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协定DEPA的产生逻辑及内涵研究

2023-12-30 19:08刘慧婷宋明顺杨珊珊刘畅
中国商论 2023年24期
关键词:数字鸿沟

刘慧婷 宋明顺 杨珊珊 刘畅

摘 要:数字时代,数字经济全球化已然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从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着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及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的难题,并伴随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的态势。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应运而生。本文分析了DEPA的特点,包括数字身份、数据交换和数字包容的规则,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前瞻性数字化元素在便利商业与贸易方面的应用等,专门对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技术应用的合作进行了安排,同时对我国加入DEPA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全球化;DEPA;数字贸易规则;数字鸿沟;跨境数据

本文索引:刘慧婷,宋明顺,杨珊珊,等.<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24):-074.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12(b)--04

1 引言

当今世界,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数据的相互交融衍生出很多新的商业、服务和经济模式,驱动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更是加快了数字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一环,也彰显出其强大的驱动力。据WTO预测,至2030年数字技术将助力全球贸易量年增速达1.8%~2%。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面临着数字化趋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主要体现在全球供应链生产布局的变革和贸易布局的调整,即由“价值链贸易”转向“数字贸易”。因而,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更是备受各界关注。

目前,因各经济体的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和利益关注点存在差异,数字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主要反映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日美数字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墨加协定》及升级后的《澳大利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贸易协定中仅某个章节涉及相关规则。为了加速数字贸易规则标准化发展,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在线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作为首个数字贸易规则的专项协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推进数字贸易全球化奠定了规则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G20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上强调:“要共担数字时代的责任,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数字鸿沟。”并正式申请加入DEPA,同各方携手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面对数字技术赋能全球经济的发展韧性及数字鸿沟蔓延的发展阻碍,本文旨在探讨DEPA产生的逻辑背景,分析其规则内涵,并对我国对接DEPA提出相关建议。

2 DEPA产生的逻辑背景

2.1 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复苏中强大的驱动力

近几年,新冠疫情吞噬了全球多年的发展成果,全球经济社会面临着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挑战。各国加快政策调整,同步推进数字经济战略布局与落地实施。《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显示,2021年全球47个国家数字经济规模为近38.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率达15.6%,占GDP比重达45.0% [1]。由此可见,在数字技术的推力下,数字平台、信息共享、数字贸易、数据安全、数字生产、数字产品、数字治理等数字价值的实现,数字经济规模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缓解全球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复苏与创造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驱动[2]。

2.2 全球数字鸿沟弥合的迫切性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全球社会带来发展新机遇,但基础设施鸿沟、平台极化、服务贸易不均衡问题仍凸显,部分发展中国家难从中获益[3]。其主要源于全球数字鸿沟的存在,即在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因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在数字化信息的有效获取与应用、网络通信技术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的资源禀赋差异而拉开了数字化领域的“贫富差距”[4]。目前,数字经济落后地区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其较难依靠自身发展水平与能力跨越数字鸿沟,亟须数字经济大国担当大国责任、积极帮扶;全球数字鸿沟的显著断痕和数字经济市场力量高度集中的发展现状也迫切需要加强全球数字鸿沟的协同治理,以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向收益分配更加公平、更为包容共享的方向迈进。

2.3 数字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碎片化”

为深化贸易便利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争夺数据治理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纷纷加入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中。“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主张推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非强制数据存储本地化及源代码保护等;“欧式”数字贸易规则强调公民个人隐私保护、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原则等;“中式”数字贸易规则重视产业和国家安全,强调数据主权,把数据安全可控作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前提要求。由此可见,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各主权国家存在分歧,由此呈现出规则碎片化的態势,如何建立“集百家之所长,融百家之所思”的全球治理框架,需各国集思广益。此外,由跨境数据流动衍生出的系列问题超越全球数字治理边界,迫切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制定专业规则和标准,以在数据本地化存储、防止数据滥用与垄断、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达成共识[5]。

3 DEPA的内容特色

DEPA作为首个关于数字贸易的国际协议,其模块化的安排和对数字贸易领域关键问题的探讨都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专业性。同时,作为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后起之秀,DEPA突破了以往的“欧美范式”,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了新样本,各模块的规则内涵更体现了其填补全球数字鸿沟、应对跨境数据流动及网络安全问题的理念。

3.1 创新的“模块化”模式

与综合性协定不同,DEPA创新地采用了“模块化”模式,允许申请方根据自身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选择性地加入某些模块或整体;协定内容将随着新技术、新挑战的出现不断更新调整,其创新性、开放性、包容性和专业性在规则制定层面展现得淋漓尽致,因而被称为“活的协定”。DEPA共包含16个模块,分为实质性条款和运作与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便利、自由、信任、包容与创新是模块内容的“主旋律”。

3.2 DEPA的主要规则

DEPA以数字贸易便利化、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议题,加入了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软性合作安排[6],其数字身份、数据创新和数字包容等规则将范围从数字贸易拓展至数字经济的多个方面。

3.2.1 商业与贸易便利化

(1)在无纸贸易方面,DEPA意识到未来数据交换系统极大可能取代贸易管理文件,故在不违反国内外法律、不降低贸易管理效率的前提下,赋予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倡导成员国建立无缝、可信、高可用性和安全互连的单一窗口,鼓励开发统一的EDI系统,以实现商业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电子单证跨境传输畅通无阻、安全可信。

(2)在物流方面,DEPA欲推进跨境货物在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方面更为智能高效,鼓励各国在半自动与自动驾驶配送车辆的使用、“最后一公里配送”、跨境货物交互方式等高效物流配送实践和商业模式方面给予更多最优方案和经验分享。快运货物方面,DEPA为快件建立了更快的海关程序,保持适当的海关监管和选择,以便利电子商务中的快运货物贸易。

(3)在电子发票方面,DEPA要求成员国积极开展电子发票系统合作,鼓励各国对其国内电子发票系统采用国际标准,实现跨境交互的可操作性,促进跨境使用电子发票,从而加快企业业务处理和支付速度、提高商业交易的整体效率。电子支付方面,DEPA鼓励各国电子支付接轨国际标准,提高相关法规公布的及时性,提升跨境电子支付的可靠性与安全度;推动金融服务及电子交易等开放API接口,实现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创新性及交互操作性;考虑到“监管障碍”带来的贸易壁垒,提出采用监管沙盒和行业沙盒,以创造有利的创新和竞争环境。

3.2.2 数字产品待遇和相关问题

DEPA对电子传输及其传输内容的关税征收提出了“永久性免征义务”,并要求缔约方承诺数字产品市场准入的非歧视待遇、使用密码术的ICT产品的非强制性转让与合作。

3.2.3 数据问题

DEPA对数据问题作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求缔约方制定法律框架来保护个人信息,同时通过制定支持包括透明度、数据质量和问责制在内的强大保护框架的原则,增加了关于隐私的国际讨论;二是确认了缔约方在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设施位置方面的承诺水平,允许在成员国开展业务的企业跨边界无缝传输信息,但需确保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规,并对数据存储允诺非强制性本地化。

3.2.4 更广泛的信任环境

DEPA意识到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的基石,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也是打造数字系统信任体系的关键要素,故倡导提高计算机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发展网络安全领域的劳动力,积极开展打击电子网络的恶意代码入侵、传播的合作,助力开发影响网络安全和保障的全球问题的合作解决方案。

3.2.5 商业和消费者信任

为搭建起“信任”的桥梁,DEPA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在线消费者保护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承诺致力于消除未经请求的广告信息或垃圾邮件,要求各国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消费者免受欺诈、误导或欺骗性行为的迫害,以确保消费者有信心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同时,DEPA在探索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及其他机制的益处,以便解决事后索赔问题。

3.2.6 数字身份

数字身份是贸易协定领域的新议题,故DEPA在CPTPP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国以互认数字身份为目标,增强区域和全球的互联互通,推进数字身份的技术实施、安全标准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专业合作。

3.2.7 新趋势与技术

在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方面,DEPA期望寻求与数字经济可深化合作的创新点。一方面,DEPA欲通过金融技术产业间合作、人才合作,促进开发商业领域的金融技术解决方案;另一方面,DEPA特别提出应构建道德规范的“AI治理框架”,坚持“数字向善”原则,要求人工智能须考虑公平性、透明度、可解释性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同时确保各方AI技术治理框架的国际一致性及技术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8 创新和数字经济

公共领域方面,DEPA认识到丰富和可访问的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如可公开访问的已注册知识产权数据库。数据创新方面,DEPA鼓励构建数据沙盒和商业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促进跨境数据和数据共享驱动型创新的有效成果转化。开放政府数据方面,DEPA提出探索扩大获取访问和使用公开政府数据的方式,允许任何人基于合法合规前提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共享开放数据,支持以在线可用的标准化公共许可证形式使用和开发开放数据许可模型,为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机会。

3.2.9 中小企业合作

与新加坡基本国情及中小企业在保持全球数字经济活力中的重要地位有关,DEPA在制定时对“中小企业”有所倾斜。一方面,DEPA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借助数字平台链接国际商业伙伴、供应商与客户,共同构建升级全球數字价值链;另一方面,要求成员国建立包含本协定信息的公开可访问的免费网站,以便中小企业运营时能轻松访问与其业务相关的法规信息。

3.2.10 数字包容性

此规则是DEPA对全球数字鸿沟治理理念的体现。DEPA期望通过消除障碍来增强数字经济机会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增加特定“数字弱势者”的机会;倡导各国企业、工会、民间社会、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开展数字包容性合作,以保证所有人和企业都能参与并共享数字经济创造的“利益蛋糕”。

3.2.11 争端解决

DEPA为缔约方间的争端提供了高效、公平、透明的解决方案,聚焦适用范围、调解机制和仲裁程序三方面,解决了以往争端解决条款与数字贸易领域争端普遍不适配的难题[7]。

4 我国加入DEPA的建议

纵观“十四五”规划,在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申请加入DEPA,注重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与我国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国内改革的步伐相一致,有助于我国与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深化合作、促进创新。本文对DEPA产生的逻辑背景及内容特色层层剖析,挖掘出DEPA作为亚太地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新趋势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对接DEPA协定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4.1 商业与贸易便利化

首先,贸易管理文件的无纸化要求与国内大力推行流程无纸化的趋势和理念是一致的,但我国相关电子文件以中文为主,缺乏互用性,与他国的EDI系统、贸易文件管理系统的兼容性仍有待推进。同时,跨境贸易文件即使电子化,也存在无通用标准、数据难以迁移、数据孤岛整合成本高等问题,故我国可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各平台体系间的交互操作。其次,我国具备较成熟的电子支付技术,但仍需加强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推进支付体系与国际标准对接,积极分享我国优秀的实践经验,并在交流中完善电子支付体系。最后,我国一直重视电子发票技术研发,积极与他国开展电子发票系统的合作,但在国际标准对接融合方面仍需付出努力。

4.2 数字产品相关待遇和问题

DEPA对电子传输永久性免征关税的规则对我国在此领域造成较大的税收削减,且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会增加我国的适用压力。因此,需对我国该领域的贸易税收规模测算摸底,为国内数字产业预留缓冲空间,同时可设免税试点。另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要求对我国相关市场的准入具挑战性,故需合理控制数字市场准入压力,提前做好缓冲备案[8]。

4.3 数据问题和开放政府数据

DEPA给予企业跨国传输数据更大的自由度,不仅对我国数字基础建设有所要求,还会增加国内企业或消费者遭遇数据泄露、电信诈骗、网络攻击的风险[9],公开政府数据对我国网络安全建设、国家安全性也有所考验。首先,构建全要素多层次智慧数据治理体系和涵盖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的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其次,可单独列出保护国家安全的条款,将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条款并列;出于对国际市场的需要,构建促进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则,并根据缔约对象进行灵活处理。

4.4 建设更广泛的信任环境与商业和消费者信任

DEPA认为具备抵御网络恶意侵犯的国家实力、致力于消除垃圾广告或垃圾邮件的决心是建设更广泛的信任环境与获得线上消费者信任不可或缺的。我国可加强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人才培养,构建网络安全和保障的解决方案,并从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线上消费者保护机制。

4.5 数字身份

数字身份的互认对中国来说是个任重道远的议题。我国不仅需要明晰国内数字身份体系,如国家商业编号的制定,还需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对等承认。

4.6 新兴趋势与技术

DEPA中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纳入,是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对我国的指引。一方面,我国不仅需要加强相关技术攻克,还需要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间的合作,加大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商业领域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积极与DEPA成员国合作共赢、吸收优秀经验。另一方面,善用AI技术、以人为本的道德治理框架需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践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4.7 中小企业

DEPA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利好信号,尤其是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面临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等问题。因而,可出台相关融资优惠政策、给予资金帮扶,利用产业集群、溢出效应来提高中国数字贸易企业在跨境电商、云服务、数字服务等产业的发展能力,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更好地融入数字全球化价值链。

4.8 数字包容性

数字包容部分是我国未曾踏足的规则。为增加“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经济参与度,我国可从数字接入、数字能力、数字产出三方面出发,对内稳固落实“东数西算”战略、“新基建”建设,加大对这类群体的数字技能培训和教育普及;对外坚持“数字基础设施援外”,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搭建数字技术协作与共享机制,优先惠及数字经济基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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