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专业人才资格准入的国际经验

2024-04-27 04:09金智渊童连
早期儿童发展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

金智渊 童连

摘要:高质量的托育服务对儿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受过良好专业教育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托育专业人才队伍是保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国际发达国家对托育专业人才已有一套完备的准入机制,如设立全国统一托育专业人才资格证和在法律层面明确托育人员的资格要求等。然而,我国目前尚缺乏托育人员准入的具体要求和完善的培养体系。本文通过系统回顾美、德、日、韩四国在托育人才资格准入方面的经验,旨在探讨适用于我国的准入机制,为我国托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借鉴。研究发现,美国与德国都在联邦层面上设立了各州均认可的托育专业人才资格证,各州的健康部门规定了具体的准入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培训等要求。日本和韩国在法律层面对托育从业人员提出了统一的资格要求,并规定了获取资格证必需的学历教育课程要求等。提示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托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制度,并促进职业教育与准入资格相连接。此外,还需要从学历教育、课程内容、学习时长和工作经验等多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托育专业人才 资格准入 职业教育 人员培训

中图分类号: G6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7-0609(2024)01-0020-10

一、问题提出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1]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的核心要素。在我国,托育专业人员的服务对象主要是0~3岁婴幼儿,对专业人员的多学科知识、技能、素养和师德都有很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我国托育师資面临着总体数量严重短缺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双重困境,保守推算尚有150万的师资增幅缺口需要补充。[2]此外,资格证书混乱及无证上岗等现象也较为严峻。[3]托育专业人才队伍素养和能力的保证需要一套清晰的准入机制和评定制度。托育专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就是指持有什么资格证、具备什么样的学历教育程度和专业背景、接受过哪些以及什么程度的学习或培训的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成为托育专业人员,即资格要求和学历要求。本文旨在梳理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在托育专业人才职前准备和准入机制方面的经验,为我国托育人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借鉴。

本文聚焦国际上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较早且托育人员培养模式较为成熟的四个国家: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通过文献荟萃法,系统回顾了四国有关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与文献。检索了四国政府部门和协会官方网站上最新发布的有关托育专业人才准入机制和职前准备的官方文件、法条和信息,具体包括美国的《儿童发展助理—婴幼儿/学步儿资格认证标准》及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加利福尼亚州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门在日托中心机构许可的政策法条要求;德国的《德国儿童教育和照护劳动力概况》;韩国的《婴幼儿保育法》《婴幼儿保育法实施细则》;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保育士资格考试制度》《关于保育士指定培养的指定与运营基准》。通过精读文献,从中提取准入资格证、准入学历和培训等信息。

二、国外托育专业人才资格准入情况

(一)美国托育人才的资格准入

在美国,为0~5岁儿童提供托育服务的主体主要有公立和私立的日托中心、家庭托育点和政府提供的早期家庭支援项目等。[4]本文聚焦为数较多的日托中心教师的培养。1968年颁布的联邦日托法案(Federal Interagency Day Care Requirement, FIDCR)并没有在联邦层面统一规定托育人员的任用标准。而各州健康、福利、社会服务等部门在日托中心注册许可条例中规定了日托中心教师的最低资格及职业培训的要求。[5]由于美国各州的体制差异较大,以下选取马萨诸塞州[6]、明尼苏达州[7]、加利福尼亚州[8-9]三个州,对其日托中心的教师要求进行介绍(见表1)。

美国各州对于日托中心教师的要求是学历、资格证和工作经验的组合,且最低学历要求在高中及以上。这样可以在保证教师满足从业要求的情况下增加人才雇佣灵活性。美国绝大多数州的公立学前班(preschool)或者幼儿园(kindergarten)对教师的要求通常是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获得学士学位,而对于日托中心的教师要求则比公立学校教师低得多。[10] 2020年一项研究对美国50个州及联邦特区日托中心教师的最低从业资格做了汇总。由低到高六个档次依次为:无学历要求、高中或GED文凭(Gener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相当于美国或加拿大的高中水平)、接受过更高的教育或培训但低于CDA(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es,儿童发展助理证书)要求、CDA证书或与其相等的证书、接受过更高的教育且其要求高于CDA证书但低于副学士学位要求(相当于国内专科)、副学士学位。[11]其中仅有2个州在学历上要求副学士学历,绝大多数州及地区对于日托中心教师的学历或教育的要求介于低于高中毕业到CDA证书要求,可见美国各州情况差异巨大。

由于美国各州对于日托中心教师的入职前学历要求较低,许多教师没有接受过儿童保育相关的高等教育,因此,对于日托中心教师的职前培养尤其重要。美国“国家儿童保育资源与中介组织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ld Care Resource and Referral Agencies)和“美国托儿知识”组织(Child Care Aware of America)建议日托中心教师职前培训应该包括儿童发展、儿童指导、识别和报告虐待儿童、托幼机构注册许可条例、学习活动、健康和安全、安全睡眠措施、避免摇晃婴儿的措施、心肺复苏术、急救措施、应急准备11个主题。[12]但这种专业培训在全美各州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严格规定,有些州未指定培训的主题,培训时长也没有特别的要求。

CDA最初于1973年由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以及儿童青年家庭管理局共同发布,旨在提高早期儿童教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ECE)的质量。[13]目前已经成为该领域内被最广泛认可的证书,在50个州和特区都得到了认可。[14] CDA证书细分为婴儿—学步儿(infant-toddler)、学前(preschool)、家庭育儿(family child care)三类。在申请CDA认证之前,申请人需要在正规培训机构接受至少120小时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培训,并通过测试和在课堂环境中的直接观察评估才能获得证书。以婴儿—学步儿CDA为例,培训科目包括设置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发展、支持儿童的社交和情感发展、与家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管理有效的课程项目运行、保持对专业精神的承诺、观察和记录孩子的行为、了解儿童发展和学习的原则,并且每个科目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客观测试题目覆盖6个CDA 能力目标, 13个功能领域的儿童照护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观察评估时,要求申请人作为特定年龄组的首席教师与儿童/家庭进行互动,由 CDA专业发展专家前往申请人的工作地点,通过观察申请人与儿童/家庭的互动,就候选人的优势和成长领域进行反思性对话,最后由专家向理事会提交评估和分数。

(二)德国托育人才的资格准入

在德国,0~2岁的婴幼儿可以通过公助民营的家庭日托、托儿所获得托育服务。“国家认可的教育工作者”为托育的核心从业者,占儿童照护人员的70%。[15]由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进行培养,培养单位包括专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社会学教育学院(相当于国内的专科学校),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制。全日制的培训通常为三年,其中包括为期两年的在校学科理论学习(包括培训实习)和在工作场所为期一年的职业实习。非全日制的方式由三到四年的学校培训和一年的职业实习构成。

以跨州培养课程框架为例,培养课程内容分为必修与选修。其中必修课包括通识课和职业学习。[16]实践能力培训需要有至少对两个年龄组开展过照护的实践经验,如3岁以下儿童、3~6岁的儿童或学龄儿童及青少年中的任意两个。实践能力培训在学校与机构协商后进行,学校会任命一名教师作为负责监督的实践老师,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训期间对学生进行监督、建议、评估和评分。通常培训的时长不少于3600小时,其中通识课不低于360小时,职业相关学习领域至少1800小时,实践培训至少1200小时,不同的教育机构会有所差异。

在完成学校教育后,学校会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论文答辩、笔试和口试,每所学校都会成立一个考试委员会,参与考试任务的安排及推进。考试内容由教育部或其委托的上级学校主管部门在教育和课程框架内制定。在专业实习结束时会组织答辩会以评价学生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的技能和能力。最终综合成绩合格者将被授予国家认可的教育工作者资格。

(三)日本托育人才的资格准入

在日本,0~6岁儿童的保育体系主要包括针对3~6岁儿童进行教育的幼儿园以及针对0~6岁儿童的保育园和儿童园。[17]若想在保育园、认定儿童园等托育服务机构担任老师,必须取得保育士资格。《儿童福利法》规定,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得保育士资格:一是在指定的保育士培养院校修完指定课程,取得“保育士资格课程毕业证书”,二是在保育士资格考试中取得合格证。[18]

2003年12月由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开设保育士资格课程院校的指定基准与运营基准》[19](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按照日本政府颁布的标准,申请认证合格的院校都可以开设保育士培养课程。其中,指定的培养机构包括四年制的大学(本科),2~3年制的短期大学(专科)和2~3年制的专门学校(高职)。培养形式可以是全日制、非全日制(如函授教育)。此外,《基准》还规定了保育士培养的课程要求及教学要点。日本在研究生教育方面也有保育专业方向,体现了学历教育的完整性。

同时日本还建立了国家考试制度,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可以成为保育士。保育士资格考试依据《儿童福利法》一年举行两次,考试分笔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笔试通过者才可参加技能考试,每门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其总分的60%。保育士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共九门,即保育心理学、保育原理、儿童家庭福利、社会福利、教育原理、社会养育、儿童保健、儿童饮食与营养和保育实习理论。

(四)韩国托育人才的资格准入

韩国0~6岁儿童的保育以《婴幼儿保育法》为依据,由国家的保健福祉部管理。[20]儿童之家是韩国主要提供保育服务机构的统称,包括国立儿童之家、公立儿童之家、私立儿童之家以及家庭、工作场所等儿童之家,根据该法律,想要成为儿童之家的保育教师,必须持有保健福祉部部长授予的保育教师国家资格证。保育教师的等级分为1、2、3级,3级最低,要求获得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并修完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保育教师教育院规定的课程。更高的等级对应着更高的学历、更多保育科目的学习要求及更多保育工作经验。[21]

韩国幼儿保育教师资格的相关必修课程可以在保健福祉部认可的学校里修得,凡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项规定的学校,如幼儿教育专业或儿童保育相关专业的综合大学、师范类学校、专科大学、大学院和指定的保育教师教育院都可以培养幼儿保育教师。在规定的大学中需至少修满17个课程并获得51个学分;保育教师教育院的毕业生需修满22个课程并获得65个学分,且各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方可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保育教师的资格审核为免试检定,满足条件者申请后由韩国保育资格审核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进行书面审查并颁发資格证。在申请保育教师资格时需提交毕业证书与保育机构实习证明材料。保育机构实习标准规定了需在1级保育教师的指导下(1名保育教师不得同时指导3人以上)开展时长不少于6周共240小时的现场实习,实习机构需为经过认证的儿童之家且在实习时有不少于15位婴幼儿在园。此外还需要完整的儿童保育实践日志和实践评估表且评估分数不低于80分。

(五)四国经验比较与总结

本文归纳了四国在托育专业人才准入机制中对资格证和学历的要求,具体包括:1.具备哪些资格证的人员可以进入这个行业,资格证的颁发主体、获取途径等要求;2.学历教育的年限和专业要求,甚至是理论课和实习课的学习内容和时长的具体要求等; 3.其他准入路径,即除了以上路径外,其他进入托育行业从业的途径的具体规定等(见表2)。

总体而言,四国均有比较统一的、权威的托育专业人员国家资格证。并且各国对国家级的资格证申请人员在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具体课程和實习时长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就保障了托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是国家级的权威资格证,获证人员能够得到较高的行业认可,并在行业中担当保育的主力军角色。此外,四国对托育专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在高中及以上,这就保障了专业人员队列的综合素养水平,并且在日本和韩国有专门的四年制本科教育。

三、对我国托育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启示

托育机构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托育服务系统是否完善的重要依据,也是托育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障。国家卫健委在2019年发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中提到“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22] 尚未对学历教育背景、接受何种程度的实习工作经验,接受过怎样及多长时间的培训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从多国托育专业人员的准入路径,即“准入资格证”“准入学历”和“培训”要求几个方面开展比较研究,并根据以上三点提出对完善我国托育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的建议。因为是准入制度,所以本文提到的培训要求主要是职前培训。

(一)完善我国托育专业人员资格证制度

从准入资格证看,目前与托育专业人员队列密切相关的为保育师资格证。我国的职业资格包括职业资格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种,保育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3],此前目录中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育婴师、保育员退出国家资格目录,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更名为保育师,共分为一级到五级五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五级最低。在职业功能上从环境创设、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持和合作共育五个方面分别对五个等级提出了技能和相关知识要求。接下来需要进一步明确保育师的职业定位和评定制度。目前,托幼机构仍然由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早期教育专业的人员担任班级的老师,保育员担任生活照料和辅助的工作。未来保育师是否能成为带班“老师”、成为托育机构婴幼儿保育工作的主力军尚不清楚。此外,保育师证书的地位仍待提高,目前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或政策的强制约束,导致在实际招聘过程中一些未持有任何资格证的人员进入该行业,仅在接受入职单位内部培训后便直接上岗。同时,确保资格证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是出台配套的过渡政策,即针对未获得保育师资格证,但已在岗数年的保育师或此前获得过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过渡优惠政策。例如,此前获得三级育婴师资格证者或满足三级保育师要求的工作年限者,在申请三级保育师时可适当简化流程,并适当放宽限制,以便这些从业者在保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尽早取得规定的资格。总的来说,资格证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托育人才队伍在保证整体质量、规范管理和培训方面存在很大挑战。因此,我国目前亟须形成统一的、权威的国家级托育专业人员资格证制度。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

从准入学历要求看,国际上多是从通过专业人员资格证的最低学历要求进行规范的。我国对保育师资格证的最低学历也做出了规定,即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由于保育师是由保育员转化而来,保育员考试申请的最低学历要求是初中以上学历,相关从业经验1年,可见目前托育从业人员,特别是“两教一保”中的保育人员学历还有待提高。我国新开设的相关职业教育也是从中职开始。2021年3月,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24]新版目录增加了“婴幼儿托育”(中职)、更名“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为“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高职专科)。同时,新增了“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高职本科)专业,初步形成了中高职教育的专业贯通与衔接。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是系统化、规模化培养特定专业人才的主要途径。与国际上已经形成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相比,我国在学历教育方法方面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有相关的高职本科专业,但目前普通本科尚未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少数高等院校自2023年起开始招收学前教育专业“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与管理”方向的硕士,但由于学校硕士招生有限,不能成为我国一线高水平托育人才培养的路径。

(三)建立多元的准入路径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保育师多次登上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因此从招聘的实际情况考虑托育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同时考虑数量与质量问题。如果一味强调高学历与大量实践经验方能进入行业,则不能满足托育机构运营对人才数量的需求。因此,强调多元化的准入机制尤为重要,可以借鉴美国各州对于日托中心教师的准入路径,其囊括了不同受教育背景人员的准入路径。例如,对于正在接受课程培训或正在以非全日制攻读相关专业的求职者,可以将部分受培训的要求放宽至入职后数月或半年内完成即可。

我国保育师等级认定中也对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程度与从业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权衡,允许拥有更高教育经历者在等级认定过程中有较少的从业经历。例如,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者可以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无须在托育行业的工作经验。这种灵活的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托育专业人员力量。

综上,为提高我国托育服务整体质量,有必要完善准入制度,加强托育专业人才队列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采用灵活多样的培养和培训机制,多种渠道招贤纳士,扩大托育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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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e Qualification of Childcare Professionals

JIN Zhiyuan TONG Lian

[Department of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dan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Public Health Safety (Fuda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Shanghai 200032]

Abstract: High-quality childcare service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childrens development. A well-educated and experienced childcare workforce is crucial to ensuring the high quality of childcare services.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admission mechanism for childcare professionals, which includes national unified childcar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and clearly defined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childcare personnel at the legal level. However, China currently lacks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childcare personnel and a well-developed training system.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a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mechanism applicable to China by systematically reviewing the exper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Japan, and South Korea in terms of childcar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rofessional childcare workforce. The study found that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have established state-recognized childcar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at the federal level, and that the health departments of each country have stipulated specific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such as educational background, work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requirements. Japan and South Korea have proposed unified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childcare practitioners at the legal level and have specified the educational course requirements necessary to obtain certification.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China need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qualification system for childcare professionals and promo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cacemic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In addition, clear regulations are needed for educational background, course content, duration of study, and work experience.

Keywords: Childcare Professionals; Academic education; Qualification; Professional training

(責任编辑: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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