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干涉话语体系的新发展

2024-03-18 18:55岳汉景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24年1期
关键词:叙政府化武武力

岳汉景

摘 要

叙利亚冲突的演进与美国的干涉密不可分,实际上美国早就成为此场冲突的重要一方。受主权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的限制,美国不得不为自己本质上完全非法的一系列对叙干涉活动提供规范性依据。但是美国原有的相关干涉话语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对叙干涉的需要,因此美国对其进行了更新发展。这种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发展、“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在叙利亚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上述三类话语体系的路径,分别是重构“合法政府”话语、重构“自卫”话语、构建禁化武新话语。美国对三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本质上都是对其霸权逻辑的翻新,其中国际负面影响最大的是“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另外两个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亲民主干涉”活动及其话语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 干涉话语体系 “亲民主干涉” 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 人道主义干涉 叙利亚冲突

叙利亚冲突

对于2011年以来的叙利亚局势有多种表述,如“叙利亚危机”“叙利亚内战”“叙利亚战争”“叙利亚问题”“叙利亚冲突”等。本文使用“叙利亚冲突”,主要依据冲突的外延和2011年以来叙局势的总体特点。“最显而易见的冲突种类,从国家层次上划分,包括国际战争和国内战争、革命、政变、恐怖活动、暴乱、示威、制裁等。”参见:倪世雄,等. 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269.叙局势的演进是国内、地区和全球三个层面的众多行为体矛盾斗争的结果,其包含了上述从国家层次上划分的冲突的几乎全部外延。已持续十余年,但目前仍看不到尽头。中国对叙冲突高度重视。早在2013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时任美国总統奥巴马时,就阐述了中方关于叙问题的原则立场,强调政治解决是唯一正确出路,呼吁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习近平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N]. 人民日报,20130907(01).中方立场切中了叙冲突的要害。后来的事态发展进一步表明,叙冲突之所以长期难解,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美国等国对叙非法干涉。为了使其对叙干涉具有所谓的正当性甚至合法性,美国充分利用并发展了其干涉话语体系。

本文探讨叙利亚冲突背景下美国干涉话语体系的新发展,因此有必要先对“干涉话语体系”作一简单说明。这里的“干涉”,“指一个国家或其代理人实施的旨在影响另一个国家的行动或态度的任何行动,但特别指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因为武力特别具有侵入性,特别具有说服力,而且往往特别令受其支配的国家憎恨”

M N S Sellers. Interven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J]. Marylan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4, 29(1): 1.。干涉行为反映的是干涉主体的权力和利益诉求。“话语”概念是多义的,本文将“话语”“作为语言的使用,作为国际政治中具体问题的具体交流互动(方式)”

Anna Holzscheiter. Between Communicative Interaction and Structures of Signification: Discourse Theory and Analysi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J].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2014, 15(2):151.,将其“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行为逻辑,它依赖于交际互动发生的制度和规范环境”

Anna Holzscheiter. Between Communicative Interaction and Structures of Signification: Discourse Theory and Analysi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J].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 2014, 15(2):147.。“政治行动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和权力相协调的基础上。”

Edward H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 1919193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 London: Macmillan, 1946: 97.“干涉话语”因此指(武力)干涉行为的逻辑,是使干涉行为合理,甚至合法的工具。“干涉话语体系”在内涵上指为一国或国家集团的非法干涉活动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甚至合法性辩护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话语组合。它的主要特点是,虽具有规范的性质(如一种行动逻辑且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因素),但尚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而仅是可能的国际规范。如果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那么干涉话语体系就将成为国际规范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是否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是区分国际话语体系与国际规范的重要依据。

国际规范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其有两种形成方式,即通过条约(treaty)和习惯(custom)。条约被认为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同意而具有约束力的。通过习惯国际法产生的义务,对各国具有约束力,即使这些义务从未得到各国谈判商定和书面明确认定。第二类国际规范是国际政治协议(agreement)。主权国家之间缔造的大多不是条约,而是政治协议。这些协议对各国没有约束力,被认为仅仅是政治承诺,很像政客们在选举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它们通常采取决议(resolutions)的形式,但也可以有宣言(declaration)、协议(accord)、约定(deal)等形式。第三类国际规范是被多数国家认可并自觉执行的,由一些咨询性质的国际委员会和专家们提出意见,但这一类国际规范很少。

J D Stefano Gennarini. What Is an International Norm? How Is It Created and Why Does It Matter?[EB/OL]DEFINITIONS(20190516)[20231015].https://cfam.org/wpcontent/uploads/2WhatisanIntemationalNorm2.pdf.

依據上述对国际规范的分类,所谓的“话语体系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也可以理解为话语体系以国际法、国际政治协议等形式存在。这时的国际话语体系已经成为国际规范。美国的相关对外干涉理论或学说,并没有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而还没有成为国际规范,只是一种话语体系。

由于国际话语体系具有国际规范的性质,因此它不但可以通过话语本身表现出来,更可以通过具体的对外行为表现出来,因为对外行为往往承载着某种行动逻辑。因此,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不但可以通过干涉话语的新变化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某些独特的干涉行为表现出来。下文对干涉话语体系发展的讨论,即着眼于相关干涉话语的变化情况和干涉行动的独特性质。当然,这种讨论也离不开上文所说的“交际互动发生的制度和规范环境”。

美国对叙一系列重大干涉行动很明显是违反国际法的,那么其所利用的干涉话语体系是什么呢?经过初步研究发现,在干涉叙利亚过程中,美国利用的干涉话语体系主要包括三类,即“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

然而,美国对叙利亚的干涉行为与其过往的相关干涉行为既有共性也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那么美国是如何发展相关话语体系从而为这种特殊性进行辩护的呢?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尚无直接回答上述问题的研究成果。尽管如此,已有不少论述间接地对此问题提供了一些回答。部分学者论及叙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路径,认为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在叙利亚的干涉言行正试图为政府合法性设定“国际标准”。

Kerstin Odendahl.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s[J]. ESIL Reflections, 2015, 4(5):17.另有一些涉及叙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策略。

Michael P Scharf. How the War against ISI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J]. 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6, 48(1): 154; Oren Gross. Unresolved Legal Questions Concerning Operation Inherent Resolve[J]. 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17, 52(2): 221253; Louise Arimatsu, Michael N Schmitt.Attacking “Islamic State” and the Khorasan Group: Survey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Landscape[J].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Bulletin, 2014, 53(1):129; 李寿平,王志佳. 试论国家境外武力反恐的合法性[J]. 法学杂志,2016(9):4654; 何志鹏,王惠茹. “非国家行为体”对使用武力法的挑战与发展——兼评“不能或不愿”测试[J]. 法学杂志,2019(8):4455.还有人指出了叙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种种表现。

Daniela Abratt. US Intervention in Syria: A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Denver Law Review, 2017, 95(1): 2171; Michael P Scharf. Striking a Grotian Moment: How the Syria Airstrike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8, 19(2): 586614.

上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叙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其干涉话语体系的表现及具体路径,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遗憾的是,它们只是把美国对叙干涉的相关重要言行放在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框架中予以考察(论证一个“国际习惯法快速形成时刻”的到来),而没有把它们置于更广泛的、政治色彩更浓的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视野下进行研究,从而无法展示美国相关对外干涉逻辑的继承性和总体发展。当然限于研究视角,它们也未对叙冲突中美国相关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作出系统的比较分析。

鉴于此,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系统考察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为指导,本文将探讨叙冲突背景下美国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

一、叙利亚冲突前美国干涉话语体系的演变

美国经常进行对外干涉,而且手段多种多样。但美国总是设法为其本质上的非法干涉活动提供规范性依据,于是便形成了其独有的干涉话语体系。美国的干涉话语体系随着其干涉实践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主要利用“门罗主义”论证其对外干涉的合法性和动员民众支持,到了冷战时期,反共主义、保卫所谓“自由世界”的说辞代替了“门罗主义”。

王立新. 试论美国外交史上的对外干预——兼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美国对外干预的影响[J]. 美国研究,2005(2):99.为了摆脱主权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国际规范的限制,美国推出了“干涉例外论”与“正义战争论”,它们构成了冷战时期美国对外干涉的主要话语体系。

李少军. 干涉主义及相关理论问题[J]. 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10):2224.卡特政府时期,人权作为一个要素也被纳入美国的干涉话语体系。

冷战结束后,美国一超独大,其对外干涉的外部阻力大大减小。这一时期,美国对外干涉服务于其巩固冷战成果、拓展所谓民主的目的,在主权原则和自决权原则之间,美国也开始支持可能导致任何现存国家分裂的民族自决诉求。

范军. 美国学者论新干涉主义和第三世界[J]. 国外理论动态,2000(5):16.而且除了非法的单边干涉,美国还更有效地利用联合国权威而实施干涉。联合国对伊拉克镇压其少数民族库尔德人作出的反应,即安理会688号决议,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国际社会对一国内政进行各种形式包括军事形式在内之干涉的“合法性”。

王宏周. 评美国对外政策的“新干涉主义”思潮[J].国外社会科学,1994(3):33.这一时期,美国推动并亲自参与的对外干涉活动,所依据的干涉话语体系主要是“亲民主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后者被认为是美国新干涉主义的主要特征,

毛瑞鹏. 主权原则与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议案中的投票行为(1994~2004)[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4):57.并发展出“保护的责任”理论。

“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通过为代议制政府以及合法政府制定“国际标准”而把“民主”与“干涉”紧密地联系起来,其要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只有“民主政府”才是该国人民的代表,才能从“不干涉原则”中充分受益;

Cedric Ryngaert. ProDemocratic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R]. Leuven: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Law Working Paper, 2004: 34.第二,当且仅当“来源合法”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非法政府不应被承认而应被推翻。

Brad R Roth. Governmental Illegitimacy Revisted: “ProDemocratic” Armed Intervention in the PostBipolar World[J]. 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993, 3:483.“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服务于如下干涉活动:恢复被推翻的民主政府;积极主动地建立所谓民主国家。

Lane Kenworthy. US Military Intervention Abroad[EB/OL].(20230501)[20230726]. https://lanekenworthy.net/usmilitaryinterventionabroad/.“民主化伊拉克”即为美国在2003年入侵伊拉克后提出的理由(最初的理由是“先发制人的自卫”)。

周桂银. 先发制人戰争的道义限度——以2003年伊拉克战争为例[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8):4.

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最初聚焦于“干涉的权利”,认为当一国内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时,国际社会有权进行干涉,包括武力干涉,以阻止这种侵犯,理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不能侵犯人权,主权是有国别的,人权是无国别的,是全人类的”

张乃根. 国际法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后来,美欧发展了“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由强调干涉的权利转为强调保护的责任:一国保护其国民的责任;国际社会协助个别国家保护平民的责任;如果国家保护失败,国际社会必须进行干涉(包括武力干涉)以承担保护该国平民的责任。

Klodia Khajadourian,et al. Ten Legal Questions: The War in Syria Explained in the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Law[R]. Ams terdam: The Nuhanovic Foundation, 2018:17.但是,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共识是:由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不经联合国授权,由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实施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即使是在践行所谓保护的责任的时候,也需要安理会的授权,而且要“逐案处理”。显然,“保护的责任”仍属于集体安全的范畴,同样没有促进国际法的新发展,其“已经演变成一个话语的概念框架,这可能在政治上很有用,但没有法律效力”

Michael P Scharf. Striking a Grotian Moment: How the Syria Airstrike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8, 19(2):17.。

“9·11”事件后,出于在境外武力反恐的需要,美国还发展了“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一般而言,触发一国行使自卫权的“武力攻击”归因主体应为主权国家,但是,在美国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中,触发行使自卫权的“武力攻击”归因主体被扩大至非国家行为体。另外,为了在未经一国同意的情况下打击该国境内的非国家行为体,该话语体系还包含“无意愿或无能力”(unwilling or unable)话语等,即如果一国无意愿或无能力打击本国境内的非国家行为体,那么受害国可以以此作为未经该国同意而跨境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的依据。

2010年始发于突尼斯的中东剧变,为美国干涉该地区相关国家事务提供了机会和动力。美欧对利比亚的军事干涉,被西方认为是“保护的责任”的绝佳实践。美国对叙利亚的干涉最为深入和持久。叙利亚冲突一开始,美国就呼吁巴沙尔·阿萨德(Bashar alAssad)总统下台,对叙反对派提供各种支持。2014年9月,在未经叙利亚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美国派军队进入该国,声称旨在打击“伊斯兰国”;还在2017年和2018年,两次对叙利亚政府方面发动导弹袭击。美国至今依然在叙利亚留有驻军,并时不时地实施军事行动。为此,美国发展了相关干涉话语体系,为其干涉行为进行辩护。

二、美国“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新发展

自2011年叙利亚国内出现抗议活动以来,美国一直对该国进行各种干涉,主要目的是推翻阿萨德政府。美国必须为其在叙进行的政权更迭图谋寻找规范性依据,为此充分利用“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不仅如此,为适应新的国际环境和新的干涉行动,美国又不得不发展该话语体系。

(一)美国发展“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2011年初,叙利亚冲突爆发后不久,美国即对叙利亚进行了“亲民主干涉”,试图推翻阿萨德政府。在俄罗斯等国的帮助下,2016年叙政府收复了大片失地并逐渐转危为安。在此情况下,尽管美国被迫开始公开声称叙利亚的未来应该交给叙人民决定,但是美国一直没有真正放弃推翻阿萨德政府这一目标,只是逐渐由“硬性的政权更迭”(coercive regime change)转向“柔性的政权更迭”(soft regime change)。比如:“拜登政府表示,它不会承认阿萨德政府,并反對其他国家这样做。”

Carla E Humud. Syria and U.S. Policy[R]. Washington,D.C.:CRS IF11930, 2022: 2.

在叙利亚冲突中,特别在其早期阶段,为了推翻阿萨德政府,美国大力支持叙反对派,不仅有政治和经济支持,还有大量军事支持。

Stefan Talmon. Recognition of Opposition Groups as the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 of a People[J].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3, 12(2):228; Mallory Shelbourne. Study Shows US Weapons Given to Syrian Rebels Ended Up in ISIS Hands[EB/OL]. (20171214)[20230318]. https://thehill.com/policy/defense/364917studyshowsusweaponsgiventosyrianrebelsendedupinisisshands.

美国对叙反对派给予的政治和军事等一系列支持,试图对叙实施政权更迭的做法,严重违反国际法,大大突破了相关国际规范所能给予的合法性辩护。美国原有的“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也不能为其此类行为提供有效辩护。如上文所述,美国原有的“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把对政府的承认同政府的合法性挂钩,并武断地为政府合法性制定了国际標准,强调政府的“来源”必须合法,认为当且仅当依照民主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政府才是合法政府,否则就是非法的,从而是应被推翻的。

但是如果以“来源”合法作为标准,阿萨德政府无疑是合法政府,因为阿萨德于叙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以及叙危机爆发后的2014年通过全国大选高票当选为叙总统。尽管美国对2014年叙总统选举持有异议,即认为叙政府来源合法性不足,从而说明原有话语体系似乎依然适用,但至少美国当初并没有强调阿萨德2007年选举上台是非法的。须知美国是在2012年2月关闭驻叙大使馆的,美国如果仅以原有的“来源”不合法为标准否定叙政府的合法性,那么将会与自身行为相矛盾。更重要的是,实际上美国声称叙政府为非法政府,所提出的主要理由(见下文)是其对平民使用武力,即所谓“暴行”,而非其2014年甚或2021年选举方面的问题。因此,要为对叙政权更迭提供规范性依据,美国原有的“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已经效力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更新。

(二)美国发展“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路径:重构合法政府概念

为适应新的干涉行动需要,美国必须发展“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合法政府”是“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核心概念。当且仅当政府的“来源合法”则该政府合法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设:自由选举必然与尊重人权齐头并进。在美国看来,政治实践表明,这种假设是错误的。美国认为,叙利亚等国政府虽然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即从来源上看基本上是合法的,但是它们滥用民众赋予的权力,对抗议民众实施“暴力打压”,严重违反人权。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有必要成为政府合法性问题考察的重点。

这为美国展示了发展更新其原先的“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新的着眼点,促使其重构合法政府概念。具体的重构方法是改变合法政府的标准,增加“合法政府”的条件要求,使“合法政府”的内涵扩大、外延缩小。新的合法政府概念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是“来源合法”(具体内容已如上文所及);第二个是“运作合法”,即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民主的基本要素,不能严重侵犯本国民众的人权。发展更新后的“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包含如下新的内容:如果一国政府对其“平民”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所称的叙“平民”,在被干涉国看来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甚至是恐怖分子(事实的确如此)。使用武力(权力运作不合法),那么它就失去了合法性。

美国发展更新“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实践,在叙利亚冲突中有着突出的表现。其一,在政治及外交语言上。早在叙冲突爆发后不久的2011年7月,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与欧盟外交政策负责人凯瑟琳·阿什顿(Catherine Ashton)在华盛顿共同面见记者时就声称:“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他(阿萨德总统)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他未能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他寻求并接受了伊朗人关于如何镇压本国人民的帮助。”

Andrew Quinn, Khaled Yacoub Oweis. Clinton Says Syrias Assad Has Lost Legitimacy[EB/OL]. (20110712)[20230318].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syria/clintonsayssyriasassadhaslostlegitimacyidUSLDE76A0I620110712.英法德紧跟美国话语,2011年8月,三国领导人发表联合声明称,“我们三个国家认为,对本国人民诉诸武力并对局势负责的阿萨德总统已经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不能再声称领导国家。”

Joint UK, French and German Statement on Syria[EB/OL]. (20110818)[20230319].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jointukfrenchandgermanstatementonsyria.“这些官方声明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新的政府合法性分析路径的诞生。”

Kerstin Odendahl.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s[J]. ESIL Reflections, 2015, 4(5):2.美国至今仍然坚持这一新的“亲民主干涉”逻辑。2021年9月,在回答一名路透社记者提出的关于美国是否支持约旦和叙利亚恢复友好关系的提问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Ned Price)说:“阿萨德政权没有恢复我们眼中的合法性,目前不存在美国与其政府关系正常化的问题。”他还补充说:“美国没有计划与阿萨德政权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或改善外交关系,考虑到阿萨德政权实施的暴行,我们也不鼓励其他国家这样做。”

Ivan Maltsev. The US Is Not Going to Normalize Relations with the Assad Regime in Syria[EB/OL]. (20210930)[20230323]. https://usfreenews.com/theusisnotgoingtonormalizerelationswiththeassadregimeinsyria/.上文已经提到,拜登政府表示不会承认阿萨德政府,并反对其他国家承认它。

其二,在行为上。美国以叙政府失去了合法性等“亲民主干涉”话语为“依据”,一方面公然对叙反对派提供一系列经济、政治乃至军事支持,另一方面极力打压叙政府,试图迫使阿萨德下台。2020年6月至今,美国对叙实施所谓《凯撒叙利亚平民保护法》(Caesar Syria Civilian Protection Act),借口敘政府严重违反人权(政府的权力运作不合法)等,对叙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并对相关国家实施长臂管辖,阻挠其与叙发展经贸关系、帮助叙重建。

推翻叙利亚阿萨德政府是美国干涉叙冲突的根本目标。与实现这一目标相关联,美国以打击“伊斯兰国”为名派美军入叙,至今未撤出,而且还对叙政府目标实施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导弹袭击。美国试图推翻叙政府时所依赖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但是,“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不足以为其实施的与推翻叙政府有关的上述重大干涉活动提供规范性依据。这就要求美国以其他说辞,为其干涉行为提供“充分的”依据。

三、美国“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新变化

非国家行为体是特殊的组织实体。一国在本土之外对其进行武力打击,必然涉及是否侵犯他国主权的问题。要合法地在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而严苛的条件。叙利亚冲突爆发之前,美国就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由于其在叙冲突中的军事活动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美国不得不对其原先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作出“必要的”更新。

(一)美国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当美国念兹在兹的中东“民主灯塔”伊拉克新政权面临“伊斯兰国”的严重威胁时,美国在伊拉克政府的“邀请”下,与其北约及中东盟伴组建“盟军”,出兵帮助伊拉克打击其境内的“伊斯兰国”。尽管受到伊拉克政府的“邀请”,可以凭借“受邀干涉”作为出兵伊拉克的法律依据,但是美国为其打击“伊斯兰国”行动提出的法律依据是集体自卫。

Somini Sengupta, Charlie Savage. U.S. Invokes Iraqs Defense in Legal Justification of Syria Strikes[N/OL]. (20140923)[20230328]. https://www.nytimes.com/2014/09/24/us/politics/usinvokesdefenseofiraqinsayingstrikesonsyriaarelegal.html.

但当2014年9月,美国开始把军事打击“伊斯兰国”的行动扩大到叙利亚境内时,就遇到了军事行动的合法性问题。

美国在叙发动的军事行动,既没有安理会授权,也没有受到叙利亚政府的邀请或同意,自身更没有受到来自叙利亚政府军或其他力量的武力攻击。尽管联合国安理会第2249号决议呼吁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叙利亚和伊拉克境内的“伊斯兰国”,但它明确表示,任何此类措施都必须“符合国际法,特别是符合《联合国宪章》”,这意味着需要得到一个领土国家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这毫无疑问是指叙利亚政府。当然,美国可以依据有争议的“被动同意”(passive consent)理论来为自己在叙军事行动辩护,但在2015年9月叙利亚谴责这些袭击是对其主权的“公然侵犯”之后,这一理论就无法付诸实施了。

Karine BannelierChristakis. Military Interventions against ISIL in Iraq, Syria and Libya, and the Legal Basis of Consent[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6, 29(3):743.

美国为其既无安理会授权也无叙政府邀请或同意的情况下,在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行动给出的“法律依据”是:对伊拉克集体自卫行动的延伸,因为叙利亚政府“无意愿或无能力”有效打击“伊斯兰国”。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写道:“正像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一样,当威胁所在国家的政府无意愿或无能力阻止利用其领土进行此类攻击时,各国必须能够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反映的固有的个人和集体自卫权进行自卫。叙利亚政权已经表明,它自己无能力也无意愿有效地对抗这些恐怖组织。因此,美国在叙利亚采取了必要和适当的军事行动,以消除‘伊斯兰国对伊拉克的持续威胁……”

UN Doc. S/2014/695[Z].New York: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2014.

依上文所述,美国进入叙利亚军事打击“伊斯兰国”利用的是其原有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受害国可以在没有得到领土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领土国家境内的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只要受害国确认该领土国“无意愿或无能力”有效应对非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威胁。美国在利用“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时,只是为了说明其最初在叙诉诸武力时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伊拉克及叙利亚境内的“伊斯兰国”恐怖组织被击溃,以及叙利亚政府政治地位和治理能力的提升,美国“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日益变得不适用。换句话说,随着“伊斯兰国”的溃败,“你(美军)为什么还在这里?”的质疑之声变得越来越响亮。截至2022年4月,美国在叙利亚驻扎了大约900名士兵,其中大部分部署在所谓叙利亚东部安全区(ESSA),大约100名美方人员驻扎在叙利亚东南部的阿特坦夫(alTanf)地区。

Carla E Humud. Syria and U.S. Policy[R]. Washington,D.C.:CRS IF11930, 2022:2.美国至今在叙仍保持着类似的军力规模。美国在坦夫地区及叙东北部各石油要地的长期驻军面临法律上的困难,即无法找到其在叙长期驻军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美国在叙长期驻军完全是一种非法军事占领行为。美国要为自己在叙长期驻军行动进行合法性辩护,就必须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

2018年2月,特朗普政府对亲叙政府武装力量发动了武力打击。这些亲叙政府武装力量既没有攻击伊拉克也没有攻击美国,而且与“伊斯兰国”不同,它们不是公认的恐怖组织。因此,特朗普的这种军事打击行动也面临着法律上的问题,美国原先的以自卫为基础的“境外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更难以为其上述行为进行有效辩解。由此,美国也必须发展其“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为其此类军事行动进行“合理”辩护。

拜登政府上台后,对位于叙利亚境内非国家行为体的武力打击,同样使美国面临新的法律规范上的挑战。2021年2月25日,美国总统拜登下令打击所谓伊朗支持的什叶派民兵在叙利亚运营的设施。在48小时内,拜登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战争力量”(War Powers)报告,通报了此次军事行动。白宫解释说,目标组织“参与了最近针对美国和联军驻伊拉克人员的袭击,包括2021年2月15日在伊拉克埃尔比勒(Erbil)发生的袭击,那次袭击导致一名美国军人受伤,四名美国承包商受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一名菲律宾承包商死亡”。该报告断言:“这些组织还在持续策划未来的此类袭击。”特别地,拜登政府还向联合国提交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规定的信函(Article 51 letter),声明美军行动是出于自卫。

Oona Hathaway. Knowns and Unknowns of US Syria Strike: Looming Intl and Domestic Law Issues[EB/OL]. (20210305) [20230328]. https://www.justsecurity.org/75198/knownsandunknownsofussyriastrikeloomingintlanddomesticlawissues/.

然而,未经叙政府同意,美军从伊拉克发动针对叙境内非国家行为体的武力攻击,显然是不合法的。当特朗普政府在伊拉克境内暗杀伊朗军事指挥官卡西姆·苏莱曼尼(Qasem Soleimani)等人后,伊拉克一直要求美军撤走。这种情况下,美军的相关行动愈益显得不合法。拜登政府给出的法律依据是“集体自卫”。这项说辞,如果辅以“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似乎能够体现美国武力打击(自卫)的“必要性”。但是很明显,美军实施武力打击时,在叙的非国家行为体没有正在进行或即将发动武力攻击,持续的威胁并不能等同于迫在眉睫的攻击。实际上,拜登政府“没有报复的权利,没有使用武力进行威慑的权利,没有在叙利亚领土上攻击伊朗的权利,也没有使用主要军事力量回应上周发生的那种暴力事件的权利”

Shannon Roddel. Syria Airstrikes a Grave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Expert Says[EB/OL] (20210226) [20230326]. https://news.nd.edu/news/syriaairstrikesagraveviolationofinternationallawexpertsays/.。为此,拜登政府同样有必要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

(二)美国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路径:重构“集体自卫”

上文分析表明,美国通过扩大触发自卫权的“武力攻击”主体的范围以及“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虽然勉强应对了其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所面临的法律规范方面的挑战,但是在“伊斯兰国”被击溃且叙利亚政府实际控制力增强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在叙长期驻军这一事实,又使其面临新的国际规范方面的挑战,而原先的话语体系已经无法为这一事实提供合法性辩护。就像在基于同意的情况下,行使自卫的合法性与否取决于从使用武力开始以及在该国境内使用武力期间是否满足某些要求一样,处于所谓“无意愿或无能力”情形下的受害国也有持续的义务,确保在非同意国领土内最初诉诸武力后,满足“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的要求。

美国应对这一法律挑战的方法,是在原有的“无意愿或无能力”话语基础上,进一步缩小“集体自卫”的内涵,扩大其外延,规定了在“无意愿或无能力”情况下,结束“集体自卫”的新条件。2018年,美国国务院宣布,“全面彻底击败‘伊斯兰国”是结束美国在叙利亚军事行动的必要条件。在讨论如何定义“全面彻底击败”以决定何时应进行“基于条件”的撤军时,国防部给美国会参议员蒂莫西·凯恩(Timothy Kaine)的信中,提出了一个美国政府以前并未明确说明的新标准:“当地方安全部队能够有效应对和遏制‘伊斯兰国集团,当‘伊斯兰国無法作为一个全球组织发挥作用时,‘伊斯兰国将被击败。”

Tess Bridgeman. When Does the Legal Basis for U.S. Forces in Syria Expire?[EB/OL]. (20180314) [20230327]. https://www.justsecurity.org/53810/legalbasisusforcessyriaexpire/.

此处的“地方安全部队”是包括叙利亚政府,还是只包括当前美国的非国家伙伴?如果根据传统的“集体自卫”规范,美国集体自卫的对象除了自己外,其他对象也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非国家伙伴。因此,“地方安全部队”理应是指叙利亚政府的部队。但是根据叙冲突的历史发展过程,“地方安全部队”显然是指美国的非国家伙伴,尤其是“库尔德人民保卫部队”(YPG)及其所领导的“叙利亚民主军”(SDF)等。这样,美国实际上又把“集体自卫”的保护对象扩大到非国家行为体或组织,进一步改变了传统“集体自卫”的内涵和外延。国防部致参议员凯恩的信件对“集体自卫”概念的扩展性解读,使得“集体自卫”不仅包括对国家武装部队的防卫,也包括对非国家组织之力量(“非正规伙伴部队或个人”)的防卫。2018年2月,特朗普政府祭出对“叙利亚民主军”的集体自卫,显然在为打击亲叙政府力量进行辩护。

Elvina Pothelet. U.S. Militarys “Collective SelfDefense” of NonState Partner Forces: What Does International Law Say?[EB/OL]. (20181026) [20230402]. https://www.justsecurity.org/61232/collectiveselfdefensepartnerforcesinternationallawsay/.

如此,通過发展“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美国大体上“解决”了在“伊斯兰国”被击溃后,为什么仍要在叙利亚长期驻军的问题:在叙长期驻军是因为要保护“叙利亚民主军”(扩大了“集体自卫”的保护对象),其之所以要被保护,是因为叙利亚的“伊斯兰国”等武装团体尚未被全面彻底地击败(规定了结束“集体自卫”的新条件——非国家行为体被全面彻底击败)。

至于上文提到的拜登政府针对所谓伊朗支持的在叙非国家武装团体的“自卫”必要性不足问题,美国其实也有新的“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应对,其策略是对(在叙)展开“自卫”的必要性问题给出新的解释。早在2016年,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布莱恩·伊根(Brian Egan)在美国国际法学会第110届年会上曾发言指出:“在美国看来,一旦一国在某一武装团体实际或即将发动武力攻击后,合法地对该团体诉诸武力进行了自卫,那么根据国际法,只要敌对行动没有结束,该国就无须在随后对该团体采取每一项行动之前重新评估武力攻击是否即将发生。”

Brian Egan.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Diplomacy, and the CounterISIL Campaign: Some Observations[J].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2016, 92: 239.换言之,触发行使自卫权的非国家行为体武力攻击的迫在眉睫性,在法律上只与对其进行的“第一次打击”有关。这可能解释了为什么美国没有声称2月25日对叙利亚境内武装分子发动的空袭阻止了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在美国看来,声称已经发生了武力攻击就足够了。”

Adil Ahmad Haque. SelfDefense against NonState Actors: All over the Map[EB/OL]. (20210324) [20230221]. https://www.justsecurity.org/75487/selfdefenseagainstnonstateactorsalloverthemap/.

四、美国“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翻新

叙利亚冲突爆发后,以旨在对叙进行政权更迭的“亲民主干涉”为主,美国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干涉,其中包括借口叙政府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真实性可疑)而对其展开的两次导弹袭击。这推动了美国进一步发展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

(一)美国发展“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必要性

2015年9月30日,俄军受邀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之后,阿萨德政府很快走出岌岌可危的状态,逐渐从恐怖分子及反对派手中收复大片领土。2016年12月,叙政府完全收复了该国第一大城市阿勒颇,从而一举扭转了内战爆发以来的被动局面。其后,叙政府试图向叙西北部的伊德利卜(Idlib)地区推进,并越过幼发拉底河收复叙东北部库尔德武装控制的地区。在美国看来,这种局面严重打乱了其计划,威胁了其利益。阻止叙政府在俄罗斯和伊朗帮助下继续收复失地开始成为美国的重要目标。俄准军事力量曾于2018年2月试图越过幼发拉底河,收复更多失地,扩大叙政府的实际控制地区,但是遭到美军的坚决反击,造成俄方200多人死亡。

Anna Varfolomeeva. More than 200 Russians May Have Been Killed in the Coalition Strikes against “Proregime” Forces in Syria[EB/OL]. (20180210) [20230218]. https://www.thedefensepost.com/2018/02/10/russianskilledcoalitionstrikesdeirezzorsyria/.

在上述目标的牵引下,美国单独或联手英法,以所谓叙政府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为由,对叙政府发动两次导弹打击行动。

关于美对叙政府发动导弹袭击的真实目的是阻止其继续收复失地的观点,也可参见:Micha Gefen. The Real Reason Trump Wants to Hit Syria[EB/OL]. (20170627) [20230218]. https://israelrising.com/realreasontrumpwantshitsyria/; Abhishek G Bhaya. Analysis: The Rationale behind Trumps Syria Missile Threat[EB/OL]. (20180413) [20230302]. https://news.cgtn.com/news/356b544d346b7a6333566d54/share_p.html.2017年4月4日,伊德利卜省的罕谢昆(Khan Shaykhun)地区据称遭受沙林毒气攻击。4月6日,美国使用“战斧”巡航导弹打击了叙利亚沙伊拉特(Shayrat)空军基地。美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称阿萨德政权于4月4日从该基地发动了化学武器袭击。

Daryl Kimball, Kelsey Davenport. Timeline of Syrian Chemical Weapons Activity, 20122019[EB/OL]. (20190301) [20230301]. https://www.armscontrol.org/factsheets/TimelineofSyrianChemicalWeaponsActivity.一年后的2018年4月14日,美国又与法国、英国一起,对叙利亚阿萨德政府目标发动导弹打击。这次空袭据称是针对4月7日的化武袭击事件所作的回应,其目标有三:其一,据称用于生产化学和生物武器的大马士革科研设施;其二,霍姆斯市以西的一个化学武器储存设施;其三,霍姆斯附近的一个化学武器设备仓库和一个指挥所。

Niklas Nováky. The USled Missile Strikes in Syria[EB/OL]. (20180401) [20230302]. https://www.martenscentre.eu/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files/usledmissilestrikessyria.pdf.

但是,相关国际规范无法为美国的空袭行动提供有效辩护。叙政府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的说法,不但不符合叙当时的政治军事发展形势,而且也缺少令人信服的证据。即使叙政府对平民使用化武真实存在,美欧对叙政府相关设施的空袭也突破了现有关于武力使用的国际规范所能给予的合法性辩护,因为美欧国家的军事打击行动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更与自身或其他国家的安全是否受到来自叙政府的破坏无关,从而也不符合“自卫”的要求,因此是赤裸裸的严重违反国际法、严重侵犯叙主权的行为。

诚然,美国及其盟友对叙政府发起的导弹袭击是在所谓叙政府对叙平民使用了化学武器的背景下展开的。但是,关于化学武器的现行国际规范无法为美国的这种行为提供有效辩护。许多国际条约,包括《日内瓦议定书》(Geneva Gas Protocol)、《日内瓦第四公约》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禁止化學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和《罗马规约》(Rome Statute),都涉及化学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对这些条约的分析表明,大多数条约法适用于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而不适用于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此外,根据《罗马规约》,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目前没有规定应向国际刑事法院(ICC)承担的个人刑事责任。

Jillian Blake, Aqsa Mahmud. A Legal “Red Line”?: Syria and the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in Civil Conflict[J]. UKLA Law Review Discourse, 2013, 61:251.虽然《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方不仅有明确的遵守条约的义务,而且有确保这些义务受到尊重的义务,但是,公约和议定书中没有说明履行这一义务的具体行动,即没有具体说明他国对违反者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Una BeckerJakob. Countering the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in Syria: Options for Supporting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Institutions[J]. NonProliferation and Disarmament Papers, 2019, 63: 2; 5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Chemical Weap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EB/OL]. (20130801) [20230128]. https://www.humanrightsfirst.org/resource/5thingsyoushouldknowaboutchemicalweaponsandinternationallaw.

美国即使利用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包括“保护的责任”,也不能为其两次对叙导弹袭击提供有效辩护,因为两次空袭均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正如上文分析的,单边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缺乏法律基础的或者说是非法的,而且美欧也不可能得到安理会的授权。利比亚冲突爆发后,美欧国家利用“保护的责任”等对该国进行了武力干涉。它们也试图在叙利亚复制利比亚模式,因此在安理会等国际平台上积极活动,试图通过谴责并制裁叙利亚阿萨德政府所谓侵犯人权行为的决议。然而,美欧的相关努力连续遭到俄罗斯、中国等国的反对,因为后者从利比亚冲突中汲取了教训,看清了美欧以保护人权为名、行政权更迭之实的行动本质。

但是,美国对叙发动导弹袭击是以所谓叙政府对其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为借口的,也就是说,至少表面上是出于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关切,因此美国有必要发展其原有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为其导弹袭击行动进行辩护。

(二)美国发展“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路径:构建禁化武新话语

为对叙进行干涉提供规范性依据,在奥巴马执政时期,美国就已经试图构建禁化武新话语,这主要表现在奥巴马为叙化武问题所设的“红线”上。由于据信叙利亚拥有大量化学武器,因此叙利亚冲突爆发后不久,美国等西方国家就试图利用化武问题对叙进行干涉。早在2012年8月20日,在尚无叙境内发生化武袭击的报道的情况下,奥巴马总统就宣称:“我们已经向阿萨德政权和地面上的其他参与者明确表示,我们的红线是我们开始看到大量化学武器四处移动或被使用。”

The White House. 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to the White House Press Corps[EB/OL]. (20120820) [20230221]. 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thepressoffice/2012/08/20/remarkspresidentwhitehousepresscorps.

2012年12月23日,有报道称,在叙利亚霍姆斯的哈利迪耶(Khalidiyah)发生了一起化武袭击事件。这是关于叙境内使用化学武器的首次公开报道。2013年8月21日,又有西方媒体报道说,大马士革城外的东古塔(Eastern Ghouta)和莫阿达米耶(Moadamiyah)遭到沙林袭击,造成大量平民伤亡。

Tobias Schneider, Theresa Lütkefend. Nowhere to Hide: The Logic of Chemical Weapons Use in Syria[EB/OL]. (20190201) [20230226]. https://www.gppi.net/media/GPPi_Schneider_Luetkefend_2019_Nowhere_to_Hide_Web.pdf.对于这两次袭击,美欧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都归罪于叙利亚政府军,并认为其越过了“红线”,打算对叙境内目标实施军事打击。

由于国内反战情绪较高,加之俄罗斯斡旋促成了“化武换和平”协议,奥巴马政府最终放弃对叙采取军事行动。但是,奥巴马的“红线”显示并强化了美国等西方国家试图倡导的禁化武新话语: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对该国的平民使用化学武器并造成一定伤亡,那么其他国家有权对该国政府进行武力打击,即使这种打击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奧巴马政府虽然没有践行其禁化武新话语,但是美国带领其欧洲盟国屡次无端制造叙政府对其平民使用化武的舆论,利用“白头盔”组织甚至禁化武组织嫁祸叙政府,向叙政府持续施加压力。特朗普政府则单独或联手盟国,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对叙政府两次实施导弹袭击,更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奥巴马早先的禁化武新话语。

奥巴马的“红线”虽然明确了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军事打击的条件(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发动军事打击。美欧国家的两次导弹袭击表明,在此情况下,军事打击的规模是有限的,且打击的对象是与发动化武袭击相关的设施。而且军事打击的目的也更加明确了: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阻遏化武袭击事件的再次发生。发动袭击后,美英法均表示,它们发动袭击旨在阻止阿萨德政权继续对叙利亚人民使用化学武器。时任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妮基·黑利(Nikki Haley)在安理会发言说,对叙导弹袭击“不是为了报复,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象征性地展示武力。我们采取行动,是为了追究叙利亚政权危害人类暴行的责任,从而阻止其未来使用化学武器”

UN Doc. S/PV.8233[Z].New York: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2018.。特朗普政府对叙利亚的两次导弹袭击及其高官的相关言论,进一步构建了禁化武新话语: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对该国的平民使用化学武器并造成一定伤亡,那么其他国家有权对该国与发动化武袭击相关的设施进行有限武力打击,即使这种打击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虽然这种禁化武新话语为美国在叙的相关军事行动提供了新的规范性“依据”,但是这种新话语说到底仍然要以原有的“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为基础,因此,更准确地说,它是对“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一国对其平民使用化学武器就应该受到他国的武力打击?回答这个问题,又会涉及化学武器被国际社会禁止使用的原因,继而又肯定与人道主义发生联系。这就是说,禁化武新话语以对“人权”的保护为道义依据,以“人权高于主权”为价值偏好,试图突破“主权”对适度武力打击的阻碍。因此,借口使用化武而对一国进行武力干涉,从根本上说,依然是一种人道主义干涉。所以,以下说辞,即“参与国宣称2018年4月对叙利亚的空袭具有合法性,并接受了一个共同的理由——人道主义干涉”

Michael P Scharf. Striking a Grotian Moment: How the Syria Airstrike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8, 19(2):27.,也就不足为奇。而且“这是历史上美国和英国第一次共同使用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论点来为使用武力辩护”

Michael Scharf. Syria May Be Using Chemical Weapons against Its Citizens Again—Heres How International Law Has Changed to Help Countries Intervene[EB/OL]. (20181206) [20230218]. https://theconversation.com/syriamaybeusingchemicalweaponsagainstitscitizensagainhereshowinternationallawhaschangedtohelpcountriesintervene108162.。西方甚至有人得出结论说:“美国2017年和2018年对叙利亚的空袭是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

Vincent Nordin. A Humanitarian Excepti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Justification for U.S. Military Action against the Syrian Regime[J]. Santa Clara Law Review, 2021, 61(3):811.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种人道主义干涉逻辑更注重造成伤害的性质,即伤害是由什么武器造成的。

Michael N Schmitt, Christopher M Ford. Assessing U.S. Justifications for Using Force in Response to Syrias Chemical Attacks: 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National Security Law and Policy, 2017, 9: 302303.

五、結语

在叙利亚冲突背景下,美国发展了三类干涉话语体系。为了满足推翻叙政权等行为的需要,美国发展了“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改变了合法政府的标准:除了原先的政府“来源合法”外,又增加了“运行合法”,即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所谓“民主”的基本要素,不能严重侵犯本国人权。“伊斯兰国”被击溃后,为了解决其长期在叙驻军等干涉行动所面临的规范需求,美国发展了“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手段是重构“集体自卫”:结束集体自卫的条件是全面彻底击败非国家行为体;集体自卫的保护对象可以是非国家组织;触发行使自卫权的非国家行为体武力攻击的迫在眉睫性在法律上只与对其发起的“第一次打击”有关。为了解决在未经安理会授权情况下,以叙政府对其平民使用化武为由而对其开展的两次导弹袭击所产生的规范需要,美国发展了“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其方法是构建禁化武新话语: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对该国的平民使用化学武器并造成一定伤亡,那么其他国家有权对该国与发动化武袭击相关的设施进行有限武力打击,即使这种打击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借助叙利亚冲突,美国在三类干涉话语体系上进行的更新发展虽然各有特点,但也有一定的共性:它们都是非法侵犯他国主权的霸权逻辑的呈现。“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是强行把他国国内政治及法律问题国际化,自行设定关于政府合法性的“国际标准”并使之与对于一国政府的承认相联系,以便于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对他国实施政权更迭,这是十足的霸权逻辑。“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发展虽然表面上平衡了自卫权与主权,调和了两者的冲突,但是实际上是滥用自卫权破坏他国主权,同样是一种霸权逻辑。“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上的发展,以化武袭击作为“事实依据”,以“人权高于主权”作为未经安理会授权情况下武力攻击他国的价值依据,体现的是假人权、真霸权。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往往凭空捏造符合其话语体系适用要求的所谓事实根据。

美国三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造成的国际影响有所不同。“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发展的国际影响最大,因为它直接服务于美国更迭他国政权、输出“民主”、领导世界的目标,为他国反对派的反政府活动提供强大动力,不利于世界和平,对国际秩序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发展与“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其国际影响相对较小,因为两者具有从属性:它们从不同角度强化了被干涉政府的“非法性”,从而支持了“亲民主干涉”行动。这种相对于“亲民主干涉”的从属性,也是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导致政权更迭的原因。另外,美国对“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和“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对于大国的直接影响较小,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为其他大国(比如俄罗斯)所用。

美国对三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对叙利亚冲突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亲民主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影响最大,它强化了美国与俄罗斯在国际秩序及话语权上的争夺,从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是叙冲突复杂化、长期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境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体”话语体系的发展影响次之,它为美国在叙长期驻军提供了“规范依据”,而驻军是美压迫叙政府作重大政治让步实现和平政治过渡,或在可能情况下分裂叙利亚的重要手段。“人道主义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影响最小,因为实施此“加强版”话语体系,需要有新的化武袭击发生及对袭击相关事实的权威认证,而且在此基础上也只能采取较有限的武力攻击。

通过探讨叙冲突中美国干涉话语体系的发展,可以总结出及时识别其进行对外干涉时所利用的话语体系的如下路径:首先,依据美国的相关干涉言行,找出美国具体的干涉行为的特殊规范性逻辑;其次,探究美国干涉言行中的意识形态要素及价值追求,特别是价值偏好;最后,结合特殊逻辑及其蕴含的价值偏好,发掘干涉行为背后更一般的规范性逻辑——话语体系。本文的相关讨论对中国的启示是:构建或发展外交话语体系要注意其所服务的政治目的的国际共享度;构建或发展外交话语体系要以硬实力作后盾,努力获得尽可能多的国家的支持;构建或发展外交话语体系要注意充分利用相关现行国际规范;构建或发展外交话语体系要紧密联系本国意识形态和基本价值理念。

美国干涉叙利亚所依赖的三类干涉话语体系,蕴含着美国的“合法政府”理念、“人权高于主权”理念等,但是由于其干涉行为受到一定的国际因素及冲突场景的阻止,干涉目标没有实现,因此其相关干涉话语体系及其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接受度,不但没有提高,反而遭受更大挑战。叙利亚冲突表明,冷战结束后地区安全局势由美国主导塑造的局面被打破,美国的国际话语权也因此受到削弱。尽管如此,美国的霸权逻辑和霸权主义行径不会轻易改变,而霸权主义与主权安全天然不相容,因此美国在“必需”时会继续侵犯他国主权,从而将会继续利用相关干涉话语体系为其非法的干涉活动辩护。由于美国会更新干涉手段,比如利用网络空间、无人机等进行干涉,其干涉话语体系也将继续得到更新发展。但是,由于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美国更加注重大国竞争,加之“全球南方”的加速崛起,美国干涉特别是军事干涉小国的动力将有所减弱,其强权政治色彩很浓的干涉话语体系将愈益不得人心。

参考文献:

[1]何志鹏,王惠茹. “非国家行为体”对使用武力法的挑战与发展——兼评“不能或不愿”测试[J]. 法学杂志,2019(8).

[2]李少军. 干涉主义及相关理论问题[J]. 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10).

[3]李寿平,王志佳. 试论国家境外武力反恐的合法性[J]. 法学杂志,2016(9).

[4]王宏周. 评美国对外政策的“新干涉主义”思潮[J]. 国外社会科学,1994(3).

[5]王立新. 试论美国外交史上的对外干预——兼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美国对外干预的影响[J]. 美国研究,2005(2).

[6]张乃根. 国际法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周桂银. 先发制人战争的道义限度——以2003年伊拉克战争为例[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8).

[8]Arimatsu L, Schmitt M N.Attacking “Islamic State” and the Khorasan Group: Survey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Landscape[J].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Bulletin, 2014, 53(1).

[9]BannelierChristakis K. Military Interventions against ISIL in Iraq, Syria and Libya, and the Legal Basis of Consent[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6, 29(3).

[10]Nordin V. A Humanitarian Excepti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Justification for U.S. Military Action against the Syrian Regime[J]. Santa Clara Law Review, 2021, 61(3).

[11]Odendahl K.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of Governments[J]. ESIL Reflections, 2015, 4(5).

[12]Scharf M P. How the War against ISI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J]. 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6, 48(1).

(責任编辑:陈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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