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中,审判的理念之变

2009-07-17 03:48静致远
检察风云 2009年11期
关键词:重整法院司法

静致远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司法,是社会的“稳定器”。面对金融危机,司法必须有所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危机在司法领域产生的“连锁反应”。知而后行,司法理念需要怎样重新调整,采取什么措施能够及时化解危机,“保稳定”?政法部门正通过不懈的努力,在调解、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司法理念和制度是进行大胆创新,把金融危机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振荡降低到最小。

2008年底——2009年初,金融危机让全国法院立即行动起来。

——天津高院印发《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措施》,20条措施赫然醒目。

——广东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建言献策;加强排查预警,未雨绸缪;加强矛盾调处,确保案结事了;加强预防处置;消除隐患;加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山东高院,实行系列案件集中管辖和协调制度,统一司法尺度;依法灵活运用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和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黑龙江高院加强与国有资产、金融、科技、交通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抓好投资领域发生的、涉及国家或者省市重点投资项目和大项目建设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制定最佳裁判方案,注重司法效果。

——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体工作措施,探索通过企业重整制度化解企业危机……

金融海啸引发民商案件“井喷”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雅新公司曾是国内电子行业中的佼佼者。仅2D07年,雅新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然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直至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边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说,雅新公司是一个缩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江苏全省法院去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是2007年的5.3倍。“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年均办案在300、件以上的比比皆是。”

人们说诉讼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预测经济走向的“风向标”。

江苏高院的统计显示:2008年,全省法院的案件总量继续呈现快速上升势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8万余件,同比增长25.9%。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民商事案件增幅尤为明显,去年一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496327件,同比增长了32.53%。

去年全国法院受案数首次突破千万“大关”,创了历史新高。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列举了详细数字,“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余万件,审结、执结983.9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同比上升29.53%。

法院受案数量明显增加,其中主要是民商事案件增长幅度最大。从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情况来看,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前些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基本在500万至550万件之间。而从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受理案件数基同比上升了20%。

“金融危机逐渐在全球蔓延。这场危机对于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比较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很多社会矛盾要通过法院的诉讼渠道来解决。金融危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比较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分析指出。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增长明显。由于经济下滑,企业借款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案件去年增长了30%。一些企业已经签署了买卖协议,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宁可违反约定,也不履行买卖合同,于是发生了大量纠纷。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纠纷增多,从而带来房地产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增加。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由于金融危机冲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诉讼费只收10元)等原因,则同比上升了97%。”奚晓明说。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大幅度上升,各类纠纷增多,也说明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处于一个高发期。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冷暖安危、数以万计企业的兴衰成败,意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决策层一直有着清醒的认识和把握。

要回应人民关切,要满足社会期望,是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工作的出发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告诫全国法官:“对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

案件增长背后的新问题新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上任伊始,就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就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最好体现。

面对金融危机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策层立即做出反应,对全国各级法院提出了要求。“各级法院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王胜俊在去年很多场合反复对法院系统提出要求。

为了摸清底数,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下基层调研,深入了解情况,总结出了金融危机引发的新类型案件特点。

——企业“突然死亡”,引发“扎堆诉讼”系列案件。因产品出口受阻、资金链断裂、公司管理层出逃。去年,位于广东省江门市,以出口为主、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内最大的多士炉制造基地——东美电器有限公司,一夜之间处于停工状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金融借款、买卖合同货款、供电合同供电款等系列集团式纠纷170余起,涉案金额达1.7亿元。

“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没有任何危机迹象,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对平静,但事实上企业可能已到积重难返之境,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企业就会‘突然死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企业倒闭时,各类债权人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往往立即采取诉讼手段,使法院的受案数量迅速增加。

——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东部沿海地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大幅上升。其中,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原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分析其中原因说,部分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影响,产品成本增加,出口市场萎缩,导致资金

周转阻滞,不能正常还贷。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行信贷紧缩又导致民间借贷迅速增加,由此引发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形成一定规模后,又会演化为非法集资。这种现象已经在部分案件中有所反映。”倪寿明表示,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案件、法人股确权纠纷案件、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案件等。

——宁可违约,也不做“赔本买卖”,一些企业在交易中主动违约大增。中小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压力,而很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产品交易的买卖合同早在2008年初甚至更早就已签订,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到履行期限来临时已变成赔本买卖,生产越多亏损越大,相当数量的企业宁愿选择主动违约。“在以往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罕见的是,不少企业在诉讼中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

2008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3.59%。

——房地产纠纷产生“连锁反应”。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以往坚挺上涨的商品房价格开始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回落,一些先期购房的业主为减少损失产生退房心理。一些基层法院发现,购房者以各种借口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因房产销售不畅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显现。调研显示,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亦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等。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被诉突出。最高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各领域、各行业的各种类型企业都存在涉诉情况,但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比如房地产业、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等过度依赖资源和劳动力的传统行业。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对资源和劳动力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涉诉企业也要少得多。

同时,最高法院注意到外商撤资外逃现象的出现。通常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配套企业众多,外商撤资逃跑就会直接导致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在案件类型上主要表现为劳资纠纷、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

有分析人士判断指出,“这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最深的大多集中在化工、纺织、建筑、建材、食品、服装、商贸等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型企业,以劳动争议为代表的民生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因素不断增加,社会治安形势面临新的考验。此外,由经济纠纷所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将会更加突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的侵财型犯罪和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将会增多。”

经济关乎民生,经济影响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涉及民生利益的各类社会纠纷也呈现上升势头,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更加明显。

危机中的司法应对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案件中已经明显反映。对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站在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层面提出了6方面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假破产、真逃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协调配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意见》还着重强调了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公司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发展。

“金融危机必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较大的冲击和挑战,要在司法层面把危机的影响降至最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08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表明,最高法院决策层对形势有十分清醒的判断。

“人民法院要依法稳妥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各类案件,认真审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社会资源分配不平衡而产生的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群体性案件,努力确保社会稳定。”沈德咏说。

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把握两点: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这样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

公司重整简单讲,就是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并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手段加以挽救,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避免破产。

“重整制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独特魅力与价值使其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或公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重整制度。”公丕祥说。

重整程序,相比过去的破产清算直接宣告企业死亡,要耗时费力。但一旦重整成功,既能救活企业,保住职工工作,又可以让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意义相当重大。用公丕祥的话说,“雅新案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对金融危机,司法审判工作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也应当有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促进企业再生。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尽可能地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促成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实现“再生”。

“我们要求各级法院注意通过司法审判维护正常的市场退出秩序。企业生要进行登记,死也应当经过清算程序,不能让企业主卷款而逃,一走了之。如果企业投资人把企业财产挪作他用,人民法院还要依法追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奚晓明说,

在工作方法上,最高法院提出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比如对虽然暂时资金困难,但技术先进、产品有销路的企业,我们提出要慎用保全措施,尽量做债权人的工作,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如果我们把企业银行账户、厂房设备都封掉了,企业完全破产关闭,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振荡可能会更大。”奚晓明说。

审判执行的司法理念之变

不告不理,是司法被动性的一种体现。而面对危机,司法必须发挥能动性。“主动”与“被动”虽然一字之差,却是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通常法官是“坐堂问案”,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法官的要求是,“要克服对法院工作‘被动性的片面理解,对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都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

“‘为大局服务不是一句空话。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放水养鱼,不是‘竭泽而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解释说,“法院尽量让企业能正常运转,否则法院查封了企业账户,企业倒了,工人可以暂时拿到薪水,但失去了工作岗位。法院通过调解,减少企业的动荡,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具体到案件执行层面,最高法院4月9日在福建专题召开部分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听取来自中央、国有、民营以及台资的企业家代表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福州市人大代表、福清华信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荣华提出,要注重执行的方式方法,更新执行理念,对当前因资金链发生断裂,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企业要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加强法律引导,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职工依法维权、政府依法行政。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捷明认为,“应当加强和解力度,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双方节约成本、促进和谐。在资产处置上应当将职工安置放在首位,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分诚信企业与非诚信企业,对一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不能简单处理。”

企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正在思考的问题。江必新不久前提出了“生道执行、和谐执行”的新执行理念。

江必新表示,“生道执行”包含了很强的中国传统执法理念,体现在执行工作指导思想上就是“欲其生,而不欲其死”:“力求其生,力避其死”。在执行一个企业的时候,首先想到要尽可能的维持企业的生存,而不是任其倒闭。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倒闭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

对于“和谐执行”,江必新表示,当此金融海啸之时,各市场主体必须同舟共济,共度时艰。要确立这一理念,首先要做的是“寓教于执”,在使用强制措施之前,应先做到“先礼后兵”,先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其次要文明执行,强制手段在执行中是必需的,但在运用强制手段时,决不能耍特权、耍威风,不能简单粗暴,一定要严格依法谨慎从事,文明执行,要规范自身的执行行为,使之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最后要力促和解。

基于上述执法理念重新思考,江必新在座谈会上强调,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依法执行原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调整和平衡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职能作用。二是必须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生道执行”的理念。三是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和临时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区别对待诚信经营与故意违法犯罪的情况,区别对待历史原因与正常交易环境下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对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陷入经济困境、确无履行能力的要慎用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机制作用,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构建共赢机制。四是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兼顾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与效果,兼顾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等多个层面的关系。

发挥司法职能组织公司重整帮助危难企业寻找生机

新年伊始,位于江苏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内的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100多名职工喜气洋洋地燃放起了鞭炮,他们用这种方式在欢庆这家濒临破产的公司重获生机。2月1日,春节刚过,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的CEO卢维普表示,现在的“雅新”,是重生后的“雅新”。2008年12月19日,经过法院长达半年的司法重整,它奇迹般地复活了。

拥有14条石油管道、镀锌板等专业加工完整生产线的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达到55万吨,国内外市场已有成熟客户100余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负债总额达3亿元,近50起债权人先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50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

“简单宣告破产,就意味着企业关门工人下岗,结果是不仅债权人权益受损,还将带来大量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无锡市中级法院负责人分析说,“长椿公司虽然陷入困境,但技术骨干保留完整、产品存在市场、企业可能获得新的资金注入等有利因素依然存在,符合新的《破产法》中首次规定的司法重整的条件。”

法院没有一判了之、一执了之,而是通盘考虑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效果,尝试以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危机。无锡中院开始着力推动各方当事人接受重整的努力。他们督促债务企业通过债务调整、优化经营的方式,提出了符合大多数债权人利益、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0月31日,无锡中院主持召开债权人听证会,赞成重整方案的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旁听债权人听证会的4家投资机构提出了注资意向。企业重整得以顺利实现。同时,法院督促企业妥善解决欠薪问题,100多名工人领到了近80万元工资和劳动补偿金。企业又重新走上了发展的轨道。

苏州吴中区的雅新公司曾是国内电子行业中的佼佼者。仅2007年,雅新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销售额就达到了3.7亿元。然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直至公司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边缘。步入2009年的雅新公司在破产重整后,企业机体奇迹般地焕发出新的生机,公司良性运营,订单纷至沓来,一季度即可完全兑现对首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数以百计的债权人,数以千计的职工生计,数十亿的债务亏欠,100%清偿率……雅新案以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业内人士誉为“企业破产重整案中的典范”。

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以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中心,依托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地区各相关部门,就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进行集体论证。在重整期间注重协调债务企业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企业营业的正常持续,又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为重整计划内容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奠定了基础。

“放水养鱼”而不是“竭泽

而渔”危机中司法要给濒危企业“开药方”

“活保全、活查封”,这是江苏法院尝试的新的司法手段。在江苏高院2008年11月底下发的一份通知中记者看到,江苏法院对陷入危机但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世华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是江苏昆山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国际金融危机让企业原本宽裕的资金骤然紧张,导致拖欠货款,为此引发多达43起诉讼,标的总额高达1368万元。大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昆山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财产。

“这些债权人大部分与世华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昆山法院院长周健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如昆山富士弘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世华公司供应原材料,业务金额达数百万元。世华公司资金链紧张,也直接导致富士弘公司资金短缺。迫不得已情况下,富士弘公司才选择了诉讼。”

法院采取的措施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数十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承办法官多次到世华公司了解情况,深入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门和车间查看该公司有关资料和账目。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的困难并非经营不善引起,而是受到经济形势影响。公司仍有相当多的订单业务和应收款,应当可以维持生产,如给其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世华公司应该能渡过难关。只要能渡过难关,它的资金链就可以重新接续上。

法院对此开出了“药方”:凡涉及世华公司的财产保全,采取灵活方式——要求世华公司提供固定设备作为担保,并以企业的应收款加以保证,而法院对其流动性资产不予冻结,世华公司则以协议承诺的方式按期以企业收入支付欠款,如还不足以支付,则转让相应应收款,拍卖设备为最后选择。这样,既让原告安了心,又保证了企业有回旋的余地。

同时,法官们反复向各债权人陈述理由:盲目冻结受困公司账户存款,加速受困企业的倒闭,直接使得债权人无法收回货款,一损俱损。灵活的保全方式,可以“放水养鱼”,尽管不会使其立刻收回所有款项,但会有连续的现金流动,陆续收回款项。安民告示一出,数十家原告在法院的协调下,均接受了该方案,与被告达成和解,全部调解结案。

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这样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

企业破产是复杂系统工程应对危机更要依法办案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上升、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加剧等问题,甚至有的企业濒临破产。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江苏法院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为企业在逆境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企业破产,不简单是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关系着经济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复杂的系统工程。

司法重整,是濒危企业浴火重生的关键。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法律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

系人参与下,对尚有经营能力和盈利希望的,整顿其生产经营、清理其债权债务,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走上生产经营正轨。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通过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法官办案时,始终把握四点:一、优先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二、优先保护职工债权。三、政府参与,着力维护稳定,对于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的破产企业,法院要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创造推动重整或和解的有利政策环境;四、建立破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力争把破产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扶持、引导、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这就是江苏各级法院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的实际行动。公丕祥认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法制经济,要推动经济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法治水平;要优化经济环境,就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司法机关更要依照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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