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的探索

2009-01-06 10:14朱保光何智龙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朱保光 何智龙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司法警察的定义及职责,并对如何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提出了相关设想和建议,以期对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业务开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61-02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有九大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理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警察队伍既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也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他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随着新世纪检察业务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发展,所面临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和群众上访不断增多,而且对检察官因办案受到不法分子威胁、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不断增多。因此,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达标,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这就关系到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一、加强司法警察军事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一支武装性的队伍,就必须有良好的体能和过硬的军事素质,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想象能力。掌握为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和任务而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素养,才能适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才能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现在司法警察法警业务培训中不只是跑步练体能、打拳、练枪,而是培养复合型司法警察,把技能训练与业务培训等一同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司法警察考核的重点。随着检察事业的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社会的复杂化,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打击报复检察人员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犯罪,检察人员在明处,犯罪分子在暗处,防不胜防。所以掌握过硬的军事技能对司法警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及对检察官安全受到威胁、暴力袭击时能够能及时做出应变;而在业务素质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文化知识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化知识素质,是为更好适应检察事业开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呈现出现代化、科技化、智能化的趋势,这就给执法者包括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人民检察院的技术手段和装备也将日益现代化,每个司法警察只有掌握一定的现代科学基础知识,才能正确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掌握科技知识,以更好地服务于检察事业。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司法警察履行好职责,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指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其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关系到新世纪检察法警事业能否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司法警察处在协助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较大,职业道德失范是一些法警发生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指导司法警察在工作岗位上确立崇高的生活目标,选择正确的职业道德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正确履行法警工作职责。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为规范在条例的第六条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所以不单要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和执法技能,还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强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的纪律性、严谨性和强制性。所以,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必须要以高标准,把握好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司法警察实行的编队管理,这种管理是一定程度的军事化管理,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是要求司法警察在业务工作上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司法警察在履职中是按照检察官的指令行事,司法警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官安排的时间、提出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完成保障任务。为保障办案工作的及时、顺利,一般情况下,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不得自行其事,不得违反办案纪律。司法警察在诉讼活动中要与检察官紧密配合,同心协力,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办案安全,严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凶等事故的发生。由于司法警察有着看守、执行拘传、提解等职责,司法警察作为武装力量,应当配备手扣、警棍等相关的警械器材。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公务和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因此,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就应该建章立制,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派警、看管、提解等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使司法警察执行公务可以“按规行事,以制律警”。

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开展的停滞大多是因为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影响人员和装备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位、司法警察年龄老化等问题影响,但司法警察队伍的服务工作不会因此而停顿。因此,司法警察队伍业务的开展只能根据其局限性开展业务。笔者就司法警察队伍如何开展业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

对司法警察要求遵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严格执行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十项纪律”、“八个不准”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胡锦涛总书记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到实处,并把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延伸至八小时外,坚持从严治警,坚决纠正特权霸道思想,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守纪律,树立司法警察良好形象。

(二)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

由于司法警察既要为检察工作服务,又要接触案件当事人,所以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军事素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等培训,使司法警察明确知道培训学习是为了充分履行司法警察职能,公正执法,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转变从前对司法警察只能干粗活开开车,能武不能文的观点。努力达到高检院要求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支械具、擒拿技术、微机操作)。

(三)完善出警制度

由于各基层检察院的专职司法警察少,但是要执行职务的工作量大,笔者认为在警力调派上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这样才能合理利用警力,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

(四)加强司法警察的警械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武装力量,在执行职务有时必须使用警械具,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因此,司法警察在装备上不足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反映,请求给予帮助。对已配备的警械器材应统一由司法警察队伍主要负责人保管,在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使用警械具,应报请主管司法警察的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登记领取人方可领用警械具,执行任务完毕后必须及时交还。

(五)按院工作的需要,逐步开展司法警察业务

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从弱到强,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工作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肯定。但各基层检察院因各种因素使司法警察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如某些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在需要执行传唤和执行拘传等需要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却没有要求派出司法警察;又如某基层检察院出现警力不足的,只能按本院部门急需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优先派出警力。上述的都不利于司法警察业务的开展,警力充足却得不到充分利用,而警力不足的只能加大工作量。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的重要性。所以,司法警察队伍开展业务应该按部就班,先把力所能及的业务做好,满足本院业务部门需要的服务保障,然后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其他未履行职责的业务。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可以通过与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联系沟通,共同交流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的经验和心得;在各基层司法警察队伍设立24小时的候警制度,做到能随时出警应付突发事件;或在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建立可行的司法警察互相支援机制;或者学习国际上某些先进国家的检察机关每隔一定时间,就在全国各地区检察机关进行工作人员互换。随着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视和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业务的开展最终会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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