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提升了我国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吗?*

2024-01-29 05:34金美玲吕金娜
宏观质量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规制专利制造业

王 薇 金美玲 吕金娜

一、引言

加快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已经成为我国在新时期的重大发展战略,这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动力来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实现“双碳”目标本质上是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低碳绿色转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要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调推进。其中,实现降碳减污与绿色发展协调推进的关键在于加快实施绿色创新。制造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据统计,目前我国制造业的能源消耗约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60%,二氧化碳排放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因此,加快制造业的绿色转型是顺利实现“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绿色创新具有正外部性,单纯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持续,需要政府通过环境规制来校正绿色创新领域的市场失灵。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出台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境规制政策,建立了包含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政策体系,但由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容易扭曲市场,而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规制力量不足,因此,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将成为我国未来环境规制政策体系建设的主要发展方向。制造业企业是环境规制的重点关注对象,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否有效提升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关系到环境规制的整体实施效果。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典型代表,也是我国环境规制政策的重点发展方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我国要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实施排污许可制建设”。事实上,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国政府从2013年起就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21年6月正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为企业提供碳排放配额并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等机制来实现对企业碳排放量的调节,碳排放量超额的企业则需要向其他低碳企业购买排放额或者接受环境监管部门的罚款。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规制中,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为积极实施降碳减排的企业提供经济激励,而生产工艺落后、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则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购买碳排放权,因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被认为是激励企业实施绿色转型、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措施。也正因如此,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和绿色转型的影响受到了广泛关注。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研究其绿色创新效应,尤其是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影响十分重要。然而,当前相关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结论,而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缺乏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影响的专门研究;二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机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剖析;三是未能对该制度带来的绿色创新效应的异质性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基于此,本文选取我国2009—2018年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将2013年开始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视为准自然实验,详细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作用机理以及其中的异质性。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关注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聚焦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影响,为制定有效实现“双碳”目标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环境规制政策提供参考;第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深入剖析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影响机理,揭开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黑匣子”;第三,基于企业特征和地区特征的多维视角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的异质性影响,为实施具有差异性的环境规制政策提供借鉴,避免在环境治理中出现“一刀切”的现象。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一)文献回顾

1.企业绿色创新质量

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是衡量以绿色发明专利为主体的创新质量核心指标,如何利用技术整合能力改善绿色专利质量,进而助力企业绿色创新,是关乎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赵炎等,2023)。现有研究主要从三个维度表征,即技术研发复杂程度、技术影响力和技术经济效益(林子秋和李应博,2022)。具体的研究中通常根据绿色专利信息来衡量绿色创新质量:第一是从绿色专利的数量层面衡量绿色创新质量水平,例如,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和比例衡量绿色创新质量(胡江峰等,2020); 第二是从绿色专利的影响力层面衡量绿色创新质量水平,例如采用专利的被引用数来衡量绿色创新质量(Rubashkina,2015;Johnstone等,2017),以及采用专利自申请以来到第一次被引用的时间跨度来评价专利质量(Fisch等,2017);第三是从绿色专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层面衡量绿色创新质量,例如使用专利拍卖价格衡量创新质量(Fischer和Leidinger,2014)。

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企业创新、企业专利质量相关主题(邓悦和蒋琬仪,2022a;邓悦和蒋琬仪,2022b;王永贵和李霞,2023),聚焦于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研究较少。陶锋等(2021)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但同时导致了企业创新质量的下滑;华淑名和李京泽等(2022)将数字经济的调节效应纳入分析框架,考察了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仅市场型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质与量的提升。有研究者则发现以具体污染物减排为核心的直接环境目标约束强度提升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存在负向影响(朱于珂等,2022)。虽然这部分学者基于环境规制政策的视角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进行了考察,但尚未探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及其作用机制,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当前的研究热点,已有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文献主要从“遵从成本”理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现金流压力,使得企业不得不减少创新投入,从而抑制企业绿色创新(Liu等,2020)。环境规制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增加企业成本:其一,环境规制迫使企业增加污染治理成本(Hottenrott等,2016);其二,环境规制通过影响资本市场投资预期使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面临更强的融资约束(Huang等,2022;谢乔昕,2021);其三,环境规制会影响地区经济发展进而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提高税收征管力度,从而提高企业实际税率水平(曹倩雯,2022)。这些观点也获得了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盛丹和张国峰(2019)、彭甲超和肖建忠(2021)都以中国设置“两控区”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进行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并未有效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孙海波和刘忠璐(2021)的研究发现,当环境规制强度过大时,会对企业绿色转型产生显著的阻碍效应。但是,另一类文献则依据“波特理论”从“资源补偿”的视角指出,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为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提供补偿,从而促进企业绿色创新(Porter,1991;Porter和Linde,1995)。一方面,环境规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方式对企业绿色创新提供补助(Galeotti等,2020);另一方面,在环境规制之下,绿色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设备出售以及排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Frondel等,2007;Zhang等,2020)。大量实证研究基于“资源补偿效应”的视角研究发现,中国的“节能低碳”政策(邓玉萍等,2021)、环境保护税开征(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以及“十一五”规划中的环保政策(Zhou等,2023)都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因此,环境规制究竟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何种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化研究。

3.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其绿色创新效应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一类文献认为,该项政策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魏丽莉和任丽源(2021)基于碳价格信号视角研究发现,该项政策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水平,而且碳价格越高,作用越明显。还有学者从产品转换率的视角揭示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中国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万煊和王俊,2022)。另一类文献则发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样会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不利于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胡玉凤和丁友强(2020)的研究发现,虽然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碳排放,但也提高了企业的遵从成本,在现阶段,不利于提升企业的绿色创新效率。也有研究者提出该项政策的绿色创新效应取决于企业成本转嫁能力,成本转嫁能力较弱的企业需要独自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遵从成本,不利于提高这些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胡珺等,2020)。

4.文献总结与评论

综上所述,环境规制可能通过“遵从成本效应”阻碍企业绿色创新,也可能发挥“资源补偿效应”激励企业绿色创新。已有研究基于不同的样本和数据获得的结论并不一致。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其绿色创新效应也同样受到关注。这些研究结论可以为本文提供有益借鉴,但已有研究极少关注环境规制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如何影响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这也为本文提供了研究空间。

(二) 研究假设

相对于其他行业,制造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其碳排放量较大,因此受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影响更显著。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加投入用于绿色创新,以减少碳排放。在这种制度下,制造业企业通常需要支付大量费用来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支付罚款。为了分担碳排放成本,制造业企业必须增加投入,改善生产设备和更新生产工艺。否则,从长远来看,由于承担了过多的碳排放成本,制造业企业将失去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为实现低碳发展的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这些企业不仅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还可以向碳排放规模较大的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有效弥补绿色创新的成本投入,发挥环境规制的“资源补偿效应”。此外,由于企业普遍受到较强的融资约束,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大规模增加研发投入。然而,在成本压力和经济激励的驱动下,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其他创新领域的投入来增加绿色创新投入,从而提升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基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

三、模型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

考虑到自2013年起7个试点地区的碳市场已陆续开始上线交易,本文以2013年各试点地区实施碳交易制度为政策冲击时点,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如下:

Greenpatent=β0+β1time×treat+β2Xit+γt+μc+εc

(1)

其中,Greenpatent表示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由于企业从申请专利到授权,时间通常会很久,且企业在申请过程中,绿色专利已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文主要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来衡量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同时用绿色专利授权量以及被引次数验证结果的稳健性。time为企业受到政策冲击的时间虚拟变量,将实施碳交易政策之前的年份(2013年之前)赋值为0,实施碳交易政策之后的年份(2013年及2013年之后)赋值为1。treat为企业是否受到政策冲击的虚拟变量,位于试点地区的企业赋值为1,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赋值为0。X表示控制变量组,主要包括企业规模(Size)、 企业资产负债率(Lev)、企业现金流(Cashflow) 、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利润率(Lroa)、固定资产装备率(Densit)y、企业员工数(Num)、股东总数(Share)、董事长持股比例(President)、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Dual)、账面市值比(Mt)、企业成立年限(Age)等。γt表示年份固定效应,μc表示行业固定效应,εc为聚类到城市的标准误差项。

(二)变量选取

1. 绿色创新质量水平

胡江峰等(2020)的研究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视为高质量的绿色创新成果。本文逐年搜集并统计了各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数量,参考朱于珂等(2022)的研究,以企业当年绿色专利申请量加1并取自然对数,作为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度量方式,记作Greenpatent1。同时,进一步将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分解成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Greenpatent2)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Greenpatent3),分别考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绿色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促进作用(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为了增强实证结果的稳健性,从多个维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本文借鉴郭丰(2021)、肖红军等(2022)的研究,以绿色专利授权数量衡量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具体来讲,以企业当年绿色专利授权量加1取自然对数衡量绿色专利授权量(Greenpatent1-license),以企业当年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加1取自然对数衡量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Greenpatent2-license),以企业当年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加1取自然对数衡量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Greenpatent3-license),从绿色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两个方面考察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此外,本文参考赵炎等(2023)的研究,在基准回归中还以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后截至2019年的平均被引次数(Greenpatent1-Cite)衡量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进一步验证估计结果。

2.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

本文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时间(time)和试点地区(treat)作为衡量碳排放权交易的两个维度,表示为time×treat。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共计7个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试点地区;自2013年起7个试点地区的碳市场已陆续开始上线交易;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范正式实施,各试点省、市也将其作为碳交易市场工作指引。本文将2013年碳市场开放线上交易的时间作为衡量政策冲击的第一个差异维度,若观测值的统计期在2013年之前,则time=0;若观测值的统计期在2013年及2013年之后,则time=1。本文将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试点地区作为衡量政策冲击的第二个差异维度,若企业所在地区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则treat=1;若企业所在地区不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则treat=0。

3.控制变量

企业特征也是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重要变量,本文参考齐绍洲等(2018)的研究加入了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现金流、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固定资产装备率、企业员工数七个控制变量。其中:(1)企业规模(Size)。企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的成功率有一定的关系,企业规模越大,创新成功率越高。本文以企业总资产与1之和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规模。(2)企业资产负债率(Lev)。在保障企业资产负债安全合理的前提下,适度负债可以为企业筹集更多的资金,更大程度上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弥补长期发展性资金的不足,本文以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进行衡量。(3)企业现金流(Cashflow)。一般来说,由于企业研发创新耗资较多,因此充裕的现金流可以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本文以现金营业收入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表示企业现金流。(4)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通常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越快,对创新的需求越大。本文以当年营业收入和上年营业收入差值与上年营业收入的比值表示营业收入增长率。(5)利润率(Lroa)。本文以上年利润总额与上年资产总额的比值进行衡量。(6)固定资产装备率(Density)。固定资产的投入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基础,通常认为固定资产装备多的企业,更有能力进行创新活动。本文以企业固定资产总额和企业员工数的比值与1之和的自然对数表示固定资产装备率。(7)企业员工数(Num)。员工多的企业,更有可能积累研发经验和从事专利开发的人力资本,也就更有可能具备较高的创新质量。本文以企业员工总数与1之和的自然对数进行衡量。此外,参考王馨和王营(2021)的研究,本文还添加了股东总数(Share)、董事长持股比例(President)、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Dual)、账面市值比(Mt)、企业成立年限(Age)五个企业特征控制变量。最终具体的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数据分析

本文基于2009—201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SIPO)对绿色专利的定义,收集整理了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据,财务指标等数据源于国泰安(CSMAR)和万德(WIND)数据库。本文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制造业行业划分标准,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划分为制造业,选取制造业企业样本为研究对象。考虑到我国自2013年起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湖北、深圳和重庆7个 省、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8个行业作为碳交易试点开展交易,因此本文选取的样本以2013年及2013年后属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试点地区的制造业企业作为处理组,其他样本作为对照组。删除了专利申请总量为0或缺失的样本,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涉及的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最终获得处理组2597个观测值,对照组8933个观测值,有效样本共11530个。此外,本文收集到包含绿色专利被引次数指标的制造业企业样本较少,在计算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后至2019年的平均被引次数时,包含完整数据的制造业企业样本一共仅有2945个,本文将该部分样本也进行了单独的回归以验证结论的稳健性。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

表2 描述性统计

表3为政策实施前后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均值检验,结果显示,该政策实施后,试点地区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显著高于政策实施前,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显著提升了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这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主要假设。

表3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前后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均值检验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4展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第(1)、(2)、(3)列分别为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影响结果;第(4)、(5)、(6)列分别为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专利授权量、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的影响结果;第(7)列为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专利被引次数的影响结果。从表4第(1)列的回归结果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业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影响的回归系数为0.086,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此外,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现金流、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固定资产装备率、企业员工数、股东总数、董事长持股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账面市值比以及企业成立年限等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也与已有研究一致。该结果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试点地区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这说明了波特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同时,也验证了研究假设。

从表4第(2)列和第(3)列的结果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仅对试点地区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有促进作用,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无显著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的促进作用更显著,这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能够有效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实质性的高水平绿色创新活动,进而逐渐实现产业结构的高质量、低碳化发展。

为了进一步验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否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本文还考察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绿色专利授权、绿色发明专利授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影响,结果如表4第(4)~(6)列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对试点地区制造业企业的绿色专利授权在5%水平上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绿色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在10%水平上也有显著促进作用,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提升,进一步验证了研究假设的内容。

此外,从表4第(7)列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专利平均被引次数影响的回归结果中也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对试点地区制造业企业的绿色专利被引也有促进作用,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提升了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进一步验证了研究假设的内容。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通过平行趋势检验、企业层面聚类、PSM-DID、安慰剂检验、更换回归模型以及添加2016年新增试点地区企业样本六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相关结果如图1和表5所示。

图1 平行趋势图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1.平行趋势检验

DID结果成立的条件就是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之前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来检验平行趋势,结果如图1所示,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之前,处理组和对照组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无显著差异,但在该政策实施后,处理组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相对对照组企业来说显著提高,符合平行趋势检验要求,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2.企业层面聚类

将模型(1)的标准误聚类到企业层面做进一步检验,结果如表5第(1)列所示,交互项time×treat的系数依旧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3.PSM-DID

本文依据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现金流、营业收入增长率等企业特征变量将处理组和对照组样本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后再通过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第(2)列所示,交互项time×treat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4.安慰剂检验

本文通过随机分配政策实施时间抽取处理组样本的方法进行安慰剂检验,结果如表5第(3)列所示,随机抽取处理组样本进行分析后,交互项time×treat的系数不显著,符合安慰剂检验的要求,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5.更换回归模型

由于本文的因变量为非负数,因此使用Tobit 模型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第(4)列所示,交互项time×treat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再一次说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6.添加2016年新增试点地区企业样本

考虑到2016年,在首批7个试点后,福建省和四川省也启动建设本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本文将2016年及其之后属于福建省和四川省的制造业企业样本也加入处理组中重新进行回归,以避免样本选取过程中造成的估计结果偏差,回归结果如表5第(5)列所示,交互项time×treat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仍有显著的提升作用,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三)机制检验

通过现有研究以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能在两个方面对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产生影响。首先,该政策可能通过引入成本压力和经济激励,鼓励企业增加在绿色创新研发方面的投入,从而在企业内部产生“挤入效应”。其次,由于资源有限,企业可能会将用于其他技术创新的资源转移到绿色创新领域,产生“挤出效应”,从而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提升。基于上述两种可能,本部分进一步考察该项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影响的作用机制。

为了深入探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在企业内部产生“挤入效应”,激励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这一作用机制,本研究首先将企业用于绿色创新的研发资金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作为研究对象,考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结果如表6第(1)列和第(2)列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驱动下,试点地区的制造业企业增加了在绿色创新研发方面的投入,这一现象在研发资金和人员数量上都得到了体现,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在成本压力和经济激励双重因素的推动下,碳排放权交易成功激励了企业加大在绿色创新方面的研发投入。

表6 机制分析结果

其次,为了验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是否通过对其他研发活动产生“挤出效应”来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本文分别考察了政策实施对于企业专利申请总数以及剔除绿色专利后的其他专利数量的影响,结果如表6第(3)列和第(4)列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显著增加了企业的专利总数量,但并未对其他专利数量产生显著影响。这意味着,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激励下,企业的绿色创新投入确实得到了加强,但并未表现出对其他类型研发创新的“挤出效应”。

五、进一步分析

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属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企业在面临这一规制政策时,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成本承受能力以及利益获取能力不同,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不同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具有异质性影响。基于此,本部分将进行进一步地异质性分析。

(一)异质性分析

1.基于产权性质的异质性分析

从产权性质来看,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联系更加紧密,在获取碳排放配额以及规避环保处罚方面有更大的优势,承受环境规制成本压力的能力也更强,同时,国有企业获取融资的渠道更多、难度更小,而民营企业对于成本变化更加敏感,面临更强的融资约束,因而,在面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时,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动力可能更强。本文将样本企业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企和非国企两组,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第(1)列和第(2)列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国有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无显著影响,而对非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有提升作用,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企业产权异质性,该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加强烈。

表7 产权性质和企业规模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2.基于企业规模的异质性分析

从企业规模来看,小规模企业的成本承受能力更弱,面临的融资约束更强,而大企业则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来规避绿色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在面临碳排放限额约束时,小企业会呈现出更强的绿色创新动力来减碳降排。本文以所有制造业企业总资产的均值为标准将样本划分为小规模制造业企业和大规模制造业企业,分组进行回归,实证结果如表7第(3)列和第(4)列所示。结果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小规模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有显著提升效应,而对大规模制造业企业无显著影响。说明碳排放权交易为小规模制造业企业带来了更强的绿色创新动力,使得小规模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3.基于行业类别的异质性分析

从行业分类来看,碳排放规模较大的行业受到该项政策的约束会更强,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用于购买碳排放配额或缴纳罚款,因此,实施绿色创新的动力也会更强。由于各行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规模都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进一步将制造业企业所属行业分为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金属、塑料和造纸共9个类别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结果表明,碳排放权交易仅对电力行业制造业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水平有提升作用,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可能的解释为,电力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行业所属的制造业企业其碳排放规模也更大,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下受到的约束也更强,因而展现出更加强烈的绿色创新动力。

表8 企业行业类别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减排效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讨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绿色转型的影响,本文检验了该政策对地区传统能源消耗、工业二氧化硫、工业污水和工业烟尘排放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结果显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地区传统能源消耗的规模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规模,且分别在10%和1%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对工业废水排放和工业烟尘排放并未产生显著影响。这是因为能源消耗与工业废气排放以及碳排放密切相关,而工业废水和工业烟尘与碳排放的关联度较低。总体来说,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后,企业由于绿色创新能力的提升,的确可以有效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和污染排放,但该政策对于促进地区和企业全面绿色转型的效果仍然有待提升。

表9 减排效应分析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以2009—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的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选取绿色技术专利相关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试点地区实施以来对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的影响。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碳排放权交易整体上能够提升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水平,尤其是对绿色发明专利申请的促进效果更显著。第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绿色创新效应在非国有制造业企业、小规模制造业企业以及碳排放规模较大行业所属的制造业企业中更加显著。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要通过激励企业增加绿色创新投入来提升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而非对其他类型创新活动产生挤出效应。第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于降低地区传统能源消耗以及减少工业废气排放也有显著作用,总体来说,对于促进地区和企业绿色转型具有积极意义。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的实施,不断发挥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范围和监管力度,完善碳交易定价机制,为实施绿色创新和降碳减排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激励,同时,也要逐步将这一政策推广到其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中,构建起包含工业废水排放权交易制度、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激励企业实施更大范围的绿色创新。

第二,关注企业异质性带来的影响,有针对地设计环境规制政策,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在设计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时,充分考虑制造业、非国有、小规模和绩效差的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差异化因素,制定灵活、有针对性的政策,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的激励约束机制,协调相关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采取给予退税、碳排放配额、环保补贴等财政支持的激励措施。

第三,重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于促进地区和企业绿色转型与发展的意义。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和绿色发展的关键,但是绿色创新只是手段,绿色发展才是最终目标,因此,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加强污染物减排力度,积极探索促进企业全面绿色转型的方案与技术,更加注重绿色专利效果转化,实现绿色技术创新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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