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2009-07-05 06:53王美霞
科教导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学法律

王美霞

摘要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二者的结合,是法律援助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走向。绝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工作的开展上也各有千秋,但整体效果尚未尽如人意。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品,其在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上的双赢已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7文献标识码:A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和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是国家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家于1994年开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从司法部到省、地、县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已达6000多人,法律援助初具规模。但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增多,对法律援助需求的日益扩大,现有专职援助律师队伍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迫切需要社会力量作为补充。司发【2003】18号“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这为高校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学教育目前普遍存在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的问题,学生毕业后发现所学很难致用,司法职业能力低下,往往需要再耗费一两年时间跟从专职律师才能直接从事法律工作。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实践教学基地,许多高校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可以说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1 法律援助对于法学教育

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是必然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运用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包括理论修养和专业技能,应培养学生法律概括、法律分析、语言文字表达等专业能力,以及法律注释、法律渊源识别、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法律推理、法律漏洞补救、法律说理等法律技术。但传统的法学教育将教学重点放在学生理论修养的培养上,而忽视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学生熟知法学概念内涵,对于实际操作流程、办法往往一知半解。即便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实习等环节加以弥补,也收效甚微,从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形也可窥得一二。法律援助进入高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问题。

1.1法律援助可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首先,法律专业技能是一种综合性的应用技能。法律援助将生活中具体案例搬到学生学习中来,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学科和社会科学,从接待到取证、开庭、案卷整理归档,通过办案,学生的各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乃至社交能力可以得到综合培养并融会贯通。办案不仅需要满腔热情,而且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其次,法律援助以真实案例给学生以具体操作的机会,这种亲身体验下培养实践能力的效果是传统教学手段中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所不能比拟的。毕竟,案例教学中,老师所选取的案例往往具有片面性,甚至可以忽视与该学科关联不大的方面,但生活中的问题不可能都是简单纯粹的,同时还会涉及许多实际问题,包括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行政干扰等等,这就导致学生在实践中会无所适从。模拟法庭可能会选择真实案例,也包含了整个案件运作流程,但终究是模拟,学生是很难体会到那种真实解决问题的质感的。

1.2法律援助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职业素养是法律人必备的,也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大学生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力量的组成部分,是法学院学生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弱势群体的接触,也可以让天之骄子们走出象牙塔,更多地看到这个社会阴暗面,有许多问题难以解决的无奈,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弱势群体,实现社会正义。同时,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无偿的援助摆脱了经济因素的干扰,学生的满腔热情仅仅是出于正义之心。

1.3法律援助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法学教育并没有摆脱一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模式,学生的接受是被动的,尤其是在大班教育的情况下。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出手解决问题,在整个环节中充当一个领路人和开拓者的角色,有不懂的地方便会主动去寻找解决方案,并在最后体验到问题解决的成就感,学习积极性大大激发。

1.4法律援助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

从事法律工作不仅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而且要求法律人以缜密的思维进行法律推理、司法认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帮助学生增强这一意识。譬如时效问题,课堂教学无论如何强调时效的重要性,也未必能引起学生重视。但在实际办案中,时效问题关系诉讼胜败。通过办案,学生能现实感受时效之重要,使其对时效的重要性刻骨铭心,形成习惯性思维而非轻易抛到脑后,真正确立时效意识。

2 法学教育对于法律援助的作用

2.1法学教育可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一方面,扎实的理论基础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必备功底。传统法学教育中基础知识的传授帮助学生建立起基本的知识框架并不断丰富充实,是法学院学生相对于其他学院或普通大众的专业优势之所在,也是其成为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之一的重要原因。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学生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可以更加沉着自信地应对各类问题,解决的效果也会不断增强。

另一方面,职业道德是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合格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人职业素养的殷殷教导对于伴随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实际案例的操作中会接触到社会中很多让人无奈的一面,在“势”与“利”的面前,如何坚守住自己的底线,坚守住法律人的原则,这样的教育可以让人终身受益,也让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开展下去。

2.2法学教育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本营”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主体,无论是在司法部到省、地、县的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在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都必须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最主要的途径,是向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大厦”输送“原材料”的重要源泉。只有法学教育不断发展进行下去,法律援助工作才能高效地运转下去。

3 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绝大部分法学院校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在具体运作上又各有千秋,收效也是各不相同。在我们的调研中,曾走进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以及南京大学四所院校。下面将重点以华政、南大及笔者所在苏大的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3.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2006年三月,华政法援开始投入社会工作。地理位置上,有一个单独改建的办公室在校门之外,临近路边,方便咨询。人员配置上,其队伍包括硕博研究生及高年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人员选拔时要经过层层笔试、面试,成员的资质、素质得到保障。华政法援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不同于其他院校的机构设置。该中心以解决问题为主导,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部、房地产纠纷咨询部和财产纠纷咨询部”四个部门,服务特征明显,方向明确。

两年间,华政法援除常规的定点值班外,还有不少特色活动。对外,送法入校,送法入狱,建立共建单位,开展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等等。对内,主要是专业培训和模拟法庭,另外,还有课题研究活动。各类活动均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效,墙上挂满的锦旗即可彰显。

3.2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南大法援成立于1998年,成立伊始就成为国内第一家高校范围内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规模最大的常设性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机构。该中心由22名指导老师、11名律师和80名法学院学生组成,包括高年级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若干名。主要日常工作是接待来访咨询者、电话咨询、信函回复等,成员还担任居委会法律顾问、义务咨询员,定期组织出外法律咨询活动。至今为止,南大法援成绩斐然,接待来访人员5000余人次,电话咨询近3000人次,解答社会来信200余封,受理各类案件近百件,其中正式代理近50件。其社会影响力令人瞩目。

3.3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苏大法援经由苏州市司法局审批于2004年初成立。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1000多人,其中当面咨询600多人,电话咨询300多例,回复信件近百封,在多个社区和学校设立咨询点,近年又与各社区成立共建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关于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总结:各高校的法律援助开展状况不一而足,可以共享的是开展得比较成功的几所院校,如华政和南大的经验及部分院校所共同存在的弊病。

3.4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3.4.1成员应对问题能力不足。观察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各中心可以发现,其主要成员往往是低年级本科生,对于法学,他们自己尚未入门,很难解答来访者的困惑,大部分问题被滞留下来,待请教过相关教师再做回答,大大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尤其是在对外开展咨询活动时,初衷难以实现。

3.4.2工作中心不明。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一个团体必然会设置各个部门以方便工作开展,如为了对外宣传而成立宣传部或美工部,但部分法援在此过程中丧失了中心成立的初衷,其法律服务特征不再明显 。

3.4.3部分法援存在经费不足、报销困难,以致大型活动难以开展的问题。另外,没有专门的指导教师或律师也是其活动开展不畅的原因之一。

3.5 经验

3.5.1高素质的人员配置

通过介绍可以发现,华政与南大在中心成员的配置上都有较高的要求,低年级本科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而不被纳入,也排除了新生入学后仅出于好奇或一时热情而选择法援的情况,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日常工作开展的稳定性。

3.5.2领导层的高度重视

高校法援一般都设于学校内部,由学校或所在院系进行管理。领导层对法援工作的重视使得其活动更为顺利有效地开展。如充足的经费支持,律师和指导老师的配置帮助,校外活动资源的获得等。

3.5.3中心成员自身的努力

任何成功的获得都不能忽视最为根本的内动力。实践中的法律工作是繁复的,无论是接待、回访还是宣传咨询,成员工作时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态度是中心工作越做越大、越做越好的重要原因。

4 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的双赢

4.1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念及在中国的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映,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它汲取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的经验,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学生通过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华政、武大、中南政法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至2002年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四所高校法学院∕系设立该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上述11所高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

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4.2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区别

法律诊所代理的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由学生代理案件,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社会责任感有重要的意义。它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区别主要在于:

4.2.1性质不同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学方法,通过诊所式的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等,而高校的法律援助是属于社会法律援助的组成之一。

4.2.2开展形式不同

诊所式法律教育下,教师结合教学目的,选择性地接待案例,并且全程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开展的形式多样,但以提供咨询意见、代写文书、宣传法律常识为主。

4.2.3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不同

诊所式法律教育于2000年引入中国,发展至今也是方兴未艾。而高校法律援助的开始远早于此,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也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依托法学院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

4.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

4.3.1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传统的教学模式受到批判。现有的教学模式下,教师以自己的方式向学生单向性地灌输知识,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学生的感受和理解程度,学生被动地接受,听课,笔记和考试。考试成绩是评价课程学习得如何最主要的标准,学生以考试成绩和排名为主要追求目标,很难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难以体会法律的真谛。

(2)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不适应。司法考试是一种执业资格的考核,注重对考生理论分析、综合运用等能力的检测,而目前高等院校的学生很难通过该考试,说明四年的学习后学生依旧没有掌握法律的基本执业技能。

(3)学生难以适应社会工作。基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学生虽然拥有了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缺乏从事法律职业的综合能力。一旦置身于具体法律社会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现实问题,空有理论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进而陷入迷惘状态,产生挫败失落感,社会也会对大学法律教育产生怀疑。

4.3.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开展价值在很多方面是有共通之处的,又由于其相较后者,主要是对案例的全面参与,因而还可以促使实践法学的形成。传统法学将部门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它们各自在法典结构上并不相同。从根本上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密不可分,但在法学院教学上很难实现二者的统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案中探讨具体法律问题,将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4.3.3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时所需要关注的问题

(1)经费问题。目前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但这种资助是短期的、不稳定的,不能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长期开展。诊所运作时涉及到机构建设、专员管理、案例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成本较高,但又属于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难以从当事人处得到经济支持。而国家的法律援助经费本来就杯水车薪,又绝大部分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专资拨给高校法律援助,同时诊所所属院校是非营利性机构,也不可能长期予以经济支持。

(2)学生代理的身份问题。学生在法律诊所代理案件时,一般都是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非经司法部门批准,不能查阅案件材料,不能会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无法调查取证,直接影响到了刑事案件的代理。

(3)师资问题。目前法律诊所的老师一般均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他们一方面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另一方面要兼顾传统法学教育,难免存在精力不足的状况。另外,我国也缺少对诊所教师的评价机制,很多老师都要面临晋升或评选高一级职称的现实,因而不得不受到传统评价机制的牵制,在对诊所教育的精力分配上有所顾虑。

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援助本来就是政府责任之所在,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应当得到政府长期充足的经费资助,同时,应当确立法律诊所的特殊地位,承认学生的准律师身份。另外,各高校应当聘任专职教师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尽快建立起诊所教师评价机制,独立于传统的教师评价机制,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4.3.4管中窥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劳动法律诊所

王健法学院劳动法律诊所启动于2008年10月,是由美国的国际劳工权利基金组织资助,依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所建立集劳动法教学和劳动争议案件咨询代理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它基于“劳动法律诊所教育和培训计划”而建立,旨在让劳动法专业的研究生在劳动法教师、专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处理社会中一件件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同时向弱势劳动者提供维权的法律武器。

诊所由法学教授、专职律师以及多名法学硕士研究生组成。其指导老师沈同仙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同时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劳动法的教学和研究,并参与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认证和讨论。指导老师主要负责每周诊所运转的总结、决定案件的代理并为学生平时在诊所的工作提供意见。专职律师刘永胜 2001年起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平时与学生一起进行值班工作。

该机构只为存在劳动问题或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向劳动者提供法律问题咨询、诉讼文书代写及案件代理等服务(但由于学生尚未取得律师资格,代理仅为公民代理)。属于机构受案范围的案件,机构决定受理并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后,将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接受法律咨询和代理出庭不收取任何费用,还可在受案期间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包括为当事人承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交通费和餐饮费。

关于诊所的具体运转,学生平时两人一组在诊所值班,如遇咨询类案件也可直接单独回复。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在案件的承办方面分工协作,全体同学被分成五个业务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负责召集、资料收集的分配等。劳动者将遇到的劳动法律问题诉诸劳动法诊所,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审查,认为案情有教学价值,诊所将接收的案件指派到各个业务小组,由各组在导师和律师的指导下独立兼有配合地处理案件。诊所仅作为学院的教学项目,并不独立,因而不设学分。另外,为维护诊所的硬件和软件,全体同学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组成了四个职能组:电脑、网络小组,宣传、视听资料组,后勤组及资料搜集整理组。

法律诊所的教学虽然以实际案例为主,但离不开基本的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素养。探讨中国环境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也正是劳动法诊所项目所追求的目标。因此,对同学们进行更深层的劳动法理论和诊所式法学方法论的传授是劳动法诊所项目的法学教育探讨方向和教学内容。

5 结语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产物,是实现二者对接的有效途径,虽然它被引入中国才不久,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因其优势所产生的强大生命力是不可抗拒的,它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相信法律诊所教育一定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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