下,上位者对大众管理更加灵活宽松,对违法者不再仅仅依靠施行肉体惩罚,更多的是剥夺财富、自由和其他权利,惩戒警示的同时要促进违法者自身思想的转变。由此,规训由简单的身体控制逐渐深入到精神领域,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广泛地被应用着,维护社会秩序,调适个人及社会共同发展。

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提出:“规训指的是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1]规训的核心特征就是制度化、规范化。文中提及的“规训”一词,在汉语词典中最早出自《陈书·王玚传》,被解释为“规戒教训”。在西语西文中,规训多与纪律、教育、训练、校正、惩戒等联系并释义。总之,古今中外诸多学者对于规训的理解各异,但大部分存在“消极倾向”。

本文尝试从积极的角度对规训进行再认识。早在200多年前,德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学家康德就赞成适度的规训。作为第一个在大学开设“教育学课程”的著名教授,康德曾阐述道:“人是惟一必须受教育的被造物。我们所理解的教育,指的是保育、规训以及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规训或训诫把动物性转变成人性。”[2]从中我们可以领会到,规训作为一种实践自来有之,它不仅仅象征着惩罚与控制,还包含合理、适度的管教或者训诫。通过这种手段可以逐渐消除人类原有的野蛮性、散漫性,使人们尊重集体法则,逐渐增强自身的文明性,将来更好地立足于社会。毫无疑问,福柯的创造性研究、系统性论述,使规训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本质探讨被聚焦起来。

(二)刺激——反应链:把握规训形成的内在机制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来看,人们对和谐秩序、理想社会的梦寐以求促使规训的出现,而合理运用规训手段又会促进社会秩序化;如果运用得当,还能发展人内心的善意。惩罚作为规训的一种功能,要义是矫正,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效应达到规训效果。正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规训的作用是消除人天性中的“动物性”,消除人性之“恶”。这意味着,在康德那儿,规训包含人们对善的追求,对不断完善自己、成为最好自己之向往。这进一步意味着,规训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化,能够使生活在同一个世界的人和谐共存。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一旦违背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规训将对每个人产生教诲作用,抑制邪恶思想及行为的产生,推动我们成为善良的人。同样,教育管理语境下,在一个班级里,教师能够规训行为恶劣、素质欠缺的学生,通过反复严苛要求遵守道德行为规范,从而使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就规训的特质来说,“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它可以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3]。规训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新时代下的管理权力,它通过精密的计算与严苛的控制达成对人的组织与管理。基于此,规训以权力为支撑,在权力的基础上发挥其效用。管理者必须在被管理者中获得绝对的权威地位才能掌握规训、管理的主动权,而通过规训又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管理者的权威性。显然,规训是以塑造被管理者之类的权力主体认可或需要的个体为主要目的。在规训的过程中权力主体将采取一系列强制手段,主动强硬迫使被规训者妥协服从,逐渐侵蚀被规训者的身心,直至他们将自己的意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达到极度的控制程度,个体的利益将不被允许凌驾于社会集体的利益之上,个人的成长发展最终要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实施规训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也满足着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各种需要,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那么,要使个人善性得以发展,使社会有秩序、稳定地前进就要生成一种塑造人的机制,通过相关的规训手段实现国家对人们的相对控制,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发展的同时也保障着社会集体的利益。形成这种机制需要达成两个条件:一是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言行,违者便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二是形成许多社会准则和道德标准,使其深入到人们灵魂深处,被人们不断吸收、内化并传递,直至成为时刻自觉规范自身言行的标准,一旦违背便会受到自己良心和他人的道德谴责甚至是身体的惩罚。由此,逐渐规范化的个人与秩序井然的社会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规训的形成体现出极大的管理价值。而规训本身具有其存在的内在机制,这是一种以“刺激——反应”模式促进个体按既定方向前行的同时有利于社会和谐、组织有效的机制。

二、直面功能:对规训的多维认识与两极态度

教育管理的实质是通过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实现教育工作的高效率和好效益。[4]规训因其规范性特征助益教育管理——接受训练的个人容易养成规范言行,良好习惯,极大便利教育管理工作。但是,教育管理中使用规训的“度”,实在难以拿捏,这也使得人们对规训的态度和评价褒贬不一。

(一)基本功能:规训影响的多维认识

万事万物皆有其两面性,规训就其积极方面来看能发挥许多正向作用。一方面,适度的规训有利于个人及社会的发展。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一种“动物性”,向往自由不受约束。规训以“规范化”为核心,制定严明纪律,确立惩罚手段,使人的思想行为各方面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在维护集体利益基础上弘扬个人的善性,能为个人在社会立足提供丰富的知识能力储备。从小实施规训教育,及时制约人的“动物性”,有利于个人遵循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从而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另一方面,适度的规训有利于教育事业的进步。规训也可以作为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而被应用。正因为如此,康德认为教育应理解为照管、训诫和连同塑造在内的教导。

人在幼年时期就经受适当的训练是必须的,规训是人们接受教育、脱离生蛮性的必经阶段。康德认为儿童在他们学习的开始就必须要学会谦虚恭敬,一定程度上养成被动服从教育管理者的习惯,形成一种规则意识、敬畏意识,为之后的发展奠定基础,但需要得到适度的自由,在遵守合理规则的基础上行使自己个性发展的各项权利。对于儿童的教育,应该由机械性的强制逐渐过渡到人本化、灵活性的管理。换言之,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教育。一种是在儿童时期接受的带有强制性的被动、服从的教育,即一种规范化训练;另一种就是在接受适当的规训,形成较高水平之后,通过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独立思考,形成独立思想,合理灵活运用各项能力解决难题,在相对的自由中做对自己发展有利的事。

因此,规训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管理的价值,运用规训对学生进行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获得多样的实用能力。

就规训产生的消极影响来看,主要在于其内在蕴含的强制性和规范、统一性。规训在权力的基础上,通过惩罚效应发挥本身的效用,使人逐渐向规范化靠近,失去自我。从规训手段逐渐扩大的应用领域来看,规训本身是利大于弊的。规训或许具有导致个人失活、缺乏创新、统一制造等问题出现的可能性,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规训本身并不与这些问题等同。

(二)两极态度:迥然对立的规训观

针对规训,学者们观点各异。其中,持否定观点的以福柯为代表,以肯定为基本倾向规训观的代表则是康德。

福柯将规训视为权力的横行无忌,也是教育中的负面现象。福柯曾提出:“规训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人体的运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断地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一种驯顺——功利关系。”[5]福柯认为规训把人的肉体当做对象。管理者以权力为依仗,将人体“零敲碎打”成各个部分并精细地加以区分,从时间、姿势、速度等各个角度实施更加微妙的控制。在福柯看来,规训否定了“人”的存在,并且利用实在的肉体对人加以控制,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规训的主要特征便是一种控制与征服,是制定一系列的规训措施,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检査,使人时刻处于被监视、被控制的状态下,变得越来越驯顺,进而将自然人转变成社会人,让人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变得更加有用,更好服务于权力阶级。而在教育领域,学生则是被规训者、被控制者,教师的职责就是规训学生。由此可见,否定的规训观将规训与自由对立起来,认为规训带有很强的控制性。显然,从特征上来看,规训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促进人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来说,规训是不可或缺的,规训带来的管理效用同样不可忽视。即使是福柯本人也并不绝对否定规训的管理价值,他在晚年时期转变了对规训的一般看法,承认了权力所附有的生产作用及其在社会有序运转中的地位。对个体发展而言,规训也许并非一无是处,就是一种充满恶的压迫与强制,它也可以为生活在现代社会权力网络中的个体提供生存法则。[6]人始终生活在社会之中,作为社会大集体中的一员必须要遵守社会规范与法则,受到社会的制约。

与否定的规训观相反,仍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规训具有积极作用,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学家康德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关于规训,康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认为规训应该适度。他坚持规训亦有其正向功能,通过规训人们可以逐渐克制本身存在的动物野性、生蛮性,而更加凸显人性的光辉,激发并弘扬人的内在善性。因此,规训应该趁早施行,其作用是对人产生一定的限制,将人置于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法则之下,肃清人类天然具有的野性,使人们保持清醒、增强理性,不去做蛮横和凶险的事情。但是,如果过于强制,使儿童处于完全的限制之下,则容易使儿童的发展僵化,抑制其创新思维的形成,阻碍其个性化发展;如果管理过于宽松也有害处,儿童失去法则的限制,很有可能目无法纪,无视社会的道德准则,随心所欲。可以看出,康德赞成适度的规训是具有极大合理性的,这既不会约束儿童自由、阻碍儿童弘扬个性,又避免了儿童毫无顾忌地滥用权利。处于合理、适度的规训指导之下,儿童才能懂得约束自身言行,为将来的发展成长创造便利条件,并且只有逐渐习惯并遵循社会集体的固有准则,才能适应社会生存,获得自身的不断成长。正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规训之于个人的发展是重要的,尤其是在儿童时期。当教育管理者适度采用一些强制手段让有些暂时处于幼稚或非理性状态下的个体免受自身不成熟、不恰当举动的危害时,并不是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尊严的亵渎以及自由的剥夺,其本质则恰恰相反。规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为了征服而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而是让被规训者拥有纪律意识,形成一定的内在自控力。通过接受适当规训,形成自控力的个人将逐渐变得自律自强,个人发展的同时也会使社会更加繁荣和谐。

三、回归初心:体现不止于惩戒的规训新理念

学校的使命是社会化,以育人为天职,它容纳着相对不成熟的个体,教育及其管理离不开规训。在这里,规训作为追求教育价值的手段而存在着,也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功利性的惩罚,因此规训在公众眼中往往带有消极负面的色彩。但实际上,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规训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其作用消极与否还应以实践者如何运用而定。显然,教育管理规训应不止于惩戒,我们要辩证看待规训,把握合理的原则,探寻规训积极正面的价值。

(一)关爱为基,教育管理规训要尊重学生

关爱是进行规训教育的基础,伴随着关爱的训诫才能易于被学生接受。尊重,不仅体现对学生的关爱,而且是学生个人享有的自由权利。作为与学生最接近的教育管理者,教师需要主导整个教育活动,具有基本的教育管理权力,能够展示权威地位。但是,关爱学生,事事为学生考虑是每位教师教育成功的法宝。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增进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了解学生的个性特征和发展需要,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习,还应该在生活中给予学生温暖,关注学生的成长。反之,只一味采用严厉的教学方式强制要求学生,试图树立绝对的威严来维持班级纪律,不顾学生的想法和需要,则学生不仅会讨厌这位教师,还会对他的教导嗤之以鼻,易造成师生的两败俱伤。在教育管理规训中也要尊重学生,一方面,要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训应维护学生的尊严——师生有责任义务上的差别但人格是平等的,采用讽刺、辱骂、体罚等手段是不被允许的。另一方面,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和发展需要,理解学生,保障学生自由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二)一视同仁,教育管理规训要依法守规

法律法规赋予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并对相关行为有所规定。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中提出:教育惩戒指的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7]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权利的使用必须以矫正学生行为,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发展为条件;违规使用教育惩戒,将会受到抵制及惩罚。这意味着,教师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关义务,规训作为教育管理手段在运行之时仍然要依法守规。换言之,教师在进行教育管理规训时有法可依,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特殊对待。一视同仁,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这是对学生基本权利的肯定和尊重。同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规定是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教育管理规训依法守规是其合理存在的基础。由此可见,依法守规,反对特殊对待,能够维护既定规定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确保规训的有效性。

(三)适时适度,教育管理规训要中庸平和

规训的目的在于规范学生行为,纠正错误思想,养成良好习惯;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更不是实施者不良情绪的发泄。规训与单纯惩戒本质区别在于,实施规训过程中,教师要注重规训的教育效果,抓住规训的时机,把握好惩戒的“度”。一方面,教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惩戒以及在何时进行规训。生活中一部分人可能会陷入犯错就要受惩罚的误区,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必须得到惩戒,宽容本身也是对犯错者的一种心理惩戒或者教育。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犯错时,教师不能一味进行体罚,有的过错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或不良影响,只要稍加提醒让学生意识到即可。当然,学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意识地积极改正也没有必要再进行惩戒了。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可先与他们进行友好交谈,在了解事情原委之后帮助他们明确错误原因,了解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犯错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并需要做出弥补行为,真正理解惩戒的意义。这样的规训则比单纯惩罚更有效果更有价值。另一方面,教师要掌握分寸做到适度规训。众所周知,教育管理规训更多的是要体现教育的价值,以促进学生和谐发展为主要宗旨。因此,要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注意规训的边界,防止达到相反的效果。如,学校的准则规定不可过细、过于死板,不能让学生在学习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感到束缚与压抑,否则或使学生养成绝对服从、毫无主见、逆来顺受的软弱个性;或因引起学生集体反感、反抗而逐渐削弱教育管理者及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此外,教师在规训学生时要克服自身的消极情绪。学生是处于发展阶段的人,是发展尚未完善的个体,要理解、包容学生的过失,制定合理计划,采用恰当方式,把握好规训的“度”。

四、实践超越:教育管理规训要以发展为导向锐意创新

由上述可见,在现实运用中规训的意义仍然主要被视为惩罚与控制。其实,“规训”不仅是学生行为发展的基石和路径,还是学生认知发展的实验室——“规训”是有别于常规事物的“特殊事物”。规训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它作为一种教育管理手段发挥作用。“规训”如今的处境和问题也表明,社会需要呼唤积极精神和辩证思维:我们既要意识到规训的负面功能,也要积极探索规训的价值,发挥规训的正向作用。

(一)坚持一视同仁与差别对待相结合

一视同仁与差别对待是一个对立统一整体,其实质是教育管理规训要因材施教,因材施管;但是处理不好也会导致矛盾,使实践无所适从。在实施教育管理规训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一视同仁与差别对待相结合,体现一定的公平性,才能让规训变得更加合理,更能为被规训者接受。规训的理念、要求是统一的,但规训的具体做法却不是僵化的,可以根据具体规训对象、场合做不断调整。一视同仁,要求我们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不以规训对象身份等改变规训的程度,坚持以既定理念为规训依据。如,教师不应对成绩优秀、家庭条件优越的学生过分宽宥,免去或减轻这些学生因犯错误而应受的惩罚。差别对待,要求我们实施规训时按规训对象个人特点,选择恰当方式以达到更有效的规训作用。如当学生年龄较小,处于他律阶段时,教师可以制定相关纪律,警醒学生,惩罚违纪者以维护秩序;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身心不断发育成熟,由他律逐渐过渡到自律阶段后,规训就可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由学生自主实施,教师则充当指导者、协助者等角色。如,有的学生性格内向,对自身要求高,所犯的错也不是经常出现则不必苛责——适当点拨就够了;有的学生性格外向,行事粗枝大叶,多次出现相同的错误,就可尝试公开指正他的过失——使他倍加重视起来。在教育管理规训过程中一视同仁是对既定规则以及规训对象的尊重,差别对待则是针对实际情形的灵活变通,一视同仁与差别对待相结合才有利于促进规训实施效果的提升。

(二)在正面教育管理规训的同时辅以侧面影响

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有效的方法是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的主要体现之一。[8]规训不仅体现在正面要求规训对象,直接实施约束行为,还可采用“迂回战术”,辅以侧面影响方式。每个学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不同,教师要把握惩戒标准,根据学生犯错程度进行惩罚以达到规训效果,而不是无所依据滥加惩戒。尤其重要的是,教师在规训学生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榜样,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此,康德早就指出人若想要获得有效的教育只有通过此前同样接受过教育的人。因此,对于实施规训的教育管理者来说,只有本身接受过合理规训(包括自控),形成了良好品格和习惯的人才能去规训别人。对于教育及其管理规训而言,在规训过程中教师以身作则,则可以通过自身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并且能体现自己对于规训的重视,增强规训教育的说服力。反之,如果教师自身缺少约束和训导,则不能成为合格的规训者、管教者,不适合教导学生——其身不正,规而不行。

(三)教育管理规训可以寻求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教育管理规训创新,还可以从寻求合作入手。在课堂教学中,当学生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时,教师通常会针对情况适当规训,如通过不同方式让学生在痛苦体验中认识错误所在,从而在教导学生的同时维护秩序。现代教育是一个开放体系,需要大教育——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工作者的通力协作。如,在实施教育管理规训过程中,学校教师要注重家校沟通,达成教育合作。儿童的生活和成长与其家庭密切相关,家庭是避风港,家长会为孩子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帮助,家长对孩子无尽的关爱会使得他们获得孩子充分的信任、尊敬与喜爱。由于孩子对家长具有物质和精神上的依赖性,也会使得家长在对孩子的管教方面产生权威性、制约性。家长在孩子心中重要的地位能使他们对孩子产生不容忽视的规训效果。因此,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规训离不开家庭的配合,家庭与学校协调一致,学生会更加信任学校、亲近教师,接受学校里教授的正确知识;相反,家庭与学校教育理念相悖,学生便会迷茫、混乱。在对学生进行合理规训的过程中,家长和教师要加强沟通,分享教育过程和经验,互相体谅,做到共同教育、管理与监督。家校合作,让青少年学生从小接受科学、合理、有效的规训,有利于他们尽早形成正确的道德思想和价值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获得更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更加有效、健康地发展。

五、未尽余论:教育管理需要不止于惩戒的新规训

综上所述,在许多学者眼中,“规训”似乎天生是带有贬义的,它意味着抑制学生自由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违背教育的善的本质。福柯提出规训是对肉体的一种驯顺,通过全景敞视机器使人们不断处于被监视的状态,对人们进行训练以获取实用性价值。金生鈜认为规训不是教育的一种必然,而是教育中的负面现象,是一种恶,它使个人失去自由和自主的精神气质,失去追求德性的理想。[9]于是,现实运用中规训的意义仍然主要被视为惩罚与控制:“规训”一词仿佛与严厉、呆板挂钩,容易被理解为简单按规章行事,复制式地进行人才培养。这是对规训理论的狭隘理解和实践的误会造成的。我们认为,要想消除误解,减轻规训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规训的教育管理价值,不仅要改变固有消极观念,明确规训不仅仅意味着惩罚与限制,还要用发展眼光看问题,打破原有工作的一成不变,努力实现教育管理规训实践的不断创新。

规训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塑造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矫正和管理等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社会、家庭和学校都存在某种规训以达成上位者目的的现象。规训并不完全与自由对立。规训作为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具有两面性。既可能给学生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存在给学生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契机。换言之,规训能够产生的正面价值不可视而不见。如若所谓的限制、约束、管教等强制行为是以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展为根本,以激发学生理智、帮助学生辨明是非为目的,则显然不能简单认为这是对学生权利的剥夺。

规训也是广义的,规训存在于学生的学习及生活当中或许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约束,迫使他们处于某些条框之中,但积极的规训也正是促使他们发展理性、获得恒久自由的推动力。与此相反,没有积极规训的学校教育生活,学生心中的各种欲求可能会吞噬其自身,教化所要追求的理性精神根本没有生根发芽的机会。[10]这意味着,规训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单纯的控制或惩罚,而是利用纪律规范对学生实施适度训练,以使他们获取纪律意识,形成一定的内在自控力以达到加强教育管理的目的。因此,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规训手段,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心悦诚服,实现规训的“刺激——反应式”到“主体——主体互动模式”的转变,促进学生产生规范自身言行的自觉性,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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