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必须清除“死角”

2014-04-15 08:21本刊编辑陈向国
节能与环保 2014年4期
关键词:驻地罚单环保部门

文_本刊编辑 陈向国

“清洁空气”必须清除“死角”

文_本刊编辑 陈向国

驻地央企、国企非法违规排放是清洁空气行动中的“死角”。

霾的肆虐迫使政府全力推进清洁空气行动。然而,在这场轰轰烈烈的行动中,却有一块坚固的堡垒存在:驻地央企、国企的非法、违规排放问题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存在好多年了,至今仍因难以治愈而存在。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的建言就说明了这一点。他说,针对河北地区发电厂多属央企、地方调控能力差的问题,希望出台专门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这些标准要高于全国其他地区。高宏志代表的建言反映了一个现实存在的、全国性的问题。管不了驻地央企、国企非法违规排放是清洁空气行动中的“死角”。在此基础上,坚决清除“死角”,方能使行动达到目的。

区区9万元罚单被称为“动了真格”

去年6月份在安徽安庆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安庆市环保局向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开出9万元罚单,惩罚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乍一听、乍一看这是一件正常违规处罚的事件,而当这个罚单背后的真相曝光之后,则不由使人产生无奈而复杂的情愫:这是安庆石化建厂近40年来收到来自属地环保部门的第一张罚单。如果人家一直表现良好,只是一次违规,而且被罚了款,那足以说明当地企业、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并卓有成效。然而,事实却是美好的愿望与之分道扬镳甚至南辕北辙:在中石化全国大大小小的石化基地中,安庆石化是距离城区最近的一座,一直以来因臭气污染投诉不断。但因其是地方支柱型企业的地位,以及央企在地方的重要布局,一直以来难以撼动。如此看来,那区区9万元的罚单也真是来的不容易,难怪区区9万元的罚单被当地评价为“动了真格”。

一张区区9万元的罚单,就被看作是“动真格”,可见地方环保监管央企、国企污染之难。长期以来,在环保执法中,地方环保局动不了大型国企,尤其是央企,这似乎成了一个魔咒。例如山西长治市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局就表示,污染企业自己有监测,自成体系,“说白了,我们地方上对人家管不着。”2012年,环保部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督察组检查时发现,中石化多家炼油企业成了环境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重灾区。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在督察组反馈会上拍案而起,痛斥央企无视法律的底气何在。凡此种种都表明,一些大型国企成为无人敢惹的污染大户,地方政府的监管形同虚设。

地方“停工令”停不了央企的排污行为

地方管不动驻地央企、国企是从最初的开工建设就开始的。仅以内蒙古葫芦素煤矿建设为例。据悉,葫芦素煤矿隶属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天合创),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满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占有股份,项目估算总投资543亿元。筹建于2010年6月的中天合创,是集煤化工产品和电力生产为一体的大型煤化工企业,项目总体建设规模将配置煤炭资源52.7亿吨,预计2015年一季度投资建成。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煤矿建设之初,煤矿采矿所需的手续,也就是“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都没有取得。在该矿开工建设的文件、建设批复等手续也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此,当地政府试图管一管。

在煤矿建设之初,2011年12月9日,乌审旗煤炭局下达了《乌审旗煤炭局煤矿检查通知书》,指出该矿“建设手续未核准,停止矿井建设”。2012年3月8日,内蒙古煤炭安全监察局再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指出“该煤矿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擅自进行建井施工”,并作出“责令停止建井施工”的决定。而就在葫芦素煤矿被“责令停止建井施工”的第60天,由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天合创葫芦素煤矿发生制动绳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事故分级规定,此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但此事故依然没有让项目停工。2012年9月26日,《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煤矿检查通知书》再次送到了葫芦素煤矿领导的办公桌上,其内容与之前的停工令和煤矿检查书大致相仿,再次要求“严禁一切建井作业”。但实际上作业一直在继续。

该矿违规开工的同时,长期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导致当地百姓频频举报。2013年3月29日,乌审旗环保局下达乌环限改字【2013】7号整改通知,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又于2013年6月28日下达了“葫芦素煤矿立即停止向外排放污水的通知”。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环保局,乌审旗煤炭局、环保局等多家地方职能部门,下达6次停工令及整改通知,仍然没能制止中天合创葫芦素煤矿违规建设和污水外排的行为。

咋就这么难?如何克其难?

“理论上,地方环保部门是可以监督驻地央企的,但实际操作中是有难度的。”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说,“一些大的央企行政级别甚至高于地方政府,更不用说地方环保部门了。”的确,在现实的环保监察执法中,环保部门要想关停本地企业需提请同级政府同意;省级企业需经省政府同意;央企需上报国务院。马军认为,环境管理中的一般性困难,多涉及到环保部门没有足够的权限,顶不住来自行政层面的压力,这是目前困扰中国环保工作的体制性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让社会介入,并给予社会充分的环境知情权。“一旦企业的污染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府干预的风险则会增加,会从很大程度上遏制政府对环保部门执法的干预。”

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驻地央企、国企的确给地方政府的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不容置疑的不便甚至障碍,但驻地央企、国企对当地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仅就业一项就直接把地方政府利益与驻地央企、国企拴在一条绳上:停工则意味着成百、成千甚至万的人员失业。处在这种唇亡齿寒利益格局下,地方政府必然会投鼠忌器。要解决这个难题,地方政府本身必须抱着壮士断腕的决心,牺牲眼前利益,把环保监察、执法坚决进行下去,而不要动辄埋怨管不了央企:这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托辞而已。

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下监督、执法。在环境法律面前,没有什么央企、民企之分。地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就应该向央企的污染开出罚单。安庆环保局向央企开罚单,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由此,更应该看到,有多少地方环保局该做的事情没有去做。

对于央企而言,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能被稀释。央企、国企应该实实在在做遵守环境法规的模范,主动清理“内部环境”,为痼疾的治理做釜底抽薪的举措。这个,央企是可以做到的--只要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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