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实理论与民事判决书的表达

2024-01-02 01:06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要件民事

冉 博

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表达是裁判得以正当化的必要条件。以规范化作为文书制作的标准,在宏观上能够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对接、彰显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在微观上有助于优化审判方法,帮助法官准确把握诉讼标的,在诉讼早期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进而集中开展证据调查等诉讼活动。进入法律人工智能时代,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表达被寄予了新的期待。在保证数据分布的前提下给机器喂养海量优质的数据,能够显著提升法律人工智能的性能。所以,裁判文书应当表现出要件化与格式化的外观主义,尽可能地满足明确性、统一性,甚至是唯一性的要求,以便形成形式化的识别标准。

2016 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发布,表明了最高院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决心,然而囿于这些规定更多地停留于形式层面,未能深入到文书制作的内在逻辑与实质层面,所以改革的需求和空间依然存在。当前,裁判文书的表达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具体化不足、事实形成与认定逻辑的模糊化处理、法律问题认定与解释说理弱化等,不仅反映出了民事审判思路的模糊性,也表明我们对裁判文书组成结构和表达逻辑的认识并不充分。考虑到判决书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以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探究如何实现规范化的表达,而要件事实理论不仅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本质要求,还是民事判决书表达规范化的理论根据,判决书的写作体现的就是对要件事实归纳整理的技术。所以,要件事实理论是推动判决书规范化改革最合适的方法论工具。

一、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检视

实体法的概念框架和程序法的结构框架决定了判决书的表达应当是体系化和精确性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将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划分为三类,〔1〕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其中正文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裁判说理、裁判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用和告知事项。对于标题和落款以及正文中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等事项,只要满足简洁清楚的要求即可,本文不再加以讨论。作为主要要素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2〕诉讼标的在狭义上指的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在广义上指的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讼标的在狭义上与诉讼请求等值。“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判决主文(结论)”未得到规范化呈现,而且,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未得到明确表达。

(一)民事判决书的问题分析

1.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具体化不足

作为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对象或标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具有绝对性的影响力。一方面,诉讼请求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开端,而且贯穿法律推理的始终,因此,诉讼请求的呈现尤其强调明确性与简洁性。另一方面,诉讼请求来源于实体法中的权利主张,《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诉讼实施就表现为将权利主张以诉讼请求的形式呈现,通过“诉讼请求——要件事实——重要间接事实”的诉讼构造实现权利主张。〔3〕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中国法学》2021 年第2 期。所以,诉讼请求应当以具体权利主张的形式表达出来。然而,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以法律关系方法为主导,部分判决书以法律关系的形式笼统地或较为原始地呈现诉讼请求,未能依据实体法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将诉讼请求予以规范化表达。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抗辩也存在这些问题,比如某判决书对被告答辩内容的记载非常笼统、原始。〔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 民初11684 号。原告请求被告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却答辩称“章显宏借款当时是不是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函已记不清楚了,但是从上面的笔迹看是她所书写的,若是由其书写愿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但是目前还款能力有限。”民事裁判以请求权为核心展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审理对象和裁判范围,或者说决定了“判决主文”的内容,诉判一致原则由此而来——判决形式受制于请求形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定性决定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判决不能针对非判决主文事项做出裁判、判决的数量不能超过申请的数量、审理顺序受制于诉讼请求。然而,部分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事项与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并不一致,比如,某案原告在未请求探视权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原告可以探视女儿,每逢寒、暑假期间,可以接走女儿共同生活十天,被告应予以协助”〔5〕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1628 民初6309 号。,这是对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予以判决的做法,违反了诉判一致原则,同时也是对处分权原则和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背反。

2.事实形成与认定逻辑的模糊化处理

根据辩论主义,〔6〕辩论主义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二是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三是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9-330 页。值得注意的是,辩论主义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础,因此辩论主义适用于私法自治的权利关系,不适用于职权探知的权利关系,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在这一点上完全一致。判决书“事实理由”部分记载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材料,然而,实践中判决书对法院收集的内容(排除文书提出命令等正当情形)予以记载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来源于事实探知绝对主义(必须彻底查明案件事实)的深远影响。〔7〕张卫平:《事实探知 :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对一种民事审判理念的自省》,《法学研究》2001 年第4 期。比如,某案在当事人未提及某保险单的情况下,法院却查明原告为婚生子投保终身寿险的事实,并且判决“原告协助被告将某保险单的受益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8〕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928 民初4333 号。该案对保险单的调查显然违反了辩论主义及主张责任的内涵,而且造成了对于当事人的突袭判决。

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在事实部分表现为两造当事人以主要事实为核心的攻击防御构造。但是,大部分判决书(缺席判决等情形除外)并未以“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复再抗辩”的形式呈现案件事实,而是按照“原告的事实理由、被告辩称”的先后顺序予以呈现。攻防过程的笼统处理,一方面,导致当事人很难了解到自己的攻击防御活动与法官做出判决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争点归纳的不充分或不准确,比如根据某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对抗,争议焦点应为保险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判决书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事故的事实经过。2、原告方的车辆损失情况。3、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以及被告是否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9〕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306 民初172 号。但是,关于事故经过有火灾事故认定书且双方对此无争议,而且争点1 和2 包含于争点3 的范畴之内,可见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并不准确。而且,还有一些判决书对与诉讼请求无关的内容予以记载,比如某判决书对当事人主张对方侵犯专利权事实的记载包含公司定位与产品优势的大篇幅介绍,〔10〕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 民初1937 号。“麦可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一次性医用内窥系统及高端医疗耗材的开发和应用。涉案专利产品的发明,体积小、重量轻,用于内窥式医疗产品对患者的侵入性更小,可简便、可靠的实现一次性使用的目的,确保其用于一次性医疗产品,避免器械的重复使用,降低交叉感染的机会,减轻患者的痛苦,是医疗技术领域的一大突破。”对于纠纷解决而言意义不大,还会导致判决书内容的琐碎繁杂。

很多判决书“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1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9 民初95 号。事实与证据分别罗列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质证意见的呈现也是如此。优点是简单快捷,缺点是难以识别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关于证据的说明与质辩。部分对于事实认定逻辑的呈现具有模糊性。一方面,一些判决书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事实予以描述,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以法律关系思维为主导的结果,优点是简单易懂,符合一般人的阅读习惯。但是当两造对事实存在争议时,这种方式则表现出逻辑不清的缺陷,而且依据时间顺序记载案件事实全面有余、重点不足,从实体法规范出发,产生法律效果所需的案件事实仅限于特定的构成要件,而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细节。另一方面,一些判决书未能将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链条表达出来,有的判决书简单表述为“以上事实有某某等证据予以证实”,有的判决书对事实与证据分别罗列,有的判决书甚至没有提及证据,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被隐去了。当事人难以从中看到他们为举证所做的努力,也很难确定事实认定的依据和逻辑。

3.法律问题认定与解释说理的弱化

首先,对于法律问题的概括没有细化至请求权基础层面,而多以泛泛的法律关系作为识别对象,不利于审判对象的确定与把握。其次,法律适用的三段论表现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结论的得出立足于大小前提之间的演绎论证。然而,部分判决书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逻辑断裂。《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推理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但是,诉讼请求与证据之间是通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形成逻辑链条的,这一逻辑链条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导致了判决理由部分未能清楚说明本案事实如何引致了法律适用的结果。〔12〕参见傅郁林:《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 条展开》,《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1 期。大小前提之间逻辑的断裂削弱了法律推理的正当性,结论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和反思。

其次,判决书的“裁判说理”存在弱化处理的情况,表现在说理的充分性和说服力不够,通常以“基于本案及另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条规定”的形式简略带过,甚至还存在说理不当或有误的情形〔13〕参见孙华璞等:《裁判文书如何说理——以判决说理促司法公开、公正和公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47 页。。说理不同于推理,推理注重裁判的有效性以及法理与事理的结合,说理关注裁判的说服力以及情理与文理的彰显。因此,说理应当体现出情理和文理,并以符合语言规范的说理技巧表达出来,让当事人等读者了解裁判的理由和结果。〔14〕参见雷磊:《司法裁判中的推理与说理》,《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3 期。为了增加裁判说理的厚度,除了法律渊源,也可以引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的资料,比如可以酌情引用主流的学术观点、指导性案例等内容。

最后,一些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对法律规范的引用不够具体,或者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和调整”〔15〕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8 民终713 号。,反映出了法律思维过程的不清晰。因此,法律规范的引用与解释应当准确且具体。

4.行文表达欠缺规范化的标准

判决书的行文表达不仅要服务于恰当地实现实体法的制度目的,而且要服务于妥善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因此,判决书的表达应当满足规范性、清晰性和简明性的要求,而当前的判决书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部分判决书的规范性不足,尤其是当事人主张的部分事实理由并不具有实体法规范层面的意义。比如,某案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她不敢向法院提交书面借款合同。从常理考虑,借款期限15 天,保证人提供三个月的保证已经不算短了,谁会愿意提供二年期限的保证担保?”;〔16〕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1 民终1032 号。再比如“一审法院完全不顾事实真相,严重偏袒被上诉人”;〔17〕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6 民终1395 号。“我们怀疑被告偷了PAD,另外被告做的业务款项没收回来,客户流失了。被告非法浏览了市场部同事的电脑,窃取了客户信息。”〔18〕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6 民初20773 号。等内容。其次,判决书的表达精炼性不足,尤其是判决书中的“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判决书中一般表示为“经开庭审理查明认定事实”)两部分。在部分判决书中,这两部分对案件事实的呈现是重复的,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上是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理由的复制或扩充,比如某判决书关于房屋租赁的事实在判决书中重复了两次,〔19〕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8 民初17175 号。直接影响是判决书的字数增多、篇幅拉长,深层影响是模糊了“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两部分的功能,或者说是模糊了事实认定的功能。“当事人的事实理由”记录的是支持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所需要的事实,“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主要记录的是作为争议焦点的事实,因为法院需要认定的事实不是全部真实,也不是绝对真实,而是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最后,部分判决书中有零星错别字的存在,比如“受益人变更为婚生女长子安某2”中的“女长子”,〔20〕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928 民初4333 号。“违约方还应赔偿在成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中的“在成”〔2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7 民初9231 号。等。

(二)民事判决书规范化不足的原因

民事判决书的表达之所以欠缺规范化,原因比较复杂。不仅包括法官在知识和经验上存在不足、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认识不深等内因,还包括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和裁判文书质量的相关制度缺失等外因。〔22〕参见李喜莲:《网上公开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年第4 期。其中的关键在于民事审判方式,因为判决书是对审判的记录或复刻。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具有模糊性,张卫平教授将之概括为“散点式审判方式”,即在长期缺失实体法根据的背景下,以抽象模糊的政策、伦理等根据作为裁判依据,轻视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侧重于以非形式逻辑的方式化解纠纷的审判方式。散点式的审判方式不符合法律推理逻辑的运作方式,也不符合诉讼程序以实体请求权为中心的基本范式。《民法典》的颁布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体系化的请求权基础,而要件审判方法就是以实体请求权和要件事实为中心,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在结构和审判规律,使得审判工作的开展体现出规范性和效率性。〔23〕参见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政法论坛》2022 年第1 期。因此,应当以聚焦式的要件审判方法代替散点式审判方式。

另一方面,我国实体法采取“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立法技术,作为对接,民事审判也就以法律关系方法为主导,加上诉讼法领域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要件事实、既判力、诉判一致原则等尚未形成应有的理论共识。这就导致有关裁判文书的司法实务操作长期欠缺规范性,使得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审判对象无法获得格式化的精确表达。因此,有必要调整以法律关系方法为主导的民事审判方法。法律关系思维具有检视重心上法律关系先于诉讼请求、审查顺序上事实认定先于法律适用、说理结构上时间顺序先于构成要件的方法特征。与此对应的是,请求权方法以诉讼请求为重心,先找寻规范再认定事实,而且以攻击防御模式确定说理结构。〔24〕参见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第44-47 页。相较之下,请求权方法在具体纠纷的审判中更具有优势,因为它更适合实务需要;而且聚焦于请求权基础集中审查各项要件,更符合经济原则;从法律的立场出发,避免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保障了纠纷解决的妥当性和形式化。〔25〕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37-38 页。所以,在民事审判中应当以请求权方法为准。

总的来说,要件审判法与请求权方法都是以实体请求权为基础,二者具有一致性,只不过要件审判方法侧重于事实审查的视角,而请求权方法侧重于法律适用的角度。〔26〕单国军:《要件审判法应用意义及完善》,《人民法院报》2010 年12 月29 日。而民事审判方式的上述转变,需要要件事实理论的引入和遵循,因为要件审判法与请求权方法都遵循了要件事实的思维方式。可以说,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判决书规范化改革中具有本质必要性。

二、民事判决书规范化改革中要件事实理论的本质必要性

民事审判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空间,是将实体法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过程,而民事判决书是对审判活动的记录与呈现。要件事实理论不仅可以引导法院依据要件事实审判思维开展民事审判,实现妥当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目的,而且能够帮助法官掌握写好判决书的技术要领,实现判决书表达的规范化。

(一)作为方法论工具的要件事实理论

要件事实理论是以要件事实具有的法律性质为基础,将要件事实思维方式予以体系化的理论。要件事实指的是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诉讼法中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审判中的核心概念。要件事实理论的功能或目的是在明确要件事实具有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实体法的内容和结构以及程序法的审判结构进行思考。〔27〕[日]伊藤滋夫:《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司法裁判结构》,许可、[日]小林正弘译,法律出版社2022 年版,第8 页。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民法具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两种功能在保证民法权利逻辑同一性的同时,在不同的适用场合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和价值。相较于行为规范而言,裁判功能更能体现民法的本质,因为裁判规范民法可以确保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然能够做出裁判。裁判规范民法的结构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要想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必须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而要件事实就是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可见裁判规范民法就是规定要件事实的实体法,或者说,要件事实来源于民法并根植于民法。

要件事实理论对程序法的构造进行了如下思考。民事诉讼的结构框架为“对抗与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集中表现为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攻击防御构造。〔28〕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51 页。民事审判旨在判定存在纠纷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与权利关系具有抽象性,法官必须依据客观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事先规定好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法律规范事先已经规定好,因此法官需先判断请求权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应的要件事实。“判定”则意味着法官以要件事实为基础做出具有终局性的裁决。要件事实是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通过准确把握案件的要件事实,就可以明确针对何种事实进行何种程度的主张证明,才能达到使法律效果发生的必要且充分的要求。

总而言之,要件事实理论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结构进行思考的立足点为要件事实。在要件事实的连接之下,实体法提供的“要件事实——法律效果”框架,与程序法提供的“对抗与判定”“主张——抗辩”框架相互呼应。民事实体法将要件事实区分为法律效果相互对抗(支持、妨碍、消灭等)的几类事实,法律效果的内在排斥性和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法理决定了对立的两造可以分别引用于己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29〕参见章恒筑、夏瑛:《日本要件事实论纲——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法学家》2005 年第3 期。因此,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扮演着类似框架结构的作用,为案件事实提供一个结构化、对抗性的框架,包括攻击防御构造、主张证明责任分配、事实认定的顺序与排列组合等。要件事实理论作为桥梁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在解释学层面的有效沟通,确保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诉讼中的内在统一。

(二)要件事实审判思维的科学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对各种要件事实存在与否做出判断,对事实认定的结论予以排列组合,最终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民事判决的做出是基于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多种要件事实的认定与排列组合来完成,因此,为了实现妥当、正确、迅速解决纠纷的审判目标,要件事实理论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本质要求。〔30〕同前注[27],第14-15 页。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审判中表现为要件事实审判思维,即“实体法请求权基础——诉讼请求——要件——要件事实——重要间接事实(主要证据)”的逻辑范式,审判方法的规范化决定了判决书的规范化表达。

目前,要件事实审判思维已经投入实务应用,比如邹碧华法官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以请求权抗辩权为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为基本要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定争点,将抽象的审判思路转化为有序简洁、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31〕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69 页。与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法官思维方法对应,段清泉先生提出了律师思维方法的要件诉讼九步法,即发现案件事实、寻找请求权基础、划分法律要件、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论证要件事实、排查诉讼争点、合理制定方案、精准实施方案。〔32〕段清泉:《诉讼精细化:要件诉讼思维与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年版,第7 页。实务界对要件事实审判思维的认可和应用,源于要件事实审判逻辑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要件事实审判逻辑贯通了民事裁判的逻辑链条。在要件事实理论的视角下,民事裁判的逻辑链条中有四个关键节点,即诉讼请求(裁判结论)、请求权基础、事实、证据,这四个概念兼顾裁判逻辑与权限分配,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意义。其一,诉讼请求是诉讼程序的起点,背后的逻辑为“实体法请求权—诉讼请求”,处分权主义决定了请求权的提出是原告的权责,抗辩权的主张是被告的权责。作为起点的诉讼请求决定了作为终点的裁判结论的范围和形式,由作为判定者的法官做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结论。其二,请求权基础的结构为“构成要件(要件事实)—法律后果”,从体系性的角度来看,请求权基础可以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阻碍或消灭规范,当事人的对抗性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基于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范分别提出请求与抗辩。比如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主张合同的履行,承运人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结束或者客观上不能履行。法院的判定体现在寻找请求权基础、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法律解释、完成法律适用等。其三,要件事实对应着实体法中的构成要件与诉讼法中的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不仅是当事人之间对抗的核心,也是法官裁判的核心。裁判的做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主张相应的要件事实并提出证据,而法官在此基础上借由证据完成事实认定。其四,事实的证明与认定以证据为介质,当事人的对抗性与请求权基础之间的对抗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证明权利的发生,另一方证明权利的阻碍和灭失。可见,民事裁判的逻辑链条在要件事实审判思维的贯通下,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第二,前面提到,要件审判法与请求权方法都遵循了要件事实审判思维的逻辑范式,呈现出集中且具体的特征,而要件事实审判思维本身就具有精细化、具体性的特征。实体法视域中的要件事实具有单一性,即由该事实引发的法律效果具有单一性。要件事实的单一性是由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的单一性决定的,因为同一要件事实不可能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主张证明责任。程序法视域中的要件事实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以及法官裁判的对象,具有具体性和特定性的特征。〔33〕参见许可:《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法官审判方法的基础——要件事实概说》,《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8 年第1 期。要件事实所具有的单一性、具体性和特定性决定了要件事实审判逻辑呈现出强烈的要件化与格式化的外观主义特征,这与传统审判方式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形成强烈反差。

第三,要件事实审判思维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即三段论推理,一种将抽象的法律要件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演绎推理方式。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来看(T →R),要件事实与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效果发生所需要的法律要件相对应,这与三段论的大前提一致;从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角度看(S →T),要件事实对应着作为三段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而小前提的获得需要基于主要证据完成事实认定;三段论适用的结果是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效果发生与否的问题(S →R)。要件事实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构成要件与程序法中的案件事实(主要事实),在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涵摄过程中,要件事实肩负着重要的连接作用。

要件事实审判逻辑贯通了民事裁判的逻辑链条,体现在民事判决书中,也就是连接了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判决理由、判决主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要件事实审判思维揭示了法律适用的三段论,贯通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了判决结论得出的合乎逻辑性。因此,判决书的写作体现的就是对要件事实的归纳整理的技术。

三、基于要件事实理论解读民事判决书的程序法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55 条规定了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判决理由、判决主文等。遵循要件事实理论,不仅可以明确判决书各部分的内涵和功能,而且能够明确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基于要件事实理论解读民事判决书的程序法功能,诉讼请求部分锁定了审理对象,为民事审判确定了方向和框架。事实部分通过攻击防御激发当事人的主动性,以尽早完成事实整理和争点归纳的工作。判决理由部分呈现的是法官在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完成法律适用的涵摄过程,而事实的认定需要明确原则性事实与例外事实以及不同事实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适用需要在法律解释的基础上完成说理。判决主文则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明确法律后果发生与否,并界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一)诉讼请求与抗辩:锁定裁判对象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抗辩体现了实体法的规范结构,即“构成要件(要件事实)—法律效果”,〔34〕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研究》2013 年第1 期。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希望法律效果发生,抗辩指向的是阻碍或防止该法律效果的发生。诉讼标的在诉讼中作为诉的合并、变更、重复起诉、管辖的判断标准,是识别同案与类案的关键要素,〔35〕关于类案的识别标准,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2015 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将基本案情、法律适用作为类案判断的标准,2020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要素作为类案的识别标准,而不是作为诉讼最小单位的诉讼标的,结果就是检索出来的案例类似而无用。案件事实与判决理由等概念作为识别标准比较勉强,最多可作为辅助性的判断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诉讼标的作为区分类案的关键因素。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36〕在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把握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严格恪守“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判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公式。林剑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现代法学》2016 年第1 期。而且锁定了裁判对象,正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6 条所规定的那样,“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诉讼标的)决定裁判所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不仅锁定了裁判对象,还是对应在本案判决主文中做出判断的最小基本单位〔37〕[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216 页。,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否则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了。〔38〕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74 页。

裁判对象的把握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够确定作为裁判对象的主题,但是,依据诉讼请求所形成的只是需要得到解决的纠纷主题,为了对双方当事人围绕纠纷主题而发生的争议做出判断,还需要结合要件事实进一步完整审判对象的具体内容。〔39〕同前注[28],第82 页。因为要件事实相当于主要事实,而通说认为主要事实应当是能够成为审理对象的事实,所以,要件事实对于裁判对象的确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事实部分:围绕要件事实进行攻击防御

诉讼请求和抗辩决定了当事人应当提出怎样的事实和证据。事实部分的任务则是通过攻击防御的方法对要件事实完成分流,区分为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事实作为争点进入到判决理由部分进而完成事实的证明和认定。

事实部分需要说明的有四点:第一,以私权自治为根据的辩论主义划分了事实层面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责任,辩论主义的第一层和第三层含义确立了由当事人承担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的责任,而法官要受当事人的约束——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做出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材料为准。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呈现的是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与证明,判决理由部分更多的呈现法官的心证活动和法律适用。

第二,攻击防御方法是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在事实层面的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集中表现为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攻击防御构造,支撑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为攻击方法,阻碍诉讼请求的相应资料则为防御方法。攻击防御在具体操作上围绕要件事实展开,按照与诉讼标的的关系,要件事实理论将事实划分为请求原因(诉讼标的发生根据事实)、抗辩(诉讼标的排斥发生事实)、再抗辩、再再抗辩等,请求原因事实与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与再再抗辩事实在事实层面可以同时成立,但在法律效果层面则相互对立。攻击防御构造呈现出首先由原告提出请求原因、被告对其进行抗辩、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再抗辩、被告针对原告的再抗辩进行再再抗辩等数个回合的形式。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的补足支援和相互对立排斥的关系,通过两造的攻击防御方法得以在诉讼中动态地呈现出来。

第三,攻击防御构造与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结构的一致性。在攻击防御的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请求原因时,原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主张证明责任,被告如果承认,法院按照自认的规定认定事实;同理原告不承认被告的抗辩时,被告也应当对抗辩内容承担主张证明责任。可以说,当事人之间的攻击防御构造决定了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结构。〔40〕段文波:《要件事实理论下的攻击防御体系——兼论民事法学教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4 期。这种一致性来源于二者的对象事实都为要件事实(主要事实),而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要件事实理论根植于民法及其解释学,民法内部的对抗性决定了要件事实的对抗性,进而决定了事实呈现上的攻击防御以及事实主张与证明上的责任分配。

第四,通过攻击防御,要件事实完成分流,区分为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前者直接作为裁判基础,后者则需要进入到事实认定环节,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与法官的事实认定在此完成交接。此外,攻击防御方法聚焦于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要件事实,通过鼓励双方当事人尽力主张和举证,能够尽快完成争点整理,进入到事实认定阶段。因而,围绕要件事实展开的攻击防御方法在诉讼效率上具有显著优势。

总的来说,要件事实本身所包含的对立性结构,决定了要件事实理论能够承载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攻击防御体系是以要件事实为核心来建构的,主张证明责任的一致分配既保证了要件事实识别结论的稳定性,又保障了攻击防御体系的稳定性。〔41〕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3 月版,第134 页。法官审理判断的核心也是要件事实,审判结论的得出则是对不同要件事实予以排列组合的结果。至此,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就与法院审判结构实现了对接,这一对接也证明了攻防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判决理由:要件事实归入规范要件

事实部分为判决结论的做出提供了事实基础,判决理由部分的功能就在于完成要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的涵摄,并得出法律效果是否发生的结论,这一过程又被分解为要件事实的认定、规范要件的解释、二者之间的涵摄。

1.争议事实的证明与认定

要件事实理论不仅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主张什么样的事实才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对于事实认定的影响也很深远,包括当事人对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法官如何判断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标的是否存在,法官如何把握案件争点并集中进行证据调查,又该遵循什么样的顺序认定事实,如何对事实认定结论进行排列组合等。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要件事实理论将要件事实区分为原则性事实(发生权利事实)和例外性事实(阻碍或消灭权利事实),在事实认定的顺序上以原则性事实优于例外性事实为准。至于认定方式,若是原则性事实,有一个事实不存在就无需再认定其他事实,这种情况下原告一定败诉;若是例外性事实,全部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才标志着原告的败诉。

2.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前文提到,要件事实理论根植于民法及其解释学,与此同时,要件事实理论也对民法解释学产生影响并做出了新的理论贡献。更准确地说,要件事实思维方式为传统民法解释学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传统民法解释学不明确揭示具体的讨论方法,而是抽象地主张应当采用综合衡量的办法。而要件事实思维方式不仅关注对具体事实的严格定性,还关注证明责任的分配,为民法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方法。〔42〕同前注[27],第46-58 页。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补足支援和相互对立排斥的关系,补足支援指的是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之间相互组合、补充或说明以发挥规范功能,对立和排斥指的是法规中既存在发生权利的规范(肯定权利),又存在妨碍、消灭权利的规范(否定权利)。罗森贝克正是基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对立的当事人应当主张和举证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阻碍或消灭规范的识别标准首先在于法律条文结构之间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条文内部的表现为本文与但书的关系。比如《民法典》第658 条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的规定,第1 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原则性事实,第2 款“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例外事实。这种关系也存在于不同的条文之间,多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

法律的适用就是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推导出结论,而要件事实审判思维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不过,三段论并不能解决法律适用的全部问题,因为三段论的小前提预设的是所有事实客观真实地存在,法官只需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进行涵摄即可。然而,现实情况是,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方能认定真伪,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得到举证的案件事实均可以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水平,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而裁判规范民法正是为了解决这种情形而建构出来的,它是在要件事实理论基础上倡导的思维方式,为了避免法官判断不能,而在构成要件中考虑证明责任的民法规范。裁判规范民法的构成要件以法条文本(积极要件)或但书(消极要件)的方式加以规定。〔43〕同前注[27],第185-186 页。可见,要件事实理论不仅揭示了三段论的推理方式,还为三段论无法解决的情形提供了应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理由中的判断能够产生争点效,这与判决主文的效力不同。前诉中双方当事人把某个争点作为主要争点竭尽所能地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对争点进行审理并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此时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会产生争点效。当前诉与后诉的系争利益几乎等同时,或者前诉实质审理的争点在后诉作为先决问题而存在时,前诉对于该争点的判断在后诉中会产生一种约束法院和当事人的通用力,即后诉当事人必须援用这种争点效,法院也不得做出矛盾判决,否则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因此,争点效理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双方当事人公平原则出发来谋求其理论根据的。〔44〕同前注[6],第521-522 页。

(四)判决主文:回应诉讼请求并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能够将诉讼程序中从始至终的各种行为统合为“产生判决主文”这个统一的目标。〔45〕同前注[37],第218 页。所以,判决主文必须回应诉讼请求的内容,并且以诉讼请求要求的内容和形式为准。判决主文在诉讼法上的功能表现在产生多种法律效力,一是产生既判力以保证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既判力具有相对性,这就决定了原则上既判力只产生于判决主文,仅作用于接受了程序保障的当事人,仅在辩论终结时产生效力。二是产生执行力,即作为执行根据进而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根据必须是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1 条的规定,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所以判决主文必须满足明确性的要求。三是产生形成力,即生效判决能够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主要针对的是形成之诉。

四、借助要件事实理论规范民事判决书的表达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在一开始就把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中心问题,实体法与程序法框架为诉讼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活动规则”,案件事实、法律规范、证据资料经过诉讼程序的整理为裁判的做出提供了基础,最后得出该权利是否存在或发生的结论。判决书的作用就是将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的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过程表达出来,判决书在起草时也必须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框架。而要件事实理论作为纽带联系着实体法与程序法,连接着法官与当事人,将主体与内容统一于诉讼场合中。因此,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表达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诉讼请求与抗辩的精准化表达

要件事实审判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诉讼请求的提出。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原告一般以诉状的形式起诉,诉状承载着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因此诉状的机能在于指定审理对象和提供裁判信息。被告针对诉状的内容提交答辩状,以此表明态度并提出抗辩事实,法院基于诉状与答辩状的内容明确审理对象和初步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当以全面、客观、明确的方式书写诉状和答辩状,否则法院可以责令其补充。

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当事人的责任,〔46〕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书中诉讼请求的表达却离不开法院的规范化处理。首先,在内容层面上,《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具体”指的是要求原告根据诉的种类,对追求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及内容予以明确化和细化。〔47〕王学棉:《“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年第2 期。这就需要以法律规范为蓝本,基于实体请求权规范地表达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客体、追求的法律效果、责任承担的形式等内容。其次,落实诉讼标的的类型化表达,这不仅关系到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方式,而且不同的诉讼类型对于诉讼请求的具体化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应明确当事人要求的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很多时候诉讼请求包括多种类型,比如在离婚纠纷中,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分割共同财产和支付抚养费等属于给付之诉、确认抚养关系为确认之诉。再次,强调表达顺序的呈现,先记载原告的诉讼请求,紧随其后记载被告对诉讼请求的答辩,直观展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在。最后,如实记载诉讼请求的合并、变更、追加等程序操作,这关系到审理对象的界定与把握。

(二)事实部分的结构化呈现

判决书记载的事实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关联意义的法律事实,并非生活意义上的事实,事实的呈现则是通过攻击防御的方式结构化地表达出来。

1.当事人主张的规范化处理

判决书记载的当事人主张在内容上应该规范客观,在形式上应该简明具体,具体而言:当事人的主张来源于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但不应局限于此。因为诉状和判决书对于记载的要求不同,诉状仅需记载最小限度上能够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判决书则要记载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所有要件事实,这就需要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提出所需要的事实。〔48〕同前注[28],第219 页。而且,判决书上记载的要件事实应当是经过实体法规范结构和概念框架加工过的,以此保证表达的精确性和规范性。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应当经过法官整理之后再记载于判决书中,而不能直接将当事人的主张复制粘贴于判决书中。当然,在当事人没有提出事实理由时,判决书也要予以记载。〔49〕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遗漏主张,法官没有帮助检索并提醒当事人;二是法官提醒当事人后,当事人拒绝提出该项主张。前一种情形,法官未适当履行释明义务,显有不当,因为欠缺法律构成要件,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会导致当事人败诉);后一种情形,裁判文书应明确记载当事人拒绝主张的情况。针对类似的情形,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强化主张责任的做法,一般采取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的做法。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是不允许遗漏记载与当事人权利主张相对应的主张事项的。同前注[31],第165 页。此外,虽然需要认定的事实是作为争议焦点的要件事实,但是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也需要在判决书中予以概述,以保证逻辑的完整性。

事实部分原则上记载的是主要事实,而非间接事实,因为二者在诉讼中承载的作用不同。首先,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辩论主义要求作为裁判基础的必要事实应由当事人提供,故辩论主义原则上只适用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在功能上与证据类似,适用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不经当事人主张即将其作为判决基础。〔50〕间接事实虽然不是主要事实的证据,但通过对间接事实的认定可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因此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一样,都发挥着证据资料的作用,属于证明的对象。大陆法系民诉理论将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予以初步区分,是出于诉讼结构的需要,即为了满足辩论主义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其次,事实认定的对象是决定权利关系变更与否的主要事实。而间接事实类似于证据,用于判断要件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所以间接事实一般记载于判决理由部分。最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为主要事实,法院只需对主要事实予以认定即可完成法律适用的过程。

2.明确攻击防御的展示逻辑

要件事实理论将实体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划分为原则性要件和例外性要件,前者在诉讼法的语境中表现为原告的请求原因、再抗辩,后者则表现为被告的抗辩、再再抗辩,这就构成了攻击防御的基本结构。因此,攻击防御方法不仅是当事人对抗的民事诉讼结构的体现,还是实体法规范结构的展示,请求原因与抗辩、抗辩与再抗辩之间属于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以借款返还请求权为例,作为请求原因的借款合同成立的事实为原则,作为抗辩的债务已清偿的事实为例外,作为再抗辩的该清偿并非此债务之清偿的事实为例外的例外等。因此,事实部分的记载应以要件事实为核心,依次记载原告的请求原因、被告的态度与抗辩以及下一轮的攻防。

(三)判决理由的严谨性表达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155 条特别强调,判决书的撰写要明确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以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相关理由。

1.争议焦点的完整归纳与把握

民事判决是就确定的事实适用实体法,并由此判断实体法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确定的事实”是在充分的争点整理之后通过集中的证据调查完成认定的,所以准确把握争点非常重要。争议焦点不能简单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争点的成立在定性上必须与诉讼标的有关。因此,争点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对于法院而言,当争议事实得到证明时应与裁判规范民法进行对照,明确判断该争议事实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该争议事实与法院判定本案诉讼标的是否成立之间有何关系。遵循要件事实理论能够帮助法院准确把握争点,具体而言,归纳争议焦点的步骤包括:首先,通过诉状和答辩状明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通过对诉讼请求、请求原因、抗辩意见的梳理初步确定争点之所在。其次,从法律规范出发了解要件事实和法律要件,结合诉讼标的对争议焦点准确定性,进一步了解争点的内容。再次,确定属于事实争点还是法律争点。最后,根据争点进行证据索引,无关事实和证据不予赘述。〔51〕张广、戴蕾:《民事诉讼中“争点型”判决书的制作——以新版文书样式施行后300 例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载胡云腾:《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564 页。明确争点之后,则通过事实认定的方式解决事实争点,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解决法律争点。

进入法律人工智能时代,在智能推理辅助中直接嵌入传统三段论逻辑将面临技术难题和伦理困境的双重挑战,因为三段论忽视了法律推理的例外以及常识的客观真实,有学者建议以判决书中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替换作为结论的判决结果,以“大前提—争议焦点—小前提”替换传统三段论。〔52〕参见王竹:《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准三段论”实现路径》,《政法论坛》2022 年第5 期。那么,争议焦点的准确归纳就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

2.事实认定逻辑与过程的展开

首先,证据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 条对认证的基本方法做了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或者法院调查得来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该证据是复印件效力如何认定;证据的使命是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作为有立场倾向性的证据材料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作为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的合法性显得格外重要,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在诉讼中进行认证时应重点调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诉讼中也必须得到认证,虚假的证据对于诉讼而言无疑将构成阻碍;证据中包含证人证言这一种类,这类证据的主观性较强,因此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也需要重点关注;证据的列举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而不应当以“上述事实有证据予以证实”或“根据相关证据”笼统表述。记载证据时需要简明地表示证据的内容、编号、按照证据分类予以记载,而且需要表明当事人的态度以及无法或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

其次,法官通过梳理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认定事实。一是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即法官在斟酌证据资料的证据价值的基础上,选择证据价值高的证据推定法官未曾经历过、发生于过去的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原则以经验法则与全案情形为内部制约,保证法官自由判断案件事实而不会恣意擅断。二是依赖于客观的证明责任,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推定或拟制事实的方法。只有在穷尽所有证据方法后事实依旧真伪不明时,才能以客观证明责任为依据分配不利后果。

再次,遵循要件事实理论能够引导当事人主张事实、明确法官的判断结构、避免笼统的审判。但是囿于辩论主义的约束,当事人可能并未将重要事实予以主张并证明,法官依据要件事实审判思维做出的判决结果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却未必符合案件实情,因此有必要将按照时间和常识处理案情的方式作为检验手段,以满足当事人的预期。

最后,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能在时间和状态上稍有差异,但是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能够认可同一性,就不能认为法院认定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这需要法院从通情达理的普通人视角加以分析,并且恰当地行使释明权,否则有可能造成突然袭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53〕同前注[27],第147-148 页。

3.法律适用与裁判说理的强化

法官在涵摄过程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具有回馈性〔5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96 页。,从案件事实出发确定大前提,大前提可被分解为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从法律规范出发认定案件事实,在穿梭的过程中达到确信案件事实满足构成要件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案件事实无法确信时则依据客观证明责任进行处理。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对于法律问题的概括细化至请求权基础层面,在此基础上,强化法律推理的逻辑性。一方面,深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民事裁判的逻辑公式为“事实→法律→判决”,而不是“事实+法律=判决”。判决理由部分全面体现了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事实认定中的“事实”是作为法律适用前提条件的主要事实,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是全部构成要件满足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扮演着连结案件事实与判决结论的角色。〔55〕傅郁林:《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一宗涉及外国法查明的判决解析》,《政法论坛》2017 年第5 期。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的把握需要贯穿诉讼全局,并且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逻辑框架。因为法律适用从来不是单纯列举法条的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程序结构问题,在程序启动阶段就把一定的权利主张确定为案件的核心,依据“法律效果——要件事实”的框架整理案件事实,并纳入到“请求——抗辩——再抗辩”、“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等概念体系中去。〔56〕同前注[28],第226 页。在此基础上对证据予以列举、对事实予以认定、对法律完成适用。

二是提升裁判说理的力度。一方面,强化裁判说理的针对性,裁判理由的获取必须围绕争议焦点展开。〔57〕吕玉赞:《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一种系统化的操作》,《东方法学》2020 年第3 期。对于要件事实理论的遵循,不仅可以保证说理所需的依据是经过法律概念框架对生活事实“提纯”过的法律事实,而且可以明确以要件事实为轴心的争议焦点。另一方面,增加裁判说理的厚度。最高院2018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 条提出将指导性案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情理、学说等作为论据提高结论的正当性。其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功能在于指导司法工作者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法律适用要件以及要件事实,以达到法律适用一致性的目的。〔58〕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参见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中国法学》2015 年第1 期;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政法论坛》2021 年第2 期。学说虽不具有法源地位也没有法律效力,但却具有重要意义。各部法典都是以学说为基础而得以制定,裁判者通过法学教育而通晓各种学说,在适当的时候还会将学说作为裁判依据,使得学说(尤其是通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规范功能。所以,学说与裁判的关系密不可分,学说的存在是对为裁判所做的一种准备,而裁判的做出是一种对学说的践行。〔59〕同前注[25],第150 页。

三是裁判规则的规范化表达。裁判规则作为法官的一种法律见解不同于法律规则,而是对法律规则所做的具体解释,与法律规则的普遍规范性相比,裁判规则仅约束本案当事人。裁判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普遍规范性,但是具有来源于内容合理性的特殊规范性,〔60〕参见孙海波:《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清华法学》2021 年第1 期。对于案件的裁判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发挥裁判规则功能的关键在于正确表达裁判规则,裁判规则的逻辑结构表现为“争议焦点+法律解决方案”,裁判规则的表达应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引导,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与表达争议焦点,还要充分表达关于争议焦点的法律解决方案。〔61〕张骐:《论案例裁判规则的表达与运用》,《现代法学》2020 年第5 期。

四是优先引用具体性条文,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倾向于引用原则性条文,但引用条文一般应遵循具体性条文优先于原则性条文,只有在存在法律漏洞或找不到合适的具体性条文时才引用原则性条文。因为原则性条文更多承担的是理解法律的功能,而具体性条文可以构成法律关系产生的独立依据,原则性条文必须与具体性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此外,引用条文时不能忽视程序性条文。不过,法律条文中概念的多义性与模糊性无法避免,制定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漏洞也并不少见。因此,对法律进行解释也是法律适用的内涵。与一审相比,二审除了确认权利义务、正确适用法律以外,还侧重于对上诉人的权利救济,通过二审可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62〕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378 页。因此,一审判决书只需对法律问题的概括细化至请求权基础层面并给出自己的观点即可,由二审承担更为详细的论证任务。

(四)判决主文的明确化表达

首先,判决主文的表达应以诉判一致原则为准,尊重诉讼请求的性质、数量、顺序、形式。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与判决内容不一致,若是判决内容包含于申请事项的合理范围内,也不违反处分权主义与诉判一致原则。〔63〕参见[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补订版》,曹云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149 页。其次,判决主文的表达应当符合具体性和明确化的标准,因为判决主文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主文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通过执行程序予以实现。而且,判决主文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内容,能够产生既判力和形成力,所以主文的记载必须简洁明了,以此明确判决的效力范围。不过,判决主文的表达需要分情况而定,判决主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需要借助对要件事实的审判予以确定的权利宣告,二是无法定的要件事实予以确定的权利的效果形式(给付方式等),前者的明确化表达强调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后者则更依据法院的职权裁量。〔64〕参见曹云吉:《判决主文明确化:程序法理与权力分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 年第6 期。再次,不同诉讼类型判决主文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比如,给付判决通常涉及执行,因此这部分的内容必须具有实质的可执行性。最后,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认可,则判决主文必须与诉讼请求的内容与类型保持一致。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认可,判决主文一般简单地予以驳回,对诉讼请求的内容、事实理由、诉讼类型等不予考虑。

结论

遵循要件事实理论能够促使判决书的各部分实现格式化的具有法理意义的表达,对于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表达而言,要件事实理论是最为有力的方法论工具。当然,判决书的表达在形式上可以灵活地做出调整,只要把握住关键即可,也就是在要件事实的连接之下,以实体法提供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框架与程序法提供的“主张——抗辩”框架以及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框架作为依据,明确表达事实群与证据链、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与此同时,要件事实理论还为民事诉讼理论共识的形成、民法典与程序法的对接提供了可能。不过,要件事实理论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仅仅依靠一种理论工具无法轻易完成判决书的规范化表达,要件事实理论需要发展,也需要结合其他方法论工具共同致力于民事审判和判决书的规范化改革。最后,以判决书为代表的法律大数据若能体系化地将诉讼程序的程式规范和法律推理的形式逻辑表达出来,法律人工智能将在数据加持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应用,司法统一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能够更好地得到实现,这是充满希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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