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写明继母有居住权,继子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怎么办

2024-03-26 09:09
伴侣 2024年3期
关键词:居住权陈某遗嘱

问:

我今年68岁,与陈某是再婚夫妻。我没有子女,而陈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我与陈某认识时,陈某的两个孩子已成年。为避免矛盾,婚后陈某带我居住在另一套房屋内。为解决我的后顾之忧,陈某生前就立有遗嘱,内容是他的房产产权归两个儿子所有,但我可以永久居住。如果我有将房屋出租、买卖或是再婚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则收回我的居住权。原来陈某的两个孩子见到我还会叫我一声阿姨,但陈某去世后,两个孩子对我的态度就完全变了,我告诉他们我将办理居住权的相关手续,他们不但不同意,还想把房子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中,陈某在遗嘱中写明你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也就是说,你在居住使用期间,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据遗嘱内容,你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不得有出租、买卖等营利行为,说明陈某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你老年生活安定,应予尊重。因此,陈某的儿子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所有权,配合你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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