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借款人债务人

宗 明

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山东 日照 276800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随着金融市场活跃程度的不断攀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较为多元,催收、诉讼追偿、债转股、资产重组、证券化、债权或收益权转让等方式都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途径,其中不良资产转让是较为传统常见的处置方式。我国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也主要为不良贷款,因此本文将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转让为核心,探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一、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概述

(一)历史溯源与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际市场环境逐渐恶化,同时期国内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应对国内外市场压力,我国开始了商业银行改制的探索之路,设立了信达、长城等四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公司,分别处置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之后,在2000 年我国又专门出台了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例,对其予以规范。但在不良资产处置探索的初期,难免会因为规范体系的不健全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进一步回应。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治理工作的持续推进,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与四大对口银行进行了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也日趋多元化。债权转让模式作为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因操作快捷便利,具有其他处置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1]

(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内涵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主要是针对金融学视角上的坏账来讲的,并且内涵极为宽泛,不仅包括不良贷款,还包括不良债权等其他不良资产,因此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购买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所有不良信贷或非信贷资产。

(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分类

2005 年11 月,原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了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外,还列举了常见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债权、不良股权及不良实物类资产等,其中不良债权是最为常见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中的不良债权通常表现为不良贷款。2007 年4 月,原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将商业银行的贷款划分为五类,根据贷款偿还可能性由低至高分别为损失、可疑、次级、关注与正常,前三类贷款被合称为不良贷款。[2]

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背后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不良贷款涉及的法律关系

1.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转让时,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是最为常见的基础法律关系。贷款合同关系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作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到期向贷款人金融机构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原因不愿偿还,且经一定的宽限期后,仍无法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便产生了不良贷款。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商业银行对贷款合同的审查门槛较低,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审核程度不够,导致了很多贷款无法按期收回,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既对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也对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冲击。

2.担保合同法律关系

通常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除了会和借款人签订主合同贷款合同外,还会签订从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或保证合同都是常见的从合同的类型。当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会提供实物财产为自己的借款进行担保,当借款未按期依约被偿还时,贷款人商业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获得偿还。当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会提供保证人为自己的借款进行担保,当借款未按期依约被偿还时,贷款人商业银行有权请求保证人替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根据约定保证方式的不同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若在合同订立时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人需向商业银行承担借款人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不良贷款所涉法律关系的效力及责任

1.不良贷款所涉法律关系的效力

当不良贷款背后同时存在着主合同贷款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时,要分别进行合同效力的讨论。通常来说,若主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如担保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从合同担保合同也无效。但主合同贷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有效。主合同的效力判定,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贷款合同中,即便贷款人商业银行没有过错,贷款合同也可能被判令解除。例如在商品房买卖按揭贷款合同中,若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订立初始目的的落空而被借款人申请解除。

2.不良贷款所涉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

同样,当不良贷款背后同时存在着主合同贷款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时,要分别进行合同法律责任承担的讨论。从主合同贷款合同角度看,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如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从合同担保角度来看,当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来说,抵押人就抵押物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则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当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贷款人商业银行既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同时存在多个保证人时,有约定,不同保证人按照事前约定份额承担相应责任;无约定,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良贷款转让所涉的法律关系

不良贷款转让作为最典型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方式,本质上就是合同约定权利的转让,即债权之转让,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行为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原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新成立的转让债权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在前文已进行详细论述,故此处不再赘述,仅对新成立的转让债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讨论。虽然从外观上看,转让合同仅与商业银行(即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有关,但其实合同背后涉及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效力判断时也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原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无需征得债务人对转让行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若未通知,原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债权人也不得拒绝领受。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时通常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3]

(四)不良贷款转让所涉法律关系的效力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合同的效力区分为有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不同情形。不良贷款转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具体类型,也受到合同生效要件的约束。但由于贷款合同通常还有从合同担保合同,因此在讨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时,还会讨论原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同原债务人一样,原担保人也不对债权转让的效力发生影响,商业银行对原债权的转让无需经原担保人的同意,但若保证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有约定不允许债权转让,或其保证仅针对于特定的债权人,当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将债权进行转让后,原担保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

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范笼统模糊

虽然针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但由于规范的效力位阶较低,且部分属于政策性规范,因此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法律纠纷中,仍主要依赖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规定。相关法律规范笼统模糊,且针对性不强,导致了实践中一旦出现纠纷,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案件的理解并不相同,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既不利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与威信的维护。加之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很可能因为政府政策态度的转变,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产生无法预期的影响,无形之中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面临的风险。[5]

(二)公示公信制度不健全

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通知是转让行为生效的重要要件之一。但目前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具体通知主体及通知方式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通知主体仅能为商业银行等原债权人,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也可以成为通知原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适格主体。从通知方式角度来说,对债务人直接进行书面通知,无疑是争议最小的,也是事后最易举证的,但实践当中,一方面可能通知债务人难度较大,逐一书面通知债务人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债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问题,拒收债权人的通知,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公示公信的方式进行通知。但由于当前相应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实践当中较易发生纠纷。[6]

(三)追偿机制的不完善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转让只是将原合同的风险进行了转移,并未消灭风险,因此无论债权的受让人是谁,最终必然回归到对原债务人的追偿上。但不良资产转让追偿案件通常较为复杂,纠纷难以化解。首先,若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资产转让时,未将债权全部转让,在案件中需对受让人及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范围进行详细界分,否则可能会造成诉讼主体的不适格;其次,当不良资产发生转让后,利息的计算也极易发生纠纷。有的受让人不但向债务人主张原贷款合同中产生的本金与利息,还主张受让之后本金新产生的利息;最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追偿中常见的问题。

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细化相应法律法规

当前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领域存在着法律规范笼统模糊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避免适法的冲突及法律空白的存在。有关部门也应对现行的规范政策进行梳理,尽快出台高位阶的专门立法,从而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金融机构等当事主体虽然不能改变当前立法上的缺陷,但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应对法律规范笼统模糊带来的法律风险。首先,可以检索收集类似案件,对案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当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案件中关于法律规范适用等方面的主流司法观点,并以此规范实践转让行为;其次,密切关注国家关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政策导向,并建立政策及法律法规库,便于实践中的规范引用;最后,还要及时对案例及规范政策进行更新,避免因规范政策掌握滞后增大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示公信制度

针对公示公信制度不完善给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带来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立法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示公信制度,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公示公信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及具体的适用方法等问题予以明确规范,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提供必要的程序机制支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当事主体在选择公示公信制度进行通知时,也要注意好证据的留存,必要时应引入公证等制度的参与,降低事后因程序原因产生法律风险的纠纷。

(三)健全追偿机制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追偿机制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治理的重要途径。虽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转让通过风险的转移实现了流动性的增强,但同时也因此产生了债权的不确定与不稳定性,为后续的追偿带来了隐患,因此应根据实践中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追偿机制。首先,应加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规范,保证在债权转让时对债权的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事后因约定不清产生纠纷;其次,应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等详细内容,明确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应以原合同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为限,受让后新生的利息应不在追偿范围之内;最后,还应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诉讼时效规范,对商业银行等原债权人及受让人新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分别予以规范,既要充分保障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债权人怠于行权。

五、结语

在当前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既面临着机遇,亦面临着挑战。金融资产的安全与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的立法仍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未能有效应对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应该结合立法与司法实际,寻找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的有效应对方法。并且,除了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机制外,还应积极探索其他的不良资产处置新途径,通过处置方式的丰富与多元,更好地进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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