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实践的思考

2024-03-01 08:31孙艾黄强周云涛
专用汽车 2024年1期
关键词:罐车罐体治理

孙艾 黄强 周云涛

摘要:围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的要求,探讨了罐体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介绍了集中治理检验工作中采取的具体措施,阐述了检验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方式,重点对罐体容积超标和介质核载质量超标等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并且提出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质量安全提升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罐车;罐体;治理;检验;质量;提升

中图分类号:U469.5  收稿日期:2023-11-10

DOI:1019999/jcnki1004-0226202401012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数量不断攀升,成为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并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由于不同制造厂家罐车制造水平参差不齐,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大量“带病罐车”[1]。为规范罐车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环节工作行为,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4月8日发布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2](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结合罐车罐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列出了16项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为罐车治理划定了一条标准线。

2 罐体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

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符合资质要求的常压罐车罐体出厂检验机构和定期检验机构名录[3]。需要全国罐车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在技术层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配合《方案》中制定的治理措施。

a.通过出厂检验工作,对仍然处于设计、制造阶段的罐车罐体质量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罐体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发生的可能性。

b.通过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这一年的定期检验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罐车检验机构严格对照《方案》和标准要求,担当好“罐车医生”的职责重任,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发放不合格证书报告,在得不到营运证审核换证的情况下,倒逼物流企业主动报废“带病”罐车,从而全面提升罐车的安全运行水平。

3 检验机构能力提升的主要举措

笔者所在机构(以下简称“研究院”)认真对照《方案》和GB 18564.1-2019标准[4]的规定,全面梳理罐车检验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质量体系文件修订、人员培训、设备采购和租赁等方式,全面补齐短板,保证此次集中治理期间的技术保障能力。

3.1 出厂检验

研究院在开展危化品罐车金属常压罐体出厂检验工作中,对照《方案》的规定和GB 18564.1的要求,重点审查设计图纸、制造资料、安全附件的设置,对发现的紧急切断阀连接法兰未直接设置在罐体上、安全泄放装置选型和数量错误、焊缝布置不合理、受力结构件未采用垫板、隔仓板型式和防波板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更正,在设计制造资料中增加适装介质列表,列明介质特性的基本内容(如介质代码、充装温度下的密度、UN号、最大允許充装量等),出厂资料中增加容积测定报告,督促企业及时按照新要求申报公告。

3.2 定期检验

此次《方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目前市场上已经投用的存量车的定期检验。结合南京市罐车的实际情况,研究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a.修订作业指导书。对照《方案》的要求和《检验指南》的指导性意见,对研究院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在资料审查中增加了首次检验对罐车公告的审查要求,对入罐检验的安全条件和检验要求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适装介质审查的依据和条件,规定了容积检查和最大允许充装量计算的具体方法,增加了罐车罐体重大安全风险的判定和处理细则,并且根据修订的内容,完善了相关记录和报告表式。

b.自研附件校验设备。针对行业内危化品罐车用紧急泄放装置(防爆人孔盖)校验设备的不足,研究院联合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制了“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一体化检验平台”,并申请了专利授权。该设备填补了该类校验装备的空白,解决了研究院罐车检验工作中紧急泄放装置等罐车安全附件校验的难题,有效提升了危化品罐车安全附件的质量。

c.人员检验能力提升。由检验责任工程师牵头成立罐车检验小组,负责南京市危化品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小组定期组织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检验能力培训,围绕罐车罐体检验和罐车安全附件校验开展能力比对活动,提升检验能力和设备操作技能。

d.容积检查和盛水试验。研究院采用传统的水称重法进行容积检查。借助外力,租用了有污水处理能力、同时兼具罐车称重能力机构的场地和设备,协助研究院检验人员采取现场注水称重的办法开展容积检查和盛水试验工作。

4 检验发现的问题

治理工作开展期间(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研究院共完成罐车罐体检验781台,发现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80项(见表1)。

5 检验问题整改的方法

目前,对于阀门附件的损坏、罐体和防波板等罐体附件结构及其焊缝的开裂、罐体变形以及紧急切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返厂维修得到有效解决。但是对于罐体容积超标和介质核载质量超标这两个问题的整改,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5.1 容积超标后的整改

按照《方案》的16项风险清单要求,结合《检验指南》的意见,凡是罐体容积超标重大风险,必须进行整改。而改变现有罐车的容积大小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这里不仅涉及本次维修改造问题,也涉及今后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问题。目前通用的改变容积做法是增加密闭仓,一般是将靠近封头的一块防波板进行封堵后,将防波板改造为隔仓板,隔离出该防波板与封头之间的空间作为密闭仓,从而降低罐体的有效容积,实现容积减小的目标,而且对罐体外观结构没有影响。

另外一种降低容积的方案[6]是基于马德堡半球实验原理阻止介质液位上升,从而减小可盛装介质的容积。其实现方法是通过降低仓内防波板顶部的通气孔高度(具体高度需要经过设计单位计算后确定),利用通气孔下降后形成的顶部密闭气相空间,阻止介质液位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实现有效容积减小。

这个方法工艺简单,不需要对罐体内部结构进行工艺改造,但是具体实施方案还需要设计单位同意,特别是要确定不同部位通气孔下降的高度,并通过计算确认改造后的罐体有效容积对罐车平稳运行没有影响。这种方法虽然没有降低罐体的绝对容积,但是有效容积得到了降低,能够有效控制盛装介质的最大液位,从而控制最大核载质量,根据目前尝试的结果看,该方法在处理存量车“大罐小标”的问题方面值得推广。

5.2 介质核载质量超标的整改

根据《方案》风险清单要求,“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大于罐车的核载质量3%”属于重大风险,后来《检验指南》将该指标调整为15%。整改方法一般有两个,一个是通过降低罐体有效容积来减少介质的充装量,减小容积的方案可以参照上面减小容积处理;另一个是在罐体材质和罐体设计代码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变更为密度较低的介质,从而降低介质的最大充装质量。但是在使用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没有密度更低的介质的情况下,就必须采取降低罐体有效容积的措施。

6 罐车质量提升工作建议

6.1 制定统一的罐车罐体检验规则

目前全国统一的罐车检验执行标准是GB 18564.1-2019,但是其中只规定了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主要项目,在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合格标准以及检验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各检验机构只能参考GB 18564.1-2019标准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检验情况进行判断,需要尽快推动在全行业乃至全国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出厂检验规则和定期检验规则,推动危化品罐车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6.2 加强监管,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由于目前缺少全国统一的检验细则,各地在落实《方案》和标准方面的尺度相差较大。特别是现在检验市场放开后,经常会出现不同检验机构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样的情况。据不完全了解,国内有些检验机构在2021年11月《检验指南》出台之前,并未完全执行《方案》,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容积检查、介质审查等,甚至还有机构缺少紧急泄放装置校验的设备设施,没有开展该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时常发生的“拎包检验”乱象就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时能够形成合力,对在用危化品罐车开展专项检查,逐渐形成对制造企业、检验机构以及物流企业等管理长效机制,杜绝资质能力差、严重扰乱检验市场等行为。

6.3 加强制造企业监督抽查,提升罐车制造质量水平

罐车质量安全提升的源头在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把好制造质量关,是提升罐车全周期安全运行水平的重要保证。当前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制造企业普遍以市场为导向,存在较为普遍的“重业务、輕质量”的思想,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各类不合理设计要求予以最大程度的满足。不仅如此,有些制造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运转不正常、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疏于内部质量控制管理等问题。制造企业监管部门通过经常性开展对罐车制造企业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对制造企业的质量提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7 结语

罐车本质安全是保障危化品生产和运输环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本次集中治理,彻底整治了一些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推进了全国罐车信息化管理建设进程,有力提升了全国罐车安全管理水平。在整治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各监管部门在罐车监管方面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部门协作分工、规范执法和联合检查、优化工作环境、强化行业自律,既要加强对制造企业的源头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制定统一的法规标准体系,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关标准、检验规范,充分发挥罐车检验和危化品物流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保证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EB/OL].(2020-04-01)[2023-05-20].https://www.shjx.org.cn/article-17011.aspx..

[2]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EB/OL].(2021-04-08)[2023-05-20].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105/t20210506_3586499.html.

[3]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EB/OL].(2021-08-26)[2023-05-20].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108/t20210827_3616806.html.

[4]GB 18564.1-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S].

[5]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EB/OL].(2021-11-19)[2023-05-20].https://testsc.rioh.cn/gczl/a/login;JSESSIONID=d7349c101c2a46609e7c058961954627.

[6]黄强,周楠,向四军,等基于马德堡半球实验原理的罐车容积超标改造关键技术研究[J]专用汽车,2022(12):36-38

作者简介:

孙艾,男,1986年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安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危化品罐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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