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场域下社会工作与检察机关权力关系探析
——基于一个检察机关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

2024-03-21 07:07何鹏程韦玉享
西部学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专业性场域社工

何鹏程 韦玉享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在我国社会工作在嵌入式发展的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嵌入于公安、检察以及其他司法部门的相关场域之中,以向涉罪人员提供诸如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服务、帮教服务、矫治教育司法社工服务等。2012年10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布意味着司法改革的开启。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这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社会工作进入司法场域创造了条件。社会工作嵌入司法场域的定位如何?在当前国家司法模式主导的情境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是以服务司法程序为主,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结构的补充参与到少年司法之中[1-2]。基于社会工作的辅助功能定位,加之司法场域的规范性、严肃性特征,社会工作更多是以嵌入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开展服务。

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是这样描述“嵌入”这个概念的:“社会运转要从属于市场,与经济嵌入社会相反,社会关系被嵌入到市场经济之中……”[3]虽然嵌入性理论起源于经济学研究,但却被社会学界接受,近年来嵌入性理论在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有不少学者在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常用嵌入性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解释和预测[4-5]。嵌入不仅仅是服务的嵌入,同时也将诸如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等功能展现出来[6],这表明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存在交叉的空间,也就是实态的嵌入。实态的嵌入是社会工作作为嵌入的主体而对原有的结构进行嵌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有结构秩序的影响,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体制嵌入”或“政治嵌入”。基于此,笔者认为运用嵌入性理论能够对少年司法场域下社会工作与检察机关权力的互动关系进行清晰的分析。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在少年司法场域下,社会工作与检察机关的权力互动结果如何?面对此现状,社会工作该作何改变以完成专业使命?

一、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的背景及现状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为了完成精准帮教的任务,部分检察院寻求社会工作机构的合作。M检察院所在地区,H社工机构是唯一有司法社工服务经验的机构,且H社工机构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其专业性得到一定的保证,因而,M检察院和H社工机构合作实施名为“伙伴同行”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项目。从合作持续性来看,社工机构对检察机关承诺的帮教服务效果能否兑现、帮教服务市场规模等,是社工机构能否持续嵌入少年司法场域的重要影响因素。

有学者根据帮教程序,将帮教流程划分为逮捕阶段、捕后诉前阶段、移送审查阶段、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7]。“伙伴同行”项目仅面向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涉及捕后诉前阶段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的帮教服务,主要涉及社区帮教服务和合适成年人服务。社区帮教服务在于利用社区的优势,教育引导帮教对象矫正不良行为和信念、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法律意识等;合适成年人服务则是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讯问程序,在讯问过程中提供帮教服务、心理咨询等。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社工专业性不足、社会支持性不足等影响,嵌入的效果有限。当前帮教服务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伙伴同行”实践的深入,发现社工在帮教服务中存在一些不足,如合适成年人服务实践形式化,精准帮教效果不明显,帮教过程中专业性缺失破坏了社会工作同检察机关的合作基础。

二、专业服务形式化和检察机关权力外延

尽管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司法人员己经意识到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为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立法支撑和保障,容易导致双方的角色及权力、义务不清晰。在“强国家—弱专业”的总体格局下,社会工作不得不依附于检察机关以提供专业服务,检察机关的权力渗透及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形式化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检察机关重形式而轻效果

M检察机关比较重视社工是否参与讯问,而对于其在场能否能够有效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服务则重视不足。在对G社工站点的社工小王进行访谈中,他坦言:

我一般都是和检察官一起进看守所类似的地方做合适成年人。进去后,一方面不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我和服务对象第一次见面,服务对象自然是把我看作检察院的人……很多时候我甚至没有来得及提供什么服务,因为检察官结束讯问,我也只能和他们一起离开。

显然,在“伙伴同行”中合适成年人服务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目标设置中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是以矫正目标实现与否,还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束日期为终点,倘若二者存在冲突,该如何处理?社工小王在访谈中表示:

我们只能听从检察机关的安排啊,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是随着考验期的终止而结案的,只要他们(指服务对象)在这期间没有再犯,短期来看也不会有再犯的可能性,即使矫正目标并未完全实现,但是结案报告还是需要把目标实现写上去啊,反正他们(指检察官)只要一份报告…事实上再犯与否与本项目已经无关了,并不是我们考虑的重点……

当然,服务形式化或许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管不足,同时也与社工的专业水平参次不齐密切相关,也就是说,这是双方共同的导向,造成的结果就是帮教效果形式化严重,无法有效回应服务对象的真实帮教需求。

(二)过度的监督

在项目合作中,检察机关对社工的监督频率和力度是不断增强的。C站点的社工小杨在访谈中说道:

刚开始的时候机构只是要我们每周把帮教情况告知检察官,渐渐地变成了我们每天的帮教记录、合适成年人记录都要报备给检察官,同时还会不定期地开会,我觉得他们(检察官)名义上是在指导我们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在不断地扩大对我们的管理和监督……

这表明在“伙伴同行”的案例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在不断地向社工团队渗透,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检察机关要求社工不定期开会、汇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度等,检察机关同社工的关系逐渐从“监督—被监督”走向“管理—被管理”,多方管理下社工陷入忠于机构还是忠于委托方的伦理困境。

综上所述,就检察机关和社工团队的关系而言,一方面表现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不足,另一方面又表现出检察机关的过度监督和管理。这是由于当下购买服务体系不完善,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界限在哪里,责任的划分和权力的分配处于一种不清晰的状态,由此,导致双方争夺剩余合同的控制权,但是争夺的过程并非公平,也不可能公平,导致在争夺剩余合同控制权的过程中出现社工走向专业建制化。

三、专业建制化

在司法社工服务形式化和检察机关权力不断渗透的作用下,专业建制化这一特征正逐渐显现在社工身上。专业建制化指的是个体或者组织朝向与国家体制关系更紧密的方向变化其社会位置[8]。在项目的实施期间,没有原则地满足检察机关的要求是社工专业建制化的主要表现,而这些要求是否符合社工的专业性,好像并不在机构运营者的考虑范围之内。正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在项目的服务过程中表现出权力渗透,对此社工并未作出有效的自主性抗争是专业走向建制化的表现。

笔者认为,出现专业建制化的原因包括如下两点:一是生存空间,司法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所能获取的资源几乎都来自于体制内,无论项目经费还是“执法权代理”;二是社工对于体制内路径的依赖,公众对社会工作认知不足,加之当下社会资源不足、公益产权基础薄弱[9],呈现出弱社会的特征,社工机构并不能依赖社会的资源而开展帮教服务活动。由此,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情境下,社会工作机构在完成帮教服务的专业任务和生存下去的市场法则对向压力下,走上专业建制化的道路。在社工开展实务过程中,M检察院没有从外包给社工的工作中及时“抽离”,导致在项目实施中社工有时无所适从。权力的控制对应着资源的分配,检察机关在机构的资金和时间上给予相应的限制。张樹沁、郭伟和[10]认为当前我国草根NGO组织所面临资源性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放松了对资源的控制,但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依旧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在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被检察机关信任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社工的作用以及提供的服务,包括接案所涉及的评估等社工服务的专业性;二是相对于检察机关等官办单位而言,社工机构在资金的使用监督及内部的组织架构相对不健全,这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社工机构的信任。社会工作专业建制化过程中社工无限地向检察机关靠拢,最终社工从“伙伴”的角色演化成“伙计”的角色,身上所具备的专业特质在关系的转变中逐渐被稀释,进而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合作地位被异化

四、原因分析

司法社会工作以检察机关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与原有的权力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嵌入问题,最终导致少年司法所需要的专业社工服务被异化为检察机关的附庸,涉罪未成年人所需要的帮教需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笔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和少年司法场域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合作空间,但现阶段的嵌入性发展没有呈现预期的契合效果,存在着诸如社工服务形式化、专业建制化以及检察机关权力不断渗透等情况。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原因包括两点。一是在司法社工嵌入少年司法场域中的权力界限不清晰、双方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权力界限的不清晰一方面是双方并没有对此有相应的协商,导致社工进入少年司法场域时落入了原有的检察机关占统治地位的时空之中,自身的服务很难不受到检察机关的影响。角色定位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和双方权力界限不清晰互为表里,检察机关不愿意从已经委托给社工的事务中抽离出来,将自身从委托者变成了管理者,社工的角色则是从伙伴走向伙计。二是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位,尽管我国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政策文件,但多是纲领性、指导性的法规,以至于社工在面对支持性困境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其抗争的出发点,进一步导致了司法社工的帮教服务陷入困境之中。

五、建议

社会工作应该如何面对来自权力结构的挑战?就社工自身而言,强化其专业性是很有必要的。在前文的讨论中,无论是检察机关向社工的施压还是社工面对检察机关施压的自主性抗争,社工都缺乏专业性及责任感。在H社工机构中,从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社工学历来看,专科毕业从事社工专业的社工同本科及以上学历之比大约为7∶3,就专业而言,社工专业和非社工专业之比大约为4∶6。刘畅、刘仕清等[11]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当前中国社会工作行业的社工知识性还不够强,这一结果与本案例是吻合的。司法社工的知识性与其专业性有很强的关联,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涉及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强调各种专业方法与技巧的灵活使用,因此,提高社工的专业性是首要的。

司法社会工作是法学和社会工作专业的交集,亦即社会工作的方向,也可以看作是司法领域的拓展[12]。要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式微的权力地位,司法社会工作者要树立与司法机关建立既合作又独立的意识,在实务中倡导平等的价值观,如此才能推进少年司法场域权力关系的理性互动。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权力关系中,在检察机关的强势之下,社工以妥协而维持机构现阶段的运行,既损害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也破坏了社会工作机构生存的生态。本文从嵌入性的角度探析权力关系,进而对当前司法社工所处的困境有一些新的认识,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学界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有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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