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进行影视分级制度尝试的必要性

2009-04-01 06:38党子奇
电影文学 2009年5期
关键词:中国电影必要性

党子奇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以其广泛性、便捷性和强制性而成为制造文化时尚的机器,影视也渐渐成为消费大众的媚俗倾向,为了规范影视市场,国外纷纷由审查制度变为分级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中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中国分级制度也有了进展,但中国无论推出何种分级制度,都不能取代传统的审查制度,因此,中国分级制度与审查制度不相违背,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分级制,必要性

我们处在一个被影视文化包围的时代,影视文化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社会,并与我们关系日益紧密。作为当代文化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影视文化在成为人们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和无所不及的触角对受众的价值观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影视文化独特的审美特征与青少年天性、特征的契合使影视成为青少年的生存伙伴。

一、我国电影监管体制与审查制度

中国对电影内容的审查与管理并不晚。早在1930年11月国民政府就颁布《电影检查法》,当时的电影审查机构是中央电检会,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注意侮辱国体之外片”,主要目的是维护国体,批判外国电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电影监管体制,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文革”期间,中国的电影产业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局限,而受到了极大的摧残。

中国电影现行的审查制度是1997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按照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并对电影可能涉及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社会道德、生活方式等各个层面制定了相应的审查标准。我国现行的电影监管体制是基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2009Az开始,新的《电影管理条例》颁发,制片业的初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也拥有了独立拍摄电影的条件。对于电影内容的审查,依然也是出于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

经过审查的电影,就可以向所有的受众公映。审查的标准应该是出于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可是部分含有少儿不宜的内容的影片却未超出电影审查的最终标准。加之现行的电影审查规定含糊,对于具体的电影内容规范得很笼统、不具体。而且,审查的标准与尺度都无一个明确的公布与说明。因为没有一个文本的规则可依,一部戏能不能通过审查都是审查员的经验和当前的政策方向来把握,同样的情节,也许上个月可以通过审查,但是这个月就不行了,同样的题材,也许上个月还能拍,这个月就不能拍了,甚至,同样的情节,在国外大片里就可以,国产电影里就不能通过审查了……每次说起这些问题,电影局的领导们也摇头,其实审查也不仅仅是电影局一个部门的事情,审查委员会里多数的委员都是来自社会各界,电影局也必须尊重他们的意见。

所以中国影视审查制度的改革,不光是广电总局的问题,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大陆的审查制度却本着老少成宜的原则,着眼于事先的剧本审查以及拍竣之后、播映之前对违规镜语及超控情节的删除裁剪或勒令修改。

可见,要实现影视立法与国外的接轨目标,单靠影视审查与管理是不够的,必须给予影视剧一定的分级,尤其是在影视文艺进出口贸易日趋活跃和自由的今天,影视剧分级制的确立显得尤为必要。

二、新时期实行影视分级制度的必要性

1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贯彻人性化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由于人们的爱好不同,同一部片子,也会有褒贬之声。人们对于影视剧的欣赏意志是不可能被要求做到千篇一律的,现代文艺都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走势,人们的欣赏意志也向多元化方向迈进,异彩纷呈的影视剧接连不断地被搬上荧屏,可谓千姿百态、无奇不有。但是并非所有的观众都对那些光怪陆离的甚至五花八门的影视剧敬而远之或者拍案惊起。同时,一些题材或者表现形式的影视剧也未必能够迎合所有人的欣赏意志,未必能够配合所有人的欣赏能力,也未必能够适合所有人的欣赏格度。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势必挫伤人们的文艺欣赏选择意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本质上是非人性立法的不作为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影视产业竞争的日益加剧,花样包装,感官刺激,吸引受众眼球也就成了影视商崇尚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片商为追求“眼球效应”,一些血淋淋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带有挑逗性的低俗影视剧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荧屏上。对于这些问题,通过分级制划定“底线”,确立“门槛”,使观众可以根据不同需要选择喜欢的影片,孩子可以看《狮子王》《玩具总动员》等,成人看自己喜欢的片子,从而使“以人为本”的现代新人文主义思想在影视立法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和展现,在影视中也做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文艺事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宪法依据,包括影视剧创作,摄制、发行、放映在内的文艺行为不能单纯追求片面的繁荣,同时应该强调涉及其他私益和社会公益的维护。这就是文艺行为的社会责任性。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大众传媒要履行对社会与公众负责,而电视台,影院、互联网,都是影视传播的平台,理应对社会与受众负责,尤其对未成年人负责。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要增强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通过对影视剧进行分级,确定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剧级别(普通级和保护级),让这部分正在成长的“幼稚群体”在影视剧欣赏方面享受充分的选择权和拒绝权,避免遭受来自于不适宜观看的影视剧的精神污染。这也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充分的选择权和拒绝权确立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分级制度,是宪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在文艺修养方面的应有之义。因此,影视立法也必须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对影视剧进行分级管理。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

3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顺应影视法制全球化的关键环节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进,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也不断向前迈进。但是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差异,使单纯的毫无章法的文化交流难免存在各种风险。因此,文化交流(包括影视文艺交流)必须在法律规则框架内进行,尤其是在法律移植运动日趋活跃的背景下。许多法律规则呈现出全球化的融合气象。影视立法也要顺应这一不可阻挡的法治发展趋势,及时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为我国影视立法服务。就影视剧分级制而言,由于我国目

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更有必要汲取国外在分级制影视立法方面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确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影视剧分级制。要实现影视立法与国外的接轨目标,必须给予影视剧分级制一个明确的立法定位,尤其是在影视文艺进出口贸易日趋活跃和自由的今天,影视剧分级制的确立显得尤为必要。统观世界各国分级制度,他们不仅在主流院线、文艺院线、先锋院线以及专门播映限制级影片的院线发行,还包括互联网、游戏等都实行了分级,可以说国外的分级达到了真正意义的分级,且好多都是通过影视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来正式确立的,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电影市场上的分级只不过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在主流电影中分,中国现在许多流行的电影都属于“辅导级”,如《英雄》充斥着暴力、杀戮,在《周渔的火车》中也有情欲场面。现如今中国又推出了数字电视,不仅会考虑到播出时段,还对节目做了归类划分,可能还会出现专门的频道(如成人频道),包括收费频道,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实行这一分级制度,合理性不容置疑。

三、我国关于影视剧分级制的尝试与反复

有人认为根本没必要实行分级、限制或禁止影片的播出与时段的调整,原因是互联网的发展与便捷,只要打开它就可不受限制。观看大部分禁止或限制的影片,也有人对于“分级制”是否会造成适宜成人观看的色情、暴力影视剧泛滥之后果表示了担心和忧虑,也有片商提出影院放映应该有。大众化”思路,认为分级会影响收看,如果某一级别的影片不许某一部分年龄段的人观看就会缩小观众群。这其实是片商单方面的唯利是图的私人立场,不是对分级的理性思考,这只能成为影视分级立法确立影视分级制度的障碍。为此我国也进行了分级的探索,我国影视剧分级制的发展脉络可以大体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1影视剧分级制的提出和尝试阶段

资料显示,公开提出影视剧分级的问题是在20世纪80年代,影视剧分级制的设想提出后,电影分级首先出台亮相。国家广电部曾专门发出通知,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1989年3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儿不宜观看”(简称“少儿不宜”):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凡表现性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2影视剧分级制的天折和复兴阶段

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实施没多久就被宣布废止。1999年。电影《拯救大兵瑞恩》又引发电影分级制讨论,但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电影局不会对电影实行分级制。同年下半年,有关专家再次提出建立影视剧分级制。

3影视剧分级制的热炒和起草阶段

2001年,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首次提出电影分级制提案,2003年2月,中影集团召开影视剧创作会议,导演冯小刚等8人提出“中国电影必须建立分级制度”。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王兴东再次提交“中国电影产品分级”提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映。2003年6月,广电总局给王兴东答复,表示正在对电影分级制进行广泛调研,力争尽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办法。2004年4月,电影分级制的说法已正式写入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日前,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现任电影审查委员会主任童刚透露,为了把电影由原来的“老少皆宜”改变为“满足不同层次观众文化生活的需求”,广电总局已着手调研论证电影分级或者分类的可行性。他还说,中国实行电影分级或分类。不会照搬国外的分级模式,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依据中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分级或者分类将以中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年龄段为类别,以是否涉及凶杀、暴力、恐怖、性爱等有损未成年人健康的内容为标准,以规范市场的准入为重点,对各类影片(含进口片)分类管理。

四、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保证没有任何负面效应和执行上的阻碍,但是在利益权衡之后作出理性选择而出台的制度,“有总比没有好”。我国电影分级制度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电影的分级制度。而且无论推出何种分级制度,它都不可能取代电影审查制度。换句话说,影视剧分级制与影视剧其他行政管制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单纯的影视剧审查制度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影视剧市场的种种问题,尤其是不能满足大众影视文艺欣赏的多元化选择意志。中国电影的现状不尽如人意,绝不是简单的因为电影没有分级,也不是说分级了就能对中国电影或者电影市场起到多少决定性的作用。我们会积极推进。但大家也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分级并非“救市”良药。所以,影视立法确立影视剧分级制不是阻断而是在促进影视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真正走影视文艺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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