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新时代公民的培育

2024-01-26 11:59
关键词:共治公民民主

叶 飞

伴随着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教育治理的现代化也就成为了当前教育体系革新的重要议题。同时,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多次强调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全方位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由此也可见,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新时代公民的培育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我们有必要对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展开进一步的学理探究,并进而探索如何更好地基于教育治理现代化来推进新时代公民的培育,从而为新时期的教育现代化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意义的学术思考。

一、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意蕴与时代特色

治理理念是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理念,它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教育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在当前也已成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议题。与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不同,教育治理现代化倡导的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不断促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合作互动,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1)褚宏启:《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教育研究》2014年第10期。教育治理现代化遵循的是平等合作、公共协商、共建共治共享等核心原则,它集中体现出了国家、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教育公共管理的全过程,致力于实现教育公共事务的共治和善治的有机统一。当前,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它是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彰显出了中国特色、中国优势,它是中国式现代化理念在教育治理领域的进一步落实。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这种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层面上,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等有机统一的现代化。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强调要继续加强国家和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同时推进社会和公民的协同合作和共同参与,从而真正发挥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协同合力,实现教育公共事务的优良之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式的现代化,它“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具体到教育领域,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也是如此,它并不唯西方马首是瞻,而是在反思西方式现代化问题、避免西方式现代化弊端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的现代化之路”。(3)李建华、刘畅:《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伦理意蕴》,《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正如我们所知,在西方的教育治理体系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教育分权体制的性质及需要,教育治理往往倾向于追求去中心化、自治化、扁平化的治理逻辑,它们并不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而是主张多方主体“在同一平面上的”、以自治来寻求共治的治理思路。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西方的教育治理体系也深深地埋下了“治理失灵”的隐患,容易走向教育治理过程中的失序和混乱。显然,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道路与西方式的道路是不同的。中国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政府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明确强调的,我们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当前,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也正是要基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以此为基础促成多方治理主体在教育公共事务上的民主协商、协同合作以及共建共治,从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教育治理格局。这是中国教育治理体系的特色,也是中国教育治理体系不同于西方教育治理体系的优势所在。(4)俞可平:《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和普遍趋势》,《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这种治理特色可以为全球教育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对全球教育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在教育治理的过程性层面上,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是有机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是社会主义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及方式,同时它也是教育治理不断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这具体体现为:一方面,教育治理现代化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教育民主精神。这种教育民主精神要求政府、社会和民众形成民主治理的合力,实现基于民主精神的教育协同,推进新时代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与西方的教育民主容易流于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则,更是一种实质性的规则。在教育治理及师生关系的建构中,我们的教育民主既符合程序性的规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求成为一种实质性的交往生活方式。当前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就是试图使教育民主重新回归于实质性的交往生活实践,并且用这种生活实践来塑造学校教育活动的交互性、民主性和包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治理现代化事实上不仅是建立民主的程序和规则,而且更注重学校管理活动、课程教学活动、师生交往活动的实质性民主,促成民主治理与学校公共生活的融合为一。另一方面,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也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不论是民主、平等抑或合作的教育治理,都需要有完备的法治体系的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坚持教育的法治性,以法律为准绳来开展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活动。“教育治理理应需要顺应依法治理的时代要求,依托教育法治构建起制度化的教育治理体系。”(5)陈亮、李惠:《论教育治理法治化》,《高校教育管理》2016年第4期。教育治理要想充分彰显现代化的法治精神,则必须以“法治”来超越“人治”,以法律的公共权威来代替个人的专断权威,从而基于现代化的法治精神来形成教育的优良之治。因而,我们的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建构,需要不断提高法治化的水平,以法治化来推进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基于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才会有坚强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支撑,才能在民主法治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追求教育公共事务的共治和善治。

最后,在教育治理的效果性层面上,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是真正追求教育的公平正义的现代化。教育治理现代化在最终的效果层面上应当追求一种公平正义之治,它不仅要求人人享有自由而平等的治理权利,同时也要求教育治理的结果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公共利益,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的公平正义。罗尔斯(John Rawls)曾指出,公平正义的社会不仅要求每个人都“拥有最广泛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6)[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0页。同时,它还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要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5页。只有当社会资源和教育资源能够尽量向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弱势群体)倾斜时,这才能促进社会公共福祉和教育公共利益的提升,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但是,在西方的社会治理和教育治理体系中,这种公平正义事实上从来都没有真正得到实现,西方社会的教育资源配置依然是非常不平等的,甚至是两极分化的。显然,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是致力于解决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正义困境,真正实现教育的公正之治。中国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一方面是真正肯定和认可人的平等权利,它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治理主体的平等权利,这对促进教育治理体系的公平正义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也强调充分关注、兼顾地区与地区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差异性,在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分配上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地区、学校、学生、教师等进行适当的倾斜,从而保障均衡、公正的发展平台及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真正体现出了一种平等基础上的差异性原则,体现出了对他者的真正意义上的关怀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追求教育的公共福祉,进而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我们的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特点及优势所在。

二、 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新时代公民培育的重要基础

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新时代公民的培育具有内在的联系。教育治理现代化通过不断构筑和深化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法理性、民主性与公共性的教育治理体系,进而更好地形成了新时代公民成长的公共治理机制及平台,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新时代公民的平等、正义、民主、关怀、合作等价值观念的传递与学习。这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观念基础和实践基础。

1. 教育治理现代化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中国教育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精神,体现了法理性、民主性和协同性等基本特征,它注重教育的制度体系和治理机制的法理规范和社会协同,主张多方主体在法律制度和协同共治基础上追求教育的公共福祉。它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这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了法律与道德并重的制度基础。韦伯(Max Webber)曾强调现代社会的权威来源是法理权威,而非传统权威或克里斯玛权威。(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242页。但是,事实上,法理权威本身也内含了道德的要求,“法律的道德权威是法律概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9)艾四林、王贵贤、马超:《民主、正义与全球化——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1页。,法律的有效性本身也是以道德性为重要前提的。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变革而言,法律与道德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并重是现代化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正因为如此,当前我们所推进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不仅强调了遵循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强调了合作、关怀、责任等一系列的道德价值,彰显了法律强制性和道德规范性的有机统一。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通过其所建构的法理的、合作的、关怀的、责任的制度体系,可以促进公民的道德意识及法治精神的双重培育,为培养负责任的新时代公民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教育治理现代化也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了协同共治的制度基础。我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它强调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协商合作、共建共治,教育管理的过程并不是单向度的、垂直型的“命令”和“服从”的过程,而是“强调公私伙伴关系、合作网络和共同管理”。(10)J.Kooiman &S.Jentoft,“Meta-governance:Values,norms and principles,and the making of hard choices”,Public Administration,Vol.87,No.4,2009,pp.818-836.这种协同参与、合作共治的管理模式及制度体系,不仅可以促进教育公共治理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它还可以形成协同育人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协同育人效果,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学校乃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这可以不断培育学生的主体性的公民道德品质及治理能力,从而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协同共治的制度基础。

2. 教育治理现代化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观念基础

当前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就是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协商对话和共建共治的教育治理新格局、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促进教育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这种教育治理的新格局和新机制,事实上也在潜移默化地传递着公民的核心价值观念,包括公民的平等观、正义观、权责观、关怀观等,从而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奠定坚实的观念基础。第一,公民的平等观。教育治理现代化所依托的不是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模式,而是通过建构民主平等的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来展开治理活动,这可以极大地培育人人平等的教育观念、教育氛围,增强教师、学生、家长等多方治理主体的平等意识,加强学生的公民平等观念的养成。第二,公民的正义观。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正义不仅是一种“分配正义”,同时也是一种“承认正义”,它要求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承认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族群、不同性别的人等所享有的平等权利。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体系,事实上正是这样一种既注重“分配”又重视“承认”的体系,即承认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等差异性主体可以共享治理权利,并可以在追求公共福祉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权益。这有助于建立一种基于正义原则的教育公共秩序,从而向学生持续稳固地传递正义的价值观。这对于学生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公民的权责观。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所倡导的是权利与责任相平衡的公民权责观念。在教育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主体共担治理的责任、共享治理的权益。通过这种权利与责任相平衡的治理体系及治理实践,事实上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公民权责观的培育,推动青少年学生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同时履行好自身的责任。第四,公民的参与观。教育治理现代化强调教育公共事务的共建共治共享,它强调的是培养参与型公民,并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来建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新格局。(11)马庆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人民日报》2018年7月24日,第7版。这种参与治理的新格局,不仅可以避免教育公共治理中的“搭便车”现象,也可以推动学生形成更加积极的公民参与观,逐步从“疏离”走向“参与”,成长为负责任、有担当的新时代公民。

3. 教育治理现代化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实践基础

教育治理现代化不仅可以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制度基础、观念基础,作为一种实践机制,还可以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提供实践基础。第一,在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中,教师和学生不再是(也不可能是)“旁观者”“搭便车者”,而是必须参与教育公共事务的、“投身其中”的主体公民。教师和学生均有义务参与教育政策及规则制度的对话和研讨、教育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实施、课程教学活动和班级活动的共同治理等,在实践中发挥出治理主体的作用。这种治理实践可以推动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的有机融合,避免旁观者的疏离和冷漠,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培育公民的品质及能力。第二,在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中,学生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在实践中获得了统一。治理实践本身就是一种公民的主体实践活动,“治理不是整套的规则,而是一个持续互动的实践过程”。(1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页。在教育公共事务的持续互动和治理活动中,学生可以更切身地感受和体验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在公共治理中不断地去捍卫自身的权益、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责任。这对于培养新时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理念,培养他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在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中,公民品格的培育可以更好地回归于协商交往、合作共治的公共生活实践。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所倡导的以协商交往和合作共治为核心的公共生活实践,不但可以推动人们对教育公共事务展开协商、对话、交往以及决策,同时这种公共生活实践也可以不断促进交往主体的公民实践意识以及实践能力的成长。总之,通过开展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机制以及实践活动,学生会获得成长的实践平台及重要机会、养成权利与责任的均衡意识、发展实践参与的能力。这可以为新时代公民的培育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 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新时代公民的培育

如前所述,教育治理现代化可以建构一种更具有法治性、公共性与民主性的教育治理体系及公共生活空间,为培养新时代公民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这里所谈的新时代公民,主要是指具有新时代所需要的公共理性、公共品德以及公共精神,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公民。从当前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革新进程来看,我们的教育治理体系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新时代公民的培育使命。这种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主要应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教育治理的民主法治精神,开展公民的民主法治之育

我们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建设,在核心导向及实施过程中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主张通过民主的原则和法治的理念来保障教育治理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在当前的教育体系当中,虽然民主法治精神不断深入人心,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学校教育管理中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比如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平等权、隐私权等行为。因此,在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应当继续加强教育治理的民主法治建设,以此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民主法治精神的成长。这就要求:其一,要推进民主参与型的教育治理体系建构,并经由民主参与来促进学生的民主精神的发展。学校及其教育应当以民主的方式来开展教育公共事务的治理,加大对教师、学生乃至于家长的“赋权”(empowerment),比如,加强教育管理决策的民主对话、协商讨论,开展班级的民主投票与选举,加强家长和学生的民主监督及申诉机制建设等,使广大的教师、学生和家长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从而在推进教育民主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地培育学生的民主精神。其二,教育治理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治理活动的法理规范性,凸显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教育治理要严格遵循《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在提升教育治理的法理规范性的同时,事实上也是在向学生传递法治的基本理念及精神。其三,教育治理现代化还需要克服非人格化、技术理性化的科层管理模式的弊病,凸显民主法治社会的关怀精神。科层管理往往倾向于采用非人格化、技术理性化的管理模式来对被管理对象展开管理、控制的活动。这事实上极易造成人与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怀精神的缺失及道德冷漠的形成。与非人格化、技术理性化的科层管理模式不同,现代化的教育治理体系是一种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良好的关怀关系的善治,它主张深入培养学生的关怀意识及关怀能力,进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怀精神。这要求学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类型的关怀活动,比如,慈善帮扶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班级互助活动、生态保护活动等,让学生深切体验自我对他者、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这可以避免学生成长为公共冷漠、道德冷漠的个体人,而是促使他们成长为“对他者充满同情心、对社会充满责任感的公共人”。(13)叶飞:《从“个体人”到“公共人”——论道德教育如何培育人的公共品格》,《教育科学》2019年第1期。通过这种教育治理的转型,可以不断增强学生的关怀精神,使学生成为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国家的新时代公民。

2. 增进教育治理的理性对话及协商共识,开展公民的公共理性之育

正如我们在前边已经提到的,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建构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对话和公共协商的机制,避免单向度的强制、灌输和压迫,从而在教育治理中真正“达成一种平衡和整合”。(14)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页。基于这种理性对话和协商共识的治理机制建构,可以更好地促进新时代公民的理性发展,推进公民的公共理性之育。而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活动对于学生的理性对话、协商交往的能力重视是不够的,学校课程教学工作往往缺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理性协商,从而导致学校的管理活动及教学活动无法充分激发学生的公共理性精神,从而也就无助于学生的公民成长。正因为如此,新时代公民的公共理性之育,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教育治理的理性协商性,在增进教育治理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同时,提升学生的公共理性辨析、审议、协商及对话的能力,以此促进公共理性精神的培育。这种公共理性的协商对话能力的培养,是为了更好地在多方治理主体之间寻求治理的共识,从而促进教育治理的效果和质量的提升。按照罗尔斯的话来说,这种协商共识是在尊重差异基础上的“重叠共识”。(15)[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52—153页。我们的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事实上也需要在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等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对话与协商的机制,寻求多方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在具体举措方面,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健全“教育治理委员会”“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教师代表会”“学生代表会”“家校合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或平台,为多方治理主体提供理性协商和对话的机会。这不仅可以推动多方主体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治理,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推动学生在协商、对话、审议等过程中形成理性辨析、理性对话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公共理性能力及精神的成长。另一方面,新时代公民的公共理性之育,还需要增进教育治理中的公共理性的反思与批判意识,让学生有主体性的反思空间,摈弃“一言堂”“专断论”所带来理性反思不足的弊病。因此,我们的教育治理的过程应当逐渐成为一个允许乃至不断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批判意识的过程,它需要也应当为多元治理主体(尤其是学生)的反思与批判预留出空间,比如,让学生有充分的空间来反思课程教学的弊端、管理决策的得失、校纪校规的问题,等等。教育治理应鼓励这种公共的反思与批判的活动,让学生充分运用自己的批判精神来反思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问题,形成自己独特的思考和见解。这既可以促进教育公共治理的合理性、有效性的提升,也可以促进学生的理性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发展,最终助力于新时代公民的公共理性之育。

3. 强化教育治理的核心价值导向,开展公民的公共价值之育

教育治理现代化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包括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团结合作等核心价值理念。这些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公民所应当具备的核心价值理念。但是,从当前教育现实的角度观之,我们的教育体系由于长久以来受到过度的考试竞争、升学排名等不良倾向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自由平等意识的成长,疏忽了非歧视性的公平正义的教育环境的建设,并且由于过度的竞争主义而导致了团队合作精神的缺失。(16)叶飞:《竞争性个人主义与“孤独的”公民——论公民教育如何应对公共品格的沦落》,《高等教育研究》2013年第2期。这事实上都极大地束缚了学生的公共价值观的成长,阻碍了学生的公民品格的发展。为此,在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中,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团结合作等核心价值导向,使学生成长为具有健全的公共道德品质的新时代公民。这主要包括:一是增进教育治理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导向,传递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教师、学生、家长等视为自由而平等的主体来对待,尊重多元主体在公共治理中的自由人格和平等地位。这凸显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促进了人们在治理活动中的自由而平等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通过这种自由而平等的教育治理过程及活动,可以更好地传递自由而平等的核心价值理念,促进公民的公共价值之育。二是坚持教育治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通过优良治理体系及教育环境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一方面要求教育治理体系要保障教师、学生、家长的治理权利,推进教育资源及教育机会的平等共享;同时,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而言,教育治理体系还要充分关怀和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对于那些在学业成就、家庭背景、智力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要给予特殊的关照,从而实现实质性的公平正义。通过公平正义的教育治理体系及教育环境的建构,可以有效地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的意识及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加强教育治理的团结合作的价值导向,传递公民团结、合作共治的价值理念。教育治理体系可以通过纵向层面的“政—校—学”以及横向层面的“家—校—社”的合作共治,推进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对教育公共事务的合作共治,这不仅可以提高教育治理的实效性,同时还能有效地传递团结合作的价值理念,形成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的意识及能力。总之,教育治理体系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团结合作等核心价值理念的传递,可以推动学生更深刻地认知、理解和体验这些核心价值,最终促进学生的公共价值之育。

4. 推进教育治理的实践机制建构,开展公民的公共行动之育

教育治理不仅仅是一整套规则或制度,本质上,教育治理是多方主体围绕教育的公共福祉而展开的合作共治的公共实践行动。(17)麻宝斌:《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0—11页。这种公共实践行动可以推动学生的公共行动意识及实践能力的发展。但是,遗憾的是,当前的教育体系及治理体系在实践机制建设、行动能力培养上仍然存在着问题,教育活动以知性教育、知识传递为主,教育治理的权利也更多地集中在教师的身上,而学生往往缺乏参与治理的权利,因而也就缺乏了参与公共实践行动的机会。这事实上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公民素养的发展,不利于学生的整全人格的养成。为改变这种状况,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建设应该进一步建构以学生的公共参与、公民行动为核心的治理实践机制,实现公共行动之育。这种治理实践机制的建构,可以从学校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学校之外的“外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方面,学校应建构内部的治理实践机制,加强内部治理机构的健全和完善。为此,除了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等传统教育管理机制的作用之外,学校治理中还应进一步探索“学校治理委员会”“学生听证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新型治理机制及平台的建设,并加强学生的自治性组织(包括学生的公益社团、志愿者组织等)的建设,为教师和学生的治理行动提供良好的平台和途径。这不仅可以形成多元主体的治理合力,促进教育善治的达成,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的公共行动能力的全面提升,在治理实践中实现公民品质的培育。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建构学校外部的治理实践机制,寻求学校之外的家庭、社会的协同共治。在传统教育管理模式中,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一道“隔离墙”,学生很难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行动,同时也就很难在参与社会治理行动的过程中实现公民成长。学校的外部治理机制的建构,要求超越于学校本身,在学校外部建构起学校、家庭和社区(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搭建起稳固而持久的桥梁”。(18)[美]帕克:《美国小学社会与公民教育》,谢竹艳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9页。比如,通过引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作,为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公共交通、社会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等实践机会。这可以为学生提供多样性、丰富性的治理实践,使学生真正跨越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区隔”,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空间中的治理行动,进而提升自身的公共行动能力。通过这种内外部相结合的治理实践机制的建构,可以使学校教育及其教育治理机制更好地回归于实践的属性,最终在实践行动中促进新时代公民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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