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张之洞“以条约为章程”的外交思想

2009-06-22 02:36敖福军
文学界·人文 2009年3期
关键词:张之洞条约主权

敖福军

摘要:其思想基础在于条约制度的形成这一现实,其思想来源在于:清朝官员开始懂得用条约限制洋人。其思想含义是一方面是指在对外交涉中我方官员对条约必须作到熟悉和了解,以求办事符合条约,并利用条约,在条约范围内争取我方最大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洋人,则以条约为必要手段,限制束缚对方,对于条约外的不合理要求一律驳斥之;对于其不遵守条约的行为,则责以公法,申明条约,据理以折之。其思想的意义在于:这种外交策略是抵御西方列强侵略的有效策略。对条约内容利弊得失的深刻洞察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国家主权的力争是其难能可贵之处。

关键词:张之洞;条约;外交;主权

中图分类号:K2.5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9)03-100-04

张之洞一清朝末年有名的督抚,以著《劝学篇》和修汉阳铁厂而闻名于当世。晚清督抚权重,作为晚清重要权臣之一,他对晚清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都颇有影响。就张之洞在外交方面的影响而言,身为封疆大吏的张之洞虽未能频繁地直接参与到外交事务中,但他的言论对当权者不能不产生影响。在中俄伊犁交涉中身为一届清流的张之洞曾以两本《熟权俄约利害折》和《详筹边计折》名震朝野,在外交事务中崭露头角。接着他又在两广总督任内在外交事务上锋芒毕露,对国家主权多有维护。他频频地向朝廷献言献策,许多都被采纳。从成为清流健将到卸任两广总督这一时期,他主张御侮自强,主张以夷制夷,主张进行积极的外交,此后在湖广和两江任内由于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洋务事业中,他的外交思想没有得到多大发展。在甲午战争后,其外交思想更是渐趋消极。因此本文把探讨的重点放在19世纪80年代。

由于清王朝的国力衰弱清朝政府在与西方列强的交涉中明显处于下风,清朝官员在外交过程当中所能采取维护主权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而运用中外双方签定的条约来维护国家主权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选择。张之洞在外交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条约为章程”的外交思想。

国内关于张之洞外交思想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其重视条约的外交思想来说尤其如此。国内仅有少数研究者曾在其研究著述中约略提及张之洞的这一思想。宁宁在《论张之洞的外交思想》的硕士论文中曾经说到:张之洞注重对中外条约加以运用。不仅重视中外条约,而且更强调对万国公法的采用。张之洞认为只有学习“公法诸端”,才能真正融入国际社会。二是他尤其强调利用万国公法来保护中国权益。在其之后发表的论文《张之洞早期外交思想述论一以伊犁事件为中心的考察》(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也曾约略地提到这一思想。

纵观国内对中国近代条约公法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近代条约、公法只是列强强权的产物,对积弱积贫的近代中国而言更多情况下无异于一纸空文,对信守条约的大臣也指斥为迂腐和不切实际。实际上这种说法未免偏颇。对近代条约、公法研究颇多的李育新在《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一文中指出:“如果当时不采取信守条约的方针,清政府是否还有别的良策?中国贫弱落后,难以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抗衡,如果违约,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打击,甚而走向战争,而战争的结果总是导致一个更加苛刻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需要运用近代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进而与列强建立一种真正平等的条约关系。当然,仅仅依靠国际法是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其他条件,但它可以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论武器。而且通过和平手段达到此目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改变了与西方列强之间不平等的条约关系,便是一个例子。实际上,张之洞重视条约的思想和实践在当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一、张之洞的“以条约为章程”的思想的基础、来源

(一)其思想基础在于条约制度的形成这一现实。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英国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伴随着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的“条约制度”逐步形成。美国学者费正清说:“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这二十年构成了中国对外关系新秩序的第一阶段。从西方的观点看来,那是这种条约制度结构得以逐步形成的初创阶段,后来的几个阶段是使条约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中变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费正清将1860—1950这90年依次分为三个三十年,即三个阶段,外国人的影响在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这三十年间达到了高峰)。在1840年至1860年间,随着《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以及《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签订,中西双方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确认并以载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在中西双方遵守条约的前提下,条约制度得以形成。

(二)其思想来源在于:清朝官员开始懂得用条约限制洋人。在与西方人交涉过程中,中国人开始逐渐接受条约制度,并学会以条约为据限制对方。

在条约制度体系下,公法、条约越来越受到中国人的重视。清朝的封建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在中外交涉中,如果行事不以公法、条约为依据,中外之间就很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引起更大的麻烦。曾经蔑视条约,严令桂良、何桂清等人修改《天津条约》的咸丰皇帝在战后不得不在《北京条约》订立之后即立刻明降谕旨,“其和约内应行各事宜即著通行,各省督抚大吏,一体按照办理”。并令奕新将该谕旨宣示该夷“示之以信,使之不疑”。奕新提出的当时的外交方针是:“按照条约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隐示羁縻”。两江总督何桂清也说:“中外交涉事件,有不能凭律例以决断者,全恃条约以为范围”。又如利用条约收回部分利权,洋人在内地游历可用严定章程的办法来约束等等做法“凡此皆所以尊崇国体而藉条约以维系之也”。清朝的统治阶级意识到:条约在必须遵守的同时,也可以作为约束对方、维我主权的手段,作为扼制列强条约外侵渔的工具。承认和维护条约,这一政策不仅避免了列强的合理抱怨一这种抱怨有可能成为西方国家采取惩罚性行动的借口,同时它也可以使清朝藉此限定外国人按条约行事。

二、张之洞“以条约为章程”的外交思想的内容

1882-1884年张之洞出任山西巡抚。1883在山西巡抚任内时期,张之洞在《延访洋务人才启》中提到外交之道,他说:“查中外交涉事宜,以商务为体,以兵战为用,以条约为章程,以周知各国物产、商情、疆域、政令、学术兵械、公法律例为根柢,以通晓各国语言为入门”。张之洞在《延访洋务人才启》中提到中外交涉之道要“以条约为章程”。综观张之洞的言行,“以条约为章程”的含义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指在对外交涉中我方官员对条约“必须熟考详酌缓急”,以求办事符合条约,并利用条约,在条约范围内争取我方最大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洋人,则以条约为必要手段,限制束缚对方,使之“就我范围”,对于条约外的不合理要求一律驳斥之;对于其不遵守条约的行为,则责以公

法,申明条约,据理以折之。张之洞这个思想的侧重点在于后者,因为在与洋人交涉中,彼强我弱,对方常常恃强凌弱,在外交中我方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以条约为斗争武器是有必要的。

(一)就前者而言,张之洞认为官员对于条约,平时宜详加体察,这样遇事时方能办理得宜,才能在处理洋务的过程当中不至于使我方权益受损。

1886年张之洞鉴于“广东远控南洋,距各国洋界最近,交涉事件尤为紧要”,“且条约本极细密,洋情又极变幻,必须熟考详酌缓急,操纵方能合宜”的现状,忧于官员“引约章则多舛,援成案则多歧……”。“各衙门多诿为无关职任,不加深求约章,全不究心成案,直未寓目以致隔膜无当”的情形,特设立办理洋务处。洋务处“荟集条约档案中外图籍以便查核”。洋务处除运司主管外“兼派在省四司道督同大小官员筹办”。此举之目的在于“督饬各衙门讲求洋务”,“兼以练习人才,俾资器使”。

张之洞自己在办理洋务时也力求与条约规定相契合。中法战争期间,广东“民情汹汹,张之洞深恐发生事变,立饬地方官出示,“将法国教堂概行封禁,谕以法人开衅,扰害地方,所有法国教堂物业均应查封备抵……凡法国教士出境,密饬地方官妥为保护”。张之洞“再四通饬晓谕声明:法国官商教士不因争战而来,本与法兵有别,严饬诸将约束各营,明示密防,费尽心力”。由于办理得宜,合乎公法,清廷在日后外交中取得了主动。

(二)张之洞在自身守约的同时也要求对方守约。在与洋人交涉中,张之洞以条约为据驳斥对方无理要求及非分言行;以条约为手段为己方争取最大权益。

在中法会勘中越边界时,法军强占江平等地并驱逐虐待当地华民,张之洞引条约为据,严词驳斥:“且查津约第一款云: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工商贾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等语,是确为越地于侨民华民尚应优待,况此未勘未定之界,不匪不勇之民乎?”。张之洞的驳斥一针见血,让英国人辩无可辩。

在张之洞任两广总督期间,英人法德嘉在华走私被抓,英领事请求会审,张之洞据理驳斥:“交涉案如被告系英人,只准英员观审,烟台约已载明,英领事请会审,已据此驳之”。英人的企图终未得逞。

中法战争期间,法国企图在澳门购买军需、招兵屯兵,葡萄牙人想据此与法国交易。张之洞闻之,立即照会澳门葡萄牙主管罗大臣:“查《万国公法》内载,凡属局外之国均不得在境内准交战之国招募兵勇,置办战具并不准战船入口及借地屯兵等事,例禁綦严,万国遵守……如法人果有是谋,本部堂深知贵大臣必援公法自守局外之义,坚持不许。”并指出:“贵国人之居于此者实与中国休戚相关,内地安则澳门安,内地有事则澳门不能无事”司。张之洞义正词严的立场使得澳门主管大臣对自己的行为不得不采取审慎的态度。

张之洞引公法之义最正,斗争立场最坚,斗争效果最明显之举莫过于他严拒法领事之妄索的壮举了。

中法战争后,法国驻广州领事师克勤回赴本任,欲向中国索赔战时教堂教民损失,照会中说道:“应请贵部堂命令地方官立将占霸教士房屋之人全行逐出并委员会同主教所差之人查明所占何地,所毁何屋,所缺何物,详细查明秉公办理”。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收到照会据理驳斥:“查自去年七月初间,中法已成敌国而粤东仍肯卫送贵国教士,使之行止自由;封守贵国教堂,使之稽察易及……来文乃以卫送为驱逐,封守为霸占,岂尚欲追论失和时事乎?况贵国首开衅端,兵祸连结,荼毒人民不可胜计,即使驱逐教士,产业入官,在当时并不为过举,况实系护送,实系封守乎?本部堂以为前此教士无论是驱逐是卫送,教堂无论是封守是霸占,事在开战以后议和以前,此时皆不当复问,况自和议定后粤东各处教堂先经本部堂拆封交还,教士入境者亦饬按约保护,原不待贵领事官之请而后行”。在照会中张之洞阐明了我行之当和彼行之非,驳斥了其无理要求。

张之洞拒绝与嚣张跋扈的师克勤会面,法国政府只得将师克勤调离广州赴越勘界,另派法兰亭继任法国驻广州口岸领事。孰料法兰亭更有甚于前者。1886年初在给两广总督衙门的照会中他认为:中法战争期间“因各地方官未能实力保护……是以各处百姓将教士教民任意欺凌,无可安生,此次被扰被害又失巨款,深为可悯”。开出失单33张,声称共计失银三十八万余元,要求“速为将案办结”。

为此,张之洞于5月11日照覆法领事。在照会开头他对法兰亭的不合公法之举进行了讥讽:“贵领事官素来深明公平道理,备悉各国交涉章程,不应又生波澜,为此不合情理之请”。接着,张之洞在照会中对法领事的照会逐项进行批驳,就法领事所陈细与辩论,共分三端。关于教堂“有事时则官府代为封固看守,事平后则点明交还,保护之道,不过如此。此教堂无可议办者也”;关于教士,“教士出境则送之,留粤则卫之,保护之道亦不过如此,此教士之无可议办者也”:“至于教民一项,其人虽习法教,仍系中国子民,领事官离粤期间粤省教民之事,岂能复行追问?如欲追问,是不啻干预中国保护子民之权矣!此尤教民之无可议办者也”。在照会最后,张之洞又利用公法对法兰亭的无理要求进行了强有力的驳斥。他认为如计损失“即专以广东一省而论,掳广海之渡船,封北海之商口,省潮廉琼道路梗阻,货物停销,商工船渔俱受亏损。统计广东省各口损耗银数约计三百八十余万两,按照《万国公法》自应以举兵至人之国生衅者认其咎,贵领事官须先言明将此项银三百八十万两若何查办,若何归结,筹有妥善切实办法,与本部堂议明办妥再为查办教堂损失零星物件可也”。

由于张之洞义正词严的驳斥,法国无奈,只得将法兰亭调往福建任职,另派白藻泰任法国驻广州领事,以示修好。

在这件事情上,张之洞一方面遵守国际公法与惯例,将法国在粤之教堂教士妥为保护,使洋人无可指摘;另一方面,对法国领事的讹诈妄索则据公法明驳力拒,使对方驳无可驳,坚决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在这场斗争中,张之洞有理有节,力折法国侵略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最终放弃了藉口教案妄索之举。

对于既成公法条约,张之洞能够做到知悉、遵守并引以为据驳斥对方无理要求以维我主权。而对于未定之条约,张之洞主张:在其签定的过程中要深察细究,辨明得失利弊,恃理辩议,审慎进行。于条约草签之后,如发现果有损我主权之处,应力图挽救,否则贻害无穷。总之,他主张最大限度地限制束缚对方,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我方主权。

在《中法新约》签定前,张之洞屡屡上书,苦争详约。在1885年的一份电奏中说:“惟紧要数端必应早议:一、我虽撤兵,彼亦不得进兵,宜扎原处……一、鸡笼,澎湖宜令即退,以为和好实据。一、津约但言于法商务极有益,宣增为中法商务彼此均有益,以昭平允……一、自去年开仗以后停战以前,中国毁伤法人物业应勿庸议……”。张之洞的这些主张正是欲以条约为依据限制束缚对方行为,使之活动“就我范围”。中法停战后,张之洞前后电奏22次,三争撤兵,余争条约、地界、

商务、刘军、义民。然而“公迭次电奏请,无可挽回,惟于约内增‘不碍中国体面一语而已”。

在勘定中越边界订立勘界条约之时,张之洞力争领土主权。张之洞派员赴各地履勘,并搜罗图文旧载,穷举十处以证明部分疆界之我属。又在勘界图上绘出四线以分出议界的顺序与层次,使勘界较易下手而不失主权。张这洞此举之目的在于:“正以西例最重在证,故欲专持证据辩论,以四线相机操纵”。

张之洞在条约签定过程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在勘界谈判过程中,“总署意在速了,惟以各请现界为主,请旨电饬不必强争,然公与钦使犹坚持力辩。法使知我不可夺,率以嘉隆八庄归华”。

勘界条约草签之后张之洞力争主权,极力辩明白龙尾等地确属华地,法不应占。“白龙尾系龙门协水师讯地,洞前奏图上填作黄色,尚可覆按”,“请电饬邓大臣将约内白龙尾一处抽出,万万不可许其驻兵。我疆我土,即法国其将何词?”,“对约内‘法兵照现在情形中国且不置议一语,万不得已亦宜于“照”字、“不”字之上均添入“暂”字,或可留为后图”。

由此可以看出,张之洞对条约力争的态度是坚决的,他能够做到不惧洋人,不畏权贵。张之洞“力争条约”的方法也是多样的。比如,他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来进行谈判:通过条约文字上的增删变动使不利于我方的问题悬置而不至成为定案。

三、张之洞的“以条约为章程”的思想的意义

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这种外交策略是抵御西方列强侵略的有效策略。‘由于诉诸条约,走私和非法的海上的贸易得到了制止。苦力贸易在一定范围内也得到了控制。外国人开始哀叹:中国人正在用他们所承认的那些依据来对抗他们。应该看到,在处理外交事务中,条约作为“国家及其它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在协调中外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中外交涉中依据条约所定条款来作为处理中外纷争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对列强条约外的侵略欲求也能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张之洞很好地运用了这一策略,很好地掌握了近代外交的原则和规范,他利用《万国公法》以及相关条约驳斥了洋人条约外的无理要求,维护了国家主权。

张之洞这一思想的独特及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对条约内容利弊得失的深刻洞察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国家主权的力争。

清朝末年,尽管清王朝掀起了洋务运动,但地方官吏中不愿讲习洋务者很多。他们或将公法条约束之高阁,或者在刊布条约的时候将其首尾倒置,胡乱粘贴,这也是清廷屡次刊印条约颁谕各省府县而收效甚微的一个原因,也是各地教案频发的一个原因。既然不愿讲习洋务,自然对条约无可置喙。在清朝的封疆大吏当中,对条约中有损国家主权的条款敢于力争者间或有人如左宗棠、刘坤一等人,但他们对条约内容的分析很难像张之洞一样鞭辟入里,一针见血。

张之洞对条约内容的利弊有比较精当的分析。他曾就中葡条约一事提出“七可虑”、“八条理由”和五条挽救措施。曾就中法战争末期撤兵、议约等事屡电总署,力争利权。推及以往,也曾就中俄伊犁条约剖明其“十不可许”之处,指出:“必改此议不能无事,不改此议不可为国?”。

尽管张之洞常常对条约发出精辟入理的议论,提出比较适宜的建议,但这些对惧怕洋务枝节丛生,情愿交涉尽快了结的清朝统治者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意义。他们常常将张之洞的建议视为节外生枝,因而常常对其置之不理。

清朝末年,由于西强东弱,我国在外交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又由于清廷一再晓谕各地官吏,要“恪守条约”,结果形成“官怕洋人”的局面。薛福成说:“迩来当事,愿生事者较少,而习畏事者较多,故失之刚者常少,而失之柔者常多”嘲。如此,对条约敢于力争者少之又少。

张之洞对国家主权的力争不能不与那些在外交上持妥协倾向的外交官员形成鲜明的对比。于是在外交上就出现了两种声音,两种态度。外交事务上意见的相左使他们成为政治上的敌人,时人便将张之洞与李鸿章视为一对政敌。

总而言之,张之洞之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能够在西强东弱的情况下能够依据公法、条约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国家主权进行维护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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