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理论机制及发展趋势

2024-04-01 07:42钟真徐越蒋维扬
财经问题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农民增收共同富裕

钟真 徐越 蒋维扬

摘 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和组织形态特殊等原因,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性质的认识和发展规律的把握尚不清晰。笔者通过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特征、运行机制、功能作用及发展趋势的剖析认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具有联盟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异质性程度高,组织架构呈现立体式,治理方式具有关系保障+章程管理+合约约束的多元重叠特征。相较于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主体联结更为紧密,要素流通效率更高,创新机制更容易与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相结合,在保障粮食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绿色化转型、促进乡村兴旺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针对当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状况,政府应重点在法人地位落实、小农户偏向机制和针对性政策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以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更好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关系保障;章程管理;合同约束;共同富裕;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4)02-0120-10

一、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作为市场主体的农业企业对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对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早期的“公司+农户”模式,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颁布之后出现的“公司+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农户”模式,还是家庭农场兴起之后的“公司+家庭农场”“公司+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家庭农场”等模式,都是以农业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力量,在农业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动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但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仍然存在联农带农效果不够突出、综合竞争实力不够强大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可持续等问题[1]。为此,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和农业管理部门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这一新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解决近年来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问题创造了新的可能。2017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又牵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3号)。各地也出台了不少具体的支持政策。如安徽、河北、江苏、宁夏和江西等都推出了相应的金融服务和税收优惠政策以缓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资金难题;安徽和河北还提出要安排技术人员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结对帮扶,为其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体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界对其运行逻辑和实践前景尚在加深认识的过程中。为此,本文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特征、运行机制、功能作用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特征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一个源自实践的政策性概念,《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其的明确定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其定位是,“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事实上,国外也有诸如Agro?Industrial Complex (农业产业化综合体)、Agro?Food Complex (农产品综合体)和Agribusiness Alliance(农商联盟) 等组织,且多从农业产业链联结机制的角度来定义的[2]。从这一点来看,国内外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理解总体上是一致的[3-4]。实践中,国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市场主导和自主治理特点明显,政策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其可能形成垄断地位的规制上;而国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政府支持的依赖性较强,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正在快速加强[5]。尽管在政策上政府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成员资质、经营规模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认定要求,但无论是决策部门还是学术界,对其有别于现有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特征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综合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涉农企业联盟和涉农行业协会的特征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一种嵌入在市场、政府和农业生态之中的组织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主要特征:

首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构成的异质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构成主要分为农业生产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主体、农业科研主体和金融供给主体等,它们分工协作,互相依存,共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囊括了农业产业组织中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济组织,其组织模式与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涉农企业联盟和涉农行业协会较为接近,但其成员构成却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的成员均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联盟的成员一般仅包括利益相关的农业企业;涉农行业协会的成员为本行业内企业、社团和个人等营利和非营利主体,但协会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除了涉农行业协会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构成的异质性程度更高,这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挥经济功能提供了内源式的金融、技术、人才等支撑。就理论而言,成员的异质性程度是影响集体决策成本的重要因素,成员的异质性将导致组织面临更高的集体决策成本[6]。但实际情况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异质性成员之间基本上为生产链上下游关系,即不同类型的成员主体所处的产业链生态位置是不同的,它们互补性较强,而竞争性较弱,因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的异质性并不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此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还通过组建理事会、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和统一管理经费等协调机制,降低了组织内部因信息不对称或不正当竞争产生的交易成本。

其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织架构的立体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呈纵横结合的垂直化或扁平化架构,企业到农户的上下游为垂直化架构,每个产业链节点尤其是上游农户为扁平化架构。一般都划定自身组织的边界和范围,将成员纳入自身范围后,采取“公司引领、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跟随、多方主体协作”的组织架构。相比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架构相对更为立体,稳定性更强。如农业企业更多地采取垂直化或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具体取决于公司战略、高层理念、历史因素和产权制度垂等[7]。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也可能会采取后向投资企业的方式,在农民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合作,但农业企业在纵向架构上的力量相对较弱,即便是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其在组织内部的主导性也会受到《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要求的约束。而涉农企业联盟和涉农行业协会等组织大多数呈扁平化的组织架构,组织内成员地位平等、决策过程民主。但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地位差距显著,组织架构上垂直化、扁平化特点同时得到加强。一方面,龙头企业前向主导性更强,但团队领导特点也更为突出,农户的被带动地位更牢固,但在组织内部的重要性也更凸显;另一方面,同一产业链层级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间相互监督、平等协作。一般而言,农业市场契约环境相对较差,毁约情况时有发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垂直化架构有利于降低上下游交易成本,而扁平化架构有助于获取同一环节的规模效应[8-9]。当然,同类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有所不同,如在小规模的粮油产业化联合体中,各主体更偏向相互支持、形成较为平衡的合作关系,而规模化的畜牧和种养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的龙头企业通常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10]。

最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治理方式的复合性。从不同经济组织的治理特点来看,农业企业一般根据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采用正式或非正式治理方式,通过合约签订和关系治理保障企业运行。在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中,社员共同制定合作社运营章程,并在交易时通过签订合约维持合作社事务的运营。涉农行业协会一般在关系治理基础上组建并协调成员相关利益诉求,最终按照章程推进行业协会发展。而涉农企业联盟则常采用信任基础上的契约管理来维持联盟关系,尽管它的成员会交叉持股和签订战略协议等,但更多的是依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进行治理[11]。相比之下,农业产业化联合體至少兼具涉农企业联盟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的双重特征,一般采用关系保障+章程管理+合约约束的复合治理方式。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会借鉴涉农企业联盟的做法,先利用关系网络确立核心成员的共同利益,再通过成员间的交叉持股等方式互相渗透统一组织成员的目标,降低成员间战略协同的摩擦[12];另一方面,其采用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治理方式减小了成员之间市场地位的“落差”,并将分工协作、利益分配和风险处置等约定以章程或合约形式作出相应规定,在业务上密切了成员间的关系,这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13]。

以上三个方面特征的归纳如表1所示。综合而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一个对内组织弹性大、对外适应性强的兼具涉农企业联盟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双重特征的农业经济组织。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行机制

(一)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内部协作方式

内部协作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实现各主体互利共赢的关键。“企业+农户”的组织方式以企业提供销售服务为主,协作方式较为单一、主体分工程度低、利益联结比较脆弱。“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农户”的组织方式尽管增加了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作为中间主体,但仍以单向协作为主,多数情况下只是“企业+农户”模式的“补丁版”而已,其分工协作与主体间关系仍然聚焦农产品销售,三者利益联结尚不够紧密[14]。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各主体通过纵向协作、横向协作、交叉协作的方式,使得人才、技术、资本和生产资料等要素在内部更充分地流动,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它改变了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传统角色,将农产品从原来的产成品变为中间投入品,不仅增加了农产品本身的附加值,而且提升了整个产业链的价值,这有利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内部协作中促进专业分工:家庭农场更关注种植养殖,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更关注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汇集流通,龙头企业更关注精深加工和市场营销。具体而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协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工协作范围更广,表现形式更多元。相较而言,“企业+农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农户”等传统产业化组织往往侧重于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纵向协作,涉农行业协会更侧重于同一行业主体间的横向协作,涉农企业联盟则主要是指企业之间的纵向或横向联盟,而发展相对成熟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都建立了交叉甚至循环的产业协作网络,形成了产业链的纵向耦合和横向闭合[10]。其纵向耦合主要体现在各主体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职责进一步分工细化。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主要作用于产前和产后服务,小农户致力于产中环节,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在各个环节均发力。其横向闭合主要体现在家庭农场之间通过资金融通、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间通过“大社帮小社,强社帮弱社”的方式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和生产标准化建设。因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工协作常常实现了跨行业、跨产业的协作,产业链不同节点之间及不同生产链之间实现了更大范围和更多形式的要素互换和资源互通。

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要素流通效率更高,品类涵盖更丰富。其一,相较于其他产业化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各成员间要素交换门槛较低,这有利于要素流动。传统农业产业化组织通常采用“一次一结”的交易模式,赊销和垫资等交易模式仅存在于较少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方式之中,但也常常因为主导型企业独木难支而无法持续。而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具有主导力量的龙头企业一般有多家,它们更有力量在产前为其他成员垫资提供农资、农机、技术和基建等生产要素,并在农产品收购时实现敞开收购,充分消化农产品。其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要素交换规划性更强,提高了要素使用效率。在传统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参与主体目标利益差异大,要素交换市场较混乱。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架构更加健全清晰,龙头企业利用领导地位更容易自上而下地统筹生产计划,这便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规划要素投入,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其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成员的高度异质性决定了其要素供给种类更丰富。科研机构为生产主体提供灌溉、施肥、培育和防虫系统等生产服务,金融机构为成员提供资金信贷和信用担保等服务,龙头企业为一线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认证、食品包装、加工设备、物流仓储和战略管理等经营服务。各类要素在内部流通的共享特点更加明显。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利益联结更稳固,分配机制更完善。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普遍存在契约松散和毁约率较高等问题,主体间虽然存在互利机制,但在分配上的约束机制并不健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独特的“关系保障+章程管理+合约约束”治理方式,既稳定了成员间的要素和产品交易,还调节了成员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内部交易降低违约率,稳定了农产品原料供应,使得农业生产链运作更顺畅[15]。成员构成的多元化和特殊性为促进农产品加工等乡村第二产业发展,并通过“接二连三”为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更富有弹性的组织的可能,因而“蛋糕”更容易做大。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特殊的治理机制稳定了成员间的利益联结。一般而言,稳定的利益联结取决于合理的利益分配。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龙头企业常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而受到激励的农户则常以土地和劳动力等优势资源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营活动,以便在分配时获取更多收益,于是“保底价格收购+股利分配+劳务分配”是多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保障农户利益的主要分配方式,因而“蛋糕”分配更加合理。当然,这需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利益分配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运用章程、关系和契约等治理机制。

(二)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创新机制

为了能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特征和运行机制的优势发挥出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一种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实现机制。可以说,组织创新既是其运行机制上的一大关键特征,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产业边界的逐渐模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应用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等方面体现出明显的组织优势。

一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战略联盟的天然优势,更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更有利于引导区域农业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驱动区域内所有农业相关主体通力协作,获得长期协同效应。在伙伴选择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包括了异质成员,可以实现资源的互补和再利用。在联盟的沟通和协调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分工协作、要素共享、利益联结,较其他产业化组织更能实现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它凭借资源、规模和组织优势,可以迅速成长为区域内农业产业领导者。此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于“企业引领、层级分化”的性质,较“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农户”等组织模式更容易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方法,运用市场引领战略、现代化组织结构设计和企业营销方法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效率[16]。

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以下简称“互联网技术”) 在农业领域的良好载体,更有利于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包含龙头企业和科研单位等主体,它们可以目标更加明确地低成本地为其研发并推广互联网技术提供良好的资金、人才、场景支持,并使其具备不断提高科技水平的创新基础;另一方面,纵横结合的立体式组织架构有助于互联网技术渗透在整个农业生产链中,不仅使龙头企业从源头追溯农作物生产的进程、实时采集农业生产信息,还细化资源的利用、统筹制定生产计划实现精准化管理,降低信息收集成本;而且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更好地分享生产要素,使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和农户的优势资源共同利用和营销渠道联合拓展更加便利。因而“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模式将充分挖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经济潜能。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商业融合性强,更有利于实现经营业态创新。其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组织层面实现了多元主体融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包括农业主体、工业主体、金融主体和科研主体等,其特殊的架构和治理方式本身就为其组织边界的延伸及扩展提供了基础。其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产业领域更易实现产业交叉融合。相较其他产业化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往往覆盖多条产业链,更容易统筹规划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相互融合。其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产品消费端更易于推进市场融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的目标市场既是相互独立的,也是融合共享的,对内各成员的投入与产出在市场上下游互为依存,对外面向消费者的终端市场各成员休戚与共[17]。这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深化一二三产业,开发物流、交通、餐饮和旅游等产业,打造规模化的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和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奠定了基礎[18]。

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功能作用及发展趋势

(一)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功能作用

一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特殊的治理结构更有助于保障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难题;立体式的组织架构有效发挥各主体的比较优势,攻克了“如何种地”的难题;广泛多元的分工协作扩大了经营规模和提高了专业水平,破解了“有地不种”的难题。一方面,传统的“公司+农户”及其若干升级版的农业组织不能强化各主体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合作,农产品供给不稳定。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强化了组织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互相监督,这有利于尽早发现外界环境的变化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在突发情况下,如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期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相对更早地发现疫情并评估危害,采取及时阻隔防范和农产品供应规划等措施[19],保证农产品稳定生产和有效供给,保障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复合式治理方式使产业链中各环节各主体的合作更紧密,提高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增加抗衡大宗农产品进口冲击的能力,有助于实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将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中。与传统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相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最重要的供给稳定机制是它将类似于“公司+农户”的短期契约转为了长期股权关系,将“准市场组织”转化为“替代市场组织”,将组织成员间交易纳入组织内部交易。这一机制促进了农业标准化流程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自上而下制定并得以实施,增强了国内农产品的低成本、大规模生产能力,有利于良种培育和创新,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因此,涉及粮、油、棉、糖等产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壮大,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我国降低对主要农产品的进口依赖度。

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所有成员都不可能是局外人,从而有利于在生产加工的各流程严控标准,实现统一化规范化管理,大大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在传统的产业化组织利益联结方式下,位于生产链不同环节的各主体的利益常常不一致,在交易中存在自利的违约或違规行为。如“三鹿奶粉”事件中问题奶源主要为奶站等中间商,而非广大奶农或乳品企业自营牧场[20]。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农业企业主导下的资源整合、合理分配,协调了企业、农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等主体的利益,降低了生产环节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的可能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成员利益的协调一致,将降低企业和中间商共同侵占农户利益的概率,这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供给渠道,提升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21]。此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等主要成员借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平台发展壮大后,也会促使这些成员为维护自身品牌效应和社会声誉而更加关注食品质量安全[22]。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内部循环更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绿色化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亟待成为普遍形态。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基本仅覆盖单项产业,组织间纵向协作程度低。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覆盖多个产业环节甚至多条产业链,并建立了独特的交叉协作网络,资源要素循环的组织内部生态更加优越[23]。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成员间循环可以建立更加高效的横向生态种养模式和更加严格的纵向生产监控,打造农产品从生产、加工、物流到营销的绿色供应链,健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并以此正外部性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形成可持续的农业投资模式;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靠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在生产中统一应用新兴技术,并通过产业间循环打造全品类的优质农产品,形成上下游贯通循环的农业价值链,在促进农业生产提质增效的同时,为扭转要素投入密集型的农业发展方式,向更加集约化的方向迈进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发展绿色农业既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又能不断向市场输送优质农产品,这有助于满足居民转型升级的食品消费需求,缓解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要素配置不合理和资源环境压力大等供给侧问题。

四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稳定的成员关系更有助于促进乡村兴旺和实现共同富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于产业、产品和其他资源要素的互补性形成了更为紧密的产业链上下游主体关系,农产品供应更稳定,农产品加工的条件更有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以农产品加工为基础的乡村第二产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助力器,并且更容易动员科研、政府和金融等的参与,推动相关产业商业化运营,为发展关联性第三产业铺垫道路,是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加快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载体。同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级形态,还可以使家庭农场和小农户更加有效地融入其价值链之中,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固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提供准公共物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帮助农民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利用其范围经济的优势,将农业产业链扩展到餐饮住宿、休闲旅游和文化体验等产业,为农民就业和乡村创业创新提供机会,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带来契机,进而加速农村现代化进程,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趋势

一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将继续快速扩大,数量将继续快速增加。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凭借其能够降低农业产业链风险、提升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功能,正逐渐成为巩固脱贫成果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并有望成为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的主力军。自2017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 后,各省份也陆续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这对各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如截至2018年,安徽创建了约1 50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河北和福建各建立了约1 00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级政府还在不断地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的进程,河北在2019年提出每个贫困县至少要建成一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扶贫的新载体,并计划到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覆盖80%以上的农户。江苏提出到2022年,全省发展1 00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覆盖全省40%以上的农户,其中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300个以上。我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政策推动将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产生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方式的科技化、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将得到持续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加强龙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农业基础技术的应用和创新技术的推广。并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科技化发展与其资本累积相辅相成。在融资环节,农业龙头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吸引新的外部资本,而新的外部资本反过来又推动了龙头企业科技化进程。在经营环节,龙头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生产能力进而提高其经济效益,这有助于企业内部资本的积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兴起,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方兴未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数字化必将成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目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代理问题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其内部信息沟通,增进内部主体间的信任并促进组织合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字化建设是大势所趋。此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绿色化趋势也日益彰显,其与生态农业处在不断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标准化流程和品质化管理,这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提供了基础。而消费者对于食物品质需求的提升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绿色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联结机制将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方式将不断创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模式分为股份制和非股份制两类。目前,部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合作社和小农户存在以技术、劳动和土地等资源入股的做法,并有加强的趋势[24]。内部成员交叉持股、按股分红和利润再分配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的公平和效率。由于成员异质性程度高和成员间利益分歧大,增強其股份制特质有助于降低决策成本,在长期内强化成员利益的一致性。与以前的产业组织不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独立的、有明确边界的产业化组织,按规定制定内部章程,所有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办事。内部事务的运行和交易的达成因“章程规范、契约约束、信任保障”得以维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注明了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了集体决策流程,推动了经营标准化和规范化。主体间签订的书面契约保障了日常交易的执行和各主体的利益,监督了各主体的行为。由于稳定的组织关系和重复的交易行为,成员间建立的信任机制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内部交易多边约束将不断强化、规范、创新。

四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成为引领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共存的局面,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分别在农业不同领域或生产环节各具优势,但单打独斗的现象较为普遍[25]。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因联盟性质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特点,其内部的每个经营主体,既能实现自我发展和提升抗风险能力,还能因同其他主体合作而获得更强的市场话语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将兼顾个体发展的“内在规模效益”和组织发育的“外在规模效益”,使得这一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强大的内生动力和外在竞争力。这也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望成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统筹家庭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主体、整合多种农村资源和资产、实现多种经营方式优势互补的有效组织形式,引领农业经营体系在“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框架下不断创新发展。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一种成员主体异质性程度高、内部协作紧密、要素流动自由、组织创新能力强的更先进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其成长发育对保障粮食安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绿色化发展、促进乡村兴旺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独特的优势。为解决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在小农户带动、自身竞争力和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案。结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现阶段的发展趋势,面向加快建成农业强国的目标,政府应重点在法人地位落实、小农户偏向机制和针对性政策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政策。

首先,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法人地位的落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法人地位的缺失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的实施,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应从立法层面明确其法人地位,赋予其独立经营的权利。如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法人地位在短期内无法确立,应在法律制度上探索新方法赋予它能够承担法人责任的相关权利,使其能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义进行立标投标、资金融通、发票出具和财务核算等活动。此外,推动其法人地位的确立有助于鼓励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和家庭农场等成员按章程积极参与规范化管理。加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督导的力度,政府应推进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工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范化运行水平。

其次,优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小农户偏向机制。相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等经营主体,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应避免随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壮大而小农户弱势地位反而越来越固化的倾向,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和监管,鼓励国投资金折股量化到小农户。此外,还可以通过为小农户加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技术支持、构建内部资源要素共享机制、规范化交易机制和优化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等手段保障小农户利益,最大程度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农带农功能,为新时代全面振兴乡村产业开辟重要进路。

最后,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针对性政策扶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从各地示范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痛点入手,因地制宜地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重点在已有支持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产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制定针对性措施予以扶持。尤其是解决其面临的建设用地短缺、法人地位缺失和融资困难等较为急迫的问题。此外,政府有必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细分标准和监管细则,并建立黑白名单,在支持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强化规制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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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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