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权空置与外贸企业集团制度研究

2009-04-10 03:50周忠学
理论观察 2009年1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

周忠学

[摘要]我国新《对外贸易法》颁布之后。外贸经营权完全教开,然而由于配套机制的缺失和外贸企业经验的缺乏,我国企业外贸经营权空显现象严重。只有建立适度竞争的新型外贸企业集团的规制路径,政府配合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促进我国企业外贸活动的良性发展,解决外贸经营权空置问题。

[关键词]外贸经营权空置;外贸企业集团;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F74L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一0090—02

自2004年7月1日新《对外贸易法》和其配套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对所有外贸经营主体外贸经营投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主体从只有通过国家审批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少数企业扩大为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但外贸经营活动并没有伴随外贸经营权放开而呈现出人们预期的绩效,由于配套机制的缺失和外贸企业经验的缺乏,外贸经营权空置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外贸秩序的混乱。

一、外贸经营权空置现象及其成因分析

外贸经营粳空置现象十分普遍,如外贸活动活跃的浙江省外贸经营权空置率也较高。据杭州海关2004年底的统计显示,浙江省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杈的企业有14808家,但实际采取直接出口的企业只有7555家,仍有近50%私营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处于“空置”状态。

为什么外贸经营权垒面放开之后,众多的企业在登记外贸经营权后,却又将其束之高阀、闲置不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原因:

首先,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后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企业多数之前未进行过外贸活动,外贸经验的缺乏和外贸活动的繁杂及其风险,使得很多跃跃欲试的企业对外贸活动望而却步。这些难题的解决倚重于企业专业外贸人员和专业外贸机构的配备,但200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后获得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薄弱的企业实力和低微的待遇对专业外贸人员缺乏吸引力。新增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往往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从事间接的国际贸易活动,致使外贸经营权空置。

其谈,2004年我国新《对外贸易法》和其配套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虽已颁布实施,我国外贸的保障制度和机构却未同步建立,许多企业一哄而上从事外贸活动,企业各自为政,外贸业出现竞争激烈甚至混乱局面,导致许多企业外贸活动成本巨大利润低微,利润空间不断缩小,许多企业经营方向从国际贸易转回国内贸易,致使外贸经营权空置。

二、企业空置外贸经营权的短枧效应

外贸经营权空置状况是我国企业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心态的表现。外贸经营权空置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首先,企业过分注重开拓外贸市场的风险和困难,但也应看到企业未来外贸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企业开拓外贸市场的成本虽巨大,但只要能采用好的方式趋利避誊,企业未来的收益会更大。如捷业的出口产品品牌一旦占领国际市场,企业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上的选择余地更大,无疑更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其次,企业只有直接行使其外贸经营权力,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利,才能充分享受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及各国各项关税减让的优惠和公平贸易规则、透明度规则和WTO权利与义务平衡规则等规则的制度保障。

三、外贸经营权空置问题的规制路径——外贸企业集团化

外贸经营权下放之后,企业在获取了外贸经营权后又将其空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存众多的、小型的、分散的外贸企业各自分散经营,无法建立形成稳定的出口货源和出口主导产品。各企业之间。盲目竞争,削弱力量,且产业结构低质雷同。笔者认为,专业市场是与企业集群共生的,所以,解决外贸经营权空置问题的路径在于建立外贸企业集团。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盟已日益成为外贸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互补,优化资源配置的新手段。通过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专业企业的联合、相同或相关行业间外贸企业间的联合,在战略联盟企业范围内有效组织和利用各种资源,可以使外贸企业走出当前的困境,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纵向联合——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专业企业的联合

外贸经营权空置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新进人外贸领域的企业对国际贸易制度和环节了解甚少,缺乏专业的外贸机构和人才。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相关制度繁杂。外贸生产企业首先必须要熟悉国际贸易惯例,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外贸政策,在繁杂的制度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或有利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外贸活动;其次,国际贸易的环节复杂。外贸企业要历经海关报关验关、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商品检验检疫、银行跨国支付等多部门调节;再次,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信用证欺诈、外国反倾销措施或贸易保障措施启动及苛刻的绿色贸易技术壁垒的存在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障碍,致使外贸企业可能随时陷入危机和风险之中。因此,外贸活动的复杂性需要大量了解国际贸易制度的专业外贸人员和专业的外贸部门来顺和通过外贸活动的各环节,在成功防范外贸活动中的风险的同时使企业在外贸活动中获得巨大的利润。

所以,笔者认为,外贸生产企业和外贸专业企业可通过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联合,外贸专业企业成为外贸生产企业独立的子公司或外贸生产企业的一个机构,既能使两种企业利益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共存共荣,又能够使两种企业优势互补。专业外贸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国际市场信息灵敏、国际商务交易磋商和市场开拓能力强以及国际贸易流程熟悉等优势,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将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的生产企业。通过市场需求来推动生产企业及时研发新产品,快速满足客户的一些个性化错求,从而确保在某些产品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以股份等经济形式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逐步成长为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以贸为龙头的贸工,贸技等相结合的外向型企业集团。

(二)横向联合——相同或相关行业闭外贸会业间的联合

外贸经营权空置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规模都不太,缺乏稳定的市场和客户。2004年我国新《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后,大量的中小企业加入到外贸竞争的队列之中,它们大多经营业务雷同,造成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塌的自相竞争,低价竞销,我国商品出口数量增长,但出口价格反而下降。这样一方面造成我国出口产品投入多、收益少。外汇收入损失严重,利润率下降,另一方面也招致多国针对我国掀起反倾销浪潮,外国提出的反倾销案件,太多数以中方被裁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中方承担提价,限制出口数量而告终。外国提出的反促销,恶化了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在外国市场的经营环境,使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受到巨大冲击。

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美键在于增强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在于加强

相同或相关行业间外贸企业间的联合。相同或相关行业间中小外贸企业间依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进行合并或兼并,组建成实力较雄厚较大型的外贸企业集团及其强有力的核心决策和管理机构,根据企业集团下属的专业外贸分公司或子公司传递回来的外贸信息,依据备下属外贸生产企业的资源优势,统筹决策。这样,就可以增强外贸企业的整体实力,减少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自相竞争。在较大型的外贸企业集团形成后,外贸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卡特承方式进行联合,在进口某种商品时,一些外贸企业集团通过协定都以某种价格购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一些外贸企业集团通过协定都以某种价格卖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自相竞争,而且可以防止出现低价竞销的情况,降低我国外贸企业涉入反倾销诉讼的机率,使我国外贸企业从恶性竞争转入到良性竞争的轨道。

(三)制度保障——引导外贸活动的良性发展

外贸经营权空置问题的解决也依靠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国家应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制,建立外贸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有序规则和秩序。国家除了要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为我国外贸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制度环境外,还应成立外贸企业集团对外贸易专门服务机构。国家外贸专门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项:

1,积极协助外贸企业集团应对各种国际贸易限制措施,防范各类外贸风险

从国际贸易情况来看,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限制措施类型有着继续增加的趋势。形式趋于多样化,既有传统的反倾销调查,又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限制措施新形式,国际贸易保护有可能更为严重。当前许多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由于无序竞争招致厦倾销诉讼,导致这些企业的外贸活动成率增大,甚至丧失原有的国际市场,故将其所拥有的外贸经营权空置。因此,相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贸企业集团建立后,为促其良性发展,政府应当帮助外贸企业集团应对各种国际贸易限制措施,及时提供相应的信息,帮助外贸企业集团积累从事进出口贸易所应有的人才和必要经验。

2,协调外贸企业集团的外贸出口秩序

虽然外贸企业集团能起到减少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间无序竞争作用,但由于外贸企业集团是在保障适度竞争的限度内建立的,也可能会存在外贸企业集团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忽视行业整体利箍,不惜竞相压价,争夺现有市场的情况。因此,政府应当对出口市场竞争秩序,尤其是对于新开发市场的竞争秩序进行有步骤地调节,避免重蹈覆辙。

3,引导外贸企业集团开发国际品牌

外贸企业集团应改变现在从事外贸滔动的多数企业不注重培育自己的品牌,出口商品缺乏特色核心竞争力的情况。观从事外贸活动的多数企业产品品牌少、技术含量低、资本积累速度不快,在世界产业分工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应当引导新型外贸企业集团调整定位。开发国际品牌,作好作大品牌,享受到更多的品牌利益,引导新型外贸企业集团走以质取胜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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