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马克思劳动正义的价值研究

2024-01-06 05:15郗芙蓉谭建羲
中国军转民 2023年22期
关键词:异化正义劳动者

郗芙蓉 谭建羲

相较于传统劳动,数字劳动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一种新兴的劳动,也是数字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劳动类型。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问题,学术界根据数字劳动有无“物质性”一分为二进行讨论,总体分为了两种观点。以史麦兹为代表,认为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的学者。从受众商品的角度出发,后续的学者如莫利兹奥将非物质劳动定义为生产文化商品的内容。史麦兹主张以马克思的著作对非物质劳动进行批判研究,他认为,受众商品的形式使得他们被“卖”给了各种广告商以及参与其他形式的消费行为。另外一种观点以福克斯为代表,认为数字劳动是对数字工作的异化表现,“数字工作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形式,它利用身体、思想或机器,或者将所有或部分要素结合起来,作为工作的工具,以便组织自然、从自然中提取资源、文化或人类经验,并以这种方式生产和使用数字媒体”[1]。数据是数字劳动产生的原材料,也是数字劳动区别与传统劳动的最大特征。在传统的劳动模式中,产出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与劳动方式、劳动工具间的界限是相对明确的。在数字劳动中,公司围绕数据所进行的操作使得产销者之间的边界不再明确,“玩劳动”等劳动形式使得劳动的场景发生了改变。因此,明确数字劳动的边界,确定数字劳动中劳动正义的主体地位对于保护劳动者劳动价值、自我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马克思劳动正义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认为,劳动形成了人类社会,劳动不但决定着人的类本质,还是人得以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根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的剥削与压迫是马克思劳动正义在劳资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前提。马克思从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切入,深刻批判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与异化,并在批判的过程中阐述了劳动是实现人的解放的根本目标。从整体上看,马克思劳动正义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劳动主体、劳动产品、劳动价值三个层面来体现。

首先从劳动主体看,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人的解放就是马克思劳动正义的价值指向,不同于被异化的劳动,作为工人自身生命活动的劳动能够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在参与生产的时候不必为生活资料所束缚,因此也就不会出卖自己仅有的劳动力来获取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种劳动生产着属于劳动者自身的物质生活,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着属于人民的历史,为人的解放做出贡献。因此,劳动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人本身,强调劳动主体本身的地位顺应着劳动人民创造社会历史的现实,因此劳动具有人生命活动的天然正义。

其次从劳动产品看,劳动产品产生于人的劳动活动中,人的劳动活动赋予了劳动产品存在的现实意义。在活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无论是体力与脑力的劳动成果都随着他的实践活动融入具体的劳动产品中。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给生产者带来的是自身与劳动的对立,表现在其自身生产的产品同自身的劳动对立。同时,正是异化的劳动让“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2]。所以,劳动产品的存在仅依赖于人的劳动活动,即使他人对劳动产品进行占有也不会改变劳动产品的真正归属。

二、数字时代马克思劳动正义面临的挑战

数字时代人们的生产活动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不同学者对数字劳动的讨论有着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为马克思劳动正义带来了新的时代挑战,集中体现在劳动主体的剥削性和异化性两个方面。

首先,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劳动是否依旧存在剥削?福克斯根据数字劳动产生的现实需要、理论基础和典型案例做出总结,他认为数字劳动存在剥削,主要由资本平台的垄断性、劳动对象被资本控制、劳动工具不属于自身、用户数据被商品化以及劳动产品的利润被私人平台资本控制四个方面导致。在他看来,数字劳动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涉及数字媒体技术生产和内容生产中的所有活动,这些活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受到不同形式的异化与剥削。阿维德森等对于数字劳动的剥削性有着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数字劳动并不存在剥削,在他看来“只有在劳动具有价格和它已经转化成为以某种方式在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的时候,劳动价值论才能成立。显而易见,把劳动价值论运用于生产实践领域是很难的,因为没有一个给定的价格就很难在雇佣关系外开展”[1]。赫斯蒙德夫认为,生产与非生产时间在假设数字劳动没有价格的前提情况下很难区分,而自由劳动是免费的并无价格因素,所以数字劳动并不存在剥削。

其次,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异化表现在劳动者与自身异化、与自身劳动以及劳动产品异化、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与他人相异化。安德烈维奇以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为着眼点,提出“用户对于商业社交媒体上的交易数据是否生成,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几乎没有发言权”[1],基于用户数据的产生和使用异化于他们的活动,脱离用户本身控制的现实,他认为数字劳动是存在异化的。而雷伊的观点则刚好与之相反,他认为数字劳动作为“企业社交媒体的使用是非异化的,因为在那里进行的“非物质”劳动没有将智力与体力活动分开,社交媒体的使用是自愿的、自我激励的和自发的”[1]。相比于雷伊对于异化问题彻底否定的观点,费舍尔虽然赞成安德烈维奇的观点,认为数字劳动存在异化,但在具体层面主张以异化多少的程度来加以区分。

三、数字时代马克思劳动正义的价值指向

数字时代的背景带来了以数字劳动为代表的劳动形式,但新劳动形式的存在并没有消解对劳动的剥削、异化。同时,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本身也需要马克思劳动正义作为理论指引,在各环节形成积极的价值指向。总体来看,在数字时代马克思劳动正义的积极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劳动主体、劳动产品和劳动价值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在对劳动主体地位的肯定,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工具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为“机器是劳动工具的集合,但决不是工人本身的各种劳动的组合”。在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劳动平台的无形压迫与劳动者被动的工作环境中。就劳动平台而言,较少的平台工作环境客观上对劳动主体是一种无形的压迫,劳动者离开平台后很容易陷入被分隔开变成劣势,这种压迫是双重的,既可以使平台内的劳动者迫于隔离的恐惧和压力而接受剥削,也使得外部劳动者面对更加艰难的劳动环境。就劳动者被动的劳动处境而言,数字劳动在劳动活动中的各个过程都很难由劳动者自身主动,不论是在劳动开始的接受协议、结束后的成果处理以及劳动过程中主体的自由活动,每一个环节劳动者的主体能动性都被加以限制。这些限制使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严重受到了妨碍,成为马克思所认为的被机器和劳动工具所支配的人。马克思认为“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对于劳动主体地位的肯定,正是马克思劳动正义时代性的价值所在。

其次体现在对劳动产品价值的肯定,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也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生产者的劳动产品价值。作为生产者,劳动者在参与数字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做出的成果并不完全归他们本身所有,平台本质上属于私人财产,用户和劳动者自身经由平台上的任何活动都能够被平台所有并利用他们活动产生的数据打包变为商品,他们自身的劳动数据出卖给任何人包括其自身都似乎顺理成章,数据的商品化是数字劳动异化的重要一步。就劳动产品的关系而言,用户数据商品化后的利润也由平台所把控,所以劳动者不再能够控制他们自身所生产的劳动产品,被剥削的程度也由平台所决定。马克思认为,“现代产业经常是用简单的和低级的工作来代替较复杂和较高级的工作的”。因此,坚持马克思劳动正义中对劳动产品价值地位的肯定,有助于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现代产业的更新进步。

总之,数字时代劳动者仍然面临劳动被异化、被剥削等问题,马克思劳动正义也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化发展失去价值。与之相反,正是因为当今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相比于工业时代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福利补充等方面做了完善和补充,而日益深入现实生活各方面的公司和垄断又使得生产过程中对剩余价值的窃取和对劳动剥削掩盖程度进一步加深。马克思劳动正义从理论上揭示了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阐发其内涵中对于劳动地位的强调和对劳动者价值的实现都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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